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样」
耶稣对他的门徒说:「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若13:34)。
- 有人问及有关第一条诫命,耶稣回答说:「第一条是:『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应当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条是:『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再没有别的比这更大的诫命了」(谷12:29-31)。
圣保禄叫我们记得:「谁爱别人,就满全了法律。其实,『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以及其他任何诫命,都包含在这句话里:就是『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爱不加害於人,所以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13:8-10)。
第四条
第四诫
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他属他们管辖(路2:51)。
主耶稣亲自提醒人记得这一条「天主诫命」的约束力(谷7:8-13)。圣保禄宗徒则教导:「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为使你得到幸福,并在地上延年益寿』」(弗6:1-3)。
- 十诫第二块约版的开始是第四诫。这指出爱德的次序。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後,孝敬我们的父母,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传给我们对天主的认识。我们应该尊敬天主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他们权威的那些人。
- 这命令以正面的方式,指出当尽的义务。它宣告下列各条有关尊重生命、婚姻、现世财物、言语的诫命。这诫命构成教会之社会教导的基础之一。
- 第四诫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关系,因为这关系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团体成员间的亲属关系。它要求对先人和对祖宗表示孝敬、亲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学生对老师,雇员对雇主,属下对上司,国民对国家,对管理国家者或执政者的义务。
这条诫命也包括并暗示下列诸人的职责:父母、监护人、老师、上司、官员、执政者,以及所有对他人或一个团体行施权力的人。
- 遵守第四诫带有酬报:「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申5:16)。尊重这条诫命,除了赢得属灵的果实之外,也带来今世平安和顺遂的果实。相反,不遵守这条诫命,为团体和个人招致严重的灾祸。
一、天主计划中的家庭
家庭的本质
- 夫妇团体是基於配偶双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导向配偶之间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配偶的爱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起人际的关系和首要的责任。
- 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这制度先於所有公权力的承认;公权力有义务承认它。应将它作为正常的参考,应按照它确定不同等级的亲属关系。
-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并确定了基本的结构。家庭的成员是具有同样尊严的人。为了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公益,家庭赋有不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基督徒的家庭
- 「基督徒家庭实乃教会共融的一种明确启示和实现,因此,它应该被称为家庭教会」。家庭是一个信、望和爱的团体;家庭在教会内占着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一如在新约中所显示的。
- 基督徒家庭是人际的共融,是「父」和「子」在圣神内共融的记号和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养是天父创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祷和牺牲。每天的祈祷和天主圣言的诵读使家庭中的爱德坚强。基督徒家庭有福传和传教的责任。
- 家庭内的关系,导致感受、情感和兴趣的相近,这主要来自人的互相尊重。家庭是一个特恩的团体,奉召实现「夫妻间的共同计划、共策共力,以及悉心合作来教育子女」。
二、家庭和社会
-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团,在那里,男人和女人被召在爱情和生命的恩赐中,彼此把自身献给对方。家庭中的权威、稳定和人伦的生活构成社会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爱的基础。家庭是一个团体,在那里,人自童年,就学习伦理的价值、开始恭敬天主,和妥善运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启蒙。
- 家庭的生活方式应该使其成员学习关怀和担当,以照顾年轻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残障的人和贫穷的人。有许多家庭,在某些时刻,无法提供这类援助。这时,就需要别的人、别的家庭,并在辅助性的原则下,由社会供给那些家庭的急需:「在天主父前,纯正无瑕的虔诚,就是看顾患难中的孤儿和寡妇,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雅1:27)。
- 家庭应该由社会藉适当措施给予协助和维护。不论在那里,如有家庭无法达成其任务,别的社会团体有义务帮助和支持这家庭制度。依照辅助性的原则,庞大的社团应避免滥用权力或干预家庭的生活。
- 家庭对社会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为社会带来一个独特的责任,支持和稳固婚姻及家庭的责任。政府应以「承认及维护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质,和保卫公共道德及促进家庭福利」,为一个重大的责任。
- 政治团体有尊重、协助家庭的义务,尤其应给家庭确保下列各点: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并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 ——保障夫妻关系和家庭制度的稳定; ——透过必要的方法和机构来宣认自己的信仰、传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自由; ——私产、兴办事业、就业、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国的权利; ——按当地的制度,享有医疗、老年照顾、家庭补助金的权利; ——安全和健康,特别免受毒品、色情产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 ——与其他家庭结社的自由,并在政府有代表
- 第四诫阐明社会中的其他关系。在我们的兄弟姊妹身上,我们见到我们父母的子女;在我们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见到我们祖先的後裔;在我们的国民同胞身上,见到我们国家的子民;在领洗者的身上,见到我们慈母教会的孩子;在每个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愿被称为「我们的天父」者的儿子和女儿。由此,我们与近人之间的关系被确认为属於个人的层次。近人并不是人类集团中的「个体」;他是「某某一个人」,他的来历为众所周知,是值得特别关注和尊重的。
- 人类的团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团体的良好治理,不只限於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实践,如忠於契约。正确的关系,不论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或是在政府与人民之间,都假定与生俱来的善意,符合人的尊严,关心正义及人类弟兄手足之情。
三、家庭成员的义务
子女的义务
- 天主的父性是人类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础。子女,不论其年纪大小,对其父母的孝心,由连结他们的自然感情所滋养。这是天主的诫命所要求的。
