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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咎 |
罪咎 zuìjiù GUILT 参阅: 591罪 99本罪 541结构性的罪 213良心 530痛悔 624补赎 325皈依 (一)概念说明:「罪咎」(guilt)的现象是普遍的人类经验,它与相关的「良心」都是人性最基本的特性。通常「罪咎」是指对过错、罪、及扰乱一般秩序的知觉;罪咎亦指做这类恶事者的客观情况。 (二)圣经中的罪咎观:圣经中,甚至初期基督徒常将「罪咎」和「罪」(sin)二词混用: 旧约中「罪」指个人冒犯天主的仁慈,是一种内在无法背负的重担与惩罚(参 591)。而「罪咎」概念常指违反与个人责任没有特别关系的礼仪律法。以色列人因盟约经验而有强烈的集体罪咎感。先知进一步发展出较富灵修意义的概念,把「罪咎」视为个人对天主的冒犯,导致忧伤、羞耻及无法背负的重担,需认罪及做补赎以得宽恕。 新约的「罪债」(debt)概念,不但指外在的罪债,也指有罪的内在状况;后者即为「罪咎」。要从罪咎中得到解救,只有悔改并归向天主。 (三)神学说明: 客观罪咎与主观罪咎: 1)「客观罪咎」指一个人做错事后,由于有罪的行为而使自己所处的客观情况可被自己或别人、尤其是团体(法庭)认出来,但法庭并未涉及「良心」。指主体对客观罪咎重担的知觉状态,包含对个人所犯过错的认知与伴随认知而来的不安、懊悔等感受。 2)主观罪咎即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把人置于不可见的、永恒的正义法庭之前,这是良心的自然结果。与「主观罪咎」有别的是「罪咎感」(guilt feelings),系经验正常的一部分。但两者同样都是自然、正常、健康的状态,与情绪异常的病态大相径庭。 正常罪咎与异常罪咎:由于道德成熟度不够、太强调惧怕及惩罚而引起焦虑(为罪咎感奠基)、太强调法律与精确衡量(加重罪咎感)等因素,造成「惧怕」与「罪咎」的恶性循环。因此要区分正常或异常罪咎,原则上很清楚,实际上却不然。 弗洛伊德(S. Freud, 1856-1939)所说的「超我」(super-ego),因太强调「罪咎感」而屡遭指责。人自幼便逐渐在「自我」之上形成正常的、自然的「超我」,再由此「超我」发展出「良心」。在「良心」发展过程中,小孩因不服从而经验到「罪咎感」(一种不被爱、不可爱、难于忍受的感受)。成熟的良心能应付自如,克胜「罪咎感」。然而许多人都滞留在异常罪咎感的阶段,不断经验异常的神经质的罪咎感(此与「良心」关系不大) 。 悔改:当良心依据理智做决定,并承认犯错时,就会经验到「罪咎」,接着是懊悔。此时的感受是内在的疏离。有罪咎感的人知道自己可以悔改、被宽恕、也可以藉修补伤害、甚至做补赎,重拾心灵的平安,继续成长。就基督徒而言,天主仍爱人类,悔改(参 325)并接受天主宽恕的恩典就是答覆天主的爱了。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