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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会议 |
教会会议 jiàohuì huìyì COUNCIL 参阅: 22大公会议 418教会训导权 426教会权威 137地方教会 (一)概念说明:教会会议council指在基督徒教会内,主教与其他领导人聚集一起讨论并厘定有关教义、管理、纪律等事务的聚会;其中最隆重的、即由整个教会的主教共同参与的则是大公会议。此外,尚有仅限于某一地区(如某一省)的主教参加的地区会议;或是仅有宗主教赴会的宗主教会议等。根据罗马公教的规定,凡是大公会议必须由教宗召开,其法令也必须得到教宗的颁布才能生效。 (二)简史: (1) 在早期教会内,会议council一词不仅泛指所有教会内的聚会,有时甚至指举行崇拜的场所。直到第三世纪,此词汇才慢慢演变成今日的特别涵义:主教们聚集一起讨论教会事务的会议。大概在300年左右,同一省内的主教聚会已经成了教会管理上惯用的模式。 (2) 313年《米兰敕令》结束了罗马帝国对宗教的迫害,从此之后,来自不同省份的主教们聚集一起举行全体会议的可能性大增。不过,「大公会议」这一概念和它特有的权威却是慢慢发展出来的。第一位应用这个词汇的是历史家安瑟伯(Eusebius of Caesarea, 约265-339),但只把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 I, 324-337)所召开的尼西亚会议(参 127)称作「大公会议」。这种由君王所召开的会议和一般性的省会议不同;不过它们最初的分别也许只在于会议的大小,而不是它在定断上的权威。它的决定不见得特别神圣,因为大家相信所有教会会议都是在圣神的领导下举行的。由于亚大纳修(Athanasius, 295-373)坚决保卫《尼西亚信经》(参 220)所用「同性同体」(参 155)这个词汇,还坚称尼西亚的信理不能改变;再加上厄弗所(431) (参 56)和加采东(451) (参 130)两届大公会议也一再宣布尼西亚决定的不变性;这样,大公会议的决定不能错的信念,虽然没有正式声明,却已经默默地受到肯定了。不过,实际上,大公会议只限于信理的条文;有关纪律上的决定,因为时局的转移,后来的会议不断修改以前的决定,使旧的法令不再适用。 (三)至于大公会议的数目,东方教会只承认前七届会议,天主教却加上1054年东西方大分裂(参 267)之前所举行的最后一届会议(就是绝罚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福提乌斯(Photius, 约820-891)的君士坦丁堡第四届大公会议,869-870) (参 217)。此外,天主教会还接受日后的十三届大公会议,即前后共有廿一届大公会议。 (四)至于基督新教,各种小型的会议或集会在教会面临各种危机的时候都曾经担当过很重要的角色。十九世纪时许多新教派都曾经成立国家性的或普世性的谘商组织;1948年普世基督教协会(WCC) (参 534)成立,它就是基督新教在世界性合一运动的大潮流下所成立的联合组织。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