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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
第十四章(29) |
关于丧仪和食物的规则 14:1 你们是上主你们天主的儿女。你们不应为死者割伤自己,不应将头顶剃光, 14:2 因为你是属于上主你天主的圣洁人民,上主由地上的万民中,特选了你做他自己的人民。 14:3 凡是可憎恶之物,你不可吃。 14:4 你们可吃的走兽如下:牛、绵羊、山羊、 14:5 鹿、羚羊、黈鹿、野山羊、臆羚、野牛和野羊。 14:6 走兽中,凡有偶蹄分趾而又反刍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14:7 但是在反刍或有偶蹄分趾的走兽中,你们不可吃的:有骆驼、兔子和岩狸,因为它们虽反刍,蹄却不分趾,对你们仍是不洁的。 14:8 至于猪,虽有偶蹄,却不反刍,对你们也是不洁的;你们不可吃这些走兽的肉,也不可摸它们的尸体。 14:9 水族中你们可吃的如下:凡有鳍有鳞的,都可以吃; 14:10 凡无鳍无鳞的,都不可吃;这一切对你们都是不洁的。 14:11 凡是洁净的飞禽,都可以吃。 14:12 飞禽中不可吃的:有鹰、鹗、秃鹫、 14:13 鸢隼、鵰类, 14:14 凡乌鸦之类, 14:15 驼鸟、夜鹰、海鸥,凡苍鹰之类, 14:16 小枭、鸱枭、白鹭、 14:17 塘鹅、鸨、鸬鹚、 14:18 鹳鹭类、戴胜和蝙蝠。 14:19 凡有翅的昆虫,对你们都是不洁的,都不可吃。 14:20 凡洁净的飞禽,都可以吃。 14:21 凡自死的动物,你们不可吃,却可送给在你城内的外方人吃,或卖给外邦人,因为你是属于上主你天主的圣洁人民。不可煮羊羔在其母奶之中。 什一的献仪 14:22 你每年在田地内播种所得的出产,应缴纳十分之一。 14:23 你应在上主选定为立自己名号的地方,于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那五谷、酒、油的十分之一,及你的头胎牛羊,好使你能学习着常敬畏上主你的天主。 14:24 如果为你路途太远,你不能把十分之一之物运去,因为上主你的天主选定为立自己名号的地方离你太远,那么若上主你的天主降福了你, 14:25 你可以把物品换成银钱,手中带着银钱,往上主你的天主所选的地方去, 14:26 在那里可随意用银钱买牛羊、清酒和浓酒,以及你愿意要的,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喝,与你的家属一同欢乐; 14:27 但在你城内的肋未人,你不可忘记,因为他在你中间没有分得产业。 14:28 每过三年,你应取出全部出产的十分之一,储藏在你城镇内, 14:29 那没有与你分得产业的肋未人,和在你城镇内的外方人、孤儿、寡妇都可来吃喝,得享饱饫,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业上降福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