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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天主子民 |
第一编 基督信徒 |
0204 1项-基督信徒因洗礼加入基督的奥体,成为天主的子民,因此各按自身方式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道的职务,依各自身分奉召执行天主付与教会在世界上应完成的使命。 2项-这个教会在现世成立并组织成一个社团,奠定为天主教会,由伯铎的继位者及与其相共融之主教们所治理。 0205 与天主教会圆满共融的成员为:在今世受过洗礼,在基督有形的结构内,以信德宣言,圣事,和教会的治理而团结一起的人。 0206 1项-慕道者因特殊理由与教会有关连,即在圣神的推动下,表示愿意加入教会,并因此意愿藉信、望、爱三德的生活而与教会结合,教会也爱之如自己人。 2项-教会对慕道者有特殊的照顾,同时邀请他度福音生活,引导他参与神圣礼仪,并施给他基督徒本有的某些特恩。 0207 1项-依天主建立的制度,基督信徒中有些人在教会内尽圣职,依法称之为圣职人员;而其它人则称为平信徒。 2项-从这两种人当中,有些基督信徒因实行福音的劝谕,以教会承认和规定的圣愿或其它圣约,依其特殊的仪式献身予天主,并从事教会救世的使命;他们的身份,虽不在教会的圣统制内,但纳入教会的生活与圣德中。 第一题 基督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0208 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于基督,享有地位及行为的真正平等,众人各按其固有的身分及职务,共同建立基督的奥体。 0209 1项-基督信徒皆有义务,以自己的行动方式,常与教会保持共融。 2项-对普世教会或其依法规定隶属的地方教会,应勤勉尽职。 0210 基督信徒,应按个人的身分,度圣化的生活,并应提供力量促成教会的发展并使其不断圣化。 0211 基督信徒有义务及权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尽快传给普世各时代的人。 0212 1项-基督信徒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应以信徒的服从追随代表基督的牧人,有关他们以信仰导师身份所宣布的,并以教会领导人身份,所规定的一切。 2项-基督信徒有权将自己的需要,尤其精神上的需要以及期望,向教会牧人表达。 3项-信徒根据自己的学识、能力及声望,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将其有关教会利益的见解表达给教会的牧人,并在顾全信仰和善良风俗的完整,对牧人的尊敬,以及大众的利益和个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权将之告知其它信徒。 0213 基督信徒有权利由教会的牧人,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 0214 基督信徒有权遵照教会合法牧人所审定的礼仪规定,奉行对天主的敬礼,并遵循本有的神修生活形式,唯须与教会道理相符合。 0215 基督信徒得自由地创立并管理善会,以促进爱德及虔诚为目的,以推行信徒在世的使命,并得为共同达此目的而集会。 0216 基督信徒,既分享教会的使命,有权利自动自发,依照个人的身分和条件,去发展或支持使徒工作;但任何工作计划,非经教会主管当局的同意,不得擅用教会名义。 0217 基督信徒既因圣洗而蒙召,以度符合福音训导的生活,就有权利接受天主教教育,学习培养人格使之成熟,同时并认识救赎的奥迹而度此生活。 0218 从事研究圣学的人,享有合理的自由去探究,并将其所擅长者谨慎发表己见,但对教会之训导须保持应有的顺从。 0219 基督信徒有选择生活中的身份,不受任何强迫。 0220 不准任何人非法损害他人既得的良好名誉,亦不得侵犯个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0221 1项-基督信徒得依法争取,并按法律规定向教会主管法庭,维护其在教会内享有的权利。 2项-基督信徒在被主管当局传唤应讯时,有权遵照法律之规定,接受公平审讯。 3项-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规定,有权不受教会刑法之处罚。 0222 1项-基督信徒有义务支持教会的需要,以使教会具备对敬礼天主、传教和慈善事业,以及职员的合理的生活费用。 