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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部

神学家在教会内的圣召


一九九0年五月廿四日 目录 刘顺德译一、真理是天主给子民的恩赐 铎声 第299期 3-7页 二、神学家的使命 铎声 第300期 8-11页 三、教会牧者们的训导权 铎声 第301期 68-72 ;78-80页 四、训导权与神学 台北:铎声月刊社,1990 甲、合作关系 乙、不认同的问题 ********** 结论

训令由教义部部长拉辛格枢机及秘书长波瓦尼总主教于一九九○年五月廿四日签署。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INSTRUCTION ON THE ECCLESIAL VOCATION OF THE THEOLOGIAN,意译标题「神学家对教会的使命」更道地化。

为郑重其事,拉辛格枢机以教廷名义于六月廿六日公开招待记者会,并留下书面记录:关于训令垃辛格枢机申称,「神学家的私人见解不是神学」(Theology is not private idea of theologian, in L‘Osservatore Romano English ed., 2 July 1990).铎声将一一汉译,以供赞者慢慢欣赏现代神学的梗概和精神所在。

前言 1.耶稣基督的恩赐是真理使我们得到自由(参若8:32)。人的天性是召叫自己寻求真理,但人的无知使自己在一种不自由的境界内。的确如果人不能有真正自由的时候,包括人自己存在的中心问题没有得到启迪,尤其是人是从什么地方来,又要往那里去的问题。当天主提供人做他的朋友时,符合主所说的话:「我不再称你们为仆人,因为仆人不知道他主人所做的事。我称你们为朋友,因为凡由我父转来的一切,我都显示给你们了」(若15:15),人成为自由人。当基督真理为人成为「道路」时(参若14:6,人就从罪恶和死亡的出卖中拯救出来。

在基督徒的信仰中,知识和生活,真理和经验,内在地相联。诚然,天主启示所给予的真理,超越人间知识的能力,但并不与人类理智相反。事实上启示渗透人类理智,提升它并召唤它负起自己的使命(参伯前3:15。为此,从教会刚开始,教理规范就与洗礼联接,进入基督的奥迹(参罗6:17)。教理的服务包括使信徒了解信仰的研究,即神学,为此它和教会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神学在每个时代,为教会是重要的,它能反应天主私计画,「祂愿意所有的人得救,并得以认识真理」(弟前2:4)。在精神上或文化上有重大变化时,神学尤其居于重要地位。由于神学必须努力「存留」在真理内(参若8:31),也因此出现危机,有时候担任面对新的问题时,面临世俗精神的挑战。在我们这个世纪,尤其在梵二大公会议的预备期,和它的完成期,神学在更深的「事实了解上和用语表达上」(1)有了极大的贡献。但也体验到危机和紧张时刻。

教义部认为是适当时机与天主教的主教们写这封训令,经由他们致教会的神学家们,寻求在教会内对神学的使命有所启迪。在考虑到一、真理对天主的子民是天主的恩赐后,二、这训令将描写神学家们担任的角色,三、考虑到教会私牧者们的特别使命,最后四、在神学家们和教会的牧者们之间提出若干建议。以这种方法,训令准对了解真理的成长上,提供服务(参哥1:10),以基督的死而复活为我们所获得的务利,引导我们得到那种自由。

一 真理是天主给子民的恩赐 2.天主除祂的无限爱情以外,祂常愿意接近人,祂寻求自己跟人同行(参路24:15)。祂常愿意把人从「撒谎之父」的陷阱中拯救出来(参若8:44)并开放与祂自己亲密的道路,使人能找到那里充满真理和权威性的自由。这个爱情的计画由「光明之父」而领受(雅1:17;参伯前2:9;若一1:5),由圣子战胜死亡而实现(参若8:36),由圣神领导「一切真理」而继续不断地临在(若16:13)。

