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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部 |
「儿童洗礼」训令 |
Baptismus infantium 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日刘鸿荫译 前言 1.儿童洗礼的牧灵工作,由于公布新的礼典,得到很大的助力,而该礼典是根据第二届梵大的指示(1)所拟定。但是,由于社会逐渐改变,使青年们很难接受信仰教育及保持信仰,因而并未排除教友父母及牧者所遭遇到的难题。 2.很多父母虽则努力教养他们的子女成为一位基督徒,但是见到他们的子女背弃信仰,和不再领圣事,很咀丧。有些牧者自问,是否在接受儿童受洗以前采取较严格的态度。有些认为不如迟延儿童洗礼,直到或长或短的延期以后,而另些人则要求至少关于儿童洗礼重新研讨洗礼重要性的教理,并且希望延后举行洗礼,直到其本人能负起个人责任的年龄,甚而也可能直到成年期开始。 但是,这种对于圣事传统牧灵作法的疑虑,可能会对于教会内对于危害像洗礼必要性这种重要教理,产生合理的畏惧心理。尤其是,很多父母为了彻底尽到他们的责任,要求为他们子女付洗,却被拒绝而愤慨。 3.针对这种情况,并为答覆很多的要求,信理圣部咨询各主教团后,拟订这项训令,目的是为重申信理主要几点,以便说明教会一贯的作法,并阐明这些信理虽在今日的困难中仍具有永久价值。因而,本文件将提出几项牧灵活动总纲。 第一部分 儿童洗礼的传统教理 很古老的作法 4.不拘在东方或西方,付洗儿童视为很古老传统的章程。欧利哲,以及稍后的奥斯定,均视之为「来自宗徒」的传统(2)。在第二世纪初次出现儿童洗礼的直接证明时,始终不视为一种创新。尤其圣依莱内认为,在受洗的人中包括「儿童及婴儿」,以及青年、成人及老人(3),是当然的事。我们所知道的最古老礼典中描述第三世纪初的「宗徒传统」,包括以下规则:「首先为儿童付洗。那些能为他们讲话的人应这样做。父母或其家中的人应为其他的人讲话」(4)。在一次非洲主教会议中,圣西比廉声明说:「天主的仁慈和恩宠不能拒绝给予任何出生的人」。随后主教会议也重申:「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拘他们的「身量和年龄」,并且声明「在儿童出生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为他们付洗是合法的」(5)。 5.不可否认地,在第四世纪为儿童付洗的作法略为衰退。当时,唯恐以后犯罪及畏惧公开作补赎,即便成人们也延后他们受洗,而且很多父母也为了同样的理由延后他们子女的受洗日期。但是要知道,一些教父及圣师们,如巴西略、尼撒的额我略、盎博、若望基索、热罗尼默及奥斯定,他们本人都是在成年时受洗,他们都激烈反对这种疏忽,并要求成年人不要延后受洗,因为这为得救是必要的(6)。其中有些人强调,也应为儿童施行洗礼(7)。 教会训诲当局的教训 6.历任教宗和大公会议也经常提醒教友们,使他们注意子女们受洗的责任。 第四世纪末,为反对贝拉齐的说法,采用「为宽恕罪过」为儿童及成人付洗的古老习惯。正如欧立哲及圣西比廉在圣奥斯定以前所说,这种习惯加强了教会对于原罪的信念,这也更清楚地说明儿童受洗的必要性。教宗席理西(9)及依诺增一世(10),也本着这个意思发表声明。以后,四一八年的加太基大公会议也谴责「那些说新生儿童不必受洗的人」,并教导说,由于教会关于原罪的信德法则,「即便婴儿不能个人犯任何罪,但是为了赦罪,为了因再生而清除他们由于出生所得到的」(11),他们也视为真正的受洗。 