2项-信徒亦有义务推动社会公义,并应记取主的诫命,由个人的收入救济穷人。 0223 1项-基督信徒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论是个人或在善会内,应注重教会的公益,别人的权益及自己对他人的职责。 2项-教会当局有权针对公益,节制基督徒应有权利之行使。 第二题 平信徒之义务与权利 0224 平信徒,除基督信徒所共有及其它条文所规定的义务与权利外,其应尽之义务及享有之权利,皆叙列在本题内。 0225 1项-平信徒有如所有基督信徒,由天主藉圣洗及坚振圣事接受使徒工作,有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即以个人或在善会内,努力使天下万民认识并接受天主救世的讯息;特别在非因他们就不能听到福音而认识基督的环境中,此义务尤其迫切。 2项-每人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负有特殊职责,以福音精神浸润至现世事物的秩序中,并使之成全,因此,特别在从事这些事务及执行俗世职务时,应为基督作证。 0226 1项-依本圣召度婚姻生活者,藉婚姻及家庭,有致力培育天主子民的特殊职责。 2项-父母既生子女,即有教育他们的严重义务和权利;因此,信友父母,首先应设法使子女根据教会所传授的道理,接受基督化教育。 0227 在世间事务上,信友享有一般公民皆有的自由;但在使用此自由时,须设法使自己的行为浸润福音精神,并注重教会训导权所传授的道理,切勿在意见分歧的问题上,将自己私见视为教会的道理发表。 0228 1项-凡有能力的平信徒,可由牧人任用,担任其能依法尽职之教会职务及工作。 2项-凡具有适当学识、智慧和行为正直的平信徒,能以专家或咨议身份为教会牧者提供帮助,亦可依法律规定参与委员会。 0229 1项-平信徒有义务及权利获得符合其个人能力和条件的教义知识,使能按基督宗教道理而生活,宣讲道理并在必需时为道理辩护,并参与执行使徒工作。 2项-平信徒亦有在教会大学、院系或宗教学院获取更深的圣学知识,上课并考取学位。 3项-同样遵照有关必要资历的规定,平信徒得由教会合法主管聘任讲授圣学。 0230 1项-男性平信徒,凡具有主教团所规定的年龄及才能者,得依礼仪规定擢升为固定的读经及辅祭之职;但此职务之授予,并不包括由教会供给生活补助或报酬。 2项-平信徒可临时被指派在礼仪行为中担任读经职;同样,所有平信徒皆得担任释经员、唱歌及其它依法律规定能尽的职务。 3项-在教会有需要的地方,缺乏圣职人员时,须劝导平信徒,虽非读经或辅祭员,亦得担任其职务,即施行圣道职,主持礼仪祈祷,并依法律规定,施行圣洗并分送圣体。 0231 1项-平信徒,凡长期或暂时延聘为教会特殊服务者,必须适合善尽己职所需的训练,为能有意识地、殷勤而谨慎地完成此职。 2项-除遵守230条1项的规定外,此种服务人员有权利取得为了个人及家庭的需要,足以相称地维持适合其身分的合理酬劳,此酬劳须遵照国法的规定;亦有权获得社会福利、及所谓的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第三题 圣职人员 第一章 圣职人员之培育 0232 培育服务圣职的人员,是教会的职责,而且是其本有的和专有的权利。 0233 1项-整个基督信徒的团体有培育圣召的职责,以足够供应整个教会的圣职需要;信徒家庭和教师,特别是司铎,尤其是堂区主任更应尽此职责。教区主教在教会,极须努力推行圣召,教导托付给他的子民有关圣职的重要性以及圣职人员在教会的需要性,并请他们关心及支持,教会为此设立的事业。 2项-司铎们,尤其是教区主教,须努力以言语和行动,使自忖有圣职圣召之成熟男子,得到细心的辅助,和相宜的准备。 0234 1项-已存在的小修院或其它类似的机构,应保存及维护,在其内为了培育圣召,应设法使宗教陶成,与人文和科学教育一并传授;而教区主教认为适宜时,应设立小修院或类似的机构。 2项-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不许可外,凡有意晋升司铎之青年,应受人文及科学的教育,藉此准备在本地接受高等教育。 0235 1项-有意晋升司铎的青年,应在大修院全部陶成时间中,接受适当的神修和司铎本有职务的教育,如教区主教认为环境有此需要,至少为期四年。 2项-凡在修院外合法居留者,教区主教应付托虔诚而适当的司铎照顾之,使之接受神修生活和纪律的培养。 0236 期望终身执事职位者,须照主教团的规定,接受神修生活的熏陶,以及为善尽其本职的课业: 1.如为青年,应在某特定住所至少居留三年,但教区主教因重大原因另有安排者除外。 2.如为已婚或独身的成年人,应依主教团所规定的计划受三年的陶成。 