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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DH)

论个人及团体在宗教事务上,应有社会及公民自由的权利


1 现代的人们日益意识到人格的尊严 (一),要求在行动上不受驱策,祗受责任感的引导,而能享用自己的决断及负责的自由的人数也在增多。同样,他们要求以法律规定政权的范围,不得过份限制个人及团体的正当自由。在社会上,这种自由的需求,特别针对人的精神利益,尤其针对宗教信仰在社会上的自由执行。本梵蒂冈会议,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会的神圣传统及教义,从中提出与旧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决意宣称这些要求是极符合真理与正义的。 

    本神圣公会议首先承认天主亲自指示了人类一条道路,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基督内得救,并获得幸福。我们相信这个惟一的真宗教存在于至公而由宗徒传下来的教会内,主耶稣赋与这个教会传之于万民的责任,他向宗徒说:‘你们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教训他们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玛:廿八,19-20) 。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本神圣公会议也同样承认这些责任触及并约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温和而坚强地渗透人的心灵。既然人类在执行事奉天主责任上所要求的信仰自由,正是说在社会上必须不受强制,则无损于公教会的传统道理所坚持的,关于人类及社会对于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会所有的道德责任。此外,本神圣公会议讨论的信仰自由,正欲发挥近代教宗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及社会法律秩序所发表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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