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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部 |
宽免 |
宽免 kuānmiǎn DISPENSATION 参阅: 413教会法典 256治理权 426教会权威 375神律 254法律 (一)概念说明:宽免dispensation亦称豁免,是纯教会法在个别情况中的松弛(relaxation) (法典85条)。法律中称个别情况(casus particularis),1917年法典80条中称casus specialis ─ 特殊情况;新法律条文较妥,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是一般性的,那么可以用立法来制定。个别情况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具体情况;在具体的情况中,这些人无法成为接受一般法律之社会的份子。宽免与特权不同,因为「特权」是持久的松弛。也与「许可」(licence)不同,因为许可是依法而行动。 (二)神学说明: 教会能够宽免的是「纯教会法」,即依神学观点或教会法的本质是可以宽免的。因为对神律─ 无论是自然法或成文法─ 只有教宗可宽免,他有天主给的代权(potestas vicaria)。例如他对既成未遂婚姻、信仰特权等的宽免(论主教职,1966. 6. 15:宗座公报58 (1966),167-172页)。本来只有立法者可以宽免,严格而论,宽免不是立法的行为,即不是制定新的法律的行为,而是一项行政行为,即执行行为(actus exsecutivus)。立法者可以亲自或由他人代理施行此行政权力,或以一般授权(法典137-138条),或以经常代权(法典132条1项)委托执行。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前几年教宗们时常给予教区主教(及与之相等的:法典381条2项)宽免普通法的经常代权。梵二(最高立法者)决定「每位教区主教在个别情况下,有权宽免所属信友不守教会的公共法律,除非最高权力已特别予以保留者」(主教法令8b)。立法者在新法典中立法(法典85条)给予宽免的代权。同时依梵二教会学,此代权不但是教区主教「直接的正职权」,而且是其牧职所必要(见法典381条)。此代权不再是教宗本有的宽免权,只在特殊情况下把此权给予主教;而主教们本有此权,只在特殊情况下教宗对某些情形加以保留。有此权者是:教区主教及与之相等者(法典381条2项;87条),教区教长(法典134条2项;88条),堂区主任(法典519条;89条),司铎及执事(1008-1009条;89条)。 依神学观点说,这些宽免的代权属于因圣秩而有的权力(法典1008条;LG12b),为了「教会及信友的利益」(LG 27a)不再为教会最高权力所保留。依教会法来说,此宽免权为法律所赋予,与主教及堂区主任职相连,它是正职权(potestas ordinaria et propria)。 (三)宽免的范围: 法定制度不可宽免:例如住所、圣职人员、教会职务、堂区主任的定义。不可为了得到一个圣职人员而宽免其不可领受领受圣职的法定制度。 法定行为不可宽免:不可宽免婚姻的合意(同意)。 宽免是为了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定利益,因此诉讼法及惩戒法不得宽免。但可宽免已得惩罚(法典1354条;老法典2236条1项)。要得宽免必须有正当理由(法典90条)。宽免应依狭义解释(法典92条)。 参考书目: Coriden, J. A., Th. J. Green, and D. E. Heintschel, eds.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5. Codigo de Derecho Canonico. Madrid: B. A. C., 1983, note. 69-71.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