0237 1项-在每一教区内,如有可能和益处,得设立一座大修院;否则,应将准备献身于圣职的修士,付托给其它修院,或成立教区联合修院。 2项-教区联合修院成立之前,必须将其成立及规章呈报圣座核准;若为整个地区设立修院,须由主教团申请批准,否则只须有关的主教申请即可。 0238 1项-合法成立的修院,依法在教会内享有法人身份。 2项-在办理一切事务时,院长为修院代表,但对某些事务主管当局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239 1项-在每一修院内应设院长一人,主持院务,如有需要得设副院长一人,总务一人。若修生在该院就读,亦须有教师,以教授合理安排的各种学科。 2项-在每一修院内,至少应有一位神师,但修生有自由就教主教为此职务所委派的其它司铎。 3项-在修院规章中,应拟定方法特别在遵守纪律方面,务使其它导师、教师,甚至修士在内,参与院长的管理工作。 0240 1项-除经常听告解的司铎外,应有其它听告解司铎定期前往修院;修士在不违反修院纪律下,得自由会见院内或院外的任何听告解司铎。 2项-在表决修士是否可晋升圣秩或遣离修院时,不得征求神师及听告解司铎的意见。 0241 1项-唯有在查考其人品、神修、智力、身心健康、意向纯正各方面后,认为适合长期献身于圣职的人,才可由教区主教准其进大修院。 2项-被录取前,须先提出领洗,坚振及其它按培育司铎所要求的文件。 3项-被录取者,如为从其它修院或修会所开除者,另外需要取得证明书,说明开除和离开修会的原因。 0242 1项-在每一个国家内,应有培育司铎的计划书,此计划书应遵照教会最高当局颁布的规则,由主教团制定,并经圣座核准;并于适应新的环境时,再得圣座批准;在此计划书内,制定修院培育修士的总纲,及适合每个地区或教省牧灵需要的普通规则。 2项-1项所提的培育计划的规则,在所有教区修院或联合修院内应一律遵守。 0243 此外,每一修院须有自己的章程,由教区主教批准,如为联合修院应由有关主教们批准;在此章程内应使司铎培育计划的规则,配合特殊情况,对修士之日常生活及整个修院之秩序和有关纪律之要点,尤其应有清楚的规定。 0244 修士在修院内的神修陶成与学术的培育要互相配合并妥善安排,务期循个人气质和人性的适当成熟,以获得福音精神和与基督之密切关系。 0245 1项-藉属灵的陶成,使修士获得有效执行牧灵职务之能力,并应获得传教精神,学得常以活泼的信德及爱德,满全职务,促成自己的圣化;同时学得和人共处的各种德行,为使人性与超性的优点,达到恰当的协和。 2项-培育修士,即使修士深爱基督的教会,以谦虚及孝爱与伯铎之继位人教宗相联系,随从自己的主教如忠实的助手,对同事兄弟携手合作;藉在修院内的团体生活及与他人相处的友谊关系,准备与教区司铎,来日在教会服务时的同僚团结一起。 0246 1项-感恩圣祭,应为修院整个生活的中心,修士藉此每日分享基督的爱,心灵从此丰厚的泉源中,吸取使徒工作及神修生活的力量。 2项-应训练修士诵唱每日礼赞,藉此,天主的圣职人以教会名义,为托付与他的全体民众,以及全世界向天主祈祷。 3项-应培养修士对真福童贞玛利亚的敬礼,包含念玫瑰经的敬礼在内;应培养默祷和其它虔诚课业的练习,使修士因此学得祈祷的精神,并坚定其圣召。 4项-修士应养成多次领忏悔圣事的习惯,每人也宜自由选择神修生活导师,向他信赖地倾诉自己的心迹。 5项-修士每年应做退省。 0247 1项-以适当的教导,准备修士保持独身,使之明了独身为主赐的特恩,而引以为荣。 2项-有关教会内圣职人本有的责任和职务,必须使修士明了,亦不可隐瞒司铎生活的一切艰难。 0248 对学识和一般文化的传授,应适应时、地之需要,同时在圣学上更应提供广泛而切实的知识,为能使修士在信德受滋养而根深蒂固后,向自己同时代的人,以适合他们心态的方式,宣讲福音的道理。 0249 在司铎培育计划中,务使修士不只专心学习其本国语言,而且要通晓拉丁文,并对其陶成及执行牧灵任务所必需的或有益的外文,也应有适当的认识。 0250 在修院内研读哲学及神学的课程,可按司铎培育计划依次或同时进行,至少该满六年,即专读哲学的时间应满二年,神学应满四年。 0251 对哲学教学,必须采用永久健全的哲学遗产,并且注意到时代进展中的哲学研究,以便完成修士人性训练,使其理智锐敏,以适于进修神学。 0252 1项-对神学教育,应在信德的光照和训导权领导下施行,务使修士认识依据启示的全部天主教道理,作为自己属灵生活的滋养,并在执行职务时,能正确地宣讲并加以保护。 2项-修士应特别勤勉研习圣经,以获得全部圣经的知识。 3项-信理神学课程,应依据文字记载的天主圣言及圣传,藉此,修士特以圣多玛斯为师表,学习更深入地了解救赎的奥迹;同样亦教授伦理神学、牧灵神学、教会法、礼仪、教会历史以及其它辅助或按培育司铎计划所规定的特殊学科。 