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
P 部 |
普世主教集体性 |
普世主教集体性 pǔshì zhǔjiào jítǐxìng COLLEGIALITY OF BISHOPS 参阅: 116主教 118主教团 59世界主教会议 403教宗 405教区 137地方教会 535普世教会 (一)概念说明:普世主教集体性collegiality of bishops狭义地说,集体性是指所有的主教,由于他们的主教圣秩及他们彼此之间和与主教团元首教宗的圣统共融,他们对于普世教会的信仰统一及共融,负有团体的责任。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后,这也称为「实质的」集体性(effective collegiality)。另外集体性也指主教团内,首领和成员,在国际、全国及区域层次上彼此互动关系及合作的态度。梵二称此为「集体精神」(affective collegiality)。集体性也能在地方教会或教区,藉司铎谘议会及牧灵委员会反映出来。 (二)简史:在初世纪,每一位主教的主教职唯有在与其他主教共融之下才存在。历史的研究证明,即使多少世纪以来,在教会学内有普世的观点并强调教宗的职位,但是从来没有失去教会是共融(体)而主教团有普世的责任这方面的教会学。研究梵一可以看出,在大公会议讨论教宗职时,即使主教的角色,从未正式提出,但是集体性的观念不断在会议中提出讨论。 (三)梵二大公会议: 集体性问题在梵二讨论良久。有些主教反对这种思想,因为他们以为无法与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训导协调。大公会议的主教们愿意忠于梵一的教导,把集体性观念与早期大公会议对教宗职的信理连结起来。结果梵二未能有系统地讨论教会生活中各方面的集体性原则,只限于普世教会的集体性的教义。 根据梵二的教导,十二位宗徒由基督建立成一个团体,而主教们这个团体是宗徒们的继承人。一个人能成为主教团的成员,是由于圣事的祝圣(sacramental consecration)以及与主教团元首及成员的圣统共融。主教团与教宗一起,依天主所制定,在普世教会享有最高的和完全的权力。大公会议清楚指出普世主教集体性行使的两种方法:1)在大公会议中;2)以通常方式,全球主教与教宗一齐集体地作为。 (四)梵二后,注意力集中在教宗的首席权与主教职的关系上,以及对集体性的其他表达上: 第一个论点集中于教宗身为普世教会「首牧」及他身为「主教团首领」的关系。这点在梵二《教会》宪章附录内予以解释。自梵二以来,许多神学家以为,教宗即使以最高牧人名义行动,也是以主教团元首名义行动,教宗的首席地位是在主教团之内而不是之外的首席。这种立场的基础是因为在教会内只有一个最高权力,他是以不同方式来行使。不过这种神学说法并未被普遍接受,因为有些人以为教宗身为首牧的角色,能够与他身为主教团首领的角色不一。另外一个理由是,由于主教团是一个永久而不可分的实体,一位主教教授宗徒信仰并维护教会的基本共融,有普世的意义,也可说是一项集体行为。 第二个论点是在集体性的表达上,尤其是在世界主教会议及各国主教团会议上。世界主教会议是教宗保禄六世于1965年所设立。各国主教团是梵二在《主教》法令(CD)上所推行并在新法典上所确立。但是有些神学家,可能因为怕主教们权柄会增加而教宗权柄减少,不赞成世界主教会议及各国主教团会议为教会制度的基本因素,这些神学家就把普世主教集体性分二个层面来说:1)实在的平面,即普世主教集体性在大公会议实现。2)精神平面,即世界主教会议与各国主教团会议是普世主教集体性的精神表达,但不是狭义的主教集体性行为。新法典和1985年世界主教会议的最后报告中支持这后者的观点。 集体性,无论是教义或是合作的方式,都应在天主教教会学历史背景中来看。自15至16世纪反大公会议及反誓反教的争议到梵一的教宗至上论的胜利,教会普遍地强调教宗集权的看法。梵二的教会学大体上保持梵一的看法。不过,明显地指出教会是个别教会(particular, local church)的共融,并清楚教导主教们在教会内的集体角色。这样在教会是普世教会与地方教会的共融之间,在教宗职与主教职之间,在理论上有了平衡。这样,集体性不但对主教们在教会中角色的瞭解有所贡献,也被多人视为教会其他成员之间分担及共同负责的模式。因此也可以说集体性精神也在地方层面上,藉司铎谘议会及牧灵委员会反映出来。 参考书目: Cwiekowski, F. J. "Collegiality." Komonchak. 210-212.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