3.真理本身拥有合而为一的力量。真理解救人的孤独和对立,由于对真理的无知而陷于骗局。再者由于真理敞开走向天主的道路,它同时也使人彼此合而为一。基督摧毁分离的墙壁,它使人对天主的预许以及盟约的成员,成为陌生人(参弗2:12─14)。祂派遣圣神到每个信徒心理,使我们完全与祂「合而为一」(参罗5:5;迦3:28)。为此感谢圣神的傅油和新生(参若3:5;若一2:20,27),我们成为一体,新的子民,我们的使命乃是以我们不同召叫神恩,把真理的恩赐保存并推展下去。的确,整个教会,以「地上的盐」并「世界的光」而言(参玛5:13等),必须负起为基督真理作见证的责任,这真理将使我们自由。

4.天主的子民响应这种号召,「特别以信德和爱德的生活,到处为基督作活的见证,并向天主奉献赞颂的祭品」。尤其关心到「信德的生活」,梵二大公会议很清楚地说,「全体信徒由圣神傅了油(参若一2:20,27,在信仰上不能错误」。再者「当『主教们到最后一位信徒』,他们在信仰和道德问题上,普遍表示同意时,这种特质,表示全体教民的超性意识」(2)。

5.天主的子民,为了在这世界上实现他们先知职的任务,必须不断地重振或「再燃炽」起他们自己的信仰生活来(参弟后1:6)。为贯澈这事,特别需要在圣神的领导之下,封信仰本身的内容、做更深层的默观,也在于对那些要求讲解的人,忠肯地介绍信仰的合理性(参伯前3:15)。由于这一使命,真理之神「为了人的公共好处」,对任何身分的信徒,分施恩宠(格前12:7─11)。

二神学家的使命 6.在各种使命的警觉中,由圣神在教会内以这种方式进行的是神学家。他的任务是以特殊的方法,努力于更深一层的在圣经记载中所默启,并由生活的教会传承中所保证的,去了解天王的话。他要以与教会训导互相沟通的方法去做,由于教会训导有担负保管信德宝库的责任。

根据这种性质,信仰吁请理智,由于它启示人生终向的真理,并达到目的的方法。启示的真理一定超越人间的叙事。我们所有的想法终于抵不上启示真理不可探测的伟大(弗3:19)。虽然如此,启示的真理招呼到理智──天主恩赐形变成人能吸收的真理──以进入启示真理的光,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所信仰的真理有所了解。神学呼应真理的邀请,以寻求去理解信仰。神学协助天主的子民,完成宗徒(伯多禄)的命令(参伯前3:15),对那些期望要求真理的人一个解释说明。

7.为此神学家的工作呼应一种基于信仰本身的活力。由于人是为获得真理的了解而受造并由于人深度的期望真理知识,真理的性质就是寻求与人沟通,为此人可以自己去发现真理并发现他自己的救援(参弟前2:4)。为此主派遣祂的使徒们到世界各地施教并使他们成为「门徒」(参玛28:19等)。神学探究「信仰的理由」,并为寻求信仰的人提供这些理由作为解答,这样对基督的命令建立起服从完整的部份。对人来说,假如真理在信仰的语言之中,是无法为他们介绍出来的(参罗10:14等)。

为此神学的贡献是提供人与信仰沟通。呼吁不认识基督的人,协助他们去寻求并发现信仰。真理寻求与人相通而激励人去服从,神学地出爱并爱的活力而产生。在信仰的行为上,人了解天主的圣善并开始爱慕祂。可是爱常渴望对被爱者更深的了解(3)。从神学的这种双重源流,深植于天主子民的内心生活中,并由于信仰的传教使命,滋生出方法,由于自然性质的需要而努力去满足这种要求。

8.由于神学的对象是真理,这真理是生活的天主,以及在耶稣基督身上所启示的救恩计画,神学家被召更深一层的信仰生活并把他继续不断的研究学问和祈祷结合(4)。这样他变成更开放到「信仰的超性意义」,建立他的依归,并为他成为确保的规章,领导他反省及帮助他评估自己所作结论的正确性。

9.经过很多世纪以来,神学有积极的进展到专门学问的真理。为此神学家必须注意到知识论规范的要求,到达严谨批判标准的需求,也这样在每一个研究的进程阶段,都要有合理的真实兑现性。但批判的责任却不要把它看作好批评的精神,那是发生在私人的感觉和成见。神学家对自己批判的态度,必需识别自己的起因和动机并允许他的注视点,应由信仰予以纯化。神学的任务要求在修养和圣德的成长上作精神上的努力。