0253 1项-哲学、神学、教会法等科的教授,应由主教或有关的主教们聘请,他们必须备有圣德,并在大学或圣座承认的学院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2项-必须分别聘请 教授,以教授圣经、信理神学、伦理神学、礼仪、哲学、教会法、教会历史,以及其它具专门教学法的课程。 3项-严重失职的教授,应由1项所指当局解聘之。 0254 1项-教授在讲课时,常要顾及全部信德道理内部的一致与和谐,使修士感觉所学为一种学问;为达此目的在修院内应有人负责编排并调节全部课程。 2项-教导修生,应使之以自己适当的研究,能以科学方法验证问题;因此应有实习,让修士在教授的指导下,学习以自力完成所研究的课业。 0255 虽然在修院内,所有修士均应接受达成牧灵目的之培育,但仍应在修院内实施狭义的牧灵教育,使修士因此学得原则和技术,为能用来适应时地的需要,尽教导、圣化、管理天主子民的职务。 0256 1项-修士应学习特别与圣职有关的事项,尤其要学习教理教学的技术,练习讲道,并学习如何举行神圣敬礼,尤其施行圣事,如何在服务之堂区或尽其它职务时与人来往,包含与非天主教徒或无信仰者来往在内。 2项-应教导修士有关普世教会的需要,使其关心推动圣召、传教工作、经济及其它社会性的迫切问题。 0257 1项-修士的培育,务须使之不但为其归属的地区教会服务,而且应关心普世教会,准备献身为有严重迫切需要的其它地区教会服务。 2项-教区主教应设法,使愿意从自己的地区教会转移到其它地区教会的圣职人,有适当的准备,如学习地方语言,认识当地制度,社会形态、风俗习惯等,以便至该地执行圣职。 0258 修士为学习传教工作技术,应于学业进行期间,尤其在假期内,开始作牧灵实习,即在有经验的司铎指导下,作适合修士年龄、地方环境,并由教长所斟酌指派的实习。 0259 1项-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之有关主教,有权决定有关修院的高级行政及管理的事宜。 2项-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应多次亲自巡访修院,对于自己修士的培育及在该院讲授的神哲学课程,加以督导,并对修士的圣召、品性、虔诚、进步等,尤其针对将授予的圣职,进行了解。 0260 院长对修院之日常管理负责,众人应按照培育司铎计划及修院规则,在尽自己本有职务方面服从院长。 0261 1项-修院院长以及在其领导下的主任、教授等,皆应善尽职务,使修士妥善遵守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 2项-修院院长及教务主任,应尽力使教授按照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善尽己职。 0262 修院不属于本堂管辖,除婚姻及985条所规定者外,为修院中的所有人,皆由修院院长或其代理人尽其堂区主任的职务。 0263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们,应缴纳共同协议中所指定的款项,以维持修院的设施及保养,修士的生活费用,教授的酬劳和修院其它需要。 0264 1项-为筹募修院的费用,除1266条所指的献金外,主教得在教区内制定捐税。 2项-应负担修院的捐税者,为一切教会法人连设立在教区内的私立法人在内,但赖救济维生者,或为推动教会的公益而设的学习或教学的团体不在此限;此类捐税应该是一般性的,配合负担人的收入及按修院的需要而定。 第二章 圣职人员的归属 0265 每位圣职人员必须归属某一教区或自治社团,或加入献身生活会或具有此功能的团,总之绝不准许圣职人无归属或无定所。 0266 1项-凡领受执事职者,即为圣职人员,须归属教区,或其服务的自治社团。 2项-在修会内,发过终身愿的成员,或决定加入使徒生活圣职团的人,一经领受执事圣职,即如圣职人员归属该修会或该团,但该团规章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项-俗世会的成员,因领受执事圣职而归属于其服务的教区,但经宗座许可得归属本俗世会者,不在此限。 0267 1项-为使已归属教区的圣职人员有效的归属另一教区,必须从教区主教取得脱离教区的签署信函,同时也必须由其所拟归属的教区主教,取得归属的签署信函。 2项-在未获得另一教区之归属前,脱离教区的批准不生效。 0268 1项-圣职人员由本教区依法迁居至另一个教区,经五年后,如果向客居教区主教及其本教区主教以书面表明此改属意愿,双方于收到信函四个月内,均未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时,即依法归属于另一教区。 