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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会生活革新法令(PC)

在俗团体


11 在俗团体,虽不是修会团体,但它们有在世俗中追随圣教会所承认的福音劝谕的真正而完备的宣示。这种宣示,乃授与生活在世俗中的男女,非圣职和圣职员一种献身。为此,他们该特别奉献自己,全心爱慕天主,保持其团体的特别性质,即“在俗”性质,使为在世俗中并从世俗中传教而产生的团体,能随处有效地执行其传教的任务。 
 
    但该知道,除非在俗团体之成员在神事和人事双方面,受过适当的教育,使成为世间的酵母,以橧长基督的妙身,就不能善尽己职。所以管理人当竭力,特别培养成员的神修,并推进更多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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