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引论

第六节 教会真理


 
教会训导权的目的原在保存启示真理的完美无损,并正确无误地解释它们(邓1800);教会信理宣布的首要对象(obiectum primarium)是直接启示的真理与事实。然而教会在教义上的不误性,也推及由启示信理而来的或作为启示信理之先决条件(次要对象obiectum secondarium)的一切真理与事实。这些真理与事实虽不是直接也不是正式来自启示,但与启示真理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即反对这些真理与事实,便会伤及启示真理。如果教会以决定性方式宣布这些真理,我们便称这些真理与事实为教会真理(veritates catholicae)或教会训诲(doctrinae ecclesiasticae),以别于启示的真理或教训(veritates vel doctrinae divinae)。由于教会训导权威在信仰与伦理教训上的不误性,我们应当以信心来接受这些教会真理(fides ecclesiastica)。
教会真理包括:
一、狭义的神学结论(conclusiones theologicae)。所谓神学结论就是从两个前提——一个直接来自启示,一个是理性所知的真理——推论出来的宗教真理。因为两前提之一是启示真理,我们可称神学结论为间接的或远因的(virtualiter)启示真理。
二、信理事实(facta dogmatica)就是与启示真理有深切关系而并非来自启示的历史事实,例如教宗或大公会议的全法地位,圣伯多禄为罗马主教的史实等。狭义地说,所谓信理事实,也指点某一词句是否与教义相符。教会审核某一词句时,并不按照作者的主观意向,而仅凭该词句的客观意义(邓1350 sensum quem verba prae se ferunt.)。
三、理智真理(truth of reason)。所谓理智真理,其本身并非来自启示,但与启示真理有密切的连系。例如作为信仰先决条件的一些哲学真理(超感学事物的认识,证明天主存在的可能性,灵魂的精神性,意志之自由等)与颁布信理时所采用的哲学术语(人格person,主体substance体质变化transubstantiation等)。教会为了维护信理不受异说的干扰,对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教义的哲学思想,有贬斥它们的权利与责任。因此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宣称:“教会有谴责虚伪学说的权利与义务”(jus etiam et officium divinitus habet falsi nominis scientiam proscribendi邓1798)。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