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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卷:总则 | 
| 第十题 时效 | 
| 0197      时效为取得或丧失主权,以及消灭义务的方式,教会对于时效接受所在国民法的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典所规定的例外。 0198      时效非出于善意者,无效。善意非仅于时效的开始,而于时效需要的全部期间内,均为必要。唯应遵守1362条的规定。 0199      下列各项不能以时效取得: 1. 自然或成文神律所付与之权利与义务; 2. 仅能由宗座特恩所获得之权利; 3. 直接关系信徒属灵生活的权利与义务; 4. 教会所划分确定无疑的疆界; 5. 弥撒的献仪与献祭之义务; 6. 授予依法应由圣职人行使的教会职务; 7. 视察权利与服从义务,致使基督徒不能受教会任何权力的视察,亦不隶属于任何权力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