10.启示的真理虽然由人的理智而又超越理智,但又深深地与人类理智和谐不勃。这假定理智的性质是这样走向真理的道路,由信德的光照,能透澈到启示的意义。不管许多不同的哲学潮流怎样的说法,但符合于正确思想的途径,能找到符合于圣经的记载,必须承认人理智的能力,能获得和认识真理,有它形上的才量,从受造物到认识天主的知识(5)。

神学的本职是了解启示的意义,并且是要求哲学观念的运用,以准备「对天主、对世界、对人有稳健而正确的明暸」(6)并能应用到对启示的真理的反省上去。对神学家的探究,历史性的规范训练看来是需要的。这个主要的是由于启示本身的历史性,它以「救恩史」的姿态来与我们相通。最后「人间学科」的资讯也是必要的,以能更妥善地了解有关人和人行为的道德律的启示真理,保持这些学科健全的发展关系。

在这个前瞻性上,神学家的任务,从他周围的文化内刻画出这些因素来,能使他更好地去说明信德奥迹的一种或其他种观点。这的确是一极艰钜的工作并有它的危机,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并应予以鼓励。

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当神学运用哲学的因素或观念性的工具时,对其他学科的运用也一样,需要识别能力。对这种识别能力的规范原则,要能运用这种因素或工具的观念,在价值能滋长的标准,而不是获得反效果。

11.总不可遗忘神学家也是天主子民的一个成员,他必须培养尊重其他成员,他必须担负起提供他们一种教导,不走任何能伤害到信仰教义的路线。

神学探究真正的自由是要在教会的信仰范围中去实现。为此,当神学家多次感觉到迫不待及地果敢去工作,除非有能耐让时机成熟,不会带来效果或「建设性」。新的建议提前了解到信德「是为整个教会所作的奉献。当整个教会能接受时,在此之前,必需在兄弟友谊交谈的上下文上,做许多校正并扩大的前展性」(7)。

12.研究的由是学府团体应有的权利,在接受真理的开放性上是很珍惜的,在研究的结果,在方法论上不应该让不相干的因素介入研究有关的对象。

这研究的自由在神学上是理性训练保证的印记,它的对象由启示提供,由教会的训导权予以保证和解律,并由信仰而接受。这些规矩有原则性的约束力。除去这些规律无异是说神学失去功能。为了更进一层说明神学家与教会训导权之间的关系,反省一下教会训导的任务,现在正是时候了。

三教会牧者们的训导权 13.「天主为使万民得救而启示的一切,又慈善地安排了便能永恒保持完整,并由各世代传授给所有的人」(8)。祂经由圣神的恩赐,给予祂的教会,分享祂的无误神权(9)。感谢「信仰的超性意识」,天主的子民,在教会活生生的训导权领导之下,享有这种特权,天主圣言记载或传承唯一权威的解绎,因基督之名,由权威的德能而行使职权(10)。

14.「主教们是宗徒弟们的继承人,从拥有天上地下一切权力之主的手里,接受训导万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的使命,为使众人因信德圣洗并遵守诫命而得救......」(11)。

所以他们使委托为天主圣言的服务员,具有保存、解释和传播的任务(12)。

训导权的使命是肯定,天主经由基督与祂的子民建立盟约决定性的性质,在耶稣基督的历史事件上有「末世论」的性质。训导权必须保护天主的子民脱离迷路和混淆的危险,保证他们不论什么时候并不同的环境周遭中,排除错谬,客观上可能有信德宣誓的权威。要在与基督教义有真正的关系并宣讲真正的圣言时,对训导权威的意义和分量才能成为可以瞭解的。于是教会训导的功能不是在基督徒真理一些外加的东西,也不是架于信德之上的。它直接从信德本身的命脉中产生,山于教会训导在为天主圣言服务,是基督积极愿意这制度成为祂的教会的基本因素。基督徒真理的服务,这样使训导权有益于整个天主的子民,称做由天主藉基督启示真理的自由。

