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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
第六章 第五诫:毋杀人 |
第一节 第五诫命人尊重他人的生命
一、人命关天
人的生命是天主创造的赋给的,他同造物主天主,常有一种特殊关系,天主是他的惟一目的,只有天主是他的主宰。从始至终,任何人在任何环境中,都无权杀害一个无罪者的生命。所以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是天主赋给人的无价之宝。为此,人也特别重视自己的生命、特别保护它。人在危急时,什么金银财宝都肯舍弃,就是为保住自己的命。人对自己的生命如此重视和爱护,当然也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和爱护。天主也训示我们,要尊重爱护他人的生命。中国人也常说:“人命关天。”
二、圣经上的证明
关于尊重人的生命,禁止杀害人命,圣经上说得很清楚。创世纪上记载,加音杀死他兄弟亚伯尔后,天主就宣布了手足相残的罪大恶极。天主向加音说:“你做了什么?你兄弟的血从地里向我喊冤,你在世上是可诅咒的。”(创四10)。又说:“谁流人的血,他的血也要被人流。”(创九5)。旧约圣经上常以血来象征人的生命,这教训为任何时代都是必要的。救主基督在山中圣训中提出不要杀人的诫命外,还加入不要忿怒、怀恨及报仇的禁令,而且更进一步,还要求门徒们要爱仇,祂自己被人捉拿时也没有自卫,反而命伯多禄宗徒收剑入鞘。
根据圣经的教训,故意杀害无罪的人,严重相反人的地位、自然律和造物主的尊严。所以杀人的禁令是普遍的,不分时代,不分地区。
三、合法自卫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自卫,并非杀人禁令的例外,因为杀人是故意攻击人故意杀死对方,是极严重的罪恶。合法自卫是为保护自己的生命,才被逼反击攻击自己的人致死,并未存心杀害他。爱护自己的生命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所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是合法的,比如当人的生命,处在被攻击的极大危难中时,如不先反击攻击者致死,一定会被攻击者杀死,在这种情况下,受攻击者为自卫起见,可以先反击攻击者致死,没有罪恶。但如能先打伤攻击者,即可免除生命危险时,就只能打伤攻击者,不该杀死他。
负责保护他人的生命和家庭及社会福利的人,负有合法保卫他们的权利和严重义务。为保卫社会大众的公益需要,对违法者应予以公正制裁。在这种名义下,教会的传统训诲承认合法政府,可按罪恶的严重性、予以相称的惩处,必要时可处以死刑。基于类推的理由,国家执法者有权调动国家军队,击退侵略自己国家的敌人。
惩罚的首要目的,是为补偿由罪恶引起的混乱。犯法者若愿接受惩罚,惩罚便产生赎罪的价值。惩罚的另一目的乃为保障公共秩序和大众安全。惩罚也有治疗价值,倘若能帮助犯人悔改。
倘若用不流血法,就能保障大众的生命和安全,不受侵犯,又能保障公共秩序,当权者就该运用这些方法,因为更适合于人的地位和公共福利。
第二节 第五诫——禁止杀害人的生命
第五诫禁止一切直接间接杀害人生命之事,比如杀人、堕胎、安乐死、自杀、伤人、打架、争吵、恨人、报仇等恶行。
一、杀人
直接故意的杀人,是非常重大的罪恶,因为人的生死大权,不操在人自己手中,人无权决定自己和他人的生死,而是操在天主手中。杀人是侵犯天主的主权和被杀者的天赋人权。中国人也常说:“人命关天”,即不可杀害之意。如果有人严重侵犯你的权益,你可诉诸国法,请代主持公道,不可擅自加以杀害。杀人方式很多,比如枪杀刀杀毒沙和堕胎等。方式虽多,后果则相同,同为严重恶行。
杀父母、杀兄弟、杀配偶,由于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是特别严重的罪恶。
由于优生或公共卫生的顾虑,都不能使任何杀人罪为合理为无罪,即使政府命令如此,也同样是严重罪恶。
任何有意间接致人于死亡危险中、或社会方面容忍能引人陷于死亡悲惨环境里,而不设法予以改善、或在商业上出售引人饥饿致死的物品,都是非常可耻的间接杀人罪,是可追究的严重罪行。
二、安乐死
就是使患绝症受苦的病人,服用某种药物而不感觉痛苦而死亡,以免他再苟延残喘的活着受苦。这种做法是违反道德的严重罪行,既相反人的地位和尊严,又侵犯掌管人生大权的造物主天主。这种杀人行为,应常受谴责和排除。
对不堪负荷的、危险的、特殊的医药治疗过程,予以停止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放弃上诉治疗过程,让病人自然发展。这种决定可由病人自己做主。倘若病人已无力决定,就由他的父母或至亲或监护人代为决定。