7.在中古世纪,这种教训始终重新加以强调及维护。尤其是一三一二年的维也纳大公会议强调,在儿童个案中,圣洗圣事的效力,不只是赦免罪过,而且也赐给圣宠和能力(12)。一四四二年的菲兰翠大公会议责斥那些要求延后洗礼的人们,并声明「如果方便的话,儿童应尽早领受圣事,经过这圣事,他们被解救,脱离魔鬼的魔掌,并成为天主的义子」(13)。 特利腾大公会议重申加太基大公会议的谴责(14),并引述耶稣向尼格德莫所说的话声明说,「自宣传福音以来,如果不经过洗涤而重生,或希望如此」(15),谁也不能成义。被大公会议所谴责的一项错误是再洗礼派的看法,就是「与其只以教会的信仰为那些不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信仰的人,不如不为(儿童)付洗」(16)。 8.自特利腾大公会议以后所举行的地方性会议及主教会议,也同样坚绝地教导付洗儿童的必要性。教宗保禄六世也隆重地重申对这问题的古老教训,声明「即使儿童还不能个人犯罪,也应为他们付洗,以期在没有超性圣宠出生后,能由水及圣神重生,获得耶稣基督的天主性生活」(17)。 9.以上所引述教会训诲当局的文件,主要地是关于驳斥谬论,根本没有详细说明在新约中、教父的教理讲授中,以及圣师们的教训中所表达的全部有关洗礼的教理:洗礼是表示圣父先于我们的爱、分享圣子的逾越奥迹,及通传圣神的新生。它使人们继承天主,使他们加入基督的身体、教会。 10.准此,基督在若望福音中的警语「除非人由水及圣神重生,不能进天国」(18),必须视为邀请人接受普遍而无限的爱,天主圣父召唤所有的子女,并希望他们得到最大的福分的话。这种强迫性的及不可挽回的召唤,不能使我们冷漠无情或无所谓,因为接受这召唤是完成我们的命运的条件。 教会的使命 11.教会必须完成基督在复活后交给宗徒们的使命。圣玛窦福音以特别隆重的形式记载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给了我。因此你们去,使各国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为他们付洗」(19)。传授信仰及施行洗礼在主的命令中是紧相关连的,而且也是教会使命的主要部分,而这使命是普遍性的,而且不能不如此。 12.这是教会自始瞭解她的任务的理由,而且不只针对成人。教会始终瞭解耶稣向尼格德莫所说的话,意思是说,「儿童不应被剥夺受洗之恩」(20)。耶稣的话是普遍性的,也是绝对的,因而教父们引用这些话,说明受洗的必要性,而教会训导当局也清楚地适用于儿童(21):圣事为他们也是成为天主子民的途径,及个人得救的门路。 13.因此,教会透过她的教训及作法表示,她除了洗礼以外不晓得其他的门径,以保证儿童享受永福的门径。因而,她不只不疏忽主托给她的任务,使那些能受洗的人们由水及圣神得以重生。至于未受洗而死亡的儿童,教会只能将他们托付于天主的仁慈,正如她在儿童丧礼中所做的(23)。 14.并不能因为儿童尚不能承认他的个人信仰,而阻止教会不施给他们圣事,因为事实上教会是以她自己的信仰为他们付洗。这端道理已由圣奥斯定明确地规定。他写说:「几时带来小孩,给他属灵的恩宠,不是那些带来他们的人在抱着他们,彷佛是全体圣人及忠诚的教友们,(虽则那些人是好教友)。是整个圣人的教会在行动,因为是整个教会生育了他们每人。(24)。圣多玛斯以及他以后的神学家们都重申这项教训:领受洗礼的儿童,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信心而相信,而是透过他人,透过通传给他的教会的信仰(25)。同样教训也表达在洗礼新礼典中,主持的神父要求儿童的父母及代父母,承认教会的信仰,即儿童藉以受洗的信仰(26)。 