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第五编 完成者天主

第一章 个人的末日完成


末日完成论(Eschatology)
第一章    个人的末日完成
第一节    论死亡
一、死亡的来源
在救赎的现时秩序中,死亡是一种罪罚——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在有关原罪的文告中告诉我们,亚当违犯了天主的命令,招至了天主曾经警告过他的死亡,他并把死亡遗留给全人类(邓788;参考邓101-175)。虽然人因为由不同成份所组成,按其天性言必有死亡,但是启示告诉我们,他原来赋有在天国中肉身不死的“天性以外的恩物”(preternatural gift)。当他违犯了考验性的天主命令时,天主曾经警告过他的死亡,遂临到他身上。创,2:17:“你在那一天吃了,必然要死”。3:19:“你必须汗流满面,才能得食,直到归于土中,因为你是由土来的”。
圣保禄以最清楚的方式教训我们,死亡是亚当之罪的后果。罗,5:12:“就如罪恶藉着一人进入了世界,藉着罪恶,死亡也进入了世界,这样死亡就殃及了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参考罗,5:15;8;10;格前,15:21-22)。
圣奥斯定维护启示的训道,反对白拉奇派人士,因后者否认人原来具有天性以外的恩物,并且主张死亡只来自人的天性。
对于成义的人,死亡失去了罪罚的特质,而只是一种罪的后果(poenalitas)。基督与玛利亚既无原罪,死亡对于他们既不是罪之罚,也不是罪的后果。死亡既是人性的一部分,对于他们是一件自然的事(神,2之2,164,1;3:14,2)。
二、死亡的普遍性
人人都有原罪,都受制于死亡的规律——信理(邓789)
圣保禄将死亡的普遍性基于原罪的普遍性(罗,5:12),参考希,9:27:“人规定了必须一死”。
然而有些人获得殊恩,免于死亡。圣经告诉我们,厄诺客(Henoch)被接升天,没有见到死亡(希,11:5;参考创,5:24;德,44:16),厄利亚(Elias)被一阵风送到天上(列下,2:11;加上,2:58)。自戴尔都良以后(De anima, 50),许多教父与神学家根据默,11:3等,认为他们二人要在世界末日再来为基督作证,并殉难死亡。不过这种意见不一定正确。较新的圣经注释家认为默示录所述的两位作证的人为梅瑟与厄利亚,或(末日时)与他们相似的人。
圣保禄教训,当基督再来时,那些还在世上的义人,“将不会安眠”(死亡),却要立即转变。格前,15:51:“我们众人不全死亡,但我们众人却全要改变”。(通俗本圣经的读法并非最可靠的;参考得前,4:15等)。圣多玛斯(神,2之1,81,3-1)解释,圣保禄并非否认众人都要死,而只指示他们的死亡是一个很短的睡眠。然而这一解释由圣经注释学观点来看是不可靠的。
三、死亡的意义
死亡到临时,行善工和犯罪的时间以及回心向主的可能性,都完全停止——确定意见
奥力振的清除说(Apocatastasis doctrine)与教会的信道相悖。但认为受永罚的天使与人终于会回心归主。与教会信道相悖的还有古代与现代很盛行的灵魂迁移说或轮回说(The migration of souls, metempsychosis, reincarnation)——古代主张此说者为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柏拉图、诺斯底士派人士与摩尼派人士,近代则为通灵派人士,(Theosophists)。按照此说,灵魂离开了某一肉体,便进入另一肉体,直到它完全净化,臻于永远的福乐为止。
543年,君士坦丁堡会议谴责奥力振的清除说(邓211)。在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中,教长们曾拟定断死后不再有成义可能之信理(Coll. Lac. , 6 567)。
