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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教会法令(OE) |
论保存东方教会的精神祖产 |
5 历史、传统和许多的教会制度,都清楚地证明东方教会对整个教会的偌大贡献 (五)。因此,神圣公会议不仅对这项教会的精神祖产,寄以应有的重视与合理的赞赏,而且坚决视为整个基督教会的祖产。于是,郑重声明,东方教会,一如西方教会,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依照固有的特殊纪律自行管理,因为这些纪律由古代已被推重,比较适合所属信友的风俗,而为谋求灵魂的利益亦较为适宜。 6 所有东方人士要知道并要确信,他们时时可以并且应该保存自己的合法礼仪及自己的纪律,只要为了他们整体的进步,才可以有所变更。所以,东方人士必须尽忠遵守这一切;他们应该逐日加深了解他们的事情,并获取更完善的习惯;假如为了时代或人事的环境,他们无故而放弃了,必须努力再恢复先人的传统。那些为了职务或宗徒使命的缘故,与东方教会或教友经常发生关系的人士,应该依照所尽职务的重要性,对认识通晓东方的礼仪、纪律、学说、历史及东方人士的性格,都要用心学习 (六) 。 在东方地区及东方信友中工作的拉丁礼仪修会及团体,为了传教的更大效力,尽可能中,极宜成立东方礼会院或会省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