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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部 |
对堕胎的声明 |
Declaration on Procured Abortion 第一、绪言第二、在信仰之光下 第三、可加上理智之光
吴宗文译 第四、答覆几个疑难第五、伦理与法律第六、结论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铎声 第141期 9-15页 台北:铎声月刊社,1975 ********** 第一、绪言 一、堕胎及其合法性的可能问题,几乎到处都在热烈地辩论。若不是卫护推行生命主要价值问题,辩论就不会这样严重。这是大家都懂的,虽然有些人相反显明事实,去寻找理由,以推动堕胎。一方面可以看见反对死刑及各种战争,而另一方面,却要完全或广泛的推行堕胎合法化,岂非怪事! 教会知道保护能毁坏或损害人地位的一切,是自己的责任,自然对这问题,不能无动于衷。因为天主圣子降生成人,每人都是他的弟兄,并且能成为信友,由他而得到救赎。 二、在许多地区,政府不许堕胎合法化,就受到重大的压迫,以达到其目的。他们说:这并不侵犯别人的良心,因为每人可自由随从自己的意见,只要不强迫别人就行;伦理多元化,当为理论多元化的自然结论。然而其中有大分别,因为行动比意见更快干涉他人的利益;不可以意见自由,去侵犯他人的权利,特别是生命的权利。 三、许多信友,特别医生、家长会、政治家,或负责任的人,竭力反对这种宣传。另外许多主教团及很多主教以自己的名义,郑重提出天主教的传统教义;这些文件,都一致的强调尊重生命,它是人性化的,也是教会化的;但这些文件,在有些地方,却遭遇到反对或存疑。 四、本教义部负责卫护整个教会的信仰与伦理,愿将这些主教的教训,告诉信友。这样,可表示教会的统一性,亦可以圣座的权力来加强它,这是主教们不时提及的。本圣部希望全体信友,连被辨论及新意见动摇的人在内,都知道这不是莫辩是非的意见,而是传达教会传统的训诲,它以信仰的光,教训伦理的规律。希望天主光照全心寻找真理的人(若,二一.21.) 第二、在信仰之光下 五、「天主并未造死亡,也不乐意生灵灭亡」(智,一.13).一定,天主造的生物,只生活一时,在肉身生活之物,都不免一死;但祂所希求的是生命,在宇宙间,一切为人而造,他是天主的肖像,是万物的光辉(,创,一.26-28);而在人间,是「因魔鬼的嫉妒,死亡才进入了人间」(智,二.24)。死亡因罪恶而来,常与罪恶同在;死亡是罪恶的结果及标记,然而最后的胜利,并不属于死亡,为加强我们对复活的信心,主耶稣在圣经上曾说:「天主不是死人的,而是活人的天主」(玛,二二.32)。最后,死亡将如罪恶一样,将为基督的复活而战败,(格前,十五.20-27)。 因此我们懂到,人生出世是宝贵的,它是由造物主所赐,仍将归于造物主,(创,二.7;智,十五.11);生命是在上主保护之下,人的血会向天主呼求报复,(创,四.10),祂要人交往,因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而造的」(创,九.5-6)。天主的命令是严格的:「你不可杀人」(出,二O.13)。生命是恩赐,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它是接受的元宝,应当善用(玛,二五.14-30)。 为使生命能结果子,人在世间有许多责任,不可回避;其中最重要的,信友该知道,永生就关乎此,就是靠着天主的助佑,他在世当如何生活。 六、天主教的传统,常以为当卫护生命,自生命开始时,如在生命发展的每阶段一样。教会在初期,就反对希腊、罗马人的理论,以为在这事上,在天主教及希腊、罗马人间就有巨大的区别。在最早的教理本中(Didache)就明说:「你不可以堕胎,杀害胎中的胎儿,或杀害已出生的婴儿」。 夏德纳(Athenagoras)明说:「以为凡吃药打胎的,即是杀人凶手,他指责杀害婴儿的,包括在母胎中的在内,因为他们已是天主照顾的对象」。 