永世的赏罚以现世功过为准,这是圣经的一项基本道理。玛,25:34等告诉我们,至上的审判者将以现世善工的完成与欠缺为审判的标准。作恶的富翁与可怜的拉匝禄在永世中隔着巨大的深渊(路,16:26)。现世生活的时日是“白天”,是工作的时候;死后的时日是“黑夜,夜里没有人能工作”(若,9;4)。圣保禄说:“各人照他在肉身内所行的,或善或恶,领取相当的报应”(格后,5:10)。为此他劝勉我们,“趁我们还有时间”,要行善事(迦,6:10;参考默,2:10)。
教父们中间,除了与奥力振意见相同的几位(尼沙的葛利哥里、迪弟穆Didymus)外,都主张补赎与归主的时刻限于现世。圣西彼连说:“人一离开世界,再也没有补赎的可能性,那时所作补偿一无效用。惟有现世生活决定我们的沉沦或得救”(Ad Demetrianum, 25),(参考托名克来孟,2 Cor. , 8: 2  et seq; Aphraates, Demonstr. 20,12; St. Jerome, In ep. Ad Gal. , 3:6, 10; St. Fulgentius, De fide ad Petrum, 3: 36.)。
功绩的可能性限于现世的时日,是天主的一项命令。人在永世的命运,有赖于在现世身体与灵魂结合的这一段时期,是很适当的,因为永远的赏罚也是有关身体与灵魂双方面的。因此,人必须要在现世生活的时期觅求永生。
第二节    个别审判(The Particular Judgment)
人死后立刻有个别审判,在此审判中,由天主决定死者永远的命运——近乎信理的意见
许多古代教父(巴比亚斯Papias, 圣儒斯定,圣依来内,戴尔都良)等主张千年说(Chiliadism, millenarianism)。他们以默示录(20:1等)与旧约对默西亚的未来王国的预言为依据,主张在死者普遍复活以前,即在永福开始以前,地上先由基督与义人统治一千年。古代与近代有些离异的支派主张,灵魂自与身体分开后,直到它与身体重新结合时,在这一段期间,灵魂处于无意识或半意识境界,即所谓灵魂憩睡状(hypnopsychites)或灵魂真的死亡,而后与身体一同苏醒(thnetopsychites)。邓1913(由洛斯米尼Rosmini所主张)。这两种说法与教会信道相悖。
人死后,其灵魂立即升天,或立即降至地狱或炼狱。里昂与翡冷翠联合大公会议宣布,义人的灵魂毫无罪与罪罚,直接被迎升天,而在大罪中或原罪中死去的人,其灵魂立即降入地狱(邓464,693)。教宗本笃十二世在信理典章Benedictus Deus(1336年)中宣称:义人的灵魂纯洁无玷,在其死后或在炼净后,并在肉身复活与公审判之前,升入天国,直接享见天主的本质,其乐无穷。在大罪中死去的人,其灵魂降入地狱,受永远的惩罚(邓530-531)。这一宣布是针对教宗若望廿二所提出的一项私人意见:完全纯洁的灵魂立即被迎升天,但是在肉身复活以前,并不直接享见天主的本质,而只享见基督受荣耀的人性(参考邓457,493a,570s,696)。罗马要理书特别指出个别审判的道理(1:8,3)。
圣经在说明人死后,其灵魂立即受赏或受罚时,间接明示了个别审判的道理(德,1:13;11:28;希腊本廿六节)。那可怜的拉匝禄死后,立即进入亚巴朗的怀抱(Limbus Patrum),而富翁立即到地狱去受苦(路,16:22-23)。基督死时允许好心的强盗:“今天你就要同我在乐园里”(路,23:43)。犹达斯去了“他自己的地方”(宗,1:25)。圣保禄认为,死亡是与基督结合的永福之门。斐,1:23:“我渴望解脱,而与基督同在”。“与主同在”是他真正的家乡(格后,5:8)。人死时,信心的境界终止,而静观天主的境界开始(格后,5:7;格前,13:12)。
最初,教父们对于人死后灵魂的去向,并无明确的见解。但是他们都相信义人死后立即受赏,恶人死后立即受罚。这一普遍的信仰当以个别审判为条件。然而他们不知道这一受赏与受罚的境界倒底是怎样的。许多较早的教父(如圣儒斯定,圣依来内,戴尔都良,圣依拉利,圣盎博罗削)主张在死亡与复活之间有一个等待的时期,在这等待期中,善者受赏,恶人受罚,但他们尚未获得天国的永乐或地狱的永罚。戴尔都良认为殉教烈士的情形是例外的,他认为殉教者立即升入“乐园”,即天国的永福中(De anima 55; De carnis resurr. , 43)。圣西彼连认为一切义人都进入天国,并与基督在一起(De mortalitate 26)。圣奥斯定怀疑义人在肉身复活以前,能像天使一般,享有直接面见天主的永福(Retr. , 1:14, 2)。
