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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部 |
有关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严的指示 |
Il dono della vita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Origin and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
对当代若干问题的答覆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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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生物医学研究与教会训导 2. 科技为人类服务 3. 人类学与生物医学界的运作 4. 道德鉴定的基本准则 5. 教会当局的训导 「第一章」──尊重人类胚胎 1. 人类胚胎以其性质和身份应受何种尊重? 2. 出生前的诊断是否合乎道德? 3. 为人类胚胎施行治疗是否合法? 4. 如何在道德上评价以人类胚胎和胎儿为对象研究和试验? 5. 如何在道德上判断利用试管受孕的胚胎进行的研究? 6. 如何判断与「人类繁殖技术」有关的其他处理胚胎的方法? 「第二章」──人类生殖受干预 甲.异体人工受孕 1. 人类生殖何以须在婚姻内实行? 2. 异体人工受孕是否符合夫妇的尊严和婚姻的真义? 3. 借胎或捐卵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否合乎道德? 乙.同体人工受孕 4. 在道德观点上,生殖和婚姻行为有何关系? 5. 同体试管受孕是否合乎道德? 6. 如何在道德上判断同体人工授精? 7. 医学干预人类生殖须依循什么道德标准? 8. 婚姻不孕所产生的痛苦 「第三章」──道德与民法 结论 序言 1.生物医学研究与教会训导 天主-造物主、天父,赋予人类生命,却期待人类珍惜这恩赐的无穷价值及承担其责任:我们要本着这一基本原则,澄清并解决由人工干预生命肇始及生殖程序而引起的道德问题。 由于生物学和医学的进步,人类能更有效地治疗疾病;也获得了新力量支配刚萌长和处于初期的人的生命,并可造成难以逆料的后果。现在人已能运用各种方法不仅协助还可操纵生殖的进程。这些技术可令人类「支配自己的命运」,亦可令人类「受诱惑,超越情理地操纵自然。」这些技术可能是服务人类上的一种进步,但也暗藏了严重的祸机。很多人因而发出急切的呼吁,希望在处理生殖问题时,重视人的价值和权利。不仅天主教信徒要求澄清和指导,那些以教会为人性问题专家,认为教会负有维护爱的文明和生命文明的人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教会训导当局无意以专家身份干预某一类型的实验科学;可是考虑过科技研究的资料后,本着传扬福音的使命和牧民职责,就人性尊严和人的完整使命提出相关的伦理训导。这训导的重点是阐释科技研究有关伦理判断的准则,尤其是牵涉人类生命及其肇始的科技研究。这些准则包括维护和促进对人的尊重、人主要及基本的生命权利、人具有灵魂和道德责任的尊严、及人神共融的使命。 教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同时是由于有爱于人类,有意协助人类认识和尊重其权利和义务。这种爱源于基督之爱:教会在默想圣言化成肉身的奥迹时,也深明人类的奥迹;教会藉着传扬救赎福音,向世界展示人的尊严,邀请人类深省其存在的真理。职是之故,教会再次根据神律来履行真理和解放的大任。 天主由于对人类眷顾,给人指引生命之道,才赐予十诫和以资遵守的恩宠。天主也由于对人类的眷顾,使人类不致离开正道,时刻宽恕人罪。基督能体恤我们的弱点是因为祂是我们的造物主和救主。愿祂的圣神启迪人的心智,使人类接纳天主和平的恩赐,洞悉祂的旨意。 2.科技为人类服务 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创.1:27),付托他们「治理大地」 (创.1:26)。基本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是人类治理大地的具体表现。当科技用于为人类服务,嘉惠人类的全面发展时,科技就是珍贵的资源,但科技本身不能显示人类存在的意义或人类进步的意义。科技既由人所创展为服务人类,其用途便应受制于人类和人类的道德价值,而且有其局限性。 