15.虽则教会确实晓得她的信仰在儿童洗礼中的效力,也晓得她为他们所行的圣事的效力,但是她却承认这种作法的限度,因为,除了死亡的危险以外,如果没有儿童父母的同意,并且郑重的保证,受洗后要施给他们天主教教育,则不接受儿童受洗(27)。这是因为教会关怀父母的权利,和信仰在儿童身上发展的要求。 第二部分 答覆今日的困难 16.我们必须在以上所引证的教训指导之下,审断今日关于儿童洗礼及它的合法性的意见。 洗礼与信仰行为之间的关系 17.由于在新约的记载中,洗礼是在宣传福音以后施行,因而事先需要悔改,同时要伴以宣认信仰,而且圣宠的效力(赦免罪过、成义、重生及分享天主生命),一般来说勿宁是与信仰相关联,而不与圣事相关联(28),因而有些人,建议应以「讲道、信仰、圣事」这顺序为准则。除掉死亡危险以外,他们愿将这准则适用于儿童,并愿为他们设置一个必经的慕道期。 18.毫无疑问,一般来说,宗徒们宣讲是针对成人,而且第一批受洗的是皈依基督信仰的人们。由于在新约书中叙述这些事,人们认为,在这些章句中只着重成人的信仰。但是,正如上面所记载的,为婴儿付洗的作法,是来自宗徒们的古老传统,而它的重要性是不能忽视的。此外,没有信德是不能施行洗礼的。在小孩子的情况下,是教会的信德。 还有,根据特利腾大公会议关于圣事的教理,洗礼不只是一种信仰的标记,而且也是信仰的原因(29)。它在受洗的人身上产生「内心的启迪」,正如皮桑丁礼仪称之为「启迪的圣事」,或简称启迪,意思是说,接受的信仰深入人灵,使昏瞶的帐幔在基督的光明前消失(30)。 洗礼与个人领受圣宠之间的协和 19.人们也说,既然每种恩宠是针对一个人,因此领受的人应有意接受,且适当地运用,但儿童却不能这样做。 20.但事实上,儿童在能以有意识的行为及自由表示以前,他已是一个人。因而他早已能以人的身份,经过圣洗圣事成为天主的子女,和与基督共同为继承人。以后,一旦能运用意识及自由,将有支配圣洗圣宠赐与小孩子心灵中的能力。 圣洗与儿童自由之间的协和 21.有些人也质问说,为儿童付洗是限制他们的自由。他们说,加给儿童日后的宗教责任,是违背儿童人性的尊严,因这些责任他们以后可能会放弃。在这种观点之下,似乎延后圣事较妥,直到他们能自由负责的年龄。直到那时,父母和教师要自制,避免加以任何压力。 22.这种态度只是一种幻想:没有所谓的纯人性自由,而根本不受任何影响的。即便在自然的平面上,父母也为他们的子女选择,而这些选择为他们的生活和走向真的价值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家庭对于儿童的宗教生活所谓的中立态度,是一种消极的选择,将会使儿童失去一种重要的利益。 总之,那些以为圣洗圣事危害儿童自由的人,他们忘记了,每个人,不拘受洗与否,都是一个受造物,对于天主负有不可脱却的责任,这些责任经过圣洗而肯定,并且经过过继而提升为天主的子女。因此,他们忘记,新约所说的参加基督的生活,不是一种奴隶型态或一种约束,而是使人得到真正的自由(31)。 可能一个小孩子长大后,会放弃由圣洗所产生的责任,虽然会使父母伤心,但是他们也不必为了使他们的子女受洗,并使他们受宗教教育而自责,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及天职(32)。不拘表面上如何,在儿童心灵中所播种的信仰种子,将有一天会再活起来,而父母只有用忍耐和爱心、祈祷和信仰的真诚见证予以协助。 目前社会环境中的洗礼 23.