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教皇国的政治

中古罗马教廷的组织和制度


教宗鲍尼法期八世和法王菲力普之间的政教斗争,史学家们认为教宗鲍尼法斯在亚那尼被围的事件和他的去逝,可以说明是中古时代结束的象征。将会偏重在12-13世纪,教会本身的组织和典章制度方面的情形,内容上,虽为严肃、枯燥一些,但是整个教会的组织结构和典章制度,却是在12-13世纪立下了规模和基础,自然有它的重要性。
自从公元1049年,教宗利奥九世开始,经过一个多世纪,罗马教廷不断的和日尔曼的皇帝们周旋,结果,教廷逐渐的摆脱了皇帝的控制,教会的权力在教宗依诺森三世的时候,达到了最高峰,但是,罗马教会始终没有宣称,教宗依诺森三世是圣人,而将他列入圣品。因为他虽然是中古时代最伟大的教宗,可是,他的伟大是在政治上,而不是在宗教上、圣德上,即便是在中古时代,这样一个政教不分的时代,全教会仍然还能感觉到真正伟大的意义所在。
过去我所谈到的,大都是政治角色方面的罗马教廷,对教会本身的情况都说的不够具体、不够系统。可是,罗马教宗之所以能和日尔曼皇帝对抗,实在是因了罗马教廷本身的潜力,除此之外,罗马教廷的行政组织也是当时西方欧洲最完备、也最具效力的,任何一个世俗政府都不能和罗马教廷相比。总而言之,在教宗依诺森三世的时代,教廷已经建立成一个神权的政府。
在依诺森三世去逝以后,这个神权政府,还继续的在发展,凡是行政、财政、律法等各方面的组织,都有极大的进步,但是,也正在这时期,教会也受到空前的打击,不仅是教会在政治权力上受到攻击,连他的教权也受到严重的挑战。可以毫无疑问的说,中古末期教会权力的衰弱,不仅只是外在世俗政权的压力,而且还受到内部异端的反叛。这段时期异端产生的背景,都源于教会内部的腐败,受到这些异端的刺激和挑战,因而产生了教士们生活的革新运动。因此啊,在政治上,罗马教会的权力虽然一天不如一天,但是在精神上的领导地位,仍然能够屹立不摇,今天,我们先来谈罗马教会的组织和各种制度。
教宗借以统治教会的最高行政机构,我们称为“教廷”。而教廷的组织和行政效力,远远胜过同时代各国国王的“王廷”。组成教廷的人员,包括各种专业职员,各有自己的职分,教廷内,设立了秘书处、大赦部、司法部、财政部四大重要部门。下面就为说明,各部门历史的演变过程,以及所负的责任。
第一秘书处,它经管教廷的各种文件。教宗依诺森三世在位的18年中,保留下来的信件就有六千多封,其他的文件都还不包括在内,也由此可见,秘书处事务的繁杂。有些重要的文件,可能由教宗口述,而由书记官笔录,但是绝大多数,都由职员先按教宗的意思拟成草稿,再由负责的人过目,然后再由抄写的人员缮写,久而久之后,形成了固定的文章体裁,和一定的格式,有些类似我们现在的公文式样,所以需有固定的文章体裁和一定的格式。它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在防止他人的伪造。伪造文书的事,在中古是很普遍的,每一个皇帝甚至是任何一个贵族,都为自己的重要文件,设计出自己的一套格式,使得别人无法假冒。所有的“许可状”下面,也列的有一长串证人的名字,用意也是在防止他人的伪造。伪造地方性的“许可状”危险性比较大,因为证人的名单比较容易求证;至于教宗的文件,伪造就比较的容易了,因为作证的枢机们都远在罗马,要求证也不容易,而且又是费时、费钱的事。为了减少文件伪造的可能性,教廷秘书处一方面在体裁上、格式上和缮写的方式上,制定了一些特征,使得别人不容易假造;另一方面就登记所有发出去的文件,提供给以后查证时的证明。像这种制度,后来都被俗世政府所采取和效法了。