2项-圣职人员依266条规定获准永久或决定性的归属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则归属该会或团,并脱离其本教区。 0269 教区主教除具备下列各款外,勿收圣职人员归属自己教区: 1.应顾及教区的需要或益处,并应履行法律有关圣职的合理生活费用之规定; 2.取得批准脱离教区的合法文件,并向其脱离的教区主教,取得有关该圣职人员的生活、品行、学识等适当的证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圣职人员向其新的教区主教,以书面声明自己决心愿意,依法律规定服务新的教区。 0270 脱离教区,必须有正当原因,始得批准:如教会的利益或圣职人员本人的益处;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绝;如受拒绝,圣职人员感觉受损,又已找到收纳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驳诉愿。 0271 1项-如某教区因圣职人员缺乏,拟聘另一教区的圣职人去服务,应聘的圣职人已有准备,且认为适合该教区的职务;应聘人的教区主教除其教区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绝其前往;且应与聘该圣职人的教区订立契约,厘订应聘人的权利与义务。 2项-教区主教得准许其圣职人员,在固定的一段时期内,迁至另一教区,且可多次续约,如此可使圣职人员仍归属本教区,而在重回本教区时,仍享本区圣职的一切权利。 3项-依法迁至另一教区,但仍归属本教区的圣职人员,本区主教得以正当原因召回之,但须遵守与另一位主教所订之协议和公平原则;在同样的条件下,另一教区的主教,得以正当理由拒绝该圣职人员在该教区内延长居留。 0272 教区署理不得批准脱离、归属以及迁至另一教区的许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后,征得参议会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圣职人员之义务与权利 0273 圣职人员对教宗及其本人之教区或修会教长,有表示尊敬及服从的特别义务。 0274 1项-惟圣职人员,能担任需要圣秩权或教会治理权始可执行的职务。 2项-圣职人员除因合法限制可推辞外,应接受并忠诚地履行其本人之教区或修会教长所委托的职务。 0275 1项-圣职人员既共同致力于同一目标,即建立基督的奥体,故应以手足之情和祈祷团结一致,并依特殊法的规定,促进彼此合作。 2项-圣职人员应认识并推动平信徒在教会和世界上,以他们本有的方式所负有的使命。 0276 1项-圣职人员的生活,首应特别追求圣德,因其在领受圣秩时,以新的名义献身于天主,做天主奥迹的分施者,为天主子民服务。 2项-为能达到此成全: 1.特别应忠贞不倦地履行牧灵的职务; 2.以圣经圣体双重神粮滋养其属灵生命;为此诚恳地邀请司铎,每日举行感恩祭,而执事则每日参与此祭献; 3.司铎及期望晋升司铎的执事,必须每日按礼仪批准的经书,恭诵每日颂祷,终身执事,则诵代主教团所规定的部份。 4.同样,必须按特别法之规定,做退省; 5.奉劝他们每日做默祷,勤行忏悔圣事,特别恭敬天主圣母,并利用其它普通的和特殊的成圣方法。 0277 1项-圣职人员有义务为了天国持守完整而永久的节欲,因此应保持独身,此天主的特恩,圣职人员因此更易专心结合于基督,更能自由地献身为天主及人类服务。 2项-圣职人员如与某些人频繁往来,为保持节欲的义务能招至危险,或能成为信徒的恶表时,则应保持该有的明智。 3项-教区主教有权对此事订立更明确的规则,为能在个案中,对此义务的遵守加以判断。 0278 1项-教区圣职人员有权与其它圣职人员联合,以追求符合圣职身分的目的。 2项-教区圣职人员应特别重视某些善会,其章程应为主管当局所承认,使生活做适当和相宜的调整,彼此手足相助,藉以培养执行职务中的圣德,有助于圣职人员彼此之间并与本主教的团结。 3项-圣职人员切勿组织或参加该等社团,其宗旨或行动与圣职身份本有的职责不能和谐,或可能妨碍勤勉履行教会主管当局所委托之职务。 0279 1项-圣职人员,即使领受铎品以后,仍应继续研究圣学,并追求根据圣经,先辈所传授及教会普遍采用的健全道理,尤其应照大公会议及罗马教宗文献所指示,避免世俗标新奇的学说及虚假的学术。 2项-司铎在晋铎后应照特别法规定,参加牧灵讲习,并照同一法律规定时间参与其它讲习,如:神学集会或讲习会等,藉此等会议可获得对圣学及牧灵方法更丰富的知识。 3项-司铎亦须继续研究其它学术,尤其与圣学有关联者,特别是有助于执行牧灵圣职者。 