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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传教工作法令(AD)

第五章 论传教工作的协调


 绪言 

    28 基督信徒们,因为所受的恩赐不同(参阅罗:十二,6),每人都要按自己的机会、能力、恩惠及职务(参阅格前:三,10),在福音工作上合作;所以无论是播种的或是收获的(参阅若:四,37),是种植的或是浇灌的,大家应该合作,(参阅格前:三,8)好能使大家“都由衷地、整齐地共趋一个目的”(一),为建设教会而一致努力。 

    为此,福音先驱们的工作,和其他信友的支助,必须调度配合,务使在传教工作及其协合工作的各方面,“都依照秩序进行”(格前:十四,40)。 

    全盘协调 

    29 既然致力于福音在世界各地之传布,特别是主教的职分(二),世界主教会议,即“为整个教会的常设主教会议”(三),在普遍性的重要事务中(四),便应该特别注意教会职务中最伟大最神圣的传教工作(五)。 

    有权管理一切传教区及整个传教工作的,应该只有一个机关,即传信部。世界各地的传教事业及协助传教工作,除东方教会的权利之外(六),尽归传信部统筹指挥。 

    虽然圣神以多种方式在天主的教会中激发传教精神,而且多次走在负责管理教会生活者的前面,但是,在传信部方面,也应该推动传教的圣召、神修精神、对传教区的热诚与祈祷,并要对这些事情提供可靠而适时的消息。应该由传信部发动传教士,并按照各地方的急需,而分配传教士。应该由传信部制定工作计划、颁布指导原则、适应福音工作的方针,并加以推动。应该由传信部激励并有效地统筹收集经费,再按照需要与用途、地区的广狭、教友及教外人、事业及组织、教会职员及传教士数目的多寡,而加以分配。 

    传信部要会同基督徒合一秘书处,寻求途径与方法,好能与其他基督团体的传教设施,促进并组织弟兄间的合作与和平相处,尽量消除分裂的丑剧。 

    所以,传信部必须是一个执行机构,同时又是一个机动性的指导机构,应该顾及到今日的神学研究、传教方法学及传教牧灵学,利用科学方法与适合现代环境的工具。 

    应该从所有共襄传教事业的人中,选择一些代表,以决议权,主动地指挥传信部的工作:就是在教宗规定的方式与标准之下,征询各主教团之后,由全世界选择若干位主教,再选择若干位修会及宗座善会的首长。这一些人,定期召集会议,在教宗权下,执行全部传教事业的最高协调工作。 

    传信部属下,应该有一个具有真正学识与经验的常任专家顾问团,在他们的各项职务中,主要的是对于各地区的本地环境,及各种人群的思想方式,以及宣传福音该用的方法,收集有用的知识,并为传教工作及其协助事业,提供有科学根据的结论。
 
    修女团体、区域性的辅助传教的事业,以及教友组织,特别是国际性的,都该当适宜地(在此顾问团内)有其代表。 

    教区内的协调 

    30 为使在执行传教事业时,能够达成目的与效果,全体传教工作人员应该是“一心一意的”(宗:四,32)。 

    主教是教区传教事业的主管与统一中心;发动、管理及协调传教活动,是主教的任务,不过同时要保全并鼓励所有的传教人员的自发精神。所有的传教士,连不属主教管辖的修会会士在内,在各种有关传教事业的执行上,都属于主教权下(七)。为能提高协调工作,尽可能中,主教应该成立牧灵委员会,由圣职人员、修会会士及教友们选派代表参加。主教还要注意,勿使传教活动只限于已经进教的人,而要以相当的人力物力,为非基督徒宣传福音。 

    区域性的协调 

    31 只要不忽视地方性的差别,主教团应该共同处理严重急迫的问题(八)。为免浪费原已不充足的人力物力,并为避免增设不需要的事业,最好共同协力创办为大家有用的事业,比如:修院、高等学校及专科学校,以及牧灵、要理、礼仪及大众传播工具等中心。 

    如果适宜,这种合作精神也应该在不同的主教团之间,建立起来。 

    传教团体的协调 

    32 传教团体或教会组织所作的活动,也宜有所协调。所有任何种类的团体或组织,在一切有关传教的事务上,都应该服从当地主教。因此,最好缔结特殊协定,以处理当地主教及传教团体首长之间的关系。 
几时一个地区委托给某一传教团体,教区首长与传教团体所关心的,是要把一切都指向一个目的,就是要使新的教友团体朝着地方教会的方向成长,待时机成熟,便要由本地主教率同自己的圣职人员来管理。 
地区的委托制度终止以后,便发生新的情况。这时,主教团和传教团体,应该共同缔结协定,以处理当地主教们及传教团体之间的关系(九)。至于圣座的职分,则是厘定总原则,以便根据这些原则缔结区域性的或特殊的协定。 

    虽然传教团体仍继续已经开始的工作,在普通管理人灵的职务上合作,不过在本地圣职数目增加之下,这些传教团体,只要不违反其本来宗旨,应该设法忠于这个教区,可以在教区中,慷慨地承受专门事业或某一地区。 

    传教团体之间的协调 

    33 在同一地区致力于传教工作的各团体,应该获致协调工作的途径与方法。因此,由全国或一个地区内所有传教团体都参加的“男修会联合会”,或“女修会联合会”,是极其有用的。这些联合会应该研究可以共同协力作些什么,并应该与主教团取得密切的联系。 

    为了同等的理由,有关传教团体合作的这一切,宜推广到(各团体之)祖国,使能更容易地,并以最经济的办法,解决共有的问题及设施,比如:未来传教士的学识训练、(现有)传教士的训练班、与政府或国际机构及超国家机构的关系。 

    传教学院之间的协调 

    34既然为妥善整齐地执行传教工作,需要福音工作者对自己的任务,尤其对于非基督宗教及非基督文化的交谈,有学识的准备,并在实地执行时得到有力的帮助,所以希望各传教学院,为了传教而友爱慷慨地合作,它们研究传教学及其他有益传教的学科或技术,比如:人种学、语言学、宗教史与宗教学、社会学、牧灵技术及其他类似学科等。 
  
    附注.第五章  

    (一)参阅“教会宪章”:18。  

    (二)参阅“教会宪章”:23。  

    (三)参阅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五日 Apostolica Sollicitudo手谕(AAS 1965, 776)。  

    (四)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廿一日在大公会议之演讲(AAS 1964, 1011)。  

    (五)参阅本笃十五世:“夫至大”通谕(AAS 1919, 39 ﹣ 40)。  

    (六)如果若干传教区为了特殊理由,暂时仍属于其他圣部,这些圣部宜与传信部保持联络,好使所有传教区都有完全固定一致的统辖指挥方针。  

    (七)参阅“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35,4.  

    (八)参阅“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36-38.  

    (九)参阅“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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