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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教会训导职

第五题 信德宣言


  0833

下列人员应依照宗座批准的格式,亲自作信德宣言:

1. 所有参与大公会议或地区会议,世界主教会议或教区会议的人,无论是有表决权或咨询权的人,均应在主席或其代表前宣发;主席则在会议面前宣发;

2. 被擢升至枢机尊位者,根据枢机院规定宣发;

3. 凡被晋升为主教,或与教区主教相同职位的人,在宗座代表前宣发;

4. 教区署理,在参议会前宣发;

5. 副主教及主教代表以及司法代表,在教区主教或其代表前宣发;

6. 堂区主任、住持、修院的神学及哲学教授和领受执事职者,在接受职务前,应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7. 教会大学或天主教大学校长,在就职前应在学校监督前,无监督时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凡在任何大学 教授有关信仰或道德学科的教授在任教前,如校长为司铎则在校长前,否则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8. 圣职修会和圣职使徒生活团上司们,应根据会宪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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