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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
第八节 神学的正确性程度 |
一、直接的启示真理拥有最高度的正确性。对启示真理应有的信仰基于启示者——天主——的权威(fides divina)。如果教会通过其宣布,保证某一真理从启示而来:那么对这一真理应有的信仰也基于教会训导权威的不误性(fdes catholica)。如果这些真理经教宗或大公会议以郑重方式订定与颁布,这些真理就成为确定的真理(De fide definita)。
二、教会真理(veritates catholicae)或教会训诲(doctrinae ecclesiasticae),经教会不误的训导权威定断以后,成为只基于教会权威(fide ecclesiastica)的信仰对象。这些真理之为正确不误,其程度与正式的信理相埒。
三、近乎信理的意见(sententia fidei proxima),就是被神学们普遍地视同启示真理,而尚未经教会作最后宣布的神学意见。
四、属于信理的意见(sententia ad fidem pertinens)或神学确定意见(theologice certa),即教会训导权威尚未作最后颁布,而与启示真理确有内在连系的神学意见(神学结论)。
五、一般意见(sententia communis)就是一个原先属于自由讨论范围,而为神学家们普遍接受的意见。
六、在神学意见中,正确性较低的有可靠意见(sententia probabilis),较可靠意见(probabilior),有根据意见(bene fundata)。另外一些被认为与教会信理相符的意见,称为虔诚意见(sententia pia)。具最低正确性的是宽容意见(opinio tolerata)。这种神学意见的根基不深,但为教会所容纳。
关于教会权威,吾人应该明了,教会训导权威对信仰与伦理所作的宣布,并非全部不能错误与不可更改。只有代表全体主教的大公会议的议决与教宗所作有关信理的决定(Papal decisions ex Cathedra),才是不能错误与不能更改的(邓1839)。而教宗以一般方式所作的训诲活动却并非不能错误的。再者罗马教廷各部(Roman Congregations)如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圣经委员会(Bible Commission)等所作的决定也并非不能有差误。然而在一般情形下,必须要以基于圣座崇高权威的一种超自然的内在同意(assensus internus supernaturalis)来接受它们的决定,所谓“尊敬的缄默”(silentium obsequiosum)通常是不够的。有时例外地,如有一位专家以新的科学方法,对某一问题作全盘的探讨后,确切地发现原来的决定是错误的,那时内在同意的义务即告终止(邓1684,2008,2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