圣若望·基素东(In Matth. , hom. 14: 4),圣热罗尼莫(In Joel, 2, 11),圣奥斯定(De anima et ejus origine, 2: 4,8),亚尔的凯撒里(Caesarius of Arles, Sermo 5: 5)等人都直接为个别审判的道理作证。
希腊正教对于死者灵魂去向的看法,还停留在远古教父们的尚未澄清的意见上。希腊正教认为在死亡与肉身复活之间有一中间境界,这一境界始于个别审判,而义人与罪人处境不同(参考The Confessio orthodoxa of Petrus Mogilas, P. 1, q. 61)。
第三节    天国
一、天国的主要福乐
义人的灵魂在死亡之时如已脱免一切罪与罪罚,则即进入天国——信理
天国是完善的超性福祉的所在与境界,完善的超性福祉就是直接面见天主和与此相偕的天主的完善的爱。
古代东方教会的信辞与五世纪时的宗徒信辞有如下的一句:“我信永生”(邓6与9)。教宗本笃十二世在信理典章Benedictus Deus(1336年)中宣布,完全纯洁的灵魂进入天国,并直接面见天主的本质;天主的本质清晰地,无遮蔽地,直接显示给他们。由于他们面对面看见天主,并有面见天主的快乐,他们是真正有福的,他们获得了永生与永远的安息(邓530;参考邓40,86,693,696)。
旧约较古的经书对末日完成论的陈述不很完全。这项不完全的陈述告诉我们,人死后灵魂到阴府去,它们在那里过一种晦暗而痛苦的生活,但义人的命运比罪人的命运为佳。从而产生了在另一世界受天主审判的思想,这思想在较迟馔写的书典中,有更清楚的发挥。圣咏的作者求天主使他的灵魂脱免阴府,并且永远脱免它(咏,48:16;72:26)。达尼尔(Daniel)所证复活的肉体进入永生或进入永罚(达,12:2)。玛加伯(Maccabees)时期的殉道者从对永生的希望中获得力量与安慰(加下,6:26;7:29,36)。智慧篇描述在天主手中安息与永远活在主前的义人灵魂所有的欢乐与和平(智,3:1-9:5:16-17)。
耶稣以婚宴来解释天国的福乐(玛,25:10;参考玛,22:1等;路,14:15等),并称天国的福乐为生命或永生(玛,18:8;19:29;25:46;若,3:15等;4:14;5:24;6:35-39;10:28;12:25;17:2)。获得永生的条件是认识天主与基督:“永生就是:认识你,唯一的真天主,和你所派遣来的耶稣基督”(若,17;3)。他允许灵魂纯洁的人面见天主:“心里洁净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看见天主”(玛,5:8)。
圣保禄告诉我们未来福乐的奥秘性:“眼所未见,耳所未闻,人心所未想到的,就是天主为爱他的人所准备的”(格前,2:9;格后,12:4)。义人将获得他们的酬报:永生(罗,2:7;6:22),以及与世上的痛苦不能相比的光荣(罗,8:18)。直接面见天主将取代现世对天主的不完全的认识(格前,13:12;格后,5:7)。
圣若望神学的基本思想是:相信耶稣是默西亚、天主子,可获得永生(参考若,3:16,36;20:31;若一,5:13)。永生就是直接面见天主。若一,3:2:“我们必要相似他,因为我们要看见他实在怎样”。默示录描述与天主和羔羊——即荣耀中的基督在一起的义的欢乐。一切身体上的缺陷全部消失(默,7:9-17;21:3-7)。
圣奥斯定详论天国福乐的本质。在他的后期作品中,误以天国之福不仅是精神的而且也是肉身的面见天主(天主之城,22:29等)。士林派神学强调面见天主的绝对超自然性,需要智力的超自然的提升,即所谓荣光(lumen gloriae)。参考咏,35:10;默,22:5)。荣光就是使理智能面见天主的经常而超性的配备(参考神,1:12,4与5;邓475,参见本书第一编第六节之三与四)。