0280 极力推荐圣职人员某种共同生活的习惯,其已有者,应尽力予以保存。 0281 1项-圣职人员,当其从事教会职务时,应根据其职务的性质,及当时当地的环境获得与职位相称的报酬,为能照顾他本人生活的需要,以及他工作中所需助手的公道薪金。 2项-同样须设法使圣职人员,享受社会福利,使生病、残障或年老时,能妥善获得需要的照顾。 3项-对全勤服务教会的已婚执事,应享有酬劳,为能照顾其个人及家庭生活;至于因所执行或已执行的社会职业而已获得一份报酬者,应以其所得的收入,照顾其个人及家庭之需要。 0282 1项-圣职人员应度简朴的生活,切忌一切虚荣仪表。 2项-圣职人员因执行教会职务而得到的财物,除维持其合理生活及履行本身一切职务之开销外,得自愿将所有剩余,应用于教会公益或慈善事业。 0283 1项-无留守责任的圣职人员,如无教区或修会教长至少推定的许可时,不得离开其教区,超过特别法所规定的时间。 2项-圣职人员依普通法及特殊法规定,每年应享有应得的及足够的假期。 0284 圣职人员应照主教团公布的规定,及当地的合法习惯,穿着适宜的教会服装。 0285 1项-圣职人员应依特别法规定,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务。 2项-虽非不雅,但不合圣职身份者,圣职人员皆应避免之。 3项-圣职人员不得参与执行民权的公职。 4项-无本人教区或修会教长的许可,不得参与属于在俗人士之财务管理或有关偿还债务的世俗职务;即使对其本人之财物,如未与本教长商议,禁止作担保;同样不得签署期票,即无确定理由而有偿付欠款义务者。 0286 无教会合法主管的许可,禁止圣职人员或其本人或借助他人,或为自己或为别人的利益经营贸易或商业。 0287 1项-圣职人员常应以最大努力,维护人间基于正义的和平与和睦。 2项-圣职人员不得主动地参加政党或工人协会,但经教会主管当局审定,为保障教会权利或促进公益有必要时,不在此限。 0288 终身执事,不受法典284、285条3、4项及286、287条2项的限制,但特别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289 1项-服兵役既然不大适合圣职身份,圣职人员与准备领受圣职的人,除非获得教区或修会教长的准许,勿志愿参军。 2项-圣职人员应使用法律、契约或习惯所给予的免除权,不接受与圣职身份不合的公务或公民职,但在特殊情况,本人教区或修会教长另有决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圣职身份之丧失 0290 圣秩圣事,一经有效领受,永不消灭。但圣职人员有下列情形者,丧失圣职身份: 1.教会法庭判决或行政法令声明圣秩圣事无效者: 2.经依法受免职处罚者; 3.由宗座覆文批准而丧失者;为求得此项覆文,为执事须有重大原因;为司铎须有极重大原因。 0291 除290条1款的情况外,丧失圣职身份,并不随之而豁免独身的义务,豁免独身权由教宗一人保留。 0292 依法律规定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遂即丧失其权利,亦不受该身份其它义务之约束,但应遵守291条的规定;禁止行使圣秩神权,但976条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职务及任何代表权力皆被剥夺。 0293 丧失圣职身份的圣职人员,非经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圣职行列。 第四题 自治社团 0294 为将司铎做适度的分配并使特殊牧灵工作或传教工作,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社会团体中进行,宗座在征询有关主教团的意见后,得设立包含教区司铎及执事的自治社团。 0295 1项-自治社团,由宗座制定法规管理之,由监督治理之,此监督为该社团首长,有权设立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修院,并使修生归属其社团,并以服务该团之名义领受圣秩。 2项-监督应注意以上所指人员的属灵教育,以及合理的生活需要。 0296 平信徒与该社团订立契约后,得献身于此社团使徒事业;但此组织合作的形态及其有关之职责与权利,皆应在规章内妥善言明。 0297 在自治社团与教区教长之间应划定共同规则,即该团在征得教区主教同意后在地方教会内,愿意执行或盼望执行的牧灵或传教工作。 第五题 基督信徒之善会 第一章 共同守则 0298 1项-在教会中尚有许多善会,与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不同,在此善会中有圣职人员,有平信徒或两者兼备,共同努力培养更成全的生活,或推行公共敬礼或传布基督真理,或做其它使徒工作,即为宣讲福音铺路,或为办虔诚或慈善事业,或以基督化精神振奋现世秩序。 