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1      本法典专为拉丁天主教会所制定。 0002      关于举行礼仪行为的法则,本法典一般不加规定.至今通行的礼仪规章,仍继续有效,但与本去典相抵触者,不在此限。 0003      本法典绝不全部或局部撤销宗座与他国或政治社团所订立的协约,因此至今仍然有效,虽与本法典规定相抵触,亦不受限制。 0004      既得权利,以及宗座赐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恩,至今使用而未收回者,仍维持原状,但本法典有明文取消者,不在此限。 0005      1项-现存与本法典相抵触的普通或特别习惯,凡为本法典明文拒绝者,决予废止,且以后不得恢复;其余习惯,亦应废止;除非法典另有明文规定,或其适用已逾百年,或其年代无法追忆,经教长审断,因人地环境,不能取消者,可容忍之。 2项-凡无法律规定,至今存在的普通或特别习惯,应予保存。 0006      1项-本法典生效之日起,下列法律取消。 1. 一九一七年颁布的天主教会法典; 2. 其它与本法典相抵触的普通或特别法;但对特别法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3. 任何由宗座制定的普通或特别刑法;但由本法典所接受者,不在此限; 4. 其余纪律性普通法,其内容已由本法典全部重订者。 2项-本法典中之条文,其援用旧法者,应参照其传统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