构成天国福乐的行动是认识(Visio),爱(amor, caritas)与欢乐(gaudium, fruitio)。多玛斯派神学家认为其基本行为是认识;而司各脱斯派学者则认为是爱。关于直观天主时看到什么,请参考本书第一编第六节第二段。
二、天国的附带性福乐
除了直观天主的首要福乐外,还有一种出于对受造诸物的自然认识与爱的附带性的福乐——一般意见
圣人因为与基督(人性)、圣母、诸天使与诸圣同在,因与现世生活的亲友相逢,也因认识天主的工程,而获至一种附带的福乐。在复活时,灵魂与爱荣耀的身体重新结合,是在天诸圣的一种新的附带的福祉。
按照士林派神学家的意见,有三种圣人除了获得本质福乐(aurea, 即corona亦即金冠)外,由于他们赢得了卓绝的胜利,而获有一种特殊的赏报,即“金花边”(aureola):童贞女由于她们战胜了肉身,正如默,14:4所指示的;殉道者由于他们战胜了世界,一如玛,5:11等所指示的;圣师则由于他们战胜了谎言之父——魔鬼,一如达,12;3与玛,5:19所指示的。圣多玛斯告诉我们,“金花边”主要地包含由战胜救恩的敌人所完成的善工而来的欢乐(Suppl. , 96, 1)。关于“金冠”(aurea)一词的意义,可参阅默,4:4;14:4;关于“金花边”(aureola)一词可参考出,25:25。
三、天国的特性
(一)永恒
天国的福乐永久长存——信理
教宗本笃十二世曾宣布:“那(对天主本性的)直观与享受将无止息地与无减损地,延绵到最后审判之时,再由此而直到永世”(邓530)。
奥力振主张天国的蒙选者能有道德生活的转变,以致天国的福乐会有减损或失去的可能性。这一意见与教会信道相悖。
耶稣将善工的报偿比拟那不可失落的天国的宝藏(玛,6:20;路,12:33)。凡用不义的钱财交结朋友的,将将收留到“永远的帐幕里”(路,16:9)。义人将进入“永生”(玛,25:46;玛,19;25)。圣伯多禄称之为“不朽的光荣的花冠”(伯前,5:4)。
圣奥斯定将天国的永恒性基于完善福乐的概念上:“如果不能确定福乐的永恒性,那里还谈得到真正的福乐呢?”(天主之城,12:13,1;参考10:30;11:13)。
由于在爱中与天主的密切结合,圣人们从善的意志非常坚强,因此,因罪疚而与天主相离是不可能的事(moral mpeccability)。
(二)酬报的不等性
天福的等级随诸圣的功绩而不同——信理
翡冷翠联合大公会议为希腊人士所颁文告(1439年)称:“完全成义的灵魂清楚地看见三位一体的天主自己,但他们所看见的随各自的功绩而有不同,某些圣人以更完善的方式看到天主(邓693)。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义人因他所完成的善工而增长他在天国的光荣(邓842)。
若凡宁(Jovinian)受了斯多噶派学说的影响,主张一切德行的功绩相等。路德主张基督的正义外在地归属于人。这两种看法都导至天国福乐相等的理论,与教会信理相悖。
耶稣肯定地说:“将来人子要按照每人的行为予以赏报”(玛,16:27)。圣保禄告诉我们:“各人要按各自的劳苦领受各自的赏报”(格前,3:8)。“小量播种的,也要小量收获;大量播种的,也要大量收获”(格后,9:6;格前,15:41-42)。
教父们喜欢引用耶稣所说的,在天父那里有许多居处(若,14:2)。戴尔都良说:“若不是由于功绩的不同,为什么父那里有如许住处?”(Scorpion, 6)圣奥斯定认为在葡萄园工人们工作时间不同,而得到一个“德纳”的比喻中(玛,20:1-16),“德纳”表示在天诸圣所共享的永生。他又认为父那里有许多住处(若,14:2)这句话,表示永生的报酬有不同的等级。有人问他,赏报不同,将会引起嫉妒,他回答说:“天国光荣的不等决不引起嫉妒,因为爱将诸圣联合在一起”(In Joan. Tr. 67, 2参考圣热罗尼莫驳若凡宁,2:18-34;神,1:12,6)。
第四节    地狱
一、地狱的实在性
在本人的重罪境界逝世者的灵魂,进入地狱——信理
地狱是永远的痛苦的所在与境界,是被天主所弃绝的人的住处。