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关联,很多人认为,儿童洗礼还适合于同类型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价值、审断及习俗形成一个整个系统,但在今日多元的社会中是不适宜的,因为在这些社会中价值不定,而且思想冲突。在目前的局势中,他们说,洗礼应迟延到儿童的人格充分的成熟。 24.教会深深注意到,必须注意社会事实。但是单一性和多元化的标准只是一些指示而已,而不能当做标准的原则。它们不能解决纯宗教的问题,因为后者就其本质说,是教会和基督家庭的事。 如果社会是信仰基督的,则同类型社会的标准将会认为儿童受洗是合法的,如此会使人认为,如果基督家庭占少数,不拘在一个大部分属于异教或激烈的无神政体中,则儿童受洗是不合法的。 而多元化社会的标准也不比前者更有效,因为在这种型态社会中,家庭和教会不能自由行动,也不能提供基督化教育。 此外,研究历史可清楚地显示出,如果这些社会学标准适用于教会最初几世纪,将会使所有传教的扩展瘫痪。此外,人们也经常很矛盾地提出多元化,以便强迫教友们接受实际上阻止他们运用他们的宗教自由。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思想、习惯及法律已没有福音精神,十分重要的是,在与儿童洗礼有关的问题上,首先应注意教会的特性及使命。 天主子民虽则与人类社会混在一起,而且也由不同的国籍和文化所组成,但仍拥有他们的特性,这种特性是出自信仰与圣事的统一。它拥有一个神及一个希望,是一个有机体的整体,能在人类各个群体中,产生为生长必要的结构。教会的圣事救灵工作,尤其是关于儿童受洗,应从这观点来看。教会的作法不应只根据从人类科学借来的标准来评订。 儿童洗礼与圣事的牧灵 25.儿童洗礼的最后批评是这一点:为儿童付洗的作法是出于牧灵的习惯,缺乏传教的冲力,人们比较关心行圣事,而不太着重于激发信仰,及促进宣传福音的热心。人们强调,由于保留儿童洗礼,教会屈服于数字及在社会中立足的诱惑,而且鼓励维持圣事的魔术观念。而实际上,教会应从事传教活动,使教友的信仰成熟,促进他们自由的及有意识的行动,最后在圣事牧灵工作上容许分段进行。 26.毫无疑问,教会使徒工作的目标,应是激起活泼的信德,促进真诚的基督生活。但是关于为成人施行圣事的牧灵要求,不能一成不变地适用于儿童们,因为他们正如上面所说的,是「以教会的信仰」而受洗。此外,我们必须不轻视圣事的必要性:是这种必要性仍不失其价值及重要性,尤其是为保证儿童领受永生无限的祝福,颇于危险。 关于对数字的顾虑,如果这个顾虑正确地瞭解,为教会不是个诱惑或恶事,而是一种责任或福祉。圣保禄描述教会为基督的身体和他的圆满(33),这教会是基督在世上可见的标记,它的任务是将他与他光荣的救主之间的圣事性联系推广到每个人。因此,他不能不希望每个人、儿童和成人,领受第一件和基本的圣洗圣事。 如果以这种方式去理解,则儿童洗礼的施行确实是合乎福音的,因为它有见证的力量,表示天主的创举,及天主爱我们生活之情的无酬特性:「并不是我们爱天主,而是他爱我们……。我们爱他,因为他先爱了我们」(34)。即使关于成年人,领圣洗圣事的要求(35),也不能使我们忘记,「他救了我们,并不是由于我们本着义德所立的功劳,而是出于他的怜悯,藉着圣神所施行的重生和更新的洗礼,救了我们」(36)。 第三部分 几项牧灵指示 27.既然不能接受今日所提出的某些建议──如决定性的放弃儿童洗礼及自由选择立刻付洗及延后付洗──不能否认,需要更深入的牧灵努力,并且在某些方面予以改革,在此宜乎指出几项原则和基本方针。 这牧灵工作的原则 28.首先要重申的是,儿童洗礼应视为一项严重的责任。它向牧者所提出的问题,只可以由于忠诚的注意教会的教训及一贯的做法来解决。 具体来说,关于儿童受洗的牧灵行动应在两个原则下进行,其中第二个属于第一个。 (1)圣洗为得救是必要的,是天主先爱我们的标记和方法,使我们脱免原罪,并使我们分享天主的生命。就其本身来讲,这个给予儿童的恩典不应拖延。 (2)应保证这项恩典能由于真正的信仰及基督生活教育而成长,好能实现圣事的真正意义(37)。原则来说,这些保证应由父母或近亲提供,虽则在基督团体中有好多代替的可能。但是如果这些保证事际上不很郑重,则将会有理由拖延圣事。如果确定根本没有保证,则应拒绝施行圣事。 牧者与信友家庭之间的交谈 29.基于这两项原则,要在司铎及家庭之间的牧灵交谈中讨论具体的个案。与守规的父母交谈的章程,已载于礼典的前言中。这里只提出较重要两点。 第一,要重视父母在场和积极参加礼仪。现在父母比代父母优先,虽则后者的在场仍是需要的,因为他们协助教育儿童是可贵的,有时也能是重要的。 其次,准备受洗也很重要。父母应关心洗礼,他们应通知牧者不久将生育,并作精神的准备。而牧者也应访问家庭,召集他们,给他们讲授要理和作适当的指示。他也要促使家庭为将出生的婴儿祈祷(38)。 至于目前举行洗礼的时间,在礼典中有以下的指示:「首先要重视儿童的利益,不使他失掉圣事的效益。其次要注意母亲的健康,使她尽可能参加礼仪。最后,在不危害儿童较大利益的条件下,还有一些牧灵的考虑,如留下充分的时间为父母作准备,并为计划目前的洗礼,以便显示出它的逾越特性。因此,「如果小孩在死亡危险中,则应立刻为他付洗。」不然,一般来说,儿童应在出生后前几个星期内受洗」(39)。 牧者与信德不多的教友或非教友家庭交谈 30.有时牧者会接触到信德不多及偶尔履行他们宗教责任的教友,或非教友父母,他们为了值得重视的理由要求为他们的子女付洗。 在这种情况之下,牧者应经过清楚的及富同情的交谈,设法激起父母对于他们所要求的圣事感兴趣,并使他们注意他们要负起的责任。 事实上,如果父母保证,儿童领洗后,能使他享受圣事所要求的宗教教育,教会才可以答覆他们的愿望。教会必须有可靠的希望,使洗礼发生效力(40)。 如果所做的保证──如选择愿真诚照顾儿童的代父母,或信友团体的支持──相当充分,神父不可拒绝立刻如同为教友家庭的子女一样为他付洗。但如果没有充分的保证,最好延后洗礼。但是,牧者应与父母保持接触,好能确保为举行圣事所需要的条件。如果得不到这种解决办法,可以做为最后的办法,建议儿童到达学龄时,参加慕道团。 31.这些章程早已存在,而且也已实施(41),但是需要一些解释。 首先要清楚,拒绝付洗不是施行压力的方法。也不可轻易说是拒绝,更不可说是歧视,而要更好依照个人的情况说是教育性的迟延,目的是为协助家庭在信仰上成长,或更注意他们的责任。 关于保证,任何使人对于儿童的宗教教育有可靠的希望的保证,都可视为充分的。 登记加入以后的慕道团,并不需要举行特别编造的礼节,不然将会很容易使人视为圣事有同样价值。也应清楚,这种登记不是加入慕道团,而且登记的儿童不能视为慕道者及拥有慕道者的权利。以后,他们还应参加适合他们年龄的慕道团。关于这方面,应清楚地说明在成人入门礼仪中有教理年龄儿童入门礼,丝毫不是说,教会愿意延后洗礼直到这年龄,或视之为正常的。 最后,在那些信德不大或不信基督的家庭占大多数的地区,主教团可以拟订一项联合牧灵计划,规定把付洗推延到普通法律的规定的时限以后,生活在这些地区的教友家庭,还保留让他们的子女早些受洗的全部权利。因此,应依照教会的意思及这些家庭的信仰和慷慨所应得的,施行圣事。 家庭和堂区团体的角色 32.在为儿童付洗时,牧灵的努力应是伸展到家庭和整个基督团体的活动的一部分。 从这观点来看,要在准备结婚集会中在牧灵方面加强注意已订婚的男女及年轻夫妇。应依照环境的要求呼吁整个基督团体,尤其是教师们、已婚夫妇、家庭活动运动、修会及在俗组织。