第二个部门是大赦部,顾名思义,就是处理有关大赦的颁布、罪行和罪罚的的赦免、教规的宽免等相关的事务。所以大赦部的职权,大致是有关教会法规的事务。例如教会规定天主教教友不许和非天主教徒结婚,除非教会先免除这条规定;再举个例子,有人违犯了某一条赦令的法律,想要获得赦免,就必须向罗马申请。大赦就是赦免因犯罪而应该受到的惩罚。依照教会的说法,这些罪罚的执行或在现世、或在炼狱,但是教会颁布大赦,目的是在赦免罪罚。想要获得罪罚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悔罪,获得罪恶的赦免,所以呢,没有得到赦罪之前,罚是不能免除的。
第三个部门是司法部,专门处理一切有关法律的问题、以及接受从各地来的上诉。十二、十三世纪的时候,盛行着一种称为“教宗代表”的制度。如果有人向罗马的法庭提出上诉时,可以向教廷申请,指定某法官来处理这事件,教宗当然有委任法官的自由,不过,在习惯上教宗会接受提出上诉的人的要求,而委派指定的法官。在十三世纪的时候,向罗马提出上诉的案件越来越多。也因为向罗马上诉的案件众多,教会法的实际使用也逐渐扩展,当然教宗的权力,也随着教会法的普遍使用而扩展着。
最后谈到的是教廷的财政部。财政部也是四大部门中,事务最为繁杂的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经管整个教廷的财产、查稽考核各地向教廷所交纳的钱粮和捐献。在十四世纪以前,各地负责替教廷收集这一项钱财的人,如果不是当地主教,就是由罗马所委派的代表。以后,教廷在各地设置了较为固定的机构,由专设的征收员负责收集,然后再交由银行负责转运到罗马。十三世纪的中叶,负责转运责任的是圣殿武士会。这时代的圣殿武士会,可以说是西欧最大的银行家,各大都市都有他们的会院。他们与教宗、以及各帝国的皇帝、王公贵族之间的经济来往,这都成为圣殿武士会的主要任务。十三世纪中叶以后,义大利的几个大银行家的业务,逐渐取代了圣殿武士会。当然了,这些替教廷转运金钱的机构,除了应该得到的服务费之外,还能有许多其他的便利,比方说,从收款到支款,这中间有一段很长的时间,他们就可以享有不付利息而能取用金钱的方便。
下面要说明教廷的经济来源。由于教廷组织的逐渐庞大,因此,罗马教宗也像其他的帝王一样,面对着最为严重的经济困难。教会的各种事业和传教活动,再加上教皇国的各项维持费用,都需要庞大的经济来源。罗马教廷必须用各种方法来增加收入,其中有些方法实在令人不敢苟同。十二、十三世纪中所形成的各种异端,以及十六世纪以后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他们之所以兴起,教廷的经济政策,是其中重要的导火线之一。
教廷经济的主要来源,是罗马教会的私有财产,也被通称为“圣伯多禄的财产”。庄园的收成、城镇的赋税、附庸的捐献,这是每年固定的收入,除了这些以外,还有教皇国内的过桥费、市集的营业所得税、纠纷的调解费等,也都是可靠的财源。总而言之,教宗既然是封建领主,他的财税来源,自然也就和其他的封建领主一样,主要的是来自土地。除了因为有土地而有的收入之外,教宗还有很多其他的经济来源,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七种,第一种是从来自属于教廷直辖的修道院,他们每年向教廷做固定金钱的捐献。这种捐献形成的背景是这样的,自从第九世纪开始,许多修道院为了摆脱地方主教或封建领主的控制,要求直接属于罗马教廷管理,为了这项特权,修道院就向教廷捐献,虽然每座修道院缴付的捐献不多,但是这样的修道院数目不在少数,那么捐献的总额也就可观了。
第二种捐献称为“伯多禄的便士”。最早在第十世纪,起源于英格兰,每户每年固定捐一个便士给伯多禄的继承人,所以就称这块便士是“伯多禄的便士”。所以在十二世纪时,传到了挪威、瑞典、丹麦、波兰这些北欧国家,许多地区的征收人员,常把征收所得归入私囊,罗马实际得到的不到十分之一。
