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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会生活革新法令(PC) |
谁当推行革新运动 |
4 有效的革新和合宜的适应,非由全会会士的合作不为功。 制定适应革新的规则,订立法律,及付诸充份、明智的试行,属于正权人的权力,特别是修会的全体会议;但依法律规定,需要圣座或当地主教核准者除外。会长对于有关整个修会事宜,应以适当方法,与会士商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于显愿修女(隐修)院的适应革新,亦可听取联合修会,或其他依法召集之会议的意见。 不过,须牢记:适应革新的期望应寄托于谨守会宪与规则的遵行,而不在于加增会规的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