许多离异的支派反对地狱的实在性,他们认为罪人死后或公审判后便完全消灭。那些反对个人不朽(唯物主义)的人,也不承认地狱的存在。
“任何人”(Quicumque)信辞有如下的一句:“作恶的人将入于永火”(邓40)。本笃十二世在Benedictus Deus信理典章中宣布:“遵循主的一般命令,那些死于本人的重罪的人,死后立即进入地狱,在那里受地狱的痛苦”(邓531;参考429,464,693,835,840)。
在旧约中只在较迟撰写的经书中,始可见到恶人被罚境界的清晰记述。达,12:2指出:“许多在尘土中的人要醒起……有些要受永远的羞辱和侮慢”。友,16:20-21(希腊本16-17)告诉我们,全能的天主要向依撒尔的敌人们报复,在审判的日子,要对付他们。“将火与虫放在他们的肉体内,使他们燃烧而感觉到”(希腊本:他们要永远因痛苦而哀号)(参考依,66;24)。智,4:19晓示我们,恶人“无声无臭地死去,他们在亡者中间永远蒙羞”。“他们将痛苦,使他们的记念湮没不存”(参考智,3:10;6;5等)。
耶稣以地狱的永罚来警惕罪人。他称它为Gehenna(玛,5;29等:10:28:23:15,33;谷,9:43,45,47;希腊本作“星农之谷”(Valley of Hinnon),“火狱”(gehenna of the fire),玛,5:22;18;9,“有不死的虫和不灭之火的地狱”(谷,9:46等;希腊本47等),“永火”(玛,25:41),“不灭的火”(玛,3:12;谷,9:42;希腊本,43),“火窑”(玛,13:42,50),“永苦”(玛,25:46)。“那里有黑暗”(玛,8:12;22:13;25:30),“哀号和切齿”(玛,13:42,50;24:51;路,13:28)。圣保禄作证:“这些人(不认识主,不听从福音的人)要受永远丧亡之罚,无离主的面,远离他威能的光荣”(得后,1:9;参考罗,2:6-9;希,10:26-31)。按照默示录(21:8),“恶人的份是在烈火与硫磺燃烧的坑中”。“他们将在那里日夜受苦,至于无穷之世”(默,20;10;伯后,2:6;犹,7)。
教父们一致为地狱的实在性作证。安提约基雅的圣依纳爵说:“那些以危险的理论,伤害基督被钉十字架而建立的纯正信仰的人,以及那些听信他们异说的人,都要进入了永火中去”(致厄弗所人书,16:2)。圣儒斯定将地狱永苦的道理建立在天主正义的概念上,天主对于那些背离正道的人,不能不予以惩罚(护教书,2:9;参考护教书,1:8,4;21:6;28:1;鲍理加布的殉道录,2:3;11:2;圣依来内反异说,4:28,2)。
二、地狱之苦的本质
士林神学告诉我们,地狱之苦具有双重的本质:失苦(poena damni)和觉苦(poena sensus)。前者与憎厌天主陷于重罪相应,后者则与倾向受造物相应。
失苦就是得不到面见天主之福,为地狱之罚的要素。玛,25;41:“可咒骂的,离开我!”玛,25:12:“我不认识你们”。格前,6:9:“你们岂不知道不义的人不得承继天主的国吗?”(路,13:27;14,24;默,22:15;圣奥斯定Enchiridion, 112)。
觉苦就是由外来的感觉得到的痛苦(亦称地狱的极惩罚)。圣经常提到受罚的灵魂受地狱之火的燃烧。并常称地狱为哀号与切齿(痛苦与绝望)的所在。
有些教父如奥力振、尼沙的葛利哥里与近代神学家如盎博·格达林(Ambrosius Catharinus)、穆勒(J. A. Mohler)、克利(H. Klee)等将地狱之火以象征意义来解释,视之为一种纯粹的精神痛苦,尤其是良心煎熬的忧苦。这一意见未被教会训导权威所斥责。大多数教父,士林神学家与大多数近代神学家认为是一种实质的火(physical fire),但强调它与普通的火有别。圣多玛斯继圣奥斯定与大葛利哥里,解释实质的火对纯粹精神性事物的作用,就是精神被束缚于物质的火,它是天主正义惩罚的工具。精神体受制于物质,不能自由行动(Suppl. 70, 3)。关于1890年4月30日的忏悔部(S. Penitentiary)的有关地狱之火问题的声明(Cavallera 1466),请参考H. Lange, Schol. 6 (1931)89 et seq.