声称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没有善恶之分固属虚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奢望单从科技的效能上、从某些顾此失彼的研究成果上、或甚至从时下的思想意识中得到伦理指引的准则。因此,就其内在意义而言,科技必须无条件地尊重道德律的基本准则:科技必须为人类、为人类的固有权利、为人类天赋的真善而服务。 由于科技迅速发展,更须尊重上述的道德律基本准则:欠缺良知的科学只能毁灭人类。「我们这时代比以往更需要智慧,使人类所有新的发明,为人服务。如不培育出拥有智慧的人才,则世界未来命运便陷危殆。」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5) 3.人类学与生物医学界的运作 现在需引用哪一些道德准则澄清生物医学界在今日引起的问题?为要作答,须对人体的本质存有正确的观念。 只有配合人的真正本质,人才可达到自我实现的「统一完整性」;这本质同时兼具肉身和精神两方面。人的躯体既然与灵魂密切结合,因此不能单被视为组织、器官和功能的组合,也不能与其他动物的躯体相提并论;人体实在是构成一个可表情达意的人的基础。 自然道德律反映和奠定了以人的肉身和精神本质为基础的目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法律并非仅是生物层面上的规则,却必须视之为理性法则──人奉造物主的意旨,规范和调节自己的生活和行为,尤其是善用自己的躯体。 这些原则引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干预人体不仅影响组织、器官及其功能,还在各个层面上影响人的本身。因此,这里隐约而实在地牵涉道德的范畴和责任。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曾向世界医学会语重心长地强调:「每一个人的独特个体,是由精神和肉体组合而成的。因此,在躯体上并且经由躯体,人即可实质地触及人。尊重人的尊严,也就是维护梵二大公会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4第一段〕所说的『人是由肉体和灵魂所组成的一个单位』。我们要基于这一人类学观点去找出基本准则,决定是否进行某些非纯治疗性的医学运作,例如为了改进人的生物条件。」 生物学和医学的应用倘能嘉惠病弱者,并且尊重其为天主受造物的尊严,即能合力造福人类生命。生物学家和医生都不能因具备科学专业职权而理直气壮地宣称可以左右人生命来源和命运。这一规则尤其必须应用于性爱和生殖的范畴──男女藉此体现爱和生命的基本价值。 天主──祂是爱和生命-赋予男女以特殊的途径分享造物主、天父共融奥迹及其创生的使命。婚姻因而在结合和生殖上具有特殊的价值,不能与低等生物同日而语。这些价值和意义是属于人的层面的,而且从道德的角度来决定人工干预生殖和人类生命肇治的意义和限制。这些干预之所以受到排斥,并非因为属于人为。事实上,这些运作可说是医学的成就。但是,它必须按照人性尊严作出道德评价;人奉召实践天主爱和生命的使命。 4.道德鉴定的基本准则 人工生殖技术涉及的基本价值有二:使生命存在及人类生命在婚姻中传衍特性。对人工生殖方法的道德鉴定,因此必须参照这些价值。 物质生命──人类现世生命的进程由此展开──当然不等于个人的整体价值,也非代表获赋超性生命的人的最高利益。然而,它在某程度上构成了生命的「基本价值」,因为其他的价值就是建基于这物质生命上。无辜者的生命权,「从受孕的一刻直至死亡」,是不容侵犯的;这意味着接受造物主赋予生命恩赐的人不容侵犯。 衡以宇宙间其他生物的繁衍,人类生命的传衍有其独特性,这独特性源自人类的特殊本质。「人类生命的传递,是由自然付托给个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这行为必须遵循天主神圣不可侵犯的诫律;这些诫律人人都该承认和恪守。因而一些可以用于动植物的人工传生方法,对于人类是绝不容许的。」(慈母与导师通谕) 由于科技的进步,现在已可在性关系以外,利用预先从男女方取得的细胞,在试管中配合。但是,技术上可能办到的并非等于得到道德认可。我们必须对生命和生殖的基本价值作理性的反省,为能在道德上鉴定这类干预人生命最初阶段发展状态的技术。 5.教会当局的训导 教会训导当局在这方面也向世人提供了启示之光:教会当局颁布的有关人类的教义包含了很多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元素。 从受孕的一刻开始,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受到绝对的尊重,因为人类是世界上唯一依据天主肖像而受造的生物;天主还为每一个人缔造了灵魂;人人肖似造物主。人类生命是神圣的,因为从一开始便牵涉「天主的创生行动」,而且永远与灵魂的主宰造物主保持特殊的关系。