神父在他们的传教工作中应重视他们的使徒工作。尤其是要提醒父母们唤醒子女信仰及教育子女的责任。事实上,父母应开始儿童的宗教入门工作,教训他们爱基督如同一位亲密的朋友,并陶冶他们的良心。这项工作如果依据在儿童心灵中的圣洗圣宠,将会发生更多的努力,也更容易。 33.正如在礼典中清楚地指出,堂区团体,尤其是组成家庭环境的教友们,在有关圣洗圣事牧灵工作上应占一席之地。「教授教理和准备洗礼,是天主子民、教会最关心的事,他们应关心准备洗礼及基督教育」(44)。教民们积极参加训练成人的工作,在为儿童付洗也很需要,「在这工作中,天主子民,就是在各地方团体中的教会,扮演着重要角色」(45)。此外,团体本身从洗礼中也得到很大精神上和传教上的利益。最后,在礼仪以后,团体仍继续工作,就是一方面在他们教友生活上作证,一方面参加各种教理讲授活动,这样有助于青年的信仰教育。 结论 34.信理圣部在致函主教时,具有充分信心,他们将视为他们从主所接受的一部分使命,设法记起教会对于儿童受洗必要性的教训,促进适当的牧灵工作,并且使那些可能由于可以理解的关心牧灵关系迷失道路的人们,返回传统的作法。圣部也希望,本训令中的教训及指示会影响到所有的牧者、教友父母及教会团体,使所有的人将注意他们的责任,并透过付洗儿童和施给他们基督化教育,有助于基督身体、教会的成长。 本训令是在信理部一般集会中通过,并由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接见部长枢机时予以批准,并命令公布 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日发于罗马信理圣部 部长 塞博枢机 秘书 哈谟总主教 附注 1.儿童洗礼礼规,一九六九年五月十六日,罗马标准版。 2.欧理哲,论罗马人书五9;PG14,一O四七;参阅圣奥斯定,论创世纪23,39。致马塞理诺,论罪人的功劳、赦罪及儿童受洗一26,39。事实上,宗徒大事录三个地方(十六15;十六33;十八8)谈全家受洗。 3.反驳异端二22,4;PG 7, 784;第二世纪的一些记载给儿童「天主子女」的名衔,这名衔只给受洗者,或是清楚地说明,他们已受洗。例如,参阅Corpus Inscriptionum Graecarum, 9727,9801,9817, E. Diehl, Iuscriptiones Latinae Christianae Veteres(Berlin,1961),nn.1523(3),4429A. 4.圣西波利多的宗徒传统,由B.Botte出版及翻译,Munster,Aschendorf,1963(礼仪学源流及研究39)四十四页。 5.西比廉及其他参加大公会议的同伴,第六十四封信,六十六号。PL 3.1013-1019,Hartel版本,七一七-七二一页。这种作法尤其在非洲教会中盛行,不过戴尔都良却坚强地反对,他主张儿童付洗应予以迟延,一方面由于他们在这年龄没有罪,另方面他们可能到成年堕落下去。参阅论圣洗,十八3-19,1,PL 1,1220-1222论灵魂39,41:PL 2,719ff. 6.参阅圣巴西略,第十三篇论圣洗讲道:PG 424-436;圣额我略尼撒,反对拖延洗礼演讲;PG 46,424;圣奥斯定,圣若望第十三篇,7;PL 35,1496。 7.圣盎博,论亚巴郎,二11,81,84;PL 14,495-497。圣基索,教理讲授三5,6,A.Wenger版,SC50,pp.151-152。虽则圣额我略纳齐要求母亲们尽早使他们的子女领洗,不过他却规定在前三年;参阅论圣洗第四十篇,17,28:PL 380-399。 8.欧理哲,讲肋未纪第八篇,3;PG 12,496;讲路加福音第十四篇道理,5;PG 13, 1835。