三、地狱的特性
(一)永恒性
地狱的罚是永远的——信理
第四次拉脱朗大公会议的Firmiter章宣布:“那些人(被弃绝者)与魔鬼一同受永远的惩罚”(邓429;邓40,835,840)。君士坦丁堡会议(543年)谴责了奥力振的清除说(Apocatastasis doctrine)。邓211。
奥力振绝对否认地狱之罚的永恒性,雪尔(H. Schell +1906)则把永罚限于“举着手”犯罪的人,就是因憎恨天主的心思而犯罪,并在另一世界依然憎恨天主。
圣经屡次以“永远的羞辱”(达,12:2;智,4:19),“永火”(友,16;21;玛,18:8;25:41;犹,7),“永罚”(玛,25:46),“永远丧亡”(得后,1:9)等,来强调地狱之罚的永恒性。“永远”一词并非指点有限度的极长的时间,下列类似各词可以证明这一点:“不灭的火”(玛,3:12;谷,9:42(希腊本43),“虫子不死,火也不灭的地狱”(谷,9;46(希腊本47),以及“永罚”,“永生”(玛,25,46)。默,14:11(19:3)的“他们受刑的烟向上直冒,至于永远”,即无终止之时(参考默,21:10)。
宗徒大事录(3:21)所宣告的“万有复兴”,并不涉及恶人的命运,而是指基督再来时世界的复兴。
奥力振以前的教父们一致给地狱之罚的永恒性作证(参考圣依纳爵致厄弗所人书,16;2;圣儒斯定护教书,1:28,2;鲍理加布的殉道录,2:3;11:2;圣依来内反异说,4:28,2;戴尔都良De poenit. , 12).奥力振反对地狱房屋性的态度源于柏拉图的思想,柏拉图认为一切惩罚的目的都在罪人的改过自新。尼沙的葛利哥里、亚力山大里的迪弟穆与爱伐利·彭迪古(Evagrius Ponticus)承继了奥力振的见解。奥斯定维护地狱之火无终止的信道;驳斥奥力振与所谓“仁慈者”(The merciful on es )。“仁慈者”(如圣盎博罗削)鉴于天主的仁慈,认为死于大罪的基督徒还有机会得救(天主之城,21:23;Ad Orosium 6: 7; Enchir. 112)
启示真理晓示我们,被罚者的意志在罪恶中根深蒂固,不可能会有真正的忏悔,因为天主拒绝赏赐被罚者以新的恩宠(参考神,2之1,85,2-3;Suppl. , 98, 2.5.6)。
(二)惩罚的不等性(inequality of punishment)
被罚者所受的惩罚随各自的罪疚而不同——一般意见
里昂与翡冷翠大公会议宣称:恶人灵魂所受的苦各不相同(poenis tamen disparibus puniendas,邓464,693)。所谓惩罚的不同,大概不仅指因单独的原罪(失苦)与本罪(失苦与觉苦)而有的惩罚性质之不同,抑且指本罪所带来的惩罚分量的不同。
耶稣警告苛辣匝因与贝特赛达的居民,如果他们不忏悔,将来在审判的日子,提洛与漆冬的居民所受的要比他们的容易的多(玛,11:22)。经师们将受到更严格的审判(路,20:47)。
圣奥斯定说:“有些被罚者所受的痛苦将比另一些被罚者容易忍受”(Enchir. 111)。正义要求罪罚的轻重与罪之轻重相应。
第五节    炼狱
一、炼狱的实在性
(一)信理
成义者的灵魂于逝世时,若有小罪或罪之暂罚,即进入炼狱——信理
炼狱是以有限时期的惩罚来净化灵魂的所在与境界。
