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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铎之培养法令(OT) |
六 狭义的牧灵训练 |
19 牧灵的热诚既应贯彻充盈修生的全部培养(四一),故亦应专心训练他们,特别关于牧灵圣职的那些工作,尤其是讲要理、讲道、行礼礼、行圣事、慈善事业、对待迷途的人们及无信仰者,以及其他的牧灵职务等。应仔细的教授他们指导人灵的技巧,俾能藉以训导教会的所有子女,度一个完全有意识的,而又充满宗徒精神的教友生活,并善尽自己身份的职务。修生应以同样的热诚去学习帮助修会会士与修女恒心持守其圣召的恩宠,并各按其会规的精神前进(四二)。 一般说来,当培养修生的相当适应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助于与人交谈的事宜,就是要培养听话的能力,并要培养面对人际交往的各种情况,知道如何以爱德开放自己心灵的能力(四三)。 20 一切可能来自教育学、心理学或社会学的帮助(四四),亦应教育修生,按照正确的方法及教会当局指示的法则予以利用。同样,对发动与培养教友传教,亦应悉心教导他们(四五);对推动各种更有效的传教工作亦然;他们又应充满真正的公教精神,习惯放宽眼界,超越自己的教区、国家、或礼仪之外,去帮忙整个教会的需要,在他们内心应准备到任何的地方去宣布福音(四六)。 21 既然修生不只在理论上,而且也需要在实际上学习传教的技巧,也要能够自己负起责任并与他人合作,他们应在读书时,及在放假时开始作适宜的实习。这种实习应视修生的年龄、地方的情形、并照主教明智的判断,在对牧灵方面有丰富经验人士的领导下,有系统的去进行。同时对于效力卓绝的超性方法,自然亦不应忽略(四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