只有天主才是从始至终的生命的主宰:在任何情形之下,没有人可以自称有权直接毁灭无辜者的生命。 人类的生殖需具天主丰沛之爱的夫妇亲密合作;生命的恩赐必须在婚姻中透过固定而专一的夫妻行为,依据规限他们个人和婚配的律例予以实践。 「第一章」──尊重人类胚胎 深入思考教会当局这一训导以及上述的理由,我们当可回应由于技术干预人类生命最初阶段及其受孕过程而产生的一连串道德问题。 1.人类胚胎以其性质和身份应受何种尊重? 人类生命必须受尊重──从存在的最初一刻开始便是一个人。 人工受孕的运作,使胚胎和胎儿遭受各种形式的干预。这些作为的目的有多种:为诊断,为治疗,有属于科学研究的,也有属于商业性质的。严重的问题于是由此产生:人是否有权拿人的胚胎作科学研究?这方面有什么律例可供遵循?这些问题所引起的反应,需要我们对人类胚胎的性质和特定身份作一深入的思考。 在梵二大公会议席上,教会再次向现代人类提出了恒久不变的坚定教义:「生命一旦起始,就须受到最妥善的保护;堕胎和杀婴是可恶的罪行。」不久前,教廷颁布的「家庭权利宪章」强调:「人类生命从受孕的一刻开始,须受绝对的尊重和保护。」 本部明瞭目前围绕人类肇始、人类个体和人类生命等问题而展开的争论。本部重申「有关蓄意堕胎的声明」的训导:「从卵子受孕的时候起,新生命就开始了,该生命非属父亲或母亲,而是一个新的、成长中的人类生命。若它此刻并非人,便永远不能使它成为人。对此明显存在的证据,现代遗传学提供了珍贵的证明。遗传学显示,从最初的一刻起该生命的一切发展程序已经确定了:是一个人,一个具备早已确定了的个体人。从受孕时起,一个生命的历程也开始了。每一项生命的能力都需要时间……寻求其位置,准备活动。」上述的训导仍属有效,且获进一步肯定__最新的科学发现承认受精卵在生物学上是一个新的人。 当然没有足够的实验资料可使我们体认灵魂的存在。然而有关人类胚胎的科学研究已提供了珍贵的证据,透过理智的领悟,即可明白在一个生命的起端阶段,便有人的个体存在:人的个体岂不是人吗?教会当局并没有刻意强调哲理的一面,但经常重申在道义上谴责任何形式的蓄意堕胎。这训导并无改变,而且是无可改变的。 职是之故,也就是从受精卵形成的时候开始,就须受到无条件的、人类躯体和灵魂在道德上应受的尊重。从受孕成人的时候开始,就应受到尊重,被当作一个人;从那时候起,其人权,尤其是每一生命不容剥夺的出生权,须得到保障。 重申此一教理,为解决生物医学的发展而在这方面产生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准则。胚胎既然必须被当作一个人看待,也就必须维护其完整,尽可能予以呵护照顾,正如其他的人得到医药照顾一样。 2.出生前的诊断是否合乎道德? 如果出生前的诊断会尊重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和完整,而且以安胎为目的或作个别的治疗,答案就是肯定的。 出生前的诊断可获知母体内的胚胎和胎儿的情形,从而及早作出有效的治疗或施行手术。如果所使用的方法可保障胚胎和孕妇的生命和完整而无过份的冒险,给夫妇双方作适当的解释并经其同意后,这种诊断乃属可行。但是,如果有关的诊断目的在于寻求胎儿是否畸形或染有遗传疾病而施行堕胎,则这种诊断属严重违反道德律。诊断的不良结果不应等同宣判死刑。因此,如果某一孕妇要求诊断,以便在证实胎儿畸形或不正常时施予堕胎,就是严重违法。如果配偶、亲属或任何人赞同或对孕妇施行这种诊断,企图堕胎,同属违反道德律。同样,有关的专家有意促成堕胎而诊断或交出报告结果,乃属同谋,亦有罪责。 最后,政府和卫生部门或科学机构发出的任何计划,如在任何方面助长出生前的诊断和堕胎之间的联系,或甚至直接诱使孕妇接受以消灭畸形胎儿和患有遗传疾病的胎儿为目的的诊断,均侵犯腹中婴儿的出生权利以及损害夫妇的重要权利和义务,应受谴责。 3.为人类胚胎施行治疗是否合法? 正如所有对病人所作医疗上的干预,所有针对人类胚胎而施行的医疗措施亦属合法,若这些措施尊重其生命和完整,避免引起不相称的冒险,而且以治疗和改善胚胎的健康状况或其个体生存为目的。 不论所施行的是何种医药、手术或治疗必须按照有关儿童病人的规定,先与其父母谘询,征求同意。对于胚胎或胎儿实行此一道义原则,尤其要求特别的防范。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曾清楚谈到这些程序的合法和准则:「严格的治疗措施,如果确实为了治愈各种病患,例如染色体缺憾而滋生的毛病,在原则上是可行的;但此举必须以真正为了改善其个人的状况而不损其完整或生态为目标。这种干预符合基督徒道德传统的逻辑。」 4.如何在道德上评价以人类胚胎和胎儿为对象研究和试验? 医学研究必须避免对活的胚胎施行手术,除非在道德上肯定不致危害母婴的生命或完整,并且事先知会夫妇双方,得到其同意。故此,全部研究,即使限于对胚胎的简单观察,如果所用的方法或其引起的效果足以危害胚胎的身体完整或生命安全,即属非法。 