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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原则 |
辅助原则 fǔzhù yuánzé SUBSIDIARITY, PRINCIPLE OF 参阅: 16人权 93正义 417教会社会思想 438基督徒人学 696关系 (一)概念说明:辅助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多应用于限制政府在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不过,辅助原则亦适用于其他团体。教宗碧岳十一世(Pius XI, 1922-1939)在《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通谕中,曾如此论述辅助原则一词:「辅助原则是社会哲学上一种基本原则,是不可动摇与不能变更的。若经由个人的努力和技巧能成功的事,从他们手里夺过来,交给团体去做,是不合理的;同样,若较小的团体能胜任的事,但让给较大的团体去作,是不公道的;同时对于正当秩序,也有重大的损害和困扰」(QA 79)。 通谕的末段指出:国家应该允许把不重要的事和经营权,分派给较小的团体。这样,国家便能更自由、更有效地完成唯有它才能胜任的事,否则国家将会受到极大的困恼。 (二)近代教宗: 在碧岳十一世时代,有人认为国家必须干预一切大小事务。因此教宗提出反应说:「以前因有各类的组合,社会生活很富裕,也能泰然发展;现在因为个人主义的发展,社会生活遭到挫折,几至毁灭,差不多只有个人和国家孤独的生存着」(QA78)。 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在《慈母与导师》(Mater et magistra)通谕中,就国家介入及个人主动二者的平衡有进一步的解释:「掌权者应相信,愈是奉行辅助原则,愈能令国家繁荣」(MM 80)。 《慈母与导师》通谕指出两个可应用辅助原则的范围;第一,政府及公共机关只可在真正公益所需要的范围内扩大其财产,但不可使私人财产遭到过分的削减,甚至完全消灭的危机(MM 118)。第二,为使一国内的经济平衡发展,私人企业者也该尽其所能(MM 153)。 大体上说,过份国营化是违背辅助原则的作法,因为过份国营化的经济只注重国家的利益,而忽略了个人的需要。不过,有时候当某些私人企业妨碍公益时,国营企业反能发挥辅助原则的效用。 团结共融中需有辅助的精神才算完备。辅助原则能保障个人、社区团体,及社会上各个组别。总而言之,每一个人同时是个别主体,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与社会命脉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透过福音的力量,个别人与普世人类一起走向救恩的道路。 参考书目: 江长流编译,《教会对社会问题的立场》,台北:真福出版社,1989。三章,30-42号。 谷寒松,《神学中的人学》,三版,台北:光启出版社,1996,300-303。 古尚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