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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育宣言(GE)

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6父母因有教育子女之最先的而又不可剥夺的义务和权利,故应在为子女选择学校方面,享有真正自由。因此,以保障公民自由为本职的行政当局,应重视“分配性正义”而如此分配官方补助,使为父母者能真正自由地各依照自己良心,为其子女选择学校(二十)。  

    再者,国家也有责任,使全体国民能有机会适当地参与文化生活,并且充分的准备去履行国民义务,行使国民权利。为此,国家应保障儿童接受适当学校教育的权利,应注意师资及教学水准,应关心学生的健康,并应全面推进学校事业;但常应将“辅助职责原则”摆在眼前,因而杜绝一切“学校垄断”。因“学校垄断”违悖人性的天赋权利、违悖拓展并传播文化的权利,违悖公民和平共处的权利,并违悖今日在多数地区已有的多元现象(二一)。  

    神圣公会议也劝勉基督信徒,或为谋求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学计划,或为训练师资去适当地教育青年,皆应慷慨予以协助,而尤应透过家长会,协助推行学校一切工作─特别协助校内实施的道德教育(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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