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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遍 圣化者天主 第三部 圣事论

第三章 弥撒的功效与其作用(Effects and Efficacy)


 
 
第二十五节  弥撒的功效
弥撒不仅是赞颂与感恩的祭献,而且也是赎罪与求恩的祭献——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任何人若说弥撒只是赞颂与感恩的祭献,而不是赎罪的祭献,也不应当为生者与死者、为罪恶、惩罚、补赎以其他需要奉献弥撒,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 Missae sacrificium tantum esse laudis et Gratiarum actionis non autem propitiatorium…, neque pro vivis et defunctis, pro peccatis, poenis, satisfactionibus et aliis necessitatibus offerri debere, A. S. 邓950)。
一、赞颂与感恩的祭献
由于祭品的无限价值与首要司祭的无限尊贵,弥撒是只呈奉于天主的最卓越,最完善的赞颂与感恩的祭献。教会虽然有纪念圣人的弥撒,但并没有向圣人们奉献弥撒;惟有天主能能受弥撒的圣祭。教会纪念诸圣人,是为了感谢天主赐恩惠与光荣于诸圣,并且请诸圣为我们转祷(邓941,952)。
自第二世纪开始,教会常在殉道圣人周年日举行纪念弥撒(参考圣保理加布殉道录,18:3;圣西彼连书信,39:3)。
在礼仪中,赞颂天主与感谢他所赐创造与救赎的恩惠,多表之于有关圣体的祈祷中(颂谢引与常典)。圣儒斯定作证道:“兄弟们的首长(主教)奉献祭品,赞颂称扬宇宙之父,因圣子与圣神的名;然后他为我们所承受的一切恩惠感谢天主”(护教书,1:65)。
二、赎罪与求恩的祭献
弥撒既是赎罪的祭献,他能赦罪之罚。弥撒也是求恩的祭献,它赋与自然的与超自然的恩惠。正如特伦多大公会议所宣布的,赎罪的祭献不仅可以为在世的人举行,遵循宗徒的传承,也可为炼狱的灵魂举行(邓940,950)。
弥撒赎罪特性的圣经证明见于玛,26:28:“因为这是我的血,新约的血,为大众流出来,好赦免罪过”。希,5:1告诉我们,任何司铎都有“奉献供物和牺牲,以赎罪过”的责任。
圣若望行实(The Acts of John. 第二世纪后半期)已经载有“擘饼礼”,即在人死后第三日,在其墓地举行圣餐礼(n. 72)。戴尔都良作证当时在信友逝世的周年纪念日,有举行圣餐礼的习惯(Cor. Mil. , 3):“在死者的逝世周年日我们举行祭献,我们把逝世的日子视为生日”,(参考De monog. , 10; De exhort. Castit. , 11)耶路撒冷的济利禄称弥撒为“赎罪祭”(),并且说:“我们奉献因我们的罪而被杀的基督,从而使仁慈的天主与他们(亡者)及我们和好”(Cat. myst. , 5:10)。圣济利禄也作证,在弥撒中,我们纪念那些需要援助的人,为他们祈求天主的佑助:“总之,我们一同为那些需要援助的人祈祷,我们为他们恭献弥撒”(ibidem, 5: 8)。参考圣奥斯定论顾念亡者,1:3;18:22;教义手册,110;忏悔录,9:11)。
第二十六节  弥撒的作用
一、弥撒的一般作用
弥撒是基督——首要司祭——的自我祭献;是教会的祭献,因基督将圣体托付给教会,作为祭献与圣事(邓938);弥撒也是举行弥撒的司铎与参与祭礼的信友们的祭献。因此,严格地说,并没有所谓“私人弥撒”(Private Masses),参考邓944。
(一)作为基督的自我祭献,弥撒是本身会产生效力的祭献(ex opere operato),也就是说,它的效力与举行弥撒的司铎及参与弥撒的信友们的品德无关。特伦多大公会议宣布:“纯洁的祭献(拉,1:11)不可能被奉献者的不配与邪恶所玷污”(邓939)。
(二)以教会的祭献言,弥撒几乎能由它自己产生效力(quasi ex opere operato);因为教会是基督的神圣而无玷的净配(厄,5:25等),无时不中悦上主。
(三)以行祭的司铎与参祭的信友们的祭献言,弥撒与其他善工一样,其实效有赖于当事人自己所处的伦理境界(ex opere operantis)。神,3:82,6。
二、赎罪与求恩的特殊作用