- 对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以爱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上成长。「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他们曾使你出生;他们对你的恩惠,你如何报答呢?」(德7:29-30)。
- 儿女的孝道表现於真诚的受教和服从。「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箴6:20-22)。「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的人,不听任何人规劝」(箴13:1)。
- 子女只要与父母同住,就应该服从父母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处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应该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上主所喜悦的」(哥3:20)。子女对教育他们的导师和那些父母所委托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应听从。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确信,听从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该听从。
随着年龄的增加,子女应继续尊敬父母。子女应该迎合父母的希望,乐意徵求父母的意见,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训诫。对父母的服从止於子女的成年独立,但对父母的尊敬,却是永久应尽的责任。因为,对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对天主的敬畏,是圣神七恩之一。
- 第四诫提醒身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子女应尽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时候,在孤苦穷困的日子,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稣要人尽好这知恩的义务。
上主愿父亲受儿女的尊敬,且确定了母亲对子女的权利。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罪过;孝敬母亲的人,就如积蓄珍宝。孝敬父亲的人,必在子女身上获得喜乐,当他祈祷时,必蒙应允。孝敬父亲的,必享长寿;听从上主的,必使母亲得到安慰(德3:3-7)。
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对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3:14-15,18)。
- 孝敬[父母]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对父母尊敬使整个家庭充满温馨的氛围。「孙儿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谦逊、温和、忍耐,在爱德中彼此担待」(弗4:2)。
- 为基督徒,对那些带给他们信德的恩典、圣洗的恩宠和在教会中生活的人,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他们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他成员、祖父母、牧人、讲授教理者、其他的导师或朋友。「我记得你那毫无虚伪的信德,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罗依和你母亲欧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後1:5)。
父母的责任
- 夫妻爱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属灵培植。「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几乎可以说是不能取代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转让的。
- 父母应该视他们的子女为天主的子女,并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父母要以身作则,就是以自己服从天父圣意的榜样,来教导子女实践天主的法律。
- 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负责人。为表现出这个责任,他们首先为子女创立一个家,温柔、宽恕、尊敬、忠实和无私的服务便是家规。家是培育德行的适当场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学习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断、作自我的主人,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条件。父母应该教导子女使「身体和本能的层面隶属於内心和属灵的层面」。给自己的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是父母一个重大的职责。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够承认自己的过错,就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和纠正自己的子女。
「疼爱自己儿子的,应当时常鞭策他,训导自己儿子的,必会因他而得幸福」(德30:1-2)。「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教养他们」(弗6:4)。
- 家构成一个自然的场合,把连带责任和集体负责的精神传授给人。父母应教导子女提防威胁人类社会的妥协和颓废。
- 因着婚姻圣事的圣宠,父母接受了给子女传授福音的责任和特权。子女自幼年开始,父母就应该给他们传授信仰奥迹,对子女来说,父母是信仰奥迹的「启蒙导师」。他们应使子女自童年即参加教会的生活。一个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够培养每人的内在气质,在一生的岁月里,作为活泼信仰的正确前导和有力支持。
-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应从子女幼小的时候开始。当家庭成员,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见证,互相帮助在信德中成长时,这培育已经在进行了。家庭内的教理讲授先於、伴同并充实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负有使命教导子女学习祈祷,帮助他们发现作为天主儿女的召叫。堂区是举行感恩祭的团体,也是信徒家庭礼仪生活的中心;堂区是一个给孩童和父母讲解教理的好地方。
- 另一方面,子女对他们的父母在圣德上的增长,也有所贡献。 所有的人和每一个人,为了冒犯、争执、不义和疏忽的过错,应该慷慨大量地、不厌其烦地,彼此谅解、宽恕。彼此的感情建议如此、基督的爱德要求如此。
- 在子女的孩童阶段,父母的尊重和亲情,首先表现於照顾和关怀,就是致力於使他们的子女成长,给子女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渐长大时,父母那分始终如一的尊重和热忱,促使他们教导子女如何正确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 身为子女教育的首要负责人,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这是基本的权利。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选择那些更能协助自己克尽基督徒教育职务的学校。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证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
- 子女成年後,便拥有为自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在对父母的信任关系中,肩负起这新的责任,乐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见及忠告。父母则应该避免,在选择职业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强迫自己的子女。然而,这种克制,并不妨碍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确的见解,尤其当子女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家的时候。