即使死亡逼近了,对病人应得的正常医药照顾,仍需继续进行,不能合法间断。
为临终病人使用止痛药,以减轻他的痛苦,是合法的,即便有冒缩短病人生活时间的危险,也是许可的,因为毫无促其早死之意,只是为减轻他的痛苦。
三、自杀
每人在天主前该照顾自己的生命,因为是天主把生命托付给人,天主是人生命的最高主宰,我们该怀着感恩之心接受这生命,为光荣天主,并为灵魂的得救而保护这生命。要知道我们只是生命的管理人,并非生命的主人。
自杀相反人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然倾向,与人自爱之心严重冲突;同时也相反爱人之德,因为严重破坏同家庭、国家及人类团结一致的关系,我们对他们负着责任。自杀也是不智之举,因为自杀并不能解决自己的难题,反而为自己的家庭制造出新难题,大家都不以为然,因国人常说:“他一时萌短见,看不开,才出此下策。”此外自杀更是冒犯天主,侵犯天主对人生命的主权,因为人对自己的生命没有主权,只有保护的任务。人的生死大权,掌握在天主手中,不在人自己手中,人无权为自己定生死时间而予以结束。故意帮助他人自杀,也是违反道德的恶行。
因严重的精神混乱,心神惨痛,或深怕受苦、毒打而自杀,可减轻自杀责任。
四、伤人、打架、争吵、恨人、发怒
伤人虽不致人于死地,但对人的生命仍是重大威胁,既侵犯天主对人生主权,又侵犯被害者的人权。伤人的方式很多,比如以刀枪棍棒毒物伤人,或以现代社会上一些更加可怕的方式伤人,即自己本身或引诱他人吸毒、酗酒、淫荡、嗜赌等,都是伤害人身的恶行,而且违反中国文化。孝经上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可见这样伤己伤人,还违反孝道。
打架、争吵、发怒、怀恨、记仇等行为,虽然不似杀人、伤人之严重,但也是伤爱德,违反基督圣训的恶行,以致大家无法和睦相处、幸福的生活。这是基督信徒应该戒绝之事。
五、报仇
报酬是一般俗人的想法和作风,是违反天主的诫命和耶稣圣训的严重恶行。耶稣向门徒们说:“你们不要抵抗恶人。如果有人打你的右颊,你把左颊也转给他。你们应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儿女。祂使太阳上升,光照善人,也光照恶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你们若只爱那爱你们的人,你们还有什么赏报呢?税吏不是也这样做吗?你们若只问候你们的弟兄,你们做了什么特别的呢?外邦人不是也这样做吗?所以你们应当是成全的,如同你们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样。”(玛五39,44-48)。
不但主基督教诲我们爱仇,不要报仇,而且中国正统文化也是这样教导我们。我国先哲告诉我们,为人处世要做君子,不要做小人。又告诉我们,君子以德报怨,小人以怨报德,意思是说,君子爱仇,小人报仇。又说:“冤仇宜解不宜结。”至于所谓“父仇不共戴天”,或“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之说,是小说家的偏差渲染,因为小说家不讲报仇,小说就写不下去了,没有材料可写了。小说家的说法,并非为人处世之道。请想一想,如果大家都报起仇来,冤冤相报,何时得了,人还有和平日子可过吗?
第三节 尊重人的地位、人格及心灵
第五诫不仅命人尊重他人的肉身生命,不要加以杀害,而且命人尊重他人的心灵、人格和地位,不要加以伤害。
一、尊重他人的心灵生活、戒立恶表
恶表是引人作恶的一种状态,立恶表就是引诱他人陷于罪恶或不良习惯,使人心灵败坏。倘若引人犯重大过失,这种恶表就构成大过。
恶表的严重性,可能来自恶表者的权威影响,也可能来自接受恶表者的软弱。主基督曾谴责立恶表之人说:“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十八6)。倘若恶表来自教诲人者,罪过就更重大了。主耶稣曾斥责经师和法利塞人,为外披羊皮的凶恶豺狼(玛七15)。
恶表也可能来自现代法律、制度、风气和舆论,导致风俗习惯、宗教生活、伦理道德和社会人情,日趋低落而败坏。
恶表是难免的,但是立恶表的人是有祸的(路十七1)。基督信徒应严加防范,不要为人立恶表,也不要受恶表的影响。
二、保重身体健康、预防不测危险
生命和身体健康,是天主赋给人的宝物,在衣食住行卫生和劳动上,人应予以合理照顾,为自己为他人为公益都是有益的;但该堤防、不要把身体的健美和运动的成功偶像化,却该节制各种过度的关怀,例如妄用食品、酒类、烟草和药物等。那些在酒醉中驾驶的人,将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中,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道路上、海洋中、天空中,是有严重过失的。