致于试验,大致上可作以下的区分:非直接以治疗为目的的试验以及明显为治疗而进行的试验。关键在于我们还必须作这样的区分:以活胚胎进行的试验以及以死胚胎进行的试验。如果胚胎仍然生存,不论是否有继续生存的能力,都必须像其他人一样受到尊重。如不直接以治疗为目的而对胚胎进行的试验是非法的。 即使本身崇高,对科学、对其他人或对社会都有可见的利益,也不得以活胚胎进行试验──无论该胚胎是否有继续生存的能力,是在母体内或体外。通常在成人身上需要事先同意的试验性治疗,父母不能同意在胚胎上施行,因为他们不能自由处理未出世婴儿的整体性及生命。此外,以胚胎和胎儿为对象的试验,常有冒险性;在大多数情形下往往危害其身体,甚至引起其死亡。 利用胚胎和胎儿作实验,是一种犯罪行为,损害其为人的尊严,因为他们正如已诞生的儿童和任何人一样,拥有受同等尊重的权利。 教廷颁布的「家庭权利宪章」强调:「尊重人类尊严,就须避免一切对人类胚胎的试验操纵或剥削。」培育母体内或试管中的人类胚胎作试验或商业用途,完全相反人类尊严。在显然为治疗而进行的试验中,例如在缺乏其他可靠治疗方法时,最后尝试挽救胚胎的生命而采用某些未经充份试验的药物或方法,可算合法。 人类胚胎和胎儿的尸体,不论是否由于堕胎致死,必须像其他人的尸体一样受到尊重。尤其是在未经证实死亡以及未经其父母或母亲同意时,不得切除肢体或解剖。此外,尤应确保道德需要,避免蓄意合谋堕胎,引起恶表。同时,胎儿的尸体亦如成人尸体一样,禁止作商业用途,否则即属违法。 5.如何在道德上判断利用试管受孕的胚胎进行的研究? 试管受孕的胚胎也是人类一分子,享有人类的权利:他们的尊严和生命权从存在的一刻开始就须受到尊重,制造人类胚胎作为供应运用的「生物材料」是不道德的。 一般的试管受孕,并非全部胚胎移殖于妇女体内,有部份毁灭了。正如教会谴责人工流产一样,教会严禁此损害人类生命的行为。为研究而毁灭由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或双胞胎裂变(twin fission)取得的胚胎,尤其严重,理应受责。研究人员此举实已取代了天主的地位,虽然不自觉,但他将自己置于操纵他人命运的地位,手握生杀大权。 观察或实验所用的方法,如果对试管胚胎造成伤害或引起严重而不相称的冒险,也实违背道德。每一个人均应受到尊重,不能为了别人的利益降格为一种利用的工具。因此,蓄意毁灭试管胚胎是违反道德律的。而未能移植于母体之内、被列为「后备」的胚胎,其命运可悲,无可能获得适当的安全保障。 6.如何判断与「人类繁殖技术」有关的其他处理胚胎的方法? 试管受孕技术开辟了其他的操纵人类胚胎的生物遗传方法,例如试图以人和动物的配子(gametes)受孕、将人的胚胎放进动物的子宫妊娠或为人类胚胎制造人造子宫等等。这些方法与胚胎应享的人类尊严背道而驰,同时也违背了每个人在婚配之内受孕或出生的权利。试图或假定在性爱之外,透过「双胞胎裂变」、同性生殖(cloning)或单性生殖(pathenogenesis)而制造一个人,都是违背道德的,因为这些行为同时违反了人类生殖和夫妇结合的尊严。 冷藏胚胎,即使是为了维持胚胎的生命,因而使他们冒致死或损害身体完整的危险,暂时剥夺了他们在母体妊娠的机会,因而置于可能受更大损害和操纵的环境,就是违背了他们应受的尊重。 某些企图影响染色体的(chromosomic)或遗传因素的措施,如果不是为了治疗而是为了按照意愿选择性别或其他优生质素而制造人,乃属违背人性尊严及其完整和身份。因此,决不能为了人类未来利益,而予以认可。每一个人都须受尊重,即是自生命肇始时他的权利和尊严受到尊重。 「第二章」── 人类生殖受干预 「人工生殖」或「人工受孕」,在这里是指在男女性交之外导致受孕的技术方法。这份文件将讨论将女人的卵子在试管中人工受精,然后放回原来母体的生殖系统中的方法。 在道德上判断这些方法时首先要考虑环境和后果──这些方法是否对人类胚胎予以应有的尊重。在试管受孕的发展过程中,已进行过无数次的实验,毁灭了无数的胚胎。即使在今天,仍在妇女方面施行:取出一批卵子,受精后,在试管中培植若干时日。通常并非全部放回母体的生殖系统之内;所谓「后备」胚胎都毁灭了或加以冷藏。有时候,部份移植的胚胎因优生学、经济或心理等原因而毁弃。如此蓄意毁灭或以不同目的而伤害胚胎完整和生命的行为,违背了前文重新申述的有关蓄意堕胎的教义。 试管受孕中恣意毁灭人类胚胎的行为经常发生。这事含意重大:透过这些目的各异的方法,人操纵生死大权,自行赋予生命或下令处死。某些个别的人希望使用这种方法,可能还未注意及此,备受操纵。以往的事实以及此中的关系,可作为在道德上判断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的依据:促成这种方法的堕胎心态──不论人们是否愿意──导致人操纵他人的生死,进而可导致彻底的优生学。 然而,这滥用的现象并未使人放弃深思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漠视试管胚胎遭受毁灭的状况。