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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
第二章 人的团体 |
第一节 人与社会
人不能离群而独居,需要社会生活,这不是什么附属品,而是人性的需要和要求;在同他人的来往中,藉彼此交谈和互相服务,能发挥自己的潜力,善尽自己的职务。
社会是由人遵照团结的原则,在有组织的形态下所组成的团体,它是可见的,也是精神的。在时间上它是持久的,它继承过去的,准备未来的,其中每一个人都是继往者、又是开来者,所以每一个人都该服从他所参与的社会法则,尊重该社会上负责公益事业的权威。
有些社会,例如家庭或民众团体,更直接符合人性,为人是必要的。为奖励更多的人参与社会生活,人该酌情成立有益的联合会或社团,为达成经济、文化、社会、运动、休闲、职业、政治等各方面的目的。
社会化也能带来一些危险,如果政治干涉过分,就能威胁人的自由和开创力。根据教会道理,高层社会不该干预低层社会的内政,剥削它的职权;但该在必要时支持它,在公益上帮助它调整它与其它社团的活动。
第二节 参与社会生活、服从合法权柄
大家生活在一起,倘若没有合法的权柄公布法律、维持秩序、促进公益,大家便无法度安定幸福的生活。
伦理界所需要的权柄来自天主。圣保禄宗徒致罗马人书上说:“每人要服从上级有权柄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罗十三1-2)。
第三节 公共利益
人不能离群而独居,由于人的社会性,在每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自然会产生关系,为此公共福利必须注意社会上使个人或团体达到完善地步的生活条件,为达成此任务,它必须拥有下列三个基本要素:
(一)对个人的尊重:拥有公权柄的政府执政人员,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社会也有义务准许它的每个会员能实践他的天职。
(二)公共福利该谋求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在不同的私利中哪些更促进公共福利,由执政者来裁决;但必须使每一个人获得他所需要的利益,使他能度一个人的真正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劳动、休闲、教育、文化咨讯和建立家庭等权利。
(三)公共利益要带来平安,就是正义秩序的建立和安定。
第四节 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社会上每一个人或团体,都能获得他应得的一切。社会正义与公共利益和政府行政密切关连,为实现社会正义,必须满足下列三条件:
(一)尊重人格:尊重人格的超越地位,才有社会正义,人格象征社会的最后目的,必须加以维护,这是造物主赋予人的任务。尊重人的人格,包括着尊重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比社会在先,是任何权柄的伦理合法性基础,凡拒绝承认此权利的法律,就是摧毁此伦理合法性,教会有义务予以驳斥。至于个人方面,每一个人该把他人视为是另一个自己,尊重他的人格如同尊重自己的人格一样。
(二)维护人间的平等和差别:众人都是天主按自己的肖像创造的,并赋给他们有同样理性的灵魂,有同样的本性,同被基督受难所救赎,同被召叫参与天主的永生,为此大家有同等的地位。人类的平等就建立在人的地位和由它而来的权力上。
人来到世上,并不拥有他所需要的一切。为发展他的神形生活,他需要他人。可以看到人在年龄上、体力上、知识和伦理的才能上、利益的交换上和财富的分配上是有差别的,智能的分配并不平等。这些差别是在天主的计划中,他愿每一个人由他人接受他所需要的,那些有特别才能的,应该同那些需要的人共享利益。这些人间差别也迫使人慷慨共享。在世上也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伤害千千万万的人,这完全违反福音教训。
(三)促进人间的休戚相关:休戚相关特别表现在利益和工作上,也指负责促进更公平的社会秩序,藉以化解人间紧张,解决人间冲突。
社会经济问题,只有藉着各种休戚相关来解决,比如藉着贫富间的休戚相关、工人间的休戚相关、包揽工程者和属员之间的休戚相关、国际间的休戚相关、民族间的休戚相关。尤其国际间的休戚相关,为世界和平非常重要。
休戚相关是基督信仰的美德,它注重物质利益的分享,更强调精神利益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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