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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部

论司铎独身公函


-发给各地方正权及司铎修会总长-一九八O年十月十四 本刊译 铎声 第205期 15-21页  台北:铎声月刊社,1981 **********

1.在一九七九年圣周,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致教会所有司铎公函中,──正如他自称──重申第二届梵大的教训,及教宗保禄六世「司铎独身」通谕中的教训,以及一九七一年世界主教代表会的教训,并清楚地说明,在拉丁教会内应多么重视司铎的独身。

正如教宗所声明,这是一件重要事实,与宣传福音具有特殊关连。拉丁教会遵循基督的榜样,及依照宗徒的教训和传承,过去愿意,如今仍然愿意,凡领受圣品圣事的,接受这牺牲,不只作为末世性的记号,而且也作为自由任务的记号。

最后──教宗还强调──所有领受圣品圣事的基督徒,在加强准备、深度的考虑及辛勤祈祷以后,明知地及自由地接受独身。他只是在坚绝地确信,基督赐给他这恩典是为教会的利益及服务他人以后,才采取决定,度独身生活。显然地,这项决定的约束力,不只出于教会制定的法律,而且也出于体认个人接受的责任。这是忠于对基督和教会的誓言。最后,受到婚姻誓言约束的教友,他们有权利期待司铎们,为他们提供忠于他们圣召的善表和见证。

2.但是,司铎所遇到的困难,尤其是在过去几年,使得不少的司铎,要求豁免来自司铎授职的责任,尤其是豁免独身。由于这事实扩散很广──它惨痛地损害教会、深深地危害教会生活的根源,并不停地使牧人们和整个基督团体痛心──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自就任其崇高宗座职之始,认为必要研究这局势、它的原因,和挽救的方法。

3.事实上,应对于像豁免独身这样严重的事加以忧虑,彷佛这是教会应毫无分际地承认所有司铎应有的权利,而相反地却应视司铎献身于基督及全体天主子民为他们真正的权利,而天主子民们所期待于司铎的,是他们在各种困难中忠于他们的许诺。同样,也应担心,经过长久的时间,视豁免独身为简单行政程序上自动的效果。在此牵涉到过多的重要价值:要求豁免的司铎的利益,因为他认为在无法承受生活问题的重担时,以为这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其次是教会的一般利益,因为她已不能承受为完成任务重要的司铎团体就此分解。最后,是各地方教会的利益,即主教和他的司祭团的利益,因为他们负责以全力维持传教必要的力量。同时也为所有信友团体;为他们来说,司铎的服务是一项权利和必要的事。这是应在正义和仁爱下协调的各观点。其中任何一点也不可忽视,或被牺牲。

4.教宗晓得这些事实的复杂,因为它们会造成若干个人惨痛的局面,同时也感觉必要依照基督精神考虑这些事,──无数主教曾报告教宗,并向他要求指示──他愿意利用必要时间,在他的助手协助之下,慎重地,并根据接受、研究及解决豁免独身申请的有力证据加以考虑。

现在要简短提示的,是深加思考的后果。现在要根据以上各点拟订呈报圣座各案件的章程。显然地,不得将这些章程与牧灵精神分开。

5.在研究呈报给圣座的申请时,除了那些久已放弃司铎生活,要求使一种不可挽救的局面正常化的个案外,信理圣部特别注意以下情况,即那些由于缺乏必要的自由或责任,或他们的长上未能适时地及适当地审断,是否候选人确实适于决定性的度奉献于天主的独身生活。

在这方面,应避免各种过分草率的做法,因为如此除了消弱司铎职的意义、授职礼的神圣特性及以前所接受的责任的严重性以外,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并导致信友们的惊愕与反感。因此,在申请豁免时,应提供数量众多及内容充实的文件,说明申请的理由。由于郑重的进行,及关心维护信友的利益,而使得不致接受没有谦逊精神所提供的申请。

6.信理部在完成教宗托付给他的艰钜任务时,晓得可以寄望于所有有关主教彻底的及真诚的合作。圣部也准备提供他们可能希望的一切协助。圣部也寄望他们明智的施行所提供的章程,同时也深深晓得他们会本着牧灵的关怀,在这方面制造必要的条件,以便有助于教会及司铎职的利益,并关怀司铎们和基督团体的灵修生活。最后,圣部也晓得,他们不会忘掉他们对待所有司铎的精神慈父情肠,尤其对那些遭受严重危机的司铎,以便提供给他们有力的及不可代替的协助,使他们更轻松愉快地履行他们在晋铎时向主耶稣基督和他的圣教会所许的诺言。圣部也晓得,他们会依照主的精神运用各种方法,协助他们寻求重获内心和平与信心,及走上忏悔与重振的道路。当然,这要依照个案的不同,需要弟兄、朋友、父母、医生和心理学家的合作(参阅司铎独身通谕八十七及九十一号)。

7.本函并附以申请程序的章程,在准备申请豁免独身文件时应遵照实行。

我们提供你们以上各项,是依照我们的任务的职责,同时我们也向你们表示我们在主内的至深敬意。

一九八O年十月十四日,发自罗马

部长 赛伯尔枢机

秘书 哈莫耳领衔总主教

 

附-申请豁免司铎独身程序的规章 1.有权接受申请,及进行审理案件的正权人,是申请人入籍(入教区)的当地正权人,或如果申请人是享有宗座权的司铎修会成员,则是他的总会长。

2.如果不可能在自己正权人前审理案件,可以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正权人审理。为了适当的理由,信理圣部也可以委派另一位正权人。

3.在申请人应签署的申请书中,除了姓名和一般事项以外,至少应大略说明申请人提供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及理据。

4.正权人接受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展开审讯。如果肯定,为了慎重起见(ad cautelam),应中止申请人执行圣职,除非为了维护该司铎的声誉,或为团体的利益,他认为申请人绝对必要继续执行圣职。此外,正权人也应亲自,或由一位委任的有资格及成熟的司铎,审理案件,在审理进行中要有一位书记,证实程序的真实性。

5.主教或委任审理案件的司铎,在申请人宣誓说实话以后,询问申请人,向他提供一些确切的,及为此而特别拟定的固定问题。主教也在可能范围内,听取申请人受训时期的上司,或要求他们作书面报告。他也询问由申请人指定或由主教本人召集的其他证人。最后,他收集各文件和其他证件,而且如果适当的话,也包括专家的研判。

6.询问申请人应包括为调查必要的和有用的资料:

(a)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出生地点和日期、小传、他的家世、品行、学历、在授职以前对他的评判──如果是会士,则是发愿以前的评判、晋铎的地方和日期、申请人在教会和国家内的法律地位,和其他等等。

(b)退职的原因和环境,以及其他能影响他拒绝接受圣职责任的因素。

7.审理结束以后,所有文件附以说明,以便评定(证据),一并呈送信理圣部三份,同时并附以正权人的意见,说明事实的真实性和不致产生丑闻。

8.信理圣部将审察案件,并决定是否将申请呈报教宗,是否应补充审理,或是否应视申请为没有根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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