2项-基督信徒应优先参加,由教会主管当局所成立或嘉许或推荐的善会。 0299 1项-基督信徒得经由私自所定协约,照298条1项所指目标成立善会,但应遵守301条1项的规定。 2项-此类善会虽经教会当局嘉许或推荐,仍称为私立善会。 3项-任何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其规章非经教会当局批准,在教会内不被承认。 0300 除依312条之规定征得教会主管权力的同意,任何善会不得冠以「天主教」名称。 0301 1项-惟教会主管当局得成立此等基督信徒善会:或以教会名义传授基督真道,或推行公共敬礼,或其追求的宗旨就性质言,乃教会权力所保留者。 2项-教会主管当局,如认为适当,可成立基督信徒善会:即直接或间接达成其它属灵宗旨,而此宗旨为私人不克完成者。 3项-凡经教会主管当局成立的基督信徒善会,称为公立善会。 0302 所谓基督信徒的圣职善会,系指在圣职人员管理下,以行使圣秩为宗旨,并由主管当局认可如此者。 0303 有的善会其成员在俗分享某修会精神,在同一修会高级上司管理下,度使徒生活,并向往基督化的成全,这样的社团,称为第三会,或其它名称。 0304 1项-基督信徒的所有善会、或公立、或私立,无论有何名义或名称,应有自己的章程,在此章程内应清楚地说明该善会之宗旨,即集体目标、会址、管理以及参加该善会所需要的条件,并应针对时代与地方上的需要或利益,而规定行动的方式。 2项-选择名称或名号,应适合时代及地方之惯例,尤其应遵照该善会所标示的宗旨。 0305 1项-基督信徒的所有善会,应受教会主管当局之监督,务使该善会保持信仰及道德的完整,并应监督勿使弊端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同时教会当局有权利及义务依法律规定及善会章程做视察;而善会依下列法律规定受该主管之管理。 2项-任何种类的善会皆受圣座监督;而教区性善会或在教区工作的善会,皆受教区教长的监督。 0306 为使人享用颁给善会的权利及特恩,大赦和其它精神恩泽,应依法律规定和该善会章程,有效地被接受加入该善会,而且也未依法被开除者。 0307 1项-收录会员应依法律规定及每个善会的章程为之。 2项-同一个人可加入多个善会。 3项-修会成员依照本会规章,征得其上司的同意后,可以参加善会。 0308 任何合法加入善会者,除非依法律及该善会章程的规定,并有正当理由,不得被开除。 0309 合法成立的善会,有权依决律及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该善会本有的特殊法规,并得举行会议,任命主管、职员、服务人员,以及财务管理员。 0310 凡未成立法人的私立善会,不能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但在该善会内的基督信徒,得集体接受义务,并以共同主人及共同所有人名义,获得权利及财产;该善会得经委托人或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0311 献身生活会成员,无论管理或辅导与本会有某种联系的善会,应设法使该善会支持教区内的使徒工作,尤其在教区教长的领导下,应与在教区内作使徒工作的其它善会合作。 第二章 基督信徒的公立善会 0312 1项-成立公立善会的主管当局为: 1.宗座有权成立普世及国际性善会; 2.主教团有权在其地区成立全国性善会,即自成立时就以在全国工作为目标的善会; 3.教区主教,但教区署理除外,在自己辖区内有立教区性善会;但其成立由宗座特恩保留于他人者,不在此限。 2项-为在教区内有效地成立善会,或在教区内成立善会分会,即使享有宗座特恩者,均需有教区主教书面同意;而教区主教为成立修会会院所给予的同意书,为在同一会院或在该会院相联的教堂,成立该修会本有的善会,也同样有效。 0313 公立善会以及公立善会的联合会,一经依312条的规定,由教会主管当局之命令而成立时,即成为法人;同样接受任务,为以教会名善达到其宗旨。 0314 任何公立善会规章批准或变更,应依312条规定,需要有权成立该善会的教会主管当局批准。 0315 公立善会得随意接受适合本会性质的工作,但应遵守规章,且应受312条1项所规定的教会权力之指导。 0316 1项-凡公开放弃天主教信仰或与教会的共融断绝,或遭开除教籍之科处或宣判者,不得有效加入公立善会。 