用香料对人生命和健康,产生严重伤害;除在狭义的治疗处方外,将构成严重罪恶。制造或贩卖此种香料,也严重违反道德律。
三、对人的科技实验须符合人的人格和道德律
基本的科学研究和实用,指明人的主权来自天主的赋与。对个人和团体所作的科学、医药和心理学的实验,可成为宝贵的资源,只要在为人服务上,有益于病人的治疗、大众健康的进步和公众整体的发展;但它们只凭自己不能指出人存在和进步的意义,因为科学和技术是为人安排的,由人起源和发展;从人与人的道德价值上才找到它们的目的、指向和它们的范围与限制。
想藉科学研究实行道德中立性,是虚妄不实的,因为决定方向的标准,不能由单纯的技术效果来决定,也不能从牺牲一方而有益于它方的功用来决定,更不能由主要的观念学来决定;科学技术为它本身的内在意义,要求尊重伦理道德的基本标准,他们该为人的地位、人格、人的权利和人整体的真实福利而服务。俾能符合天主的圣意和计划。
对人的研究和试验,不能使违反人的地位和道德律的行为合法化。倘若对人的实验,为人的生命、体格和心理的完整,产生不平衡的或不可避免的危险时,是违反道德律的。此外对人的实验,倘若没有该人的或他的监护人的明显同意,是不符合人的地位的。
四、移植器官
关于移植器官,倘若捐赠人或他的监护人没有表示明显同意,是不道德不可行的。移植器官如能符合道德律,是有功用的,只要捐赠人在体格和心理上所受的伤害、与受捐赠人所寻求的利益相称。倘若移植器官能直接引起失效的残缺或死亡,是不道德不许可的;或者移植器官,只为延缓他人的死亡,也是不道德不许可的。
五、刑求、用酷刑、切肢
审问犯人时,对他的身体和精神使用暴力,为使他招供,或用酷刑为惩罚犯人,或为恐吓反对者,或为解恨,都是不道德和对人的地位不尊重;在治疗病人的药方以外,对无罪者故意实行切肢、残缺,严重违反道德律。
在过去的时代里,政府为维护法律和秩序,曾公开使用酷刑,教会牧人并未多加谴责,却常教导实行宽仁和怜悯政策。在现代社会里,那些酷刑为维持公共秩序已不重要,也不合乎人地位的合法权利,应予废除。
六、对亡者的尊重
应注意照顾临终的人,助他平安度过最后的时刻,亲人们要为他祈祷支持他,使他在适合时期领受终傅圣事,准备去见天主。
要以尊重和爱心,对待亡者的遗体,相信他要复活。埋葬亡者的遗体是一种慈善工作,是对天主的子女和圣神宫殿的尊重。
出自法律的要求或科学研究而验尸,并不违反道德,是许可的。死后免费捐赠器官,是合法的,也是有功的。
教会许可火葬,只要没有相反肉身复活的道理在内。
第四节 维护和平
一、和平的需要
为尊重和发展人的生命,需要和平。和平不是单纯的没有战事,也不局限于相对武力的保持平衡,而是人内心的平安,人类利益的维护,大家自由的交往,人的地位受到尊重,弟兄姊妹情谊的不断实践。所以和平是秩序的安定,正义的成果,爱德的效果,基督和平的影像和成果。
二、躲避战争和自卫战
任何战争对人的生命财产所带来的破坏难以估计,国家的民众和政府都应设法躲避战争。
倘若战争的危险发生了,国际间没有一个有力权威能予以制止,用尽各种和平调解也无效,这时被威胁的国家,有权作合法自卫,但须符合道德律的严格条件如下:
1.侵略者对国家所带来的伤害是持久的、严重的、一定的。
2.各种阻止战争的方法都已无效。
3.自卫有成功的条件。
4.用武力自卫所带来的祸患和混乱,低于被侵略而带来的祸患和混乱,可用现代方法作此评估。
以上是义战的传统要素。为评估符合道德律的义战条件,应由负责公共福利者作明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全国民众负起保卫国家的责任。
那些奉献自己保卫国家的军人,是全民的安全和自由的保卫者。倘若他们完成了任务,对国家的公共福利和维护和平确实尽了力。倘若偶尔有人,按良心的指示,拒绝使用武器,他们有义务用其它方式、为国家服务。
三、道德律在战争中
教会的训导和人的理智都声明,即使在战争中道德律也常是有效的,对于不战争的人、伤兵和俘虏,应予以尊重和人道待遇。消灭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少数民族,都是受严重谴责的重大罪恶。人有义务拒绝服从消灭其他种族者的命令。在战争中不分青红皂白的破坏全城、全区和其中的住民,是相反天主和人性的罪恶,应坚决予以谴责。现代战争的危险,就提供犯上诉罪恶的机会,因为他握有科学武器,尤其是原子生物及化学武器。
四、储藏武器、军备竞赛、制造和买卖武器
储藏武器为许多人好像是阻止偶发战争的方法,实在是自相矛盾,那样的方法严重危害道德律。
军备竞赛并不保证和平,离消除战争之原因尚远,反而冒加重战争的危险。花费大量金钱,准备常新武器,阻止援助贫穷民族,限制各民族发展。过度武装自己,增加冲突原因,冒宣扬战争的危险。
制造和买卖武器,触及国际公共福利,各国政府应予以规定管制。寻求短期的私利或集体利益,不能使激励暴力和国际冲突,以及危害国际法治秩序的企业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