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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


称义

chēngyì

JUSTIFICATION

参阅: 150成义 445基督教 218改革教会 589路德会 455救恩 457救恩神学 93正义

()概念说明:这是圣经中一极其重要的神学概念;常见的形式,无论是名词「称义」(justification),动词主动「上主所称为义的()(to justify)或动词被动「被称为义的人」(to be justified)等,经常均属法庭上的用语,指法官(审判者)的宣判无罪(申廿五1)。上主常被喻为人类的审判者(咏九4;卅三5;耶十一20);祂的审判是公义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创十八25)是因为上主是全然公义的(诗一四五17)在祂没有不公平的作为(申卅二4;索三5)。倘若上主降怒在恶人身上是祂的不义的话,上主又怎能审判世界呢?(罗三56)。然而,上主虽是公义的,祂恨罪恶,惩罚人的罪行,但却宽恕接纳那些乐意以信心回应祂的罪人(咏卅二15;路十八914;宗十48;若壹一9)

()圣经:

旧约:「义」字在旧约圣经中是一很重要有关于「约」的专用语;义者正也,意即立约的双方维持着正常良好的关系。上主与以色列民的关系是建立在约的基础上,上主说:「我要以你们为我的百姓,我也要作你们的上帝(天主) ( 30)(出六7;申廿九14)。上主与子民的正常良好的关系以立约的方式表达出来。当以色列民背弃了上主的约而去事奉别神时,他们就是不义;他们破坏了与上主良好的关系而偏向别神所行一切的恶(申廿九2516;卅一1618)。然而在立约的过程中上主是完全的自动者,他把自己所拣选,所拯救的百姓,藉着立约的举动,把他们带进与他特殊的关系─ 亦即上主与子民之关系。「称义」一词意味着此项关系之建立。人不能为此关系之建立做什么,也不能靠自己的作为在上主面前被称为义人(咏一四三2;伯廿五4),因为称义不是凭着人的行为(依五七12;六四6),而是上主白白的赏赐(咏卅二12)

新约:

1)这旧约中所显示「称义」的概念,在新约中更显而易见,尤其是保禄在罗马书和加拉达书中所论述的,可说已发展出一比较有系统的有关称义的教义。整个基督福音的基本信息可以保禄一震憾性的宣告作为开始:上帝已经称那些相信耶稣的罪人(不虔不义的人)为义了(罗四5;三26)。这简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公义的上帝恨恶一切的罪(罗一18),又怎能称不义的罪人为义?这宣称上帝显然违背了祂是公义的作为,福音启示了「祂是公义」的真谛;上帝设立耶稣为神人的中保,藉着祂的牺牲,所流的宝血,不仅称相信接受耶稣的人为义,上帝自己也以此显为义(罗三2526)。福音指明一条罪人得以称义,且可避免冒犯上主神圣公义的道路(罗三2126)

2)依保禄的论点,上帝称罪人为义的公正基础在于,上帝的律法对那些相信耶稣的人所作的要求已全然获得满足;律法的要求并无更改,它的效力并无中止,但耶稣基督代替他们成全了律法。耶稣的顺服以致于死(斐二8),为他们担负了罪的刑罚(迦三13),成了赎罪祭(罗三25)。基于耶稣的顺服,上帝不再计较那些相信耶稣的人所犯的罪,反而算他们的为义(罗四2859),意即称义是上帝白白的赏赐(罗一17;三2122;五17;九30;十310)