2项-合法加入公立善会的人,触犯1项之规定时,应先提警告,再由善会开除之,惟应照章程的规定,且保留其向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当局诉愿权利。 0317 1项-除非善会章程另有规定312条1项内所指的教会主管当局,有权批准由该公立善会所选出的主任,或委任该会所推荐的,或以本有权任命主任;至于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同一教会主管,如认为有必要,在聆听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后,予以任命。 2项-在1项内所有的规定,适用于修会会士依宗座特恩,在其修会会院外,或其教堂外,所成立之善会;但对在教堂内或会院内,由该修会成员所成立的善会,任命或批准主任或专职司铎之权,则由该修会上司依会规行使。 3项-在非圣职人员所组成的善会内,平信徒得担任主任职务,专职司铎即辅导司铎,除该善会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该职务。 4项-在政党内负责指导任务者,不宜在直接从事使徒工作的基督信友的公立善会内担任主任。 0318 1项-在特殊情况下,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主管,因重大理由得指定一位理事,以其名义暂时管理该善会。 2项-任命或批准公立善会主任者,在聆听该主任或该善会高级职员意见之后,可依章程的规定撤免主任职,但专职司铎之调离,则应依192条至195条的规定,由任命者为之。 0319 1项-合法成立的公立善会,除另有规定外,应于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当局指导下,依章程规定管理所持有之财产,并应向同一教会当局每年报告账目。 2项-至于所收受的奉献及捐献,也应向同一教会当局忠实地报告收支账目。 0320 1项-由圣座成立的善会,惟有圣座能撤销之。 2项-由主教团所成立的善会,为了重大理由可由主教团撤销之;凡由教区主教成立的善会,以及由修会成员依宗座特恩,在教区主教同意下所成立的善会,可由教区主教撤销之。 3项-主管当局不得撤销公立善会,除非先聆听其主任及其高级职员的意见。 第三章 基督信徒之私立善会 0321 基督信徒应照章程的规定,指导并管理私立善会。 0322 1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因312条所指的主管当局的正式法令,可获得法人资格。 2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其章程非依312条1项所指的教会主管当局所批准,不能获得法人资格;但规章的批准,并不因此改变私立善会的性质。 0323 1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虽依321条的规定,享有自治权,但依305条的规定,仍应受教会当局的监督及治理。 2项-教会当局虽尊重私立善会所享的自治权,但仍有责任监督并设法避免人力分散,同时引导其使徒工作为公益效力。 0324 1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得自由委任主任及职员。 2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如希望一位灵修咨议,可在教区内合法任职的司铎中自由选择,但需有教区教长的批准。 0325 1项-基督信徒私立善会,照章程的规定,自由管理其所有财产,但教会主管当局保有监督权,使财物为善会的目的使用。 2项-管理和运用因虔诚事故而捐献或遗赠的财物,依1301条的规定,应隶属教区教长权下。 0326 1项-基督信徒的私立善会可照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但其行动对教义或教会纪律造成重大损害,或成为信友的恶表时,教会主管当局得取缔之。 2项-已解散的私立善会财物的归属,应照章程规定处理;但应尊重既得权利及捐献者的意愿。 第四章 平信徒善会之特别守则 0327 平信徒应推重298条所提为属灵宗旨而成立的善会,尤其对以基督徒精神来振奋现世的秩序,并如此极力促进信仰与生活之间的合一的善会,更应受推重。 0328 平信徒善会主任,连由宗座特恩所成立的善会主任在内,如地方有需要,应设法与其它善会合作,并且要慷慨支持在同一地区已存在的其它信徒的工作。 0329 平信徒善会的主任,应设法适当地陶成其善会的成员,从事适合平信徒的使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