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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第四节 信理的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所谓信理,狭义地说,是由天主直接(正式)启示,而由教会训导权威所宣布的必须信仰的真理。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曾宣布:“包含在圣经或传承中的天主圣言,凡经教会以郑重方式所定断,或以一般的和普世的教导方式所宣示的一切:均应以对天主与公教会的信仰坚信之”(Fide divina et catholica ea omnia credenda sunt,quae in Verbo Dei scripto vel ttadito continentur et ab Ecclesia sive solemni iudicio sive ordinario et universali magisteric  quam divinitus revelata credenda proponuntur. 邓一七九二).
信理的概念里包含两个因素:
(一)天主直接(正式)启示的真理(revelatio immediate divina or revelatio formalis)。这些真理应由天主明显地或含蓄地直接传示,所以应该包含在启示的泉源——圣经与传承——里面。
(二)教会的训导权威所宣示的信理(Propositio Ecclesiae)。不仅仅是真理的颁布,这些真理宣布后,信友们有服膺的义务。教会颁布真理的途径有二:由教宗或大公会议郑重定断(Iudicium solimne),或由教会平时的普世训导权(Magisterium ordinarium et universale)所宣示。后者见于主教们所准行的要理问答书中。
以上的意见是比较普通的一种,由士林派学者所首倡。他们主张信理所指出的真理必须直接而正式地包藏在启示的泉源内,包藏的方式可以是明显的或含蓄的。然而,司各脱斯派学者们(Scotists)与若干道明会士神学家如都耶兹(M. M. Tuyaerts)、加岱(A. Gardeil)、马林·索拉(F. Marin-Sola)等,却认为一个真理史要是间接地或潜在地(virtualiter)蕴含在启示泉源内,就可以当作信理。那就是说,我人可以藉助来自理智的真理,将它从启示真理中引伸出来。在信理定断上,司各脱斯学派的意见使教会训导活动的范围扩大,并使蕴含在启示之泉源内的信理易于增加。但是这个意见的有效性却颇成问题,因为按照这个看法,信理不仅基于天主启示的权威,同时也藉助理性的知识,而教会则要求我们对信理应该具有对天主的信仰(fides divina)。
严格地说:信理是对天主与对教会两者的信仰(Fides Divina,Fides Catholica)之对象。因为信理源自天主的启示,所以是对天主信仰的对象,又因为教会训导权威的不误性,所以它也是对教会信仰的对象。一个已领受洗礼的人否认或怀疑某一项信理,就有异说之罪(教会法典1325条第二节,并自动地承受开除教籍之惩罚(法,二三一四)。
若有人确认某一真理由天主直接启示,而教会并未制定它为信理时,根据若干神学家(如素阿勒兹Suarez,戴·路哥De Lugo)的意见:此人应以对天主的信仰(Fides Divina)来相信该项真理。然而大多数神学家认为:这一教会尚未宣布的真理,必须经由许多神学家的同意(assensus theologicus),始得作为信理,因为个别神学家可能错误。
二、新教与现代主义的见解
(一)新教放弃了教会的训导权威,从而拒绝教会对启示内容所作的权威性宣布,并认为圣经替自身作证。然而为了教义的一致性,新教也承认信理多少从属于教会权威。“信理是教会在某一时期所施的教训”(艾勒W. Elert)。现代新教的自由派不仅摈绝教会对信理的宣布,而且也抛弃客观的启示事实,认为启示是灵魂为天主所感的一种主观的宗教经验。
(二)尔弗来·洛阿西(Alfred Loisy +1940)说:“教会所宣布的所谓启示信理并非由天而降,并由传承百分之百地保存了原有形态的真理。历史学家知道,这些信理是历代神学思想经过了艰苦工作对宗教事实所作的解释。”(福音与教会)。根据现代主义的意见,信理的基础是“天主向人启示他自己”的那种主观的宗教经验(宗教成分)。整个的宗教经验经过神学的探讨与深究,然后以某种方式表达出来(理智成分)。这些表达方式之一最后为教会权威所承认并宣布为信理(权威成分)。教宗比约十世在一九O七年所颁布的“可痛哭”(Lamentabili)论文与“牧羊”Pascendi,1907)通谕中,对这个理论加以严厉的斥责(邓2022,2078,2079)。
天主教会面对现代主义,重申教义内容源自上主,是客观真理的表示,其内容是恒久不变的。
三、信理的分类
(一)按内容分,有普通信理(dogmata generalia)与特殊信理(dogmata specialia)。前者为基督信仰的基本真理,后者则是普通信理中的特殊真理。
(二)按其与理性的关系分,有纯粹信理(dogmata pura)与混合信理(dogmata mixta)。前者是纯然从启示而来的真理,如天主三位一体(奥理)等,后者则也能是藉理性而知的真理,如天主的存在等。
(三)按教会的宣布分,有体制信理(dogmata quoad nos i. e. formalia)与原质信理(dogmata in se i. e. materialia)。前者是教会训导权威所公布的应当相信的启示真理,后者是未经教会明定的道理,因此严格地说并不是信理。
(四)按其与救恩的关系分,有必要信理(dogmata nacessaria)与非必要信理(dogmata non-ne-cessaria)。前者必须明白地相信始能得救,后者则仅有隐含的信心就够(希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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