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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D) |
第三章 论主教们为多数教会之公共利益的合作 |
第三章 论主教们为多数教会之公共利益的合作 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希望教区会议及其他会议悠久制度,恢复其能力,以更适宜、更有效地在各教会中,依照时代情形,增加信仰维护法纪。
主教会议的重要 为此,对主教会议,决定如后:
主教会议的定义、组织、权力与合作 乙、任何礼仪的一切教区主教,副主教除外,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及其他由宗座或主教会议委任特别职务的名义主教,皆为主教会议的会员。其他名义主教,及因在本区内的特别职务,而充任罗马教宗的代表,并非主教会议的法定会员。教区主教及助理主教,享有决议权;辅理主教及其他有权参加主教会议之主教,享有决议权或谘议权,由主教会议章程规定之。 丙、每一主教会议,当制订自己的章程,而由宗座批准;在章程内,除其他方法外,应当规定职务,使能有效地达到其目的,如主教常务委员会、各种主教委员会,及总秘书处。 丁、主教会议之决议案,至少由主教会议中享受决议权之主教三分之二依法通过,并由宗座批准,且只在公法已有规定、或由宗座自动发出之命令、或由主教会议向宗座求得之命令范围以内,始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戊、若特别情形有所需要,多数国家的主教,由宗座批准,可成立一个主教会议。 在各国主教会议之间,亦希望能有往来,以推进并维护更大的利益。 己、切望东方礼仪之教长,在会议中,推进本教会之法律,及更有效地为教会的利益工作时,亦当顾及有不同礼仪的多数教会存在的整个地区的公共利益,依照合法当局所订规则,各礼仪之间彼此集会协商。
第二节 教省的划分及教会地区的设立 40 为此,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如下: 甲. 适当地重行划分教省,以新的及适当的法律,规定总主教的权利及特惠。 乙. 一般而论每一教区,及依法与教区相等的地区,应属一教省。为此,至今直属宗座、而不与其他教区联合的主教区,若可能时,成立新教省,否则应归属附近适当的教省内,并依公法,属于总主教权力之下。 丙. 如果有利,应由多数教省而组成教会地区,以法律规定其组织。 41 该管主教会议,宜遵照二三、二四条有关划分教区的规定,研究教省的划分,及教会地区的设立,并将建议及请求提呈宗座。
第三节 超教区的主教 本届神圣公会议,希望尽此职务的教长或主教,及其他教区主教与主教会议之间,在牧灵活动上表示共融合作,其规则当由法律规定之。
随营总监督区 为此,教区主教,应供给相当数目并适宜这项严重职务的司铎,并协助促进军人精神利益的一切计划(二)。
总委托 神圣大公会议决定编写管理人灵的总指南,以供主教及本堂司铎之用,给他们为善尽自己神牧职务的准确规则。并照每国的特别情形,为特殊信友团体的灵修编写特别牧灵指南及训练教民的教理指南,论训练的基本原则,及要理书籍的分类与编写。在编写这些指南时,亦当注意委员会及大会教长所发表的意见。
(二)参阅御前会议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致西班牙全国枢机、总主教及其他主教函:宗座公报,四三卷,(一九五一年),五六六页。
教宗公布令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