本文件因此首先探讨异体(heterologous)人工受孕以及同体(homologous)人工受孕的问题。 在提出这两种方法的道德判断之前,将首先考虑决定道德判断的原则和价值。 甲.异体人工受孕 1.人类生殖何以须在婚姻内实行? 每一个人都应被视为天主的恩赐和遐福,然而,从道德观点来说,以真正负责的态度生殖的胎儿必须是婚姻的果实。 由于父母和孩子的人性尊严,人类的生殖具有特殊的性质:男女双方合作,依靠造物主的力量而生殖新人,须是夫妇互相献身、互爱互相尊重经由彼此合作而成为父亲和母亲的权利。 婴儿有权在母体受孕、妊娠,出生以至在父母的眷顾下成长:经由社会认可的与其父母关系,孩子可发现自己的身份,获得适当的发展。 父母在孩子的身上证实和满全他们的互相奉献:孩子是他们爱情活的表记,是他们夫妇共融的永久标志,是他们父爱和母爱的活跃、坚定而具体的反映。 由于人的使命和社会责任,孩子及其父母的利益也就是社会公益;社会的活力和安定有赖于孩子从家庭步入世界;家庭就是建基于婚姻之上。 教会的传统和人类学的结论均承认,只有婚姻及其巩固的紧密组织方可肩承真正负责的生殖。 2.异体人工受孕是否符合夫妇的尊严和婚姻的真义? 试管受孕、胚胎移植和异体人工受孕,可藉至少一位捐赠人提供的配子达到怀孕的目的,而不必依靠在婚配中结合的夫妇。异体人工受孕违背婚姻的共融、夫妇的尊严、父母应有的使命以及孩子受孕并在婚姻中和经由婚姻而投入世界的权利。 欲尊重婚姻的共融和夫妇的忠贞,孩子就要在婚姻中受孕;夫妇缔结的真实而不可割的关系,是互相献身而成为父亲和母亲的独有权利。为取得可用的精子或卵子而借助第三者,显然违背了夫妇的互相承诺,严重脱离婚姻的共融精神。 异体人工受孕侵犯孩子的权利,剥夺其与原来至亲的亲情关系,甚至妨碍其个人人格的发展。此外,这种受孕方法还违背了夫妇承担父职和母职的共同使命:剥夺了夫妇共融和完整的成果;在遗传上的父母、怀孕的母亲和养育责任之间造成了分裂。家庭人际关系所遭受的这种损害,遗祸社会──家庭共融和安定受到威胁,正是社会生活出现纷争、失常和不义的一个根源。 这些原因就是道德上反对异体人工受孕的原因──一位已婚妇女以非丈夫(捐赠人)的精子受孕以及丈夫的精子与非妻子的卵子结合,均属违反道德。此外,未婚女子或寡妇借助人工受孕,不论捐精者为何人,也是为道德所不容。 渴望生育孩子而长期以来难以使用其他方法克服不育的夫妇,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主观的良好愿望不能使异体人工受孕见容于婚姻的客观而不可分割的特性,或尊重孩子和父母的权利。 3.借胎或捐卵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否合乎道德?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与异体人工受孕受到否定相同,因为此举违背了婚姻的共融和人类生育的尊严。 借胎或捐卵母亲意味着客观上未能履行母爱、夫妇忠诚和负责母道的义务;此举违背了孩子受孕、在母体内成长和出生以及由其父母养育的权利。此举损害了家庭,在家庭建基的生理、心理和道德元素之间造成分裂。 乙.同体人工受孕 异体人工受孕既然不容接受,现在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同体人工受孕──试管受孕、胚胎移植和夫妇之间的人工授精。原则问题必须首先澄清。 4.在道德观点上,生殖和婚姻行为有何关系? 甲.教会有关婚姻和人类生殖的训导强调:「婚姻行为的双重意义:共融意义和生殖意义,是天主意愿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人不能自加破坏。藉此亲密关系,夫妇结为一体,根据天赋的神律,衍生新的一代。」(人类生命通谕.12) 有关婚姻行为意义和婚姻果实之间的关系的同一教理有助于认识同体人工受孕的道德问题,因为教会「从不容许将这些不同的元素分割,以致将生殖的意图或婚姻关系加以排除。」 蓄意避孕剥夺了婚姻行为生育子女的机会,从而妄自割裂婚姻的目的。同体人工受孕所追求的生殖并非属于夫妇共融的特有行为的果实,在客观上造成婚姻关系和婚姻意义的分裂。 职是之故,「如夫妇依人的方式发生适于生育子女的婚姻行为时,正是婚姻本质所安排的,藉此夫妇二人成为一体。」(圣教法典一0六一条)如此的受孕才是合法。但在道德的观点上,当生育并非属于婚姻行为的果实,即并非夫妇共融的特有行为的结果时,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完整。 乙.婚姻果实和婚姻意义的紧密关系的道德价值是基于人的共融──包括肉身和灵魂的共融。夫妇双方在「身体语言中」共同表达他们的爱情──这爱情兼具「夫妇的意义」和「父母之道的意义」。