“卡达里”(Cathari)、华乐道派人士(Waldenses)、新教人士与一部分离异的希腊人都否认炼狱的存在。关于路德对这一信道的意见,可参考Schmalcaldic Article, Pars 2. , Art. 2, sec. 12-15; 关于喀尔文对此的意见,可参考Instit. , 3 5, 6-10; 希腊正教对此的意见,可参考The Confessio Orhodoxa of Petrus Mogilas, P. 1. q. 64-65(由Meletios Syrigos重撰)及The Confessio of Dositheos, Decr. 18.
离异的希腊人士所否认的,主要的是净化的特殊所在地、炼狱之火与惩罚的补偿性,里昂与翡冷翠大公会议,针对他们定断如下:“那些离世时真心痛悔并爱慕天主的灵魂,尚未能以补赎的善果来弥补他们的过犯与亏欠,死后将受到净化性的惩罚来炼净”(邓464,693;参考邓456,570等)。新教人士认为炼狱之理与圣经相违(邓777),并鉴于他们对成义的看法,拒绝炼狱的信仰。特伦多大公会议针对此说,明定炼狱为实在并且替滞留炼狱的灵魂所作的代祷为有效:“炼狱是实在的,滞留在那里的灵魂为信友的代祷获得援助”(purgatorium esse animasque ibi detentas fidelium suffragiis……juvari. 邓983;参考邓840,998)。
(二)圣经的证据
圣经揭示在另一世界灵魂净化的可能性,因而间接地证示了炼狱的存在。
加下不为例:42-46告诉我们,犹太人为那些阵亡的兵士(在他们的身上发现了献与偶像的物件),祈求天主宽恕他们的罪。随后又送两千达辣克玛到耶路撒冷,作赎罪祭的献仪。可见他们相信死者能藉祈祷与祭献获得罪之赦免。圣经的作者证示:“他还想到为那些死在虔敬中的人所保留的卓越的报酬。这实是一种神圣而热诚的思想,为此他为亡者献赎罪祭,好叫他们获得罪赦”(希腊本第四五节)。
主耶稣曾说过(玛,12:32):“出言干犯圣神的,在今世及来世,决不得赦免”。从这话中,可以看出不但在现世,而且在来世也有诸罪蒙赦的可能性。圣大葛利哥里说:“这句话使我们明白,有些罪在现世得赦,有些罪在来世得赦”(Dial. , 4:39;参考圣圣奥斯定天主之城,21:24,2;邓456)。
圣保禄在格前,3:10-15中,谈到格林多教会的传教工作:传教士继续在宗徒所奠立的根基上建筑,这奠立了的根基就是基督。在审判的日子,各人要受到火的试验。如果他所建筑的工程经得起试验,将得赏报,否则,将要“受到损失”,即得不到赏报。谁的工程若被焚毁,意即谁的工程恶劣,“他自己固可得救,可是仍像从火中经过一样”,意即他必须经过考验,方能获得永生(J. Gnilka)。大多数天主教圣经注释家认为,从火中经过表示暂时的净化,是庸劣的建筑师在公审判的日子所应受的惩罚。可见无论谁,带着小罪或罪之暂罚逝世后,必须经过暂时的净化。拉丁教父们过于偏重字面意义,认为所提及的火是一种用以清除尚未赦免的小罪的物质之火。参考圣奥斯定Enarr. In Ps. , 37, 3;亚尔的凯撒里训道辞,179;圣大葛利哥里言谈,4:39。
玛,5:26:“我实在告诉你:非到你还了最后的一文,断不能从那里(狱)出来”。耶稣以比喻的方式,警告那不遵守彼此相爱之诫命的人,将来在审判的日子,他们要受到正义的惩罚。在这个比喻中,我们又可将暂时的惩罚解作来世的一种有时限的惩罚境界。戴尔都良以经文中所提的“狱”为地下,以“最后的一文”为“藉着延迟复活而必须消除的最小的过错”(De anima, 58;参考西彼连书信,55:20)。