15.耶稣基督预许对教会的牧者们圣神的协助,这样他们能完尽委派他们宣讲福音的责任并有权威性的讲解启示。尤其祂赐给他们在信仰和道德的题材上无误的神恩。当牧者们宣布一个道理包括在启示内时,这种神恩就显示出来,但在实施上可以有许多途径。尤其在主教们同他们的有形元首以团体行为宣告一端道理时,例如在大公会议上,或者当罗马教宗为尽他基督徒的最高牧者和导师的职务,在他的「教宗座上」宣告一端道理时,就是在执行这种任务(13)。

16.天主启示的宝库(使它完全的完整纯净),尽宗教虔诚地保护及忠诚地考量,以其性质而言,包括教会的训导权可以做成「一倜定义式的」宣布(14),在宣布的条文中即使包括不是信仰的真理,但如果与之有密切的联带关系,如果这样的话,这种定义的肯定性质,最后分析来自启示本身(15)。

由于福音是生活的圣言启迪和保护整个人类行为的氛围,为此所有道德问题的关切,也可以是教会训导权威的对象。因此,训导权有识别的任务,对信徒的良知而言,有规范性判断的意义。这些行为本身符合信仰的要求,并培养他们生活的表达,假如是相反的行为,由于它们内在的丑恶,是不能和这些要求相容的。由于在创造秩序,救恩和必要的理由,在得救观点上的知识,并遵守整个的道德律有连带关系的理由,所以训导权的效能也伸张到有关自然律的范围(16)。

启示也包括自然之理本身能了解的道德训诲。但要深入了解,由于人在犯罪后的情况中,有所困难。质言之,教会训导能无误地训示道德规律,是信德的道理(17)。

17.天主的协助也能给予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的训导,只要他们和伯多禄的继位人[教宗]保持往来,特别地样子,罗马教宗,在他们履行平常的训导职务时,即使这种做法,不在发表一个无误的定义或一个「决定性」的宣告时,但在这类教导的措词内,在信仰和道德的题材上,导致更妥善的了解启示,而且在道德的训导止来自这种教诲。

人必须注意到教会训导权所有执行权力的特质,考虑到这一权力所从事的。也应该常常记得,所有训导权的行动,都来自基督,祂愿意祂的子民,走在完整的真理上。由于同样的理由,在道德规范上教会训导权的决定,即使不担保有无误的神恩,不会没有天主的助佑,并召叫信徒去遵守。

18.罗马教宗以罗马教廷各部门,特别是有关信仰及道德规范的教义部的协助,尽他对普世教会的使命。为此如果由教义部颁布的文献有教宗明白表示的核准,就参与伯多禄继承人的经常训导权(18)。

19.在地方教会的范围内,是主教的责任来保护和解释天主圣言,作权威性符合或不符合的判断。每位主教们别教诲,但与罗马教宗普世教会的牧者,相通往来,与其他散居全球各地的主教们或者聚集放大公会议中彼此相通。这个相通往来是主教有权威训导的条件。

所有主教,同教宗代表全球教会一起,以他们主教圣事性的圣秩祝圣及圣统的彼此相通,代表他的教区教会,是主教社团的分子。他们以各日的地方教会联合在一起,以他们各有不同祖业。表示出教会的至公性。各地的主教团具体地贡献出团体的精神提供他们的所能(「情谊」“affectus”)(19)。

20.训导权的牧者任务之一是留心警觉。它寻求担保天主子民存留在使人自由真理内。为此这是一个复杂而多样性的事实要对真理忠心的服务,必须注意到训导权所负的使命,并与它合作。怎样去了解这个合作?又怎样去付诸实现以及有那些阻碍应该面临?现在我们要更进一层地探讨这个问题。

四 训导权与神学 甲 合作关系 21.教会活的训导权和神学,有不同的神恩和不同的功能,但最后有共同的目标:使天主的子民在真理内得以自由,并使他们成为「万民之光」。这们对教会团体的服务,带给神学家和教会训导彼此间的关系。教会训导,权威的样子教诲宗徙们的道理。而神学家们的工作,则有益于解释难题,辨正信仰的曲解,并以从耶稣基督所接受的权能,推动新而更