戴都良(Tertullien)虽不说同样言语,但他亦清楚地说出同样的原则:「阻止胎儿出生,就是提前的杀人犯,在杀死已出生的生命,或尚未出世而加以杀害,其间区别甚小,将要成人的,已经是人」。 七、在历史上,教会的教父、主教及圣师都教训人同样的教义,虽然他们对天主付给灵魂的时间,有不同的意见,但对不许堕胎,则毫无疑惑。的确,在中古时代,多数人主张,在最初几星期,灵魂不存在,以分辩罪过及处罚的大小轻重;着名的作家,对最初数星期比较以后星期,更为宽大,但总没有人否认最初时期堕胎,其自身仍是大罪。 这是全体一致的指责:在文件中,只引几件就够了:八四七年梅恩斯(Mainz)第一会议,是研究以前会议对堕胎的处罚,决定妇女将胎打下的,处以重罚。格西恩(Gratien)的谕文集,引用下面教宗斯德望(Stephen)五世的话:「凡杀害胎中婴儿的,就是凶手」。圣多玛斯圣师教训人说:「堕胎是相反自然法的重罪」。 文艺复兴时代,教宗西斯德五世,严厉处罚堕胎的人。一世纪后,教宗依纳生十一世,拒绝了过宽教律家的意见,他们想接受几个人的意见,说在有灵魂之前堕胎,不算堕胎。 近代教宗很明显地表示了同样的意见:比约十一世明白地答覆了一切设难;比约十二世反对直接的堕胎,无论作为目的或方法。若望二十三世,提出教父对生命神圣的训言:「由起初就需要造物主的工作」。 最近,教宗保禄六世所主持的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极严厉地指责堕胎说:「由怀孕时,生命就当小心加以保护,堕胎及杀害婴儿,罪大恶极」。教宗保禄六世屡次论及此事时,曾说:这是天主教的教义,并没有变更,也不能变更」。 第三、可加上理智之光 八、尊重生命,不但是信友的责任,只要分析一下,何为人格,他当如何行事后,人的理智就能指出这责任来。人有理性就有人格,他能反省决定自己的前途,他是自由的,他是自己的主人翁;或更好说:因他生活在时代中,有方法成为如此,这是他的责任。 人的灵魂直接由天主而造,是精神体,所以是不朽的。因此,人归向天主,只在天主内,他能找到完满。但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在必要的社会生活上,他该与人交往。因着社会及他人,每人有他自己,有他的生命,及各种财物,他有权利,这是严格的公义所要求的。 九、然而现世的生命,不能与人混为一谈,人有更深而不能完结的生命;肉身的生命,是基本的财富,为其他财富的基础。但是还有更高的价值,为取得它,有时当冒丧失性命的冒险,也是合法的,甚至是必要的。 在社会生活中,公益为每人是目的,每人当谋求它,该将个人的利益附属于公益之下;但这并非是最后目的,从这观点,社会当为个人服务,因为个人只在天主方面,才能找到他的命运;人最后只能归属于天主。总不可以人为方法,以求更高的目的。 十、对于个人及社会的权利与责任问题,伦理学当光照人的良心,法律该规定外面的行为。有些权利,是社会不能给的,因为在社会之前,它已存在,而社会有责任保护它、加强它,这是今日人所称的大部份的人权,现代人以能订立它而自傲。 十一、人的第一权利,就是生命权利,人有别的更宝贵的权利,但这是主要的,是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应在一切之先,加以保护。社会或政府人员,不能承认几个人的生命权,而否认他人的生命权,一切由种族、性别、颜色或宗教而来的区别,都是罪恶。这权利并非由人所承认而来,它在人承认前就已存在,它需要人承认,不承认它,就相反公义。 十二、建立在生命阶段的区别,并不比其他区别,更为合理;在老人身上,他虽然衰弱,生命权利仍是完整的,不能医活的病人,亦不失去它;刚出生婴儿的生命,与成人一样,同样当受尊重。实际上,生命一开始,就当受人尊重,自卵受精后,生命已开始,它不是父亲的生命,也不是母亲的生命,而是新生命开始生长;若不是人性的,总不会成为人的。 十三、近代的生殖学亦证明久已明显的事,与任何有灵魂的争辩无关;它证明,由最初一刻,已开始这生命将要达到的,即是人,一个已决定个性的人;由受精时,已开始人生命的路程,每一阶段都要求长久时间,以能进行活动。 