圣西比廉,书信64,5,PL 3,1018,Hartel 版本,七二O页;圣奥斯定,论罪人的功劳、赦罪及儿童洗礼,一,十七-十九,22,24;论基督的圣宠及原罪,一,三十二,35;论圣人的预选,三十三,25;反驳儒理安,五9;PL45,1439。 9.致达拉哥主教依梅略书,三八五年二月十日。DS 184。 10.致席瓦诺及米来维达会议其他教长,一月二十七日;DS 219。 11.第二条:Mansi III, 811-814; IV, 327 A-B:DS 223。 12.维也纳会议:Mansi XXV,411 C-D:DS 903-904。 13.菲兰翠会议,第十一会期:DS 1349。 14.第五会期,第四条:DS 1514。 15.第六会期,第四章:DS 1524。 16.第七会期,第十三条:DS 1626。 17.Sollemnis Professio Fidei,18; 宗座年鉴六十(一九六八年),四四O页。 18.若三5。 19.玛二十八19;参阅谷十六15-16。 20.儿童洗礼礼典,序二号十五页。 21.参阅上述附注八号和九至十三号。其他文献是一六七三年耶路撒冷的林西德的信仰宣告。 22.圣奥斯定写说:「儿童受洗以后所发生的是,使他加入教会,意思是说,使他加入基督的身体,并做这身体的肢体(论罪人的功劳、赦罪及儿童洗礼)三4,7;PL 44, 189。 23.殡葬礼典,罗马标准版,一九六九年八月五日,八十二,二三一-二三七号。 24.书信48,5;PL 33, 362。 25.神学大全三甲,问题4,6三段;参阅问题a,9三段。 26.儿童洗礼礼典,序,二号;参阅五十六号。 27.当时存在着一个很古老的传统,圣多玛斯(神学全集II-II,q.10,a.12. in C.)和教宗本笃十四世都曾引证(一七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最后一月」训令,45)。这传统反对为没有信仰或犹太人父母的子女付洗,但死亡的危险例外(CIC. Can. 750.2),或违背他们父母的意思,就是说,问他们父母的同意,并且提出保证。 28.参阅玛二十八19;谷十六16;宗二37-41;罗三22;迦三26。 29.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七会期,论圣事法令,六条。 30.参阅后格三15-16。 31.若八36;罗六17-22,八21;迦四31,五1,13;前伯二16等。 32.这权利和义务,第二届梵大的「人性尊严」声明五号中有所说明,也在人权声明第二十六条中受到国际的承认。 33.弗一23。 34.前若四10,19。 35.参阅特利腾大公会议,第六会期,论成义,第五和六章,第四及九条。 36.铎三5。 37.参阅儿童洗礼礼典,序,第三号,十五页。 38.仝上,第八号二款,十七页;五号一及五款,十六页。 39.仝上八号一款,十七页。 40.仝上,三号,十五页。 41.这些规则是信理圣部答覆多哥国主教Barthelemy Hanrion 时所定的,以后与该主教的要求一起刊于第六十一号Notitiae中(一九七一年第七期),六十四-七十页。 42.参阅成人入门礼典,罗马标准版,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第五章,一二五-一四九页。 43.参阅儿童洗礼礼典,序,八号三五四款,十七页。 44.见前,论基督徒入门,总序,七号,九页。 45.见前,序,四号,十五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