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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部 |
教宗 |
教宗 jiàozōng POPE 参阅: 44天主教会 426教会权威 267宗教分裂 451梵蒂冈 533普世主教集体性 414教会不可错误性 (一)概念说明:按天主教会的立场,教宗Pope是耶稣基督在世的代表,伯铎宗徒的继承人,天主教的首领和罗马主教,西方的宗主教,义大利的首席主教,义大利教省的总主教和首席主教,梵蒂冈的最高元首。古代主教称「教宗」。隐修圈内,这个名词用得很普遍;东方教会与罗马天主教的罗马地区,「教宗」成为司铎的普通名称。第六世纪中叶以来,「教宗」在西方限定为罗马天主教的名称;教宗额我略七世并立法规定。 (二)伯铎职务的圣经基础: 罗马教宗继承伯铎,究竟伯铎是谁?究竟耶稣赋与伯铎什么职务?今日圣经学家已将新约中有关伯铎的资料分别为三个阶段,即耶稣公开生活、初期新约教会以及伯铎大概已经去世后的后期新约教会: (1) 第一阶段的资料不多。伯铎是耶稣召叫的第一批门徒之一(谷一16~20;若一35~42),常常追随耶稣左右,四部福音都记载他代表门徒发言。是否这是初期教会的投射?或者是由耶稣的指定?至于伯铎的名字常在十二人之前,甚至标榜他为「第一个」(玛十2),在耶稣公开生活阶段,尚不易断定其理由。在耶稣传播福音时,伯铎曾经公开宣告自己的信仰,相信耶稣是默西亚(谷八29)、天主的圣者(若六68)。不过即使伯铎宣信,也不表示他对耶稣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谷八31~33)。 (2) 第二阶段的资料中,伯铎的地位非常特出。首先,耶稣复活后他还是热烈地跟随。他被称为「伯铎」,意即盘石;他原名是西满。这个名字是耶稣给的(谷三16;玛六18;若一42),究竟何时何地给的,有关资料并不一致。耶稣复活后有一次显现给伯铎,这是相当可靠的(格前十五5;路廿四34;谷十六7)。如果将保禄另作别论,伯铎的确在耶路撒冷教会、宗徒团体或十二门徒中,具有与众不同的身分。他是团体的发言人(宗一15,二14等等)。至于他对其他宗徒有什么特殊权力,则难以断定。另一方面,伯铎征求其他宗徒意见,甚至接受派遣(宗八14)。初期新约教会中,伯铎更清楚的任务是传播福音(玛廿八19~20;谷十六15;格前九5)。虽然保禄说他是为了犹太人的归正而被派,事实上他的范围更广(宗十;格前一12;伯前一1)。经过圣经批判的考证,新约中尚有其他有关伯铎的资料,有的该是他死后教会对他职务的肯定。 (3) 至于第三阶段的资料中,更是新约教会信仰意识中的伯铎。他是最重要的福传者(路五10;若廿一3;宗十,十一等等)、标准与首要的牧者(若廿一15~17;伯前五;玛十六18~19),伟大的殉道者(若廿一18~19);他领受天主特殊的启示(玛十六17),为信仰作证。 (4) 有关新约中的伯铎,自教会学的角度而论,传统上有三段经文,被天主教神学认为是首牧职务的基础。当然非天主教的圣经学家并不完全同意。三段经文是玛十六16~19;路廿二31~32;若廿一15~17。必须承认对这三段经文的注释不同的基督宗教派别,由于不同的教会学,各有不同的结论。下面扼要地将天主教的注释提出: 1)玛十六16~19:其中有不少玛窦所独有,是应该属于复活之后的资料。更为重要的是玛十六19中的,天国的钥匙、束缚、释放:a)钥匙为了开与关(依廿二15~25),允许人进入宫殿,具有总理大臣的意味。对于教会而论,看来包含:洗礼的纪律、共融的承认、立法与治理。b)束缚与c)释放,在经师文学中是指制定或取缔法律责任;另一意义是宣告开除或撤销开除。自天主教的教会学而论,这段经文含有伯铎的首牧职务;因首牧之于教会,犹如盘石之于建筑物。这样的注释,历史上首由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 约160-230)以此承认伯铎的地位;第三世纪教宗斯德望一世(Stephen I, 254-257)根据这段经文肯定罗马教宗的地位。第四世纪已经用来证明首牧职务。当然东方教会自始未曾以此发展伯铎职务。至于西方自从十六世纪大分裂(参 267)以来,一直到今天仍持有异议。天主教则在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中,更坚决地以玛十六16~19来肯定教宗继承的伯铎首牧职务。 3)若廿一15~17:若望福音把爱耶稣和遵守祂的命令连在一起(若十四15,十五10)。在若廿一15~17耶稣的命令指出,伯铎应喂养(to feed)和牧放(to shepherd)祂的羊群。这种说法假定,在教会已有一种「监督」的职务;按伯前五2~4及宗廿28的说法,「牧养」职务是由监督及长老所执行的。若望福音强调天父把羊群托付给耶稣(若十3~4,14,27~30;十七6,9~12);耶稣把羊群托付给伯铎。由此肯定伯铎首牧的重要性。 (三)伯铎职务与教宗职务: 教会意识中,伯铎职务之圣经基础的认知与罗马教宗继承伯铎职务的肯定,是平行的同时明朗化的。理论上后者假定前者,两者密不可分。 (1) 初期教会论及罗马教宗的资料: 1)古代教父如安提约基人依纳爵、亚细亚人巴毕亚(Papias)、格林多人狄奥尼修(Dionysius of Corinth)以及里昂主教依雷内(Irenaeus)和非洲的戴尔都良都说伯铎在罗马殉道。