今日最进步的科学能说的,至少是不支持拥护堕胎的人。然而对一个哲学及伦理的问题,如何时有人,或堕胎合法否,不是生理学当下最后的决论。由伦理而论,这是一定的,虽然对胎儿何时成人,当能有疑惑,若冒危险去杀害他,是一重罪「将成为人的,已经是人」。 第四、答覆几个疑难 十四、所以天主的法律及本性的理智,排除一切直接杀害无罪的人。然而若堕胎的理由常无价值,又明显是罪恶,问题就不会如此严重。问题的严重性,来自有时,恐怕在许多情形中,否定堕胎,似乎就要否认该承认的重大价值,并且它有优先权。我们不否认这重大的困难。 这可能是母亲的健康,有时是她的生死问题,亦能是增加子女数字,胜过家庭的负担,特别能怕婴儿是不正常的或残废的;也可能是家庭的荣誉问题,或社会中的地位问题。 我们说以上任何理由,都不能授人权力,去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虽然它刚开始。对婴儿将来的幸福,没有人,连父母在内,亦不能代替他,虽然他尚在胎中,用他的名义,选择他的生死。婴儿自己成大后,亦不能选择自杀权;父母在婴儿能有自决前,更不能选择他的死亡。生命与不幸比较起来,是太重要了。 十五、妇女解放运动,若想将她们由不公正的待遇中解放出来,自然合理;因着文化背景之不同,当做的尚多;然而我们不能变更性别,不能使妇女,如同男人一样,逃避天性要求她们的事;因此,一切大家公认的自由,常为别人的自由所限止。 十六、同样,对性自由亦该如此:若谓逐渐以智慧,以真爱情,来控制本能的冲动,并不减轻快乐,而将它放在自己的冈位上,这是真正的自由,则无任何困难;但这种自由,应避免损害公义。 反过来说:若懂作男女,可自由寻求满足性的快乐,而不顾及性生活的主要目标,就是生育,这就不是天主教的观念,也与人性不相称,但无论如何,总没有取消胎儿的权利,或以为胎儿是累赘而取消他。 十七、科学的进步,造成技术的可能性,它的成绩,无论好坏方面,都是巨大的,这是人精神的成就,其自身是奇妙的。然而技术不能离开伦理而独立,因为技术是为人,自当尊重其目的;正如我们不能利用原子能力作任何事情,同样亦不能用人的性命,对任何方向走去,技术当为人类服务,以便利其正常行动,或预防或医疗他的疾病,以促进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固然使早期的胎容易打掉,但伦理的评价,并不因而有所改变。 十八、我们知道节育问题,对有些家庭及国家有其严重性;为此,梵二大公会议,及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的「人类生育」通谕,提出负责的父性。我们希望强调大公会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及「论民族发展」通谕与其他教宗文宪中所说:无论如何,堕胎总不能由家庭或政府,成为合法的节育方法,伦理方面的损害,比任何经济及民族的损失,对人类公共的利益而言,都更重大。 第五、伦理与法律 十九、伦理的辩论,往往引起法律上的辩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处罚杀人犯,因此也有许多国家,亦处罚堕胎的人。但近日,有一股意见潮流,要将堕胎合法化。人早已有缩小限止法律的倾向,特别有关私人生活方面,他们就引用多元化的理由。 虽然许多国家,特别天主教人,指责堕胎,但别人却以为是许可的,或至少是更小的恶事。那末为何要他们随从他们所不赞成的意见,另外在他们占大多数的国家内? 此外,禁止堕胎法尚存在的国家,亦不易执行,堕胎罪太多,不能都加以处罚,于是政府官员只好闭上眼睛,假装不见。一种不执行的法律,常损害其他法律。 尚该加上,暗中堕胎,往往使妇女冒重大的危险,使她不能再生育,有时且有性命的危险。立法者虽继续视堕胎为罪恶,岂不当减轻其损害? 二十、以上及其他各处所听到的理由,都不能使人信从。