第三个经济来源,是来自各国的君王、贵族们的贡献。打从13世纪的末期,葡萄牙、卡斯提尔、亚拉冈、西西里和英格兰都承认教宗是他们的主君,每年必定有贡献。英王每年的贡献是一千马克,在当时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数字,不过有时有些国王也不作这贡献,所以这种收入并不是十分可靠的。第四个经济来源,是来自各地主教自由捐献的补助金,只要教廷有所急需时,就会要求各地的主教向教廷奉献的。第五项来源,是来自教士们的所得税。原本这里税收的所得,是为了支援十字军而设,在十字军第三次东征时,英王亨利二世和法王菲力普二世,都向各自国内的教士和教徒征收称为“十一税”。1199年,教宗依诺森三世为了推动第四次十字军,曾经向教士们征收“十一税“;教宗额我略九世的时候,甚至也征收这种“十一税”,来维持去讨伐腓特烈二世的战费。从此以后,只要教廷有任何的紧急需要,就下令要征收教士的捐献,可是,实际上,教廷并没有能够获得全部的捐税,各地的君王和地方上的封侯,往往也能分享到很大的一份。
第六种来源是从新任命的主教、或则由罗马任命或批准重要的修道院的新院长后,所作的贡献。金额大概相当于主教在教区内,或是修道院一年内的收入,这是一个很重的负担。与这贡献有关连的,还有一种称为第一年税,这种税是新祝圣的神职人员就职以后,要将第一年的收入,捐献给教宗。
第七种经济来源是,百姓向罗马法廷上诉,或是申请某种许可的时候所作的捐献;再就是要求赦免某种罪过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捐献。有关这种捐献的种种问题,这种捐献对教会的不良影响应该说为后来的事情埋下了伏笔。
中古时代的罗马教廷的行政组织分为四大部门,有秘书处、大赦部、司法部和财政部,教廷有六种经济来源。还有第七种经济来源,它是来自向教廷的法院提出上诉的人,或是申请某种许可,以及要求赦免某种公开的罪恶的人,向教会所作的捐献。教会史中最被人抱怨的,被视为教会敛财的手段的,就是与大赦有关联的奉献。为了能获得大赦,教友必须先获得罪赦,然后去履行教会所指定的某些善行。中古时代,最显著的善行就是参加十字军,但是有一些人无法亲身参加十字军,那么就可以,以奉献金钱来代替。除了这个之外,当教会需要筹募金钱建造教堂或是其他的慈善事业时,往往也都会颁布大赦。公元1300年,教宗鲍尼法斯八世颁布这一年为“圣年”,凡是到罗马去朝圣的人,都能获得大赦。虽然捐献并不是得大赦的条件,但是到罗马朝圣的教友,慷慨捐献的金钱相当可观。从此以后,放大赦的名目逐渐增加,无论是那一位主教,为了他教区内的某些需要,都可以请求罗马在当地颁布大赦的特权。因为捐献金钱和求得大赦,在形式上有着明显的关系,无怪乎使人误认为,大赦是用金钱买来了。
罗马教廷除了中央的四大部门之外,为了统治整个教会,逐渐形成了一套教廷驻外使节的制度。借着教廷驻外使节,教廷的命令可以下达到整个教会,我们就以教宗依诺森三世的时候为例子,就有三种不同的种类,种类不同,身份不同,权力也就不同,就让我把这三种教廷使节为您做个说明。
第一种,我们称之为本地大使。教廷往往是指定某些教区的总主教,担任教廷驻当地的大使,因为他们本身都是土产的,所以就有了本地大使的称号。像西西里的教廷大使,不是神职人士,而竟然是西西里的国王本人,也就是说国王兼任教廷大使,能够直接控制当地教会,当然也就减弱了教廷在西西里的权势。好在西西里只是一个少见的例外,一般的情况下,都是由神职人员担任教廷大使。十一世纪中叶以后,教廷在各地区的权力日益膨胀,这些本地大使的实际权力也随着减低,最后也就只剩下一个名誉上的头衔而已。
