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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伦理学 |
情况伦理学 qíngkuàng lúnlǐxué SITUATION ETHICS 参阅: 440基督徒伦理生活 361伦理神学 360伦理行动 213良心 620道德律 (一)概念说明: (1) 过去四十多年来,天主教伦理神学和基督教伦理学之间一直流行着有关道德行为中,情况、场合、环境对道德原则或规范所应扮演的角色的争论。这个争论通常是针对「情况伦理学」(situation ethics)或「场合伦理学」(contextual ethics)对律法或律法主义的排斥做法。1952年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谴责情况伦理,因为它以个人主义和主观的态度来面对行为的具体情况,而把一些违反自然律或天主启示的作为合理化了。 (2) 虽然情况伦理有许多不同的版本,但是其倡导者都十分强调道德责任的重要性,并主张道德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或自由、或爱、或顺服神旨、或回应神的作为……。行为者必须学会分辨不同情况中如何应用原则,以及如何决定行为;而不必依赖一些道德规则。 (二)以下是情况伦理的一些主要形式: (1) 存在主义者的伦理大多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并主张反律法主义或废弃道德律,因为律法和规则都让人无法过着「真实」的生活。布特曼(R. Bultmann,1884-1976)和田立克(P.J. Tillich, 1886-1965)的作品都反映了这种思想。 (2) 佛雷杰(J.F. Fletcher, 1905- )─ 情况理伦的传播者─ 把情况伦理解释为「介于反律法主义和律法主义」二者之间的伦理,并强调以爱为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和规条仅可供参考,而不具决定性作用。除了爱以外,其他的原则和规条都只有启明作用,而不具命令的性质。佛雷杰也以功利主义的方法来解释爱的原则,并发展了一套行为功利主义,把爱(即功利)直接应用到情况的判断上:行为的道德程度来自其所引起的结果;亦即,行为的善恶是外加的,而非固有的。因此,佛雷杰的情况伦理方法所讲求的是对结果作理性的分析计算,而不考虑自由选择、本能、良心或上帝的命令、作为。 (3) 第三种形式的情况伦理通常称为「场合伦理学」(contextual ethics),其倡道者有尼布尔(H.R. Niebuhr, 1893-1971)和列曼(P.L. Lehmann, 1906- )。他们强调基督徒的伦理乃是对上帝在世界的作为做出回应。例如,列曼强调人性化为上帝作为的方向:「上帝在世界所做的是一切能使人类生命合乎人性的事。」因此,教会乃是「上帝在世上人性化作为的实验室。」尼布尔的场合伦理则强调上帝的创造、统治和救赎的行为。 (4) 第四种形式的情况伦理可以巴特(K. Barth,1886-1968)为代表。他也以上帝的旨意为出发点,但却强调祂具体的命令,而非祂在世上的作为;亦非教会的媒介。 (三)上述这些形式的情况伦理都强调了一些经常被忽略或轻视的伦理决定方法。然而,它们也受到严厉的批判,因为情况伦理的方法忽略了诸如圣经、传统教会训导和道德经验的价值。一般对情况伦理的批判可归纳如下: (1) 不论伦理抉择的最重要原则是爱(佛雷杰)或人性化(列曼),批评者都认为其他更确定的规则(如十诫)也不可缺少。把爱或人跟规则对立是不恰当的,因为大半的规则都是为保护人类而订的。 (2) 假若原则和规则只能供参考,而不具命令的作用,则情况中的行为者便可以不必依赖它们。批评者认为这样的伦理将陷于废弃道德律的危险中。 (3) 一般的情况伦理都预先假定人类本能的力量,或人类具有理性的力量去分析、计算结果。其实,人类是否具有这种力量,或具有多少这样的能力,都是问题。例如,人类是否能如佛雷杰所说的,能够计算、预测或控制行为的结果,或如列曼所说,能分辨并跟从上帝的人性化作为,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是因为一般的情况论者都忽略了基督教义中有关人类的有限性、罪的普世性以及恩典的限制之说法。事实上,人类都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即根据自己的立场或偏见来解释情况,并追逐自己的利益。在评估原则和规则的必要性时,必须把人的这种倾向考虑在内。 (4) 情况本身须要解释,情况在时间、空间和关系上的界线绝不是清晰可见。这个解释或界定必须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以及神学、人学和其他的观点。 (5) 行为(包括行为的各种环境)并非如某些情况论者所说,是不连续的或独特的。从某一道德的观点来看,很多行为通常是相关的,而且相似的。而根据一般化的原则,相似的个案必须同等对待。既看出行为的相似性,也就会看出制定或应用规则的必要性。 (四)许多情况论者很正确地批评纯规范伦理的限制,并正确指出不同情况的差异,这是原则和规则往往无法掌握的。他们也对某种道德原则和规则的内容、重要性和应用提出挑战。然而,社会仍不能因为某一原则或规则的不恰当,而全盘否定其他原则或规则的必要性。例如,不应该说:因为禁止节育的规则不对,所以其他规则也都是不对的。 时下对情况伦理的争论多倾向于义务论和结果论(目的论)或无例外的道德规范和相称的道德判断之间的对立。这些争论往往牵扯更广的哲学或神学上所谓的权威问题;例如,理性、圣经、传统和教会训导权的角色等问题。 参考书目: Childress, J. M. "Situation Ethics." A New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 Eds. J. F. Childress and J. Macquarrie. London: SCM. 1967. 586-588. Fletcher, J. Situation Ethics. London: SCM, 1966. Gustafson, J. M. Christian Ethics and the Community. New York: Pilgrim Press, 1971. 廖涌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