3)对保禄而言,称义是指上帝宣判罪人为义而建立正常关系之声明:「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八3334)。称义和定罪刚好相反;正如定罪是一种宣判的声明,称义也当以此视之,两者均属法庭上的声明。称义的法庭概念也足以从格后五21的话得见:「上帝使那不知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这经文指出耶稣在某一意义上是罪人的同时,祂也是一位不知罪的人。祂是完全无罪的人,为担负人类的罪,在法庭上被宣判为罪人,好让他们藉着祂在上帝面前被称为义。这意味着在基督里的人如今站在义人的地位上与上帝维持着正常良好的关系。被宣判为义的人虽非伦理上的完全人,但亦非似是而非的义人。诚如基督的确为人的罪被宣判为罪人,承受罪人应得的刑罚,人也因着祂的救赎的确蒙受上帝的饶恕,被祂称为义人,建立与上帝和好的关系(罗五1)。信友之所以蒙上帝算为义或称为义,是因着祂的爱,与他们的行为无关(罗五89;三28;四6)。基督福音的信息宣示,相信耶稣的人是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而白白地被称为义的人(罗三24)

4)保禄后时期的教会,由于逐渐步入信仰内在化危机的缘故,无需人为努力的法庭概念「称义」,就不再为人所重视。反过来强调的是,信仰的外在表现;就有「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什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吗?」、「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二1417)等语出现。

()简史:

到了教父时期,保禄称义的教义就被蒙上一层阴影,变成模糊不清。着名的教父圣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虽曾一度重申保禄的立场,但他终究把称义的立即性的法庭概念和成圣的终生性追求的生活合并在一起,称义不再是一单纯的宣告声明,而成了实质上与信徒灵命之成长有关的概念。这合并的看法启开了中世纪天主教会所坚持的立场,可以神学大师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1225-1274)的立场作为代表:多玛斯认为称义是受恩的媒介(the means of grace),藉着称义上帝注入人的心灵中,促长灵命成长的超然品德,诚如爱以及其它的美德(这就是所谓的「成义」),然而称义的恩宠必须以严守圣礼典(圣体圣事)( 584)而继续加以栽培。由此可见,称义不再是一简单宣判而获得的身份或地位,但却是一情况中所产生的结果。

由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所开始的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 273),也可说是从他发现保禄的因信称义的教义而发展出来的。路德主张称义是一种宣判而被算(imputed, forensic)为义的声明,而非被灌注(注入) (infused)义德的超然作为。他发现保禄所阐明的福音是,在称义的声明中,基督的义藉着信友的相信而被算为他们的义,使他们在上帝面前无可指责,虽然事实上他们仍是罪人。上帝称罪人为义是出自祂的爱和恩宠,藉着基督救赎的工作而作成的。因此被算或称为义的声明,与信靠基督代赎的死息息相关;这是信者被宣判为义的客观理由。爱又是公义的上帝并没有忽视人的罪;基督藉着十字架的死为人付出了罪的惩罚,也藉着相信祂,人们可享有那仅属于祂的义。

十六、七世纪的改革者,诸如梅朗东(Ph. Melanchton, 1497-1560),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卫斯理(J.Wesley, 1703-1791)等皆跟着路德标榜因信称义的道理。

自从宗教改革时期以来,「称义」的教义成了天主教和基督教所争议的神学主题;天主教的立场着重于强调,从领受恩宠而有的义行,而基督教则宣扬因信称义的福音。到了廿世纪末双方更能以开朗的心胸进行对话,藉着双方神学委员的努力,已经达到基本的共识,解除以往不必要的误解。虽然天主教(成义)和基督教(称义)两传统对「to be justified」作了不同的强调和主张,两者均接受罪人是藉着上帝(天主)的恩典,藉着相信主耶稣基督而得称()为「义人」。

参考书目:

Barth, K. Church Dogmatics, vol. 1, 2. 1956.

Berkouwer, G.C.   Faith and Justification.  1954.

Calvin, J.   Institutes of Christian Religion.  vol. 3. 1960. 11-18

Hodge, C.   Systematic Theology,  vol. 3. 1873. 114-212.

Jeremias, J.   The Central Message of The New Testament.  1965.

Kaesemann, E.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in Paul."   New Testament Question of Today.  1969. 168-182.

Kueng, H.   Justification: The Doctrine of Karl Barth and a Catholic Reflection.  1964.

Morris, L.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1955.

Ritschl, A.   Critical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1900.

廖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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