那里的教会得天独厚地受到普遍尊敬,因此不难承认罗马主教继承伯铎职务,是宗徒时代末期,教会出于信仰的重大认定。 2)最早的资料是106年在罗马斗兽场殉道的安提约基主教依纳爵(Ignatius of Antioch, 约+117)《致罗马人书》,他称罗马教会「统辖整个爱德的团体」。曾经提出伯铎继承人名单的依雷内,在第二世纪下叶,不遗余力地反对诺斯底主义(参 673)异说,他认为罗马教会的训导是信仰的标准,因为它是伯铎和保禄建立的教会,其主教可以上溯二位宗徒。此后戴尔都良与西彼连(Cyprian, 约200-258)也继续承认罗马主教继承伯铎职务的传统。 (2) 第三世纪中,非洲迦太基主教西彼连有《教会统一论》,承认罗马教宗继承伯铎,称罗马主教为首席,它是公教一统的关键。第四世纪当教会出现一些分裂团体时,圣盎博罗修(Ambrosius, 约339-397)以「与罗马教会,亦即与教宗共融」为维护教会合一的条件。 到了圣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无论是反对多那特主义(参 183)的分裂,或者是公开白拉奇主义(参 113)的异说,他都以言论与行动肯定罗马教宗的首牧职务。 (3) 罗马教宗的自我肯定的资料: 1) 101年死于罗马的教宗克雷孟一世(Clement I, 92-101),去信格林多教会干涉内部的争论,这该是罗马教会执行任务的最为古老的记录;有关他的生平,尤其有关当时罗马教会的情况,由历史知道并不多。 2)第二世纪190年左右,有关逾越节的庆祝,由于东西双方节日有所差异,几经商议终无结果。因而教宗卫道一世(Victor I, 189-198)命令整个教会举行会议解决,圣依雷内出面调解,结果如何,历史没有记载。但此事证明罗马教宗意识到自己在大公教会中的职务。 3)第三世纪,教宗斯德望一世曾以伯铎继承人身分向非洲迦太基主教及小亚细亚主教发表洗礼的道里。同一世纪罗马教宗狄奥尼修(Dionysius, 259/260-268)由于闻说亚历山大里亚城有人倡说天主三位三体论,于 是致书该城主教狄奥尼修(Dionysius of Alexandria, +264/265),宣告真实信仰。这都是罗马主教肯定自己职务的例子。 4)第四、五世纪正是教会中有关天主圣三与耶稣基督的争论时期,罗马教宗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是信仰正统的主教请求罗马出面,以「与教宗的共融」作为正统的标记。甚至那些道理不妥的人,也力请罗马的支持。 5)最初几届在东方召开的大公会议,罗马教宗却派有代表,尤其是加采东大公会议(451) (参 130)中,当大会诵读教宗良一世(Leo I, 440-461)的信后,大会齐声高呼:「伯铎藉着良在说话。」至于东方教会与罗马教会分裂,否认教宗治权性的首牧职务是在第九世纪,尤其是十一世纪(特别于1054年)才发生的。甚至今天他们仍承认教宗荣誉性的首席地位。 6)最后,由四、五世纪几位罗马教宗对自己身分的称谓,也可以发现他们的意识。教宗达玛苏一世(Damasus I, 366-384)根据玛十六18,肯定首牧职务,自此以后「宗座」已为罗马主教保留。亚大纳修(Athanasius, 295-373)一世则称伯铎为「宗徒中的第一人」,这也含有首席或首牧的意思。依诺森一世(Innocent I, 401-417)以「教会首领」自称,鲍尼法一世(Boniface I,418-422)在教会在奥体的道理上,将教宗与基督相比。 总之,在罗马教宗自我肯定的意识中,虽不免含有人性及主观因素,但基本上他们的行动来自伯铎的继承人身分,所以也受到教会团体的接受。 (四)教宗职务的信理: (1) 建基于新约圣经的伯铎职务及其继承性的信仰,在教会历史的前四个世纪逐渐明朗化,到了第四世纪已成为公认的道理。第四世纪之后有关资料更是丰富。为此1870年梵一大公会议在《永远司牧》宪章中,钦定有关罗马教宗首牧职务的信理(DS3050-3064),实在可以远溯到第四世纪,而第四世纪的道理却早已隐含在圣经中了。 (2) 梵一大公会议有关罗马教宗的首牧职务,在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的《教会》宪章第三章中,又重新加以肯定,只是增加了主教团以及教宗为主教团首领的部分。 为了正确起见在此作一说明:伯铎首牧职务以及其继承性,为天主教而论,是天主启示的真理,又为教会钦定,所以称为信理。至于罗马教宗继承伯铎,享有首牧职务,由于与天主启示的真理以及教会钦定的信理密不可分,神学上称为「信理事件」,一般也称为信理。 由于教宗职务的独特性,今天关于他的任期等等问题,天主教法典都无规定。至于在教会历史中,教宗为帝王撤职者有之,辞职者也有之。历史中也出现过教宗渎职与失去智能等等问题的讨论。在教会法典335条指出:「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时,在普世教会治理上,任何事不可变更,但应遵守对这种情况所制订的法律。」 参考书目: 参阅相关条文的参考书目。 张春申,《基督的教会》,台北:光启出版社,1991,再版,151-189。 Schwaiger, G. "Pope." SM, vol. 3. 40-60. 张春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