夫妇共同献身的婚姻行为开辟了生命恩赐的机会。那是一种身心合一的行为。夫妇在他们的肉身之中,并且经由他们的肉身,满全他们的婚姻,并且可藉此成为父母。为尊重他们的身体语言及其自然的慷慨,夫妇的契合必须以尊重有机会生殖为原则;生殖的孩子必须是婚姻之爱的果实。人的本源来自生殖,那是婚姻缔结一体的父母在生物上和精神上契合的结果。」在夫妇体外完成的受孕,丧失了身体语言和夫妇共融的意义和价值。 丙.只有尊重婚姻行为的意义的关系以及尊重人类的共融,生殖才可符合人的尊严。由独特的、无可取代的父母所生殖的子女,必须与父母受到同样的尊重,具有相同的人性尊严。人在其父母的共融和爱情行为中须受到接纳:孩子的诞生因此须是共同献身的果实,这种献身实践于婚姻行为中──夫妇以仆人而不是主人的身份合作。参与造物主的化工;造物主就是爱。 事实上,人的父母也是献身的果实。受孕的胚胎必须是其父母爱情的结晶。他不能是随心所欲的、以医学或生物学技术制造的成果,这样的产品只能降格为科技的产品。无人可以将子女的诞生屈从于科技的效能,根据控制和操纵的标准衡量。 与婚姻行为的意义和婚姻果实有关的道德判断,以及人的共融及其本源的尊严,需要视诞生的人为夫妇爱情特有婚姻行为的果实。生殖和婚姻行为的关系因此在人类学和道德的层面上非常重要,教会当局对同体人工受孕颇感关注。 5.同体试管受孕是否合乎道德? 这问题的答案视乎上述提到的原则。不孕夫妇的合理愿望当然不应忽视。凭藉同体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当然不能填补性生活的空缺,也不能优先于夫妇契合的特有行为,以致使孩子在这种技术中冒险犯难。但是,问题在于,在无法以其他方式克服引起痛苦的不育问题时,同体试管受孕,若非一种治疗的话,可否作为一种协助而见容于道德? 希望生育孩子或至少是获得传宗接代的机会在道德上而言,原是人之常情。但此善意不足以成为夫妇使用试管受孕的一种肯定的道德判断。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的方法须以本身作判断,不能借助于婚姻生活的整体的明确的道德特性,或借助于与此先后相随的婚姻的行为。 上文已经申述过,在通常实行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的环境中,有部份人类生命遭受毁灭,此举违背了以前颁布的有关非法堕胎的教理。但是,即使在小心防范人类胚胎死亡的情形下,同体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毕竟是脱离了直接导致受孕的婚姻行为。为此原因,同体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即使不致与蓄意堕胎相提并论,其性质也必须予以考虑。 同体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是在夫妇的体外,经由第三者运用技术履行,手术是否成功,全赖于此。这种受孕,将胚胎的生命和身份委诸医生和生物学家之手,从而滋长了科技对人类本源的命运的操纵。这种操纵的关系违背了父母和孩子共有的尊严与平等。 试管的进行受孕是技术控制受孕的结果。这种受孕并非经由夫妇契合的特有行为去完成,也非其特有行为的体现和结果。因此,在同体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中即使已考虑到存在的性关系的事实,人的生殖在客观上,其应有的完整已受损害:这种完整就是作为婚姻行为的结果,夫妇在其中「与天主合作,繁衍新生命。」 这些分析可使我们明瞭何以夫妇之爱在教会的训导中列为唯一堪当生殖的要素。同样理由,所谓「简单个案」,即一项不牵涉毁灭胚胎和手淫的同体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手术,仍属不道德,因为它剥夺了人类生殖所应有的尊严。 当然,同体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并不拥有「婚外」生殖在道德上的所有消极性;家庭和婚姻仍然是构成孩子生育成长的环境。然而,为遵循传统教义有关婚姻果实和人性尊严的训导,教会在道德的观点上仍然反对同体试管受孕。这种受孕本身是非法的,而且违背生殖和夫妇契合的尊严──即使在受孕过程中已经尽量避免导致人类胚胎的死亡。 虽然以试管受孕和胚胎移植方法形成怀孕的过程不获认可,但在任何情形下诞生的孩子都须受到接纳,那是圣善的恩赐,须在爱之中成长。 6.如何在道德上判断同体人工授精? 婚姻内的同体人工授精是不获认可的,除非夫妇并非以此技术取代婚姻行为,而只是藉此协助婚姻行为达到其自然结果。 教会早已申述这方面的训导。这训导非只反映特殊的历史环境,而且是基于教会有关婚姻行为和生殖的关系的教义,并且考虑到婚姻行为和人类生殖的本质。