特伦多大公会议晓示我们,弥撒是一种赎罪的祭献,“为罪恶、惩罚与补赎”(pro peccatis, poenis,satisfactionibus)而呈奉,也是求恩的祭献,为了其他的需要(pro aliis necessitatibus)而举行(邓950)。
(一)弥撒不像洗礼与告解圣事,直接赦免诸罪,而是间接地赋与痛悔的恩宠。特伦多大公会议宣称:“天主因这个祭献的举行而被和角,他就赐与痛悔的恩宠与能力,这样,无论罪疚多么深重,他都予以宽赦”(邓940)。
(二)赦罪与赦免永罚以后所遗留的暂罚,在弥撒中,不仅藉痛悔恩宠之赐予,而且是直接地赦免;因为耶稣基督代替我们和炼狱的灵魂,将赎罪的祭品献给天主。罪罚赦免的多少,对现世信友而言,视他们的准备而异。对于炼狱的灵魂,弥撒的赎罪效力是以代求方式(per modum suffragii)来实现。由于这些灵魂都处于恩宠境界,毫不引起阻碍,一般神学家们认为,他们的罪罚必然会得到部分的宽赦。特伦多大公会议训示,炼狱的灵魂“能获得帮助,尤其是愉悦天主的弥撒圣祭能够援助他们”(邓985)。
(三)从首要司祭的转求而言,弥撒一定会获得所求的恩惠。但是由于为某人献弥撒求恩时,某人自己与所求的事物往往未能满足蒙恩的必要条件,所以求恩弥撒的效力实际上是不确定的。
第二十七节  弥撒的价值与美果
一、弥撒的价值
(一)内在价值(secundum sufficientiam)
所谓弥撒的内在价值,就是弥撒本身(in actu primo)特有的尊严与效能。由于祭品与首要祭献者的无限尊威,弥撒的内在价值是无限的。
(二)外在价值(secundum efficaciam)
弥撒既是赞颂与感恩的祭献,它的外在价值,即它的实在效果(in actu secundo)也是无限的,因为崇拜与感恩功行直接与天主有关系,天主是无限的存在,他能接受一种无限的行动。
作为赎罪与求恩的祭献,弥撒具有限的外在价值,因为赎罪与求恩都与人有关系,人既是受造物,只能接受一种有限的效果。这可以解释为何教会时常为同样意向奉献弥撒。
弥撒的赎罪与求恩价值,就强度而言,即就它所表现的效力而言是有限的。但就其广度而言,即按参与弥撒的人数而言,依比较可靠的意见(加耶当Cajetanus与其他神学家),弥撒的赎罪与求恩价值是无限度的(indefinite)。所有的神学家都赞成,信友人数增加时,为全体信友而产生的弥撒果实(fructus generalis)并不减少。同样的,当几位司铎共同行祭时,或当参与弥撒的信友人数极多时,为献祭司铎和参与的信友而产生的祭献果实(fructus specialis)并不减少。正因每一位参与弥撒的人只按照他准备的程度而随有限的祭献果实,基督的祭献之恩宠的无限圆满性是取之不尽的。
若干神学家却持相反的意见,认为每一台弥撒因天主的积极命令,其特殊的祭献果实是有限度的。所以当参与弥撒的信友人数加多时,各人所享的果实便形减少。持这一意见的人以为教会既有为某一个人或某些特殊需要而献弥撒的惯例,就是上述天主的命令的证据。
二、弥撒的果实
所谓弥撒的果实就是赎罪与求恩的祭献所产生的效果:赦罪、赎罪与求恩的效力。自司各脱(Scotus)时期起,神学家区分下列三种果实:
(一)一般果实(fructus generalis)就是为全教会的福利,为现世信友与炼狱的灵魂的果实;与献祭司铎的意向无关,因为每一落千丈台弥撒是为教会而献的(邓944)。参考奉献时的祷词。
(二)特殊果实(fructus specialis vel ministerialis vel medius),即为某人奉献弥撒时,为某人的福利而产生的果实,无论是为现世的人或逝世的人。神父为特殊意向举祭(application)是祈求天主把祭献的果实赐给某人某事,并不是骄矜地擅自处理祭献的果实。
戴尔都良(De monog. 10)、圣西彼连(书信,1:2)与圣奥斯定(忏悔录,9:12等)都曾作证为某些人奉献弥撒的习惯。比约六世摈弃比斯道亚(Pistoia)会议的如下意见:司铎随他的意愿将弥撒的效果给予某人,乃是对天主权利的一种冒犯;再者,献仪者可蒙受特殊的祭献果实,也是错误的(邓1530;法,809;参考Memento祷词)。
(三)个人果实(fructus specialissimus vel personalis):首席司铎——基督的仆役与代表(举祭司铎)与参与祭献的信友们所领受的恩惠。
由于弥撒与其他圣事一样,并非机械地产生效果,信友须有相当的伦理准备,始能蒙受祭献的美果;而所领美果的多寡又随各人的伦理准备而不同。参考邓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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