第二种使节是真正从教廷派遣的使节,专门为了某种特别的任务。像代表教廷参加新登基国王的加冕典礼、或是调解某地的纠纷、或处理某种特别的问题等等。比如英国的约翰王和教宗依诺森三世有了冲突时,教廷曾经多次的派遣使者,去处理相关的问题,这种具有特使身份的使节,起源于第十世纪。第三种使节,称之为全权大使。由教宗任命,具有枢机主教资格的神职人员担任。在任期内,他是直接代表教宗,如同教宗亲临于当地,全权大使所作的任何决定是不能上诉的。
现在来探讨教廷为了统治管理上的需要,订定了一套法律制裁的制度。我们知道违反教会的法律,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良心上应该负责任的。而解除这种良心责任的方法是忏悔。但是,对冥顽恶劣、屡教不改的罪人,教会另有方法,强迫他就范,最为通行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惩罚称为开除教籍,也称为“出通功”。一个被开除教籍的罪人,不但不能享受教会给的特权、领受各种圣事,而且也被社会所遗弃,亲戚朋友也不再与他交往,财产也要被没收充公,债权也被取消;如果是一个封建领主,被教会开除教籍,附庸们就不必再履行对他的种种义务了;假若是一个国王被开除了教籍,那么全国大臣及百姓,不必再对他效忠服从了。各位还一定记得,日尔曼的腓特列一世和英国的约翰二世,他们曾经先后被开除教籍,造成国内贵族的反叛和人民的离心。欧洲各国的政府,对被开除教籍的人也都采取法律的制裁。像在法国,若是有人被开除教籍超过了一百零一天,还不公开悔改的话,政府就会没收他的财产;在英国,就只有四十天的期限;在瑞典,被开除教籍一年以上而不悔改的人,政府会处以死刑;而在日尔曼、西班牙、义大利和波兰的政府,对被开除教籍的人,虽然不采取任何行动,但是也都明文规定,禁止他们在法庭上抗辩、禁止携带武器、禁上男婚女嫁、或经营任何业务。最后,被开除教籍的人,到死还不悔改的话,那他也不可以安葬在教会的墓园内。
第二种制裁的方法是,停止一切宗教活动,也可以说是一种“集体性的被开除教籍”。它所根剧的是日尔曼的法律原则。他们认为,社团应该对社员的行为负责。因为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尤其是身为领导的人,特别是帝王、公侯有很大的责任。教会如果下令停止某一个地区的一切宗教活动,意思是指举行弥撒、施行圣事和所有有关宗教的仪式,都被禁足。这种禁令,虽然早在第四世纪就已开始,但是,要到教宗依诺森三世时,才普遍的使用。有权下令停止一切宗教活动的人,除了罗马教宗和大公会议之外,各地方主教、总辅祭和主教座堂的教士,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都可以下令停止一切宗教活动。那么停止一切宗教活动的期限是多长呢?通常是一年或两年,但是,在义大利,有一个名叫曼都亚的城帝,被判停止一切宗教活动,竟然长达33年之久。禁令也有轻重的不同,一般的情况下,教堂虽然被封闭,宗教活动停止,但是领洗圣事和病人的临终傅油礼,则仍然许可施行的,而禁区内的修道院,只要外人不参加,仍然可以举行各种宗教仪式。根据历史的记载,处罚最严厉的一次,是1208年到1213年,教宗依诺森三世对英国约翰所下达的那一次,连修道院也一律包括在内,真正是一次全英国,全面性的禁止一切宗教活动。
另外还有一种禁令是专对某人而发的,也就是说,只要是某一个罪人所在的地方,该地方就处罚,停止一切宗教活动。最出名的就是对异端派胡斯的禁令。为了不给地方居民添麻烦,他经常在郊外空旷的地方居留和讲道。
