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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教会法令(OE) |
论圣事纪律 |
12 神圣大公会议确认并赞扬在东方教会所通行的、有关圣事的旧有纪律,以及有关施行圣事的惯例,并希望在必要时,予以恢复。 13 在东方教会中由古代即已通行的、有关坚振圣事施行人的纪律,应完全恢复起来。所以,只要使用宗主教或主教祝圣的圣油,司铎们即可施行坚振圣事 (十四) 。 14 所有东方司铎,都可以有效地,与圣洗圣事连同或分开,为任何礼仪的信友施行坚振圣事,连拉丁礼信友也包括在内;但为合法性,则应遵守公法及特殊法之规定 (十五)。拉丁礼的司铎,根据其对施行这件圣事所享有的权力,亦可为东方教会的信友施行,但不得损 害其礼仪,并为合法性,应遵守公法或特殊法的规定 (十六) 。 15 教友们有责任参与主日及庆节的圣礼,或依照其本礼仪的规定或惯例,参与 ‘赞颂天主’课典。为便利信友满全这项责任,特别规定满全这项法律的有效时间,从主日或庆节前一日之下午即开始,直到主日或庆节的终点 (十八) 。切望信友们在上述日期,甚至更多次,或每日恭领圣体 (十九) 。 16 因为在同一东方地区或领域内,多种个别教会的信友经常杂处在一起,无论任何礼仪的司铎,只要有本主教不加任何限制而依法授与的听告解权柄,则此权柄在授权人的管辖区内,为同一区域内的各处及任何礼仪的信友都有效,除非当地主教对自己礼仪的地区,有明文禁止 (二十) 。 17 为使神品圣事的古代纪律在东方教会中重新通行,本届神圣公会议切望把终身执事制度,在已不通行的地方,恢复起来 (二一)。至论五品、低级神品,以及其权利与义务,应由每一个别教会的立法当局予以处理 (二二) 。 18 为预防东方天主教徒和东方受过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间的无效婚姻,并为谋求婚姻的稳固性与神圣性,以及家庭的和睦,本届神圣公会议决定,为此类婚姻必须遵守的法定仪式,仅属于合法性;只要遵守依法应守的其他事项,有圣职人员证婚,已足使婚姻有效 (二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