固然民法,不能伸入整个伦理范围中,或处罚一切罪恶,也无人期望如此;有时该容忍小恶,以避免大恶,但亦当顾虑到更改法律时,所能引起的后果;许多人将以为取消了处罚,便等于准许了。 何况在现时的情形中,杀人犯尚该受严罚,而堕胎却已不视为相反生命的罪,这是不易被人所接受的。固然,法律没有选择观点,或将这观点,放在另一观点之上的责任;然而婴儿的权利,超出一切意见之上,人们不能以自由名义,毁坏这个生命。 二十一、法律的任务不在追求已往,而是改善现在;政府的责任,常在卫护个人的权利,特别保护弱小者的权利;为此,政府有权改正许多错误的事;法律不必处罚一切,但它不可违背比它更深更高的法律;自然法律是造物主刻在人心中的,人的理智可发扬它,订立它,懂清它;但反对它,那就错误了。人的法律,可以不罚,但不能说相反自然法的是对的,因为这种矛盾,就可证明它已不是法律了。 二十二、无论如何,该当懂清,信友总不能守相反伦理的法律;承认堕胎合法的,便在这种法律之内;信友亦不能为这类法律去宣传,或投赞成票,也不可执行这种法律,比如医生或护士,当帮助堕胎,或在天主教的法律及他的职业上,拣选其一,这是不能接受的。 二十三、反而法律应改善社会,及一切环境生活的条件,要恢复被夺去的权利,这样,常给来至世间的婴儿相称人格的待遇。协助家庭及未婚的妈妈,保护婴儿,使私生子有他的地位,认他为义子,以及其他一切措置,使能在堕胎中,常有选择的余地。 第六、结论 二十四、顺从良心,听从天主的法律,不常是容易的事,不可否认它要求牺牲,约束;信友为守天主的诫命,该有英雄的勇气,我们应强调,人类的真正进步,是良心常随从真理,走正直的道路;我们该劝勉能够的人,减轻男女,家庭及儿童的负担,他们的境遇;在人的方面,这是不易解决的。 二十五、信友的视线,不可限于现世的观点;他知道在现世正准备另一重要的生命,当以它的光来判断其他一切。在这观点下,生下一个残废的婴儿并不是不可补救的痛苦事,这与主耶稣的话正相反:「哀恸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玛,五.5)。以在现世没有痛苦,来测量幸福,是背叛福音。 二十六、这并非说,在痛苦前该漠不关心,有心人,一切信友应尽其心力,以补救它,这是爱德之律,但先该努力建立公义,我们不赞成堕胎,但在一切以上,应攻打其原因,这是政府的责任,特别是法律的任务;但同时当影响伦理,做一切能帮助家庭,母亲及婴儿的事。 对生命服务,医药已做了许多事;希望它继续进步,这与医生的使命正吻合他们不是消除生命,而是尽力帮助生命。亦希望有适当的救济机构,若没有的话,因着信友的大方、爱德、各种救济事业都能发展。 二十七、若在思想方面不加努力,在伦理方面就不会发生行动。在这方面,这种思想,与宣传生育为罪恶是矛盾的。固然并非一切文化都适合大家庭制度,在工业时代及都市中,大家庭会遇到重大的困难,为此起来教会强调负责的父性及天主教的明智,然而明智没有大方就不是真的;当知与天主合作,传授生命的伟大,它给社会新成员,给教会新子女。 基督的教会常关心保护生命,它常想到基督带给我们的生命:「我来是为叫他们获得生命,且获得更丰富的生命」(若,十.10)。然而一切生命皆由主而来,而肉躯的生命,是人不可缺少的开始。在世间的生命中,罪恶引入了痛苦与死亡,但耶稣基督将这负担放在自己的身上,变换了它:凡信他的人,痛苦与死亡,将成为复活的工具,因此圣保禄能说:「我实在以为现时的苦楚,与将来在我们身上要显示的光荣是不能较量的」(罗,八.18)。 若我们用这比喻,我们要与他加上说:「因为我们这现时的苦难,正分外无比的,给我们造成永远的光荣厚报」格后,四.17。 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教宗保禄六世,在接见教义部下面签名的秘书时,批准了这堕胎的宣言,并命令公布。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圣伯多禄及圣保禄大殿奠基日,于罗马教义部。 部长:方济各.施贝尔枢机 秘书:热洛尼莫.哈梅尔罗列总主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