「就其自然结构而言,婚姻行为是个人的行为,是丈夫和妻子的同心合作,藉此反映共同的恩赐,依据圣经的训示,共融一体。」(教宗庇护十二世语)因此,道德良知「并无禁止使用某些人工方法,方便这种自然行为或确保这种自然行为达致其正当目的。」(同上)如果科技方法有便于婚姻行为或有助于达成自然目的,在道德上是可以接纳的。另一方面,如果这方法有意取代婚姻行为,则属不道德了。 以人工受精代替婚姻行为之所以受到禁止,是由于此举背离婚姻行为的双重意义。以自渎取得精子的方法,是另一种背离。即使是为了达到生育的目的,这行为本身已丧失了整体的意义:「它缺乏伦理法则所要求的性关系,即男女双方实践互相献身而在真爱之内生殖的关系。」 7.医学干预人类生殖须依循什么道德标准? 医学行为的判断,不仅是依据技术方面的价值,最重要的是视乎它本身的目标──为人类的利益及其身心健康。医学干预人类生殖的道德标准是由人类的尊严、性爱及人的来源推断出来。 医学既是为寻求人的整体利益,就须尊重人类性爱的特别价值。医生是为人类及其生殖服务,但他们无权支配人,或决定人的命运。医学行为只有在致力协助婚姻行为,方便其履行,或助其达到正常的目标时,才是尊重人的尊严。 另一方面,有时候往往运用医学方法代替婚姻行为,寻求生殖──这种生殖并不是婚姻行为的结果。在这情形之下,医学并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为夫妇的契合服务,而是侵夺生殖的职责,因而违背了夫妇和新生婴孩的尊严和不可分割的权利。 现代人要求医学人性化,要求医学尊重人类尊严,尤其是尊重夫妇衍生新生命的行动和时刻。因此,我们要向公教医生和科学家紧急呼吁,希望他们为尊重人类胚胎和生殖尊严作好榜样。公教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履行他们的道德义务,有时,这亦是他们所签合约的一部份。公教医疗机构的主管人员(通常是修会会士)须尽力维护和提倡本文件所订明的道德准则。 8.婚姻不孕所产生的痛苦 夫妇不能生育或惧怕产下伤残婴儿,他们的痛苦应得到理解和正确的评价。 站在夫妇的立场而言,渴望生育孩子是人之常情:这种渴望反映了夫妻之爱包含了作父母的使命。当夫妇发觉不育之症无法治愈时,这种渴望尤其强烈。然而,婚姻并无授予夫妇获得子女的权利,只是授予履行生育的自然行为的权利。 说有权去获得子女,便违背了子女的尊严和本性。子女不是一个人有权拥有的物件,也不能被视为属于某一物主;子女是恩赐、「无上的恩赐」、婚姻中完全白白得来的恩赐,是夫妇互相交付的活见证。为此理由,正如前文所述,子女是其父母夫妇之爱的特有行为的果实,从受孕的一刻开始,就有权受到一个人应有的尊重。 然而,无论病因或判症为何,不育症肯定是很困难的考验。对于那些未能达成其作父母的合理愿望的人,全体信众有义务予以援手,分担他们的痛苦。身处这可悯状况的夫妇,应以此为一种特别方式,去承担主的十字架──灵性满全的根源。不育夫妇应切记,「即使无法生育,夫妇生活并不因此而失去价值。事实上,肉体的不育却能成为夫妇为别人服务的机会,例如:领养孩子、参与教育工作、帮助别的家庭、协助穷人或残障儿童等。」(家庭团体劝谕) 很多人现正从事研究工作,治疗不育症。在充份维护人类生殖尊严的情形之下,有些研究已经获得了以往认为不可能的成果。因此,科学家该继续进行他们的研究,以预防和治疗不育为目标,使不育的夫妇能在充份尊重个人及其胎儿尊严之下得以生殖。 「第三章」──道德与民法 民法在这问题上所必须尊重和认可的价值和道德义务每一个无辜的人的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利以及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权利,成了基本的道德价值,因为这些权利系于人类的自然条件和完整使命。与此同时,这些权利也是构成社会及其秩序的要素。 为此,生物医学界所发展的新科技须受政府当局和立法者的干预,因为毫无节制地应用这些科技可能为社会带来难以逆料的破坏性效果。单凭个人的良知和研究人员的自律不足以确保个人的权利和公安。如果身负大众利益的立法者不小心提防,就会被研究人员剥夺了立法的特权,以生物学新发现及所谓「改进」发现为名,控制人类。「优生主义」和人世间各种歧视方式都可能变成合法:结果引致暴行,严重侵犯人类的平等、尊严和基本人权。 政府的干预必须依循合理的原则,因应民法与道德律的关系。民法的责任就是透过承认和维护基本权利以及提倡和平与社会道德而确保大众利益。民法不能在生命的领域中取代良心的地位,或为那些超出它权限的事物制订准则。有时候为了公安,必须容忍那些若加以制止时会产生更大罪恶的事物。无论如何,人的天赋权利须受到社会和政府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人权不是凭藉个人或父母,也非代表社会和国家的让步!它们属于人类的本质,是人类由生命来源所获得赋予的。 