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
T 部 |
堂区 |
堂区 tángqū PARISH 参阅: 405教区 115主任司铎 137地方教会 124司铎 (一)概念说明:堂区parish不易下定义,但应有以下因素:1)一个敬礼的场所,方便信友与司铎聚会。2)一个固定的地区和经常来圣堂参礼的教民。3)一个留守圣堂为行礼仪的牧人,以及能维持敬礼和救助穷人的经费。 (二)简史: (1) 第五至六世纪,教会敬礼的场所在人口多的城市建立起来,使信友方便参与。以后在乡村也建立起堂区,主教堂是这些堂区的中心。第七及第八世纪,社会的古老架构解散,堂区屹立不摇,成了基督徒的合法聚会所。第九世纪宣讲进展,因不同的文化及人口增多,堂区也增加起来,司铎确保乡村教会或堂区的一切礼仪和牧灵职务。中世纪平信徒贵族常没收堂区财产,他们不但控制自己出钱兴建的堂区财产及收支,也控制其他要求他们保护的堂区的财产。 (2) 教宗额我略七世(Gregory VII, 1073-1085)的改革攻击这种侵害,但原则上不禁止圣职人从平信徒手中接收圣堂;恢复主教对堂区主任的任命权。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规定每一群教民(people)成立一个堂区并有自己的牧人。 (3) 1917年所颁布的教会法典综合老的法律和罗马圣部的决议,清楚主张「地区堂区」,要设「人称堂区」必须请求圣座意见。堂区牧灵工作是由主教任命的司铎来担任。教区应细分成堂区。 (4) 1983年的新法典不再把堂区定位在教民或地区上,而是根据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教会学定位在受过洗者的团体,「堂区是一个个别教会中固定建立的信友团体,其牧灵职务是由堂区主任,在教区主教的权下负责管理,是为堂区的本有牧者(法典515条1项)。」但是法典也允许堂区由一组司铎来管理,但其中应有一人为主任(法典517条1项),也可将堂区委托给一位执事或一个平信徒或一个团体来管理,但必须有一位司铎来领导(法典517条2项)。 (三)神学观点:堂区不是教会主要的和决定性的架构。堂区之所以是教会,是看在堂区内已领过洗的人,是否能够忠信而又完整地领受到天主的生命和圣言,此圣言是基督经由宗徒而传授下来的。 堂区的教会性端赖圣职与团体的相互影响,以及教会这两方面的忠诚与活力。在堂区的所有职务中,感恩礼的举行是中心,因为在感恩礼中团体因基督的奥迹而革新,赋予它团结与生气。堂区是教会的细胞(CD 3,11),堂区落实教区所实现的事(LG 26,28;PO 6,8)。再者,堂区投入社区工作,成为人们的合一圣事(LG 1,GS 42);教会及世界─ 堂区和其环境─ 的不同关系是互补的:福传(参 598)与服务世界。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