- 有些人,为了照顾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为了专心一致地从事某项职业,或为了别的高尚的动机而终身不婚不嫁。这些人能够对人类大家庭的福利,作出伟大的贡献。
四、家庭和天国
- 家庭的关系虽然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属灵的成熟与自主,渐渐长大成人,同样,他来自天主的特别圣召,也更明确而有力地显示出来。对此召叫,父母应加以尊重,并应促使他们的子女作出回应。必须深信,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随耶稣:「谁爱父亲或母亲超过我,不配是我的;谁爱儿子或女儿超过我,不配是我的」(玛10:37)。
- 成为耶稣的门徒,就是应邀成为天主家庭的一员,依照他的生活方式度日:「不拘谁,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亲」(玛12:49)。
如果主耶稣从他们的子女中召选一人跟随他,为了天国而守贞,过献身或铎职的生活,对此,父母要怀着喜乐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五、公民社会中的公权力
- 第四诫命令我们也要尊敬所有为了我们的好处,自天主领受对社会有权力的人。第四诫说明行使权力者,以及那由公权力受益者的责任。
公权力的义务
- 凡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谁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玛20: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对象。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
- 权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个正确的价值等级,使众人更容易地运用自由和负起责任。当权者应明智地实行「分配的正义」,要依据每个人的需要和贡献,同时顾及彼此间的融洽和安宁。他们应该小心提防,勿使他们采用的规则和措施,导致个人的利益违反团体的利益。
- 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与公民资格相连的政治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给与人民。如果没有合法和恰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该项权利。行使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和全人类的公益。
公民的义务
- 服从权威的人,应视他们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财物的管家:「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你们要做自由的人,却不可做以自由为掩饰邪恶的人,但该做天主的仆人」(伯前2:13,16)。公民的忠诚合作包括合理指责的权利,有时甚至是一项责任,以指陈他们认为有损人的尊严和团体福利的措施。
- 公民的义务是与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给社会的福利作出贡献。爱国及服务国家是基於感恩责任,并由爱德而来。顺从合法当局和为公益服务,要求公民在政治团体生活里克尽己职。
- 对权威的服从和对公益的共同负责,在道德上要求国民尽纳税的义务、行使选举的权利以及保卫国家:
凡人应得的,你们要付清;该给谁完粮,就完粮;该给谁纳税,就纳税;该敬畏的,就敬畏;该尊敬的,就尊敬(罗13:7)。
基督徒居住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内,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国人。他们履行公民所有的义务,又如外国人承担所有的任务……。他们遵守所定的法律,而他们的生活方式却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给他们指定的岗位是那麽高贵,不许他们擅离职守。
宗徒劝勉我们要为君王和所有掌权的人祈祷和感恩,「为叫我们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庄,度宁静平安的生活」(弟前2:2)。
- 资源富足的国家应尽其所能,接纳在本国无法找到安全与生活必需品的外国人。公权力应尊重自然权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纳他们者的保护之下。
政府当局为了公义,得依据其权限,使移民权利的执行,隶属於不同的法定条件之下,尤其移民应尊重对接纳国应尽的义务。移民应怀着感激之情,尊重接纳国的物质和精神的遗产、遵守当地的法律,以及分担应尽的责任。
-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他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 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 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
政治团体与教会
- 每一个制度由其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得到启发 (即使是隐约的),而由此引申出判断的参考、价值的等级及行为的标准。大多数的社会团体,都以人贵於事作它们制度的参考。只有天主启示的宗教清楚地承认天主、造物主和救世主,是人的原始和终向。教会邀请执政者依照有关天主和人的真理所得到的启发,来衡量他们的判断与决定:
若社会无视这启发,或自鸣独立於天主之外而拒绝接受,势必将自作聪明,或借用一个意识型态,作为他们的依据和目标;而且,因为不许人们维护一个辨别善恶的客观标准,就把极权强加於人和其终向。这种现象或明目张胆地,或遮遮掩掩地,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 教会,鉴於她的任务和她的管辖范围,与政治团体不作任何形式的混淆。教会同时是人具有超然特色的记号和保障。「教会尊重并鼓励国民的政治自由和责任」。
- 「在人的基本权利及人灵得救要求时」,教会基於其使命,有权「在政治的事件上,亦发表其道德判断。教会依照不同的时代及环境,只运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益的方法」。
撮要
- 「孝敬你的父母」(申5:16; 谷7:10)。
- 按照第四诫,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後,孝敬我们的父母,并尊敬那些他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权威的人。
- 夫妇的团体,是基於新郎和新娘所订的盟约及合意而建立的。婚姻和家庭是为导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
- 「个人、社会与教会的幸福,都与健全的夫妇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 子女应对他们的父母表示尊敬、感谢、合理的服从和帮助。孝顺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
-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之信德、祈祷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负责人。他们有责任,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供应子女精神和物质的需要。
- 父母应尊重和鼓励子女们的召叫,他们应提醒自己并教导子女,基督徒首要的召叫是跟随耶稣。
- 公权力应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行使自由的条件。
- 公民的义务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致力於社会的建设。
- 如果执政当局的命令违背道德的要求,公民凭良心有责任不去顺从。「听天主的命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 每一个社会皆以某种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作为自己判断及行为的依归。对人和神的看法,离开了福音的照明,社会就很容易沦为极权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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