第三种处罚,称为“宗教裁判”或“异端裁判”。按照教会法的规定,法庭接受案件,可以有两种方式,或是由教区的总辅祭提出告诉、或是由私人提出告诉。这种法庭的制度,对异端案件来说,并不尽有有效,也不实际,因为总辅祭事务繁杂,而私人或对异端同情,或是畏惧对方的报复,大多是不敢提出告诉。公元1184年的“凡罗那会议”下令各地主教,在辖区范围内,主动去调查异端份子而提出告诉,但是主教也因为教务繁杂而无暇兼顾。亚尔比异端在法国南部漫延时,教宗依诺森三世曾经派遣特使去领导劝化的工作,对于冥顽而不悔改的人,教宗的特使有权将他逮捕,交付法庭去处理。亚尔比异端平定以后,教廷的特使,仍然继续主持对异端者的审讯,这就是宗教裁判的起源。1233年,教宗额我略九世更成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机构,专门对付异端者、或是其他重大的罪恶,像施巫术之类的罪行。刚创立的方济会和道明会的会士,接受教宗的命令,主持这些机构,他们到各教区,设立调查局和特种法庭,这些机构直属罗马教廷,不必受地方主教的节制。
宗教裁判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拯救那些相信异端者的灵魂;第二个是防范异端邪说的蔓延。为了达到这两个神圣的目的,任何方法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如果发现某人有异端的嫌疑,裁判所立刻将有嫌疑的人逮捕,进行进一步的审问。如果审问后,确实是个异端者,他必须忏悔履行判定的处罚,像朝圣、罚款、当众接受鞭笞、或是坐监一段时间;如果审问的结果,并不是异端份子,当然就可获得释放了。被判定为异端的人,也丧失了他的财产权,他的财产通常是由俗世的政府和教会平分。但是在法国,却是由法国国王独得,法国国王之所以支持宗教裁判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不是异端者,但是又拒绝承认的时候,刑求是通常惯用用的方法。宗教裁判之所以受人批评,原因也就在用刑求的残酷方法。如果悔改以后又再重犯的异端者,就由教会交给俗世的政府处以火刑,用火绕死。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宗教裁判庭很不仁道,但是我们要知道,中古时代的人视异端是和现代人不同的。异端是直接反叛的罪,同时,异端又非常容易蔓延,是毁灭人类灵魂的毒瘤,因此他们认为宁可连累少数的无辜者,也不说让毒瘤蔓延。虽然难免有少数的审讯者,让私人的贪念和报复影响到他们的判决。虽然宗教裁判的目的是纯正的,但是,站在历史的立场,我们不能不说宗教裁判是一个坏制度,因为它所用的方法,有形求逼供、或将异端者交付给俗世的政府、采用火刑等,完全违反了教会自己的原则 使得教会也犯下了“双重道德”和“伪善”的罪名。
我们得承认,教会在历史上为人所诟病、批评的真面目,这也是教会本身面对历史、面对未来,而要不断的革新净化的一面。我们有着为圣教会、为教宗、主教们祈祷的责任,让我们的教会日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繁荣发展下去。
那么,中古时代的故事都介绍完了,教会的历史也进入了中古时代的第三个时期。第三个时期是教会的衰落期,也可以说是教会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因为这个时代的故事和15世纪的宗教改革以及教会16世纪的革新密不可分,所以就将这部分内容放到了第三部分中去介绍。中古全盛时期就此落下帷幕了,迎接我们的是文艺复兴时期。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