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中,应该特别一提的是:甲.每一个人从受孕至死亡的期间都享有生命的权利及肉体的完整性;乙.家庭和婚姻制度以及子女拥有由父母生育的权利。这两种权利都需要在此详加考虑。 在若干国家中,某些法律容许直接压迫无辜:当法律剥夺某些人应有的保护时,国家便是违背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国家未能行使其权力,为其公民的权利服务,特别是为弱小者服务,这个以法律为依据的国家的基础将遭受危害。政府因此不能允许人运用那些上述的冒险方法而衍生人类的方法。法律和政府如认可人工繁衍生命的技术及其实验,必将大大扩阔堕胎法例所造成的漏洞。 鉴于从受孕开始的胎儿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须对一切存心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予以适当的惩罚。法律决不能容忍──必须明文禁止──即使以胚胎期的人作为实验的对象,或以人口过剩和发育不全作为藉口,将人的生命灭绝和破坏。 政府有义务维护家庭制度──那是社会的根基──并对其权利给予法律保障。政府既然有责任为公民服务,也须为家庭服务。民法不应容许施行人工生殖,助长第三者(医生、生物学家、施行人工生殖者,政经权贵)侵犯夫妇天赋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应容许那些没有婚姻关系的人授受配子。 为家庭利益设想,法律必须同时禁止胚胎库、死后移植生殖细胞和租用子宫等行为。 政府有责任确保民法依据道德律的基本源则,保障人权、生命权利和家庭权利。政治家须藉着公论,致力促使大众尽可能在这些重要问题上达致共识,并且巩固这共识,使其不致遭受削弱或陷于遭受扬弃的危机。 在很多国家里,法律容许堕胎及未婚男女同居,以致本文件所重申的基本权利更难获得尊重。我们希望各国不要火上加油,使不义的状况更趋恶化。我们盼望世界大小国家深切认识与人工生殖技术有关的文化、思想和政治问题,采取明智的措施,制订法例,使人类生命和家庭制度受到更公正的尊重。 某些国家施行一些很多人认为不当的法律,未能保障符合人类自然的急切需要和造物主在人心中铭刻的「不成文法」的道德观。所有善意的人必须全力──尤其是在其工作上和履行公民权的时候──确保不符道德的法例获得修正,纠正不道德的行为。此外,「良心反抗」此类的法例,须获支持和确认。很多有道德良知的人,尤其是生物医学界的专家,已经开始进行消极的抵抗运动,反对违背人类生命和尊严的法例;他们的运动令人产生深刻的印象。 结论 干预人类的生殖过程的科技不断漫延,引起严重的道德问题,影响人自受孕时开始的生命、人的尊严、性爱和传衍生命所应受到的尊重。 信理部透过本文件,履行促进和维护教会在此严肃问题上的教义,向所有肩负有关使命和承诺的人,发出诚意邀请,运用积极的影响力,在家庭和社会上,使生命和爱情得到应有尊重。信理部邀请所有负起缔造良知和公论的人、科学家、医务专业人员、法律界人士和政治家,希望他们看清以下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承认人类尊严另一方面蔑视生命与爱情;一方面信奉活的天主另一方面妄图决定人类的始生与命运。 信理部尤其怀着信任和勇气,向神学家,尤其是伦理神学家发出邀请,希望他们更深入地研究和向信众介绍教会有关性爱和婚姻的训导的内涵。如此,他们自可更清晰地明瞭这一训导的理由和有效性。天主的教会为了避免人类对其自身权力的滥用,经常提示人们注意真正崇高的理性,只有如此,才可确保明天人类的生活和爱情具有尊严和自由,那是源于对真理的尊敬。因此,虽然本文件提出确切的论述,但并非意味不必再作思考,对于坚守教会的训导,反而是一种新的冲击。 根据人类生命乃是天主恩赐的真理及由此产生的道德原则,世上每一个人都奉召履行本份的职责,正如善心的撒玛黎雅人,成为别人的近人,甚至是最卑微的一个(参阅路:10:29-37)。在这里,基督的训示有了新的回应:「凡你们对我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做的。」(玛:25.40) 信理部全体大会结束后,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接见以下署名的部长时,批准本文件并谕令发表。 部长 赖辛嘉枢机 (J.Ratzinger) 秘书长 波蓬尼总主教 (A.Bouone)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圣伯多禄宗徒庆日 信理部于罗马颁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