(三)传承的证据
炼狱存在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教父们的作证。拉西教父们特别利用那些提及暂时的惩罚与来世的赦罪的圣经经文。圣西彼连认为,与天主和好后的补赎者,死后带得完成余下的补赎工夫,而殉道者则已作完了全部的补赎:“一种是以长期的痛苦洗涤己罪,以火炼净灵魂;另一种是以殉道来涤除诸罪与净化灵魂”(书信,55:20)。圣奥斯定将现世应受的暂罚与死后应受的暂罚加以区别:“某些人只在现世忍受暂罚,另一些人则在死后忍受,也有些人在现世与来世均受暂罚,但都是在严厉的最后审判台前”(天主之城,21:13)。他常论及一种纠正性的或净化性的火(ignis emendatorius, ignis purgatorius; Enarr. In Ps. , 37, 3; Enchir. , 69)。按照奥斯定的理论,那些重生于基督,但来不及在现世作补赎的人,如果他们不太坏,那么别人的代祷对他们是有帮助的。他们是介于诸圣者与被罚者中间的一群(Enchir. , 110;天主之城,21:24,2)。古代信友的墓志铭上,有为亡者祈求和平与安息的语句。
自理论言,炼狱的存在基于天主的圣德与公平。天主的圣德要求,惟有完全纯洁的灵魂能进入天国(默,21:27);天主的公平一方面要求,罪罚必须忍受,另一方面要求,以爱德结合着天主的灵魂不进入地狱。因此我人必须承认有一个中间境界,其目的是一劳永逸地净化灵魂,因此是有期限的。(参考圣多玛斯Sent. , 4, d. 21 q. 1, a. 1, qc. 1; 护,4:91)。
二、炼狱之罚的本质
炼狱之罚与地狱之罚相似,可分失苦与觉苦两种。
失苦就是在某一期限中,不能面见天主。由于先已举行的个别审判,这一失苦与永福之确信相连(邓778)。炼狱的灵魂自知是天主的子女与朋友,并且渴望与天主以最密切方式相结合,因此他们更感觉这一暂离的痛苦。
依照神学家的一般意见,除了失苦外,还加上觉苦。拉丁教父们,士林派学者与许多近代神学家根据格前,3:15,认为这外在的惩罚是一种实质的火。然而圣经的证据并不充分。大公会议的宣布顾及不承认净化之火的离异的希腊人士,只论到交净化之罚(poenae purgatoriae),而没有论到净化之火。邓464,693。参考圣多玛斯Sent. , 4, d. 21, q. 1. a. 1, qc. 3.
三、净化的目的
圣多玛斯(De malo, 7,11)告诉我们,尚未被宽赦的小罪藉着由恩宠帮助的完善痛悔而蒙赦免,如同在现世一样。无疑地,这一痛悔在进入炼狱时就已有了。但它并不消除或减少罪之罚,因为在另一世界,没有获功绩的可能性。
在炼狱中,罪之暂罚由补赎之苦(satispassio)来消除,即甘愿忍受天主所给予的赎罪之苦。
四、炼狱的期限
炼狱不会延长到公审判以后——一般意见
遵循最高审判者的决定(玛,25:34-41),将来只有两种境界,即天国与地狱。圣奥斯定宣称:“只在最后的严厉审判以前,有炼净性的惩罚”(天主之城,21:16;参考21:13)。
对于每一灵魂,他的一切罪与罪罚延续多久,炼狱也延续多久。净化工作一完,就被迎入天国的永福中(邓530,693)。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