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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合一 |
教会的合一 jiàohuì dė héyī CHURCH, UNITY OF THE 参阅: 21大公主义 23大公运动 267宗教分裂 436基督宗教 (一)概念说明:教会的合一unity of the church (以下简称合一)的根源是基督徒各教派所信的是一个天主,他们领同一的洗礼和同一个主的晚餐,用同一的信仰接受一个福音。此外,职务和礼拜大致相同,并共同作证,和给世界服务(弗四2~4)。 (二)简史: (1) 这种合一在教会的最初几个世纪里被称为「各教会的共融」。东方教会的分裂,加上西方教会的一些内在因素,造成天主教会对合一的一种看法,就是几乎只从教宗的顶尖来看合一。在官方文件里,这一种看法在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有关教宗的信条中表达出来。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在1896年颁发《足够认识》(Satis cognitum)通谕(DS 3300-3310)把合一说成专有和划一。唯一受到重视的图像是「基督奥体」。与这专一基督论解释相对称的是把教宗职权专门看做维护合一的原理。 (2)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有意把古代教会的图像复活过来。不说专有,而说兼容并蓄。一切教会、宗教、文化都以不同的程度有分于一个公教会,这样由划一走向多元:每一个别教会有其使命,在不可放弃的共同框架里发展其固有的、适合其情境的面貌。这种合一的看法所依据的是天主圣三的既合一又多元,正如大公主义法令第2号末所说:合一奥迹的「最高模范与根源,是父、子在圣神内,一个天主在三位内的合一」(LG 4)。 基督徒若生活在分裂的状况中,就与天主所要求的合一不相投合。大公运动的目标就是要恢复合一,使之呈现在世人面前。目前参与大公运动的教会和团体,对于所追求的合一须有怎样的具体面貌,尚有不同的想法和看法。天主教一方面,在其历史即将走向第三千年的这一刻,已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世界性的教会。因此在不同的文化圈里正在寻找相对的不同途径。这一「本地化」的过程,日久天长,会在教会内引来极大的差距;这等于说,将来要保持教会内的合一,必须面对更多新的挑战。 (三)基督徒合一应该遵循什么模式呢?首先对于合一的了解必须合乎新约圣经所作的种种表达(如若望著作和保禄书信)。其次,在教会历史里也有痕迹可寻。东西方教会于1274年的里昂第一届大公会议(参 199)谋求合一失败后,又在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439-1445) (参 209)再度努力而达成协议:在无损于共同信仰的大前题下,其他有关礼仪、神学,及法律的传统,双方可保存自己所固有的。这一协议后来虽未见诸实施,但所塑造的意愿可作为日后的一个出发点。今日有些东正教团体与天主教的合一就是本此作法。佛罗伦斯大公会议决定的意义在于:罗马天主教会声明,拉丁文化不足以界定天主教的本质。 在大公运动进行中,天主教没有自己的合一模式,而对各处所展开的模式,只要尊重其基本与件,特别是关于教会学方面的(如主教及教宗的职权,宗徒继承等),它都乐观其成。 (四)今天在大公交谈中慢慢实现出来的合一模式有以下数种: (1) 自从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与宗主教阿特那哥拉斯一世(Athenagoras I, 1886-1972)晤谈后,罗马天主教会与东正教诸教会互称「姊妹教会」(UR 14)。「姊妹教会团体」可视为合一的第一种模式。 (2) 另一种模式称为「有机的联合」:不同的教会互相联合,由这过程中慢慢发现各自的特点,而走向一个新的教会,具备新的特征。有些「联合的」教会就是遵循这一模式在尝试。 (3) 第三种模式称为「整体协和」:不是一方被另一方溶化,而是参加的教会各自保存自己的面貌,却仍愿形成一个信仰和生活的共融体。天主教与英国教会所做的许多合一的努力就是走向这种整体协和。 (4) 第四种模式称为「议会式的共同体」。这是在普世教协(WCC) (参 534)里所发展的一种模式。它以地方教会为出发点,这些地方教会有共同的洗礼和圣餐,互相承认对方的圣职,一起在世人前服务并作证。这样一个基督的教会是由许多地方教会所形成的一个议会式的共同体,每一教会觉得自己已与其他地方教会合一。有些各自的传统可以继续保存,只要不危害议会共同体的基本构想。 (5) 最后第五种模式可称为「在无敌意的不同中保持合一」。意思是各教派在本质上保持各自的传统,同时彼此承认其他教派也是基督教会的合法表达。有了这个互相的承认,就能在洗礼、圣餐、见证、服务各方面形成一个共同体,并能能带动圣职上的承认。 (五)上面说过,天主教没有一个自己的合一模式,但有些来自教会创立者的规定实觉无法放弃,如宗徒的继承、主教的职权、教宗的首席。今只将首席问题略加解释。新约圣经多处明言伯铎是宗徒之长和代言人,这一事实今天已无人争辩。成问题的是伯铎的继承人。有人认为,如果玛窦福音十六18所言是为教会奠基,奠基行动一次做好,就不必重复做下去。天主教一方面却认为,奠基除是行动外,更重要的是基础的功能。一座 建筑物基础必须恒久存留。既然伯铎不能永存不死,就必须有一个继承。当初耶稣所交代的不是一项个人的特恩,而是一个常存的功能,一种职权,必须由继承人来操作。 十九世纪在天主教内,教宗的权威高涨,这是当时世界新潮流及各种改革运动所造成的一种教会反应。这一发展在梵一达到了高峰。梵一钦定了普世首席权的教条:教宗是「整个教会的首领,所有基督徒的父亲和导师」。大公会议不在教宗之上。至于「不能错」的教条说的更加周延,并不单纯地说教宗不能错,而说出许多必备的条件。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一方面重申梵一的道理,另一方面不把教宗职务隔开,而把它放在整个天主子民─ 教会及全球主教团的共融里:不仅教宗,而是全体信友及跟教宗共融的主教团体都享有不能错的恩赐(LG 12,25)。 直至最近,所有非天主教的基督教会都对教宗职权不怀好感,但事态已在变化。今天有些非天主教的基督徒,已看到一个为普世教会合一而服务的职务有其积极的一面,天主教会内的教宗首席权是值得参考的一种制度。特别是在与英国教会的交谈中,已达成多项后果深远的同意点。今后的发展有赖多方因素,其中之一是:首席权如何具体地并在实践中运作。是着重于权利和全面治权的范畴,或者以服务合一为职志而取得人的信任?按照梵一下的定义,首席的职务是做所有基督徒的牧人和导师。因此首席权的存在是为了所有的基督徒,而不仅是为了某一教会。这一要求可视为执行首席职务的一支寒暑表。 参考书目: 邝丽娟、黄德宽,〈为什么我们还不能合一?─「合一教理」第五卷简介〉,《神学论集》65 (1986),583-599。 房志荣,〈合一圣经与大公主义〉,《神学论集》53 (1982),467-484。 Cuddy, E. ,赵一舟译,〈对教会内权威之抗拒─ 一种多元学科的透视〉,《神学论集》60 (1984),213-225;61 (1984),349-366。 Loeser, W. "Einheit der Kirche." Beinert. 109-110. Neuner, P. "Papstum." Handwoerterbuch religioeser Gegenwartsfragen. Eds. R. Ulrich, D. Seeber and R. Walter. Freiburg: Herder, 1986.343-348. 房志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