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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D)

第三章 论主教们为多数教会之公共利益的合作


第三章        论主教们为多数教会之公共利益的合作
第一节  教区会议、全国会议、特论主教会议
36  从教会的初世纪,管理个别教会之主教,由于兄弟友爱的共融及宗徒传教使命所推动,即已同心合意,推进公共及个别教会的利益。故此,召开教区会议、教省会议及全国会议,主教们为各教会,订立了为传授信德真理及整饰教会纪律的共同守则。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教区会议及其他会议悠久制度,恢复其能力,以更适宜、更有效地在各教会中,依照时代情形,增加信仰维护法纪。

  

主教会议的重要
37 特别在今日,除非与其他主教密切合作,主教往往不能适当有效地尽自己的职务。主教会议,已在许多国家成立,获得传教丰富的效果。本神圣大公会议切望在全世界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主教,组成会议,定时集会,互相交换意见及经验,并彼此商议,为教会公共的利益而作圣善的合作。

为此,对主教会议,决定如后:

主教会议的定义、组织、权力与合作
38 甲、主教会议,为某一国家或地区之主教团,为了促进教会供给人的更大利益,并为了使传教方式更适合时代,而共同执行牧灵职务。

乙、任何礼仪的一切教区主教,副主教除外,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及其他由宗座或主教会议委任特别职务的名义主教,皆为主教会议的会员。其他名义主教,及因在本区内的特别职务,而充任罗马教宗的代表,并非主教会议的法定会员。教区主教及助理主教,享有决议权;辅理主教及其他有权参加主教会议之主教,享有决议权或谘议权,由主教会议章程规定之。

丙、每一主教会议,当制订自己的章程,而由宗座批准;在章程内,除其他方法外,应当规定职务,使能有效地达到其目的,如主教常务委员会、各种主教委员会,及总秘书处。

丁、主教会议之决议案,至少由主教会议中享受决议权之主教三分之二依法通过,并由宗座批准,且只在公法已有规定、或由宗座自动发出之命令、或由主教会议向宗座求得之命令范围以内,始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戊、若特别情形有所需要,多数国家的主教,由宗座批准,可成立一个主教会议。

在各国主教会议之间,亦希望能有往来,以推进并维护更大的利益。

己、切望东方礼仪之教长,在会议中,推进本教会之法律,及更有效地为教会的利益工作时,亦当顾及有不同礼仪的多数教会存在的整个地区的公共利益,依照合法当局所订规则,各礼仪之间彼此集会协商。  

第二节        教省的划分及教会地区的设立
修改教会行政区的原则
39 人灵的利益不仅要求教区的划分,更要求教省的适当划分,甚至劝勉设立教会地区,使传教工作按照社会及地方情形更易进行,并使主教们彼此间、与总主教、与同一国家内之主教,及主教与政府长官之往来,更为便利有益。

40 为此,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如下:

甲. 适当地重行划分教省,以新的及适当的法律,规定总主教的权利及特惠。

乙. 一般而论每一教区,及依法与教区相等的地区,应属一教省。为此,至今直属宗座、而不与其他教区联合的主教区,若可能时,成立新教省,否则应归属附近适当的教省内,并依公法,属于总主教权力之下。

丙. 如果有利,应由多数教省而组成教会地区,以法律规定其组织。

41 该管主教会议,宜遵照二三、二四条有关划分教区的规定,研究教省的划分,及教会地区的设立,并将建议及请求提呈宗座。   

第三节 超教区的主教
设立特殊职务、与主教们合作 
42 既然牧职的需要,一日比一日地要求几种牧职能够受到共同管理及推动,宜成立若干职务,为某一地区或国家的一切教区或多数教区服务,这些职务可以托给主教。 

本届神圣公会议,希望尽此职务的教长或主教,及其他教区主教与主教会议之间,在牧灵活动上表示共融合作,其规则当由法律规定之。 

     

随营总监督区 
43 为了特殊的生活情形,军人的心灵生活当特别照顾,在每一国家当设法成立随营总监督区。随营总监督及随营司铎,当与教区主教戮力同心,尽此困难的职务(一)。 

为此,教区主教,应供给相当数目并适宜这项严重职务的司铎,并协助促进军人精神利益的一切计划(二)。   

总委托 
44 本届神圣公会议决定,在修编法典时,该依照本法令中之原则,并注意委员会及大会教长所表示的意见,订立适当的法律。 

神圣大公会议决定编写管理人灵的总指南,以供主教及本堂司铎之用,给他们为善尽自己神牧职务的准确规则。并照每国的特别情形,为特殊信友团体的灵修编写特别牧灵指南及训练教民的教理指南,论训练的基本原则,及要理书籍的分类与编写。在编写这些指南时,亦当注意委员会及大会教长所发表的意见。   


附注
(一)参阅御前会议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对随营总监督的训令:宗座公报,四三卷,(一九五一年),五六二-五六五页;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日,随营总监督区情形报告书当守之格式:宗座公报,四九卷,(一九五七年),一五O-一六三页;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论随营总监督当觐谒圣伯多禄及圣保禄圣殿之责任:宗座公报,五一卷,(一九五九年),二七二-二七四页;一九六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随营司铎听军人告解的权力放宽:宗座公报,五三卷,(一九六一年),四九-五O页。亦参阅修会圣部,一九五五年二月二日,对会士随营司铎之训令:宗座公报,四七卷,(一九五五年),九三-九七页。 

(二)参阅御前会议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致西班牙全国枢机、总主教及其他主教函:宗座公报,四三卷,(一九五一年),五六六页。

 

教宗公布令 
本法令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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