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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抉择


基本抉择

jīběn juézé

OPTION, FUNDAMENTAL

参阅 164自由 213良心 591 362伦理道德

()概念说明基本抉择fundamental option的观念指一个人自由地作出关乎他的全部存在的决定 即在爱自己和爱上帝之间的自由决定。这种决定牵涉到一个人全部的自我意向,意即牵涉到个人存在的深处,而超越了形式(或反射)的意识。换言之,当人面临某种抉择,而他的选择会使他成为什么样的人时,这样的决定乃是基本抉择。它来自个人人格的深处;它也表现、界定、甚至塑造了他的人格或全部的道德使命。

()此种对道德行为根基的认识,大大帮住人了解「大罪」(mortal sin)的意义,也帮助人了解「大罪」与「小罪」(venial sin)的区别,并加深了人对皈依(悔改) ( 325)意义的认识:

所谓「大罪」是指根本拒绝上帝,而采取一种与上帝隔绝或与世界和自己隔绝的行为,此即传统的所谓「死罪」;这种行为的决定出于灵魂深处的基本自由意志,因为在灵魂的深处,人才是真正的自己,人才有可能被上帝呼召。相形之下,「小罪」是一种轻微的行为,比较不是来自灵魂的深处,也不是来自人格的中心;所以上帝的爱还存在于那人里面。因此,大罪和小罪的区别乃是人格涉入行为的程度之分而已,大罪涉入人格的全部或中心,小罪则来自人格比较表面的层次。以大罪而论,当一个人决定做这个行为时,大体上他也同时决定自己要成为何种人─ 他要成为拒绝上帝、世界和自我的人。这是一件重大而且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经常发生的行为,这种行为来自他的基本抉择。而小罪就不是这么严重了,它虽然也是出自人的自由决定,但这个决定并不是要使自己成为何种人的决定,但这个决定可能跟他内在的心灵或人格有所冲突,所以不能称为基本抉择。举例来说,传统上认为每一次的手淫行为都是大罪。但是基本抉择的观念对此却提出一种更详细的解释。根据此种观念,只有当手淫的行为之决定来自当事者内心深处的决定时,才可称为大罪;但当这种行为只是一时的冲动,而跟当事者的人格或基本信仰没有严重冲突时,便不容易说它一定是大罪。

()基本抉择有几个特点:

(1)     一般人对积极或消极的基本抉择都不能有绝对的把握。从神学方面来说,这是表示人对自己的得救没有绝对的把握。从哲学和心理学方面来说,这是因为人对自己的意志决定和内心深处的动机不能有完全的反省,所以人对自己的基本抉择也就不能完全了解。例如人在某时以为某种行为是正确的,但在后来可能发现同样的行为并非完全正确。

(2)     基本抉择有固定的方向,不会突然改变,是相当稳固的。

(3)     基本抉择不会自动存在,也不是人可以直接看出或可以完全用意识去分析的,它只在人的生命的某些决定中具有深一层的意义和重要性。

(4)     基本抉择不是一个人一生仅有一次的抉择。虽然它是一个人选择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的决定,但它并不是决定性的,也不是最后的决定。它是全人格的决定,但不是全部的决定。人都有能力可以改变他对生命的态度。

(5)     通常基本抉择与任何一个伦理抉择都具有互动的关系,亦即互相影响的关系。后者可使前者更肯定,也可使其动摇,甚至改变。因此,即使轻微的伦理抉择也不可忽视。所以,在教宗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 1978- )《真理通谕》(199386批准;105颁布)中,教宗反对在基本抉择和一般轻微的伦理抉择之间做出刻意的区别(65-70)。他提醒今日人类勿将基本抉择绝对化,而忽略了生活中轻微的伦理抉择的重要性。

廖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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