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
东方公教会法令(OE) |
结语 |
30 神圣公会议对天主教会东西两方积极而有绩效的合作,表示极大的欣慰,同时声明:上述一切法律措置,是根据目前情况而制订,直到天主公教与分离的东方教会共达于圆满的融和为止。 在此期间,谨请东方的与西方的所有基督徒,热切而有恒地,甚至于每天向天主祈祷,使能靠着天主圣母的助佑,大家合而为一。又要祈祷,使各教会中因着坚毅承认基督圣名,而受苦受难的许多基督徒,能得到施慰圣神的圆满鼓励与慰藉。 愿我们全体以兄弟之情,彼此争先以礼相待 (罗:十二,10) 附注 (一)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年十一月三十日Orientalium dignitas谕令,见良十三实录十四卷,二O一 --二O二页。 (二)圣教宗良九世,一O五三年In terra pax 谕令Ut enim 节;教宗依诺增爵三世,一二一五年,第四届拉特郎大公会议,第四章:Licet Graecos;一二O六年八月二日Inter quatour 谕令:Postulasti Postumodum 节;依诺增爵四世,一二四七年八月廿七日,Cum de cetero 谕令;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谕令的绪言;尼各老三世,一二七八年十月九日,Istud est memo-riale训令;良十世,一五二一年五月十八日,Accepimus nuper谕令;保禄三世,一五三四年十二月廿三日,Dudum 谕令;比约四世,一五六四年二月十六日,Romanus Pontifex宪令五节;克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十二月廿三日,Magnus Dominus 宪令十节;保禄五世,一六一五年十二月十日,Soletcircumspecta 宪令三节;本笃十四世,一七四三年十二月廿四日,Demandatam 诵谕三节;一七五五年六月廿六日,Allatae sunt 通谕;三、六-十九,卅二各节;比约六世,一七八七年五月廿四日,Catholicae communionis 通谕;比约九世,一八四八年一月六日,In Suprema谕令三节;一八五三年十一月廿六日,Ecclesiam Christi 谕令;一八六二年一月六日,Romani Pontificis 宪令;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日,Praeclara 谕令七节;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Orientalium dignitas谕令绪言;以及其他。 (三)教宗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四条。 (四)同前,第八条:sine licentia Sedis Apostolicae ,依照过去各世纪实例;同样地,在十一条对非天主教之受洗者,规定‘可以随从其所愿意的礼仪’;此处原文积极地规定,在世界各处每人都应遵守原有礼仪。 (五)参阅良十三世,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Orientalium dignitas 谕令;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日Praeclara gratulationis 谕令,及第二附注各文献。 (六)参阅本笃十五世,一九一七年十月十五日,Orientis Catholici 自动手谕;比约十一世一九二八年九月八日,Rerum orientalium 通谕等。 (七)教宗比约十一世、比约十二世、若望廿三世的时代天主教实例,充分显示此一趋向。 (八)参阅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六条;第一届君士坦丁保会议,第二及第三条;加彩顿会议,第廿八条及廿九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十七及廿一条;第四届拉特郎会议,第五及三十条;佛罗陵斯会议,希腊教徒法令等。 (九)参阅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六条;第一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三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十七条;教宗比约十二世,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二一六条二项一目。 (十)在下列大公会议中: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六条;第一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三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廿一条;第四届拉特郎会议第五条;一四三九年七月六日,佛罗陵斯会议,希腊教徒法令第九条。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第二一九条等。 (十一) 参阅上列第八附注。 (十二) 参阅厄弗所大公会议第八条;教宗格肋孟八世,一五九六年二月廿三日Decet Romanum Pontificem 谕令;比约七世,一八O七年二月廿二日 In universalis Ecclesiae 谕令;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第三二四-三三九条;四一九年迦太基会议第十七条。 (十三) 四一九年迦太基会议第十七及五七条;四五一年加彩顿大公会议第十二条;四一五年,圣依诺增爵一世Et onus et honor 谕令:”Nam quid sciscitaris”;圣尼各老一世,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Ad consulta vestra 谕令:”A quo autem”;依诺增爵三世,一二一四年二月廿五日,Rex regum谕令;良十二世,一八二四年八月十五日,Petrus Apostolorum Princeps宪令;良十三世,一八九五年Christi Domini谕令;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手谕第一五九条。 (十四) 参阅依诺增爵四世,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谕令三项四目;一二七四年第二届里昂大公会议 (Michael Palaeologus Gregorio X 所呈的信德誓词) ;Eugenius 四世,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在佛罗陵斯大公会议内的 Exsultate Deo 宪令第十一节;格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八月卅一日,Sanctissimus 训令;本笃十四世,一七四二年五月廿六日,Etsi Pastoralis 宪令二项一目、三项一目等;三四七-三八一年,Laodicena 会议第四十八条;一三四二年,亚美尼人Sisen 会议;一七三六年,马洛尼的黎巴嫩会议,第二部三章二节,以及其他地区会议。 (十五) 参阅一七八三年圣职部致Scepusien 主教训令;一七九O年三月十五日,传信部致Coptis人书,第十三节;一八六三年十月六日法令,C.a.;东方礼圣部一九四八年五月一日;圣职部一八九六年四月廿二日覆文及一八九六年五月十九日部函。 (十六) 圣教法典七八二条四项;东方礼圣部一九四八年五月一日部令:论拉丁礼司铎享有为本礼仪信友付坚振特权者,也可以为东方信友付坚振。 (十七) 参阅三四七-三八一年 Laodicena 会议第廿九条;S. Nicephorus C. P. 第十四章;七一九年亚美尼人 Duinen 会议第卅一条;S. Theodorus Studita 讲道第廿一篇;圣尼各老一世,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Ad consulta vestra 谕令: “In quorum Apostolorum ,” “Nos cupitis ,” “quod interrogates ,” “Praeterea consulitis ,” “Si die Dominico ,” 及其他地区会议。 (十八) 此事有此新颖,至少在有聆听神圣礼仪之责的地方;再者,此事亦与东方礼仪日期相吻合。 (十九) 参阅宗徒信条第八及第九条;三四一年安底约基会议,第二条;Timotheus Alexandrinus、询问集、三;依诺增爵三世,一二一五年一月四日,Quia divinae 宪令;以及近代东方教会许多地区性的会议。 (二十) 权力仍旧是地区性的,但为了人灵的利益,本条有意使在同一地区内设有多种权力。 (二一) 参阅第一届尼采会议,第十八条;三一四-三二五年 Neocaesarien 会议,第十二条;三四三年 Sardicena 会议,第八条;圣良一世,四四四年一月十三日,Omnium quidem 谕令;加彩顿会议,第六条;第四届君士坦丁堡会议,第廿三、廿六条等等。 (二二) 许多东方教会认为五品是小品,但教宗比约十二世的 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给五品加以大品的责任。本条废止 Cleri sanctitati 的公法,对五品的责任主张恢复各教会的古代纪律。 (二三)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九年二月廿二日,Crebrae allatae 自动手谕,卅二条二项五目,(宗主教豁免结婚仪式的权力);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六月二日,Cleri sanctitati 自动手谕,第二六七条 (宗主教根治无效婚姻的权力);一九五七年,圣职部及东方礼圣部,曾经把豁免婚姻仪式及根治缺乏婚姻仪式的权力 (限期五年) 给予:‘在宗主教区以外的总主教们,以及其他在圣座以下无任何上司的地方当权人’。 (二四) 参阅教宗圣良一世,四五四年四月十五日,Quod saepissime 谕令:”Petitionem autem”;S, Nicephorus C. P. 第十三章;一五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Sergius 宗主教会议,第十七条;比约六世,一七七五年四月八日,Assueto paterne 谕令等等。 (二五) 参阅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梵帝冈第二届会议,‘论礼仪宪章’。 (二六) 参阅格肋孟八世,一五九五年八月卅一日,Sanctissimus 训令,第六条:”Si ipsi graeci”;圣职部一六七三年六月七日,一及三节;一七二七年三月十三日,一节;传信部一九一三年八月十八日部令,卅三节;一九一四年八月十四日部令,廿七节;一九一六年三月廿七日部令,十四节;东方礼圣部,一九二九年三月一日部令,卅六节;一九三O年五月四日部令,四十一节。 (二七) 参阅三四七-三八一年Laodicena 会议,第十八条;四一O年,Mar Issaci Chaldaeorum会议,第十五条;一一六六年,S, Nerses Glain Armenorum 会议;依诺增爵四世,一二五四年三月六日,Sub catholicae 谕令,第八条;本笃十四世,一七四二年五月廿六日,Etsi Pastoralis 宪令,七项五目;一七四五年五月四日,Eo quamvis tempore 训令,第四十二节等;以及Armenorum (1911) ,Coptorum (1898) , Maronitarum (1736) , Bumenorum (1872) ,Ruthenorum (1891),Syrorum (1888) 等近代地区会议。 (二八) 依照东方传统。 (二九) 依照各东方天主教会合一诏书的内容。 (三十) (宗主教) 会议对东方分离弟兄及天主所设与教会所设各级圣职有此责任。 (三一) 分离的教会也有这端道理。 (三二)圣巴西略 Epistula canonica ad Amphilochium 希腊教父集、卅二 669 B. 。 (三三) 缓和纪律的基础所考虑的有下列各点:一、圣事的有效性;二、善意与准备;三、永远得救的需要;四、没有本礼的司铎;五、没有应避免的危险,也没有附和谬论的危险。 (三四) 此处所论乃谓:‘圣事以外的神圣事物的共享’,在遵守普通应守的条件下,是大公会议准许这种缓和态度。 教宗公布令 本法令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廿一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