深入的了解,以及对启示的澄清和引用。神学是在圣经中所发现,教会在训导的保护之下,活的传统所保持,去更深一层的了解天主的话。神学努力以尊重性的态度去澄清启示的教诲,最后并予以一个有组织有系统的形式(20)。

22.神学家与教会训导的合作有特殊的方式,在于神学家接受法定的使命或者命令去教诲。这种合作在一定的意义之下,成为分享参与训导的工作,以法定的订约联结一起。神学家行为的规章,他服务的起因显然来自天主的话服务,神学家因接受职务以信德宣示及发誓忠贞不贰而加强(21)。

这样以后,神学家担任以完整而准确性来阐明教导信理。

23.当教会的训导权以无误的态度宣示并隆重地公布一个教诲出于启示时,称为神学性信理上的同意。当一个应信的教条,教诲教条来自启示时,这种信奉,乃是平常的教诲并且是普世性的教会训导。

当教会训导「以决定性的方式」定断有关信仰和伦理道德的信理时,即使不是来自天主的启示,却严格地并紧密地与启示联系,这样必须坚决地接受并保持(22)。

当教会训导没有意思采取「决定性的」行动时,教诲一个信理,有助于对启示有更妥善的了解,或者促使回忆若干教导是和信仰的真理符合的,或者最后在反对若千和那些信仰的真理不能相容的观念,被召者的回答是意志和理智在宗教上的顺服(23)。这一类的回应不能仅是外表或者外在的规矩,必须了解成信仰的合理性,由内在的服从推动到信仰上去。

24.最后,尽可能服务天主予民,用警告那些能引人入歧途的见解,教会训导能介入正争论的问题,可以加入一些稳固的原则,若干偶发性和预测性的成分。多次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分明那些是必要的,那些是可有可无或偶发性的。

愿意顺服忠于教会训导本来并不是在不可更改的规则;但神学家关于时间性,在教会训导介入的形式或内容方面发生问题。这里神学家,首先对介入的训导性作严谨的评估,从文献的性质,如教诲的一再坚持及正确的表达方法,会使问题明朗化(24)。

当成为介入的问题时,在明智的秩序上,可以发生若干教会训导的文献并未免除全部缺失。主教和他们的顾问们,有时并没有完全直接考虑到面面观或者整个问题太过复杂。但如果以一些特殊个例,就有人出来结论,教会训导在他们明智的判断上会常常错误,或者在他整个的执行使命中不享有天主的协助,则违反了真理的事实。有许多事情需经过机警的时间过滤,没有历史的修养,事实上神学家不能善尽职责。这不破了解为信仰的教义成为一种相对的意识。神学家明瞭教会训导的若干判断在那个时代是无可厚非的,他们的宣告包括真正的肯定,但也包括一些不确的成分,但彼此纠结一起,不能分开。经过更深层的研究,在学理造诣上有了进步,只有时间的考验才能辨别清楚。

25.虽然在神学家与教会训导权之间,在优越的条件下,他们能有很好的合作,但紧张的气氛彼此之间,不可能完全排除。紧张和精神的趋向,不能等闲视之。但如果紧张的气氛不来自敌对和相反的感觉,它们可以成为在教会训导权与神学家间的一种激励,成为一种活力因素,能用交谈来完成双方各自的任务。

26.在交谈时双边的规则应被优先重视,如果沟通在信仰的事上,则应实现「真理唯一」(unitas veritatis)的原则。如果讨论其他不冒犯信仰沟通的问题上,「爱的合一」(unitas cariatis)应予以保障。

27.即使信仰的真理没有问题,神学家别想发表他私人的见解或者做大异其趣的假设(hypotheses),弄出不能辩白的结论来。对真理及天主子民的尊重需要有这种明智(参罗14:1~15;格前8:10:23~23)。以同样的理由神学家要自制不要把话公开说绝了。

28.上面的思考,在神学家的个案中,有特殊的应用,也许他会遭遇到严重的困难,为了种种的理由他可以被发现,正在接受教会训导不是不可更改的教诲。

假如双方的不同意,单基于教会训导的教诲不明显,或者相反的见解看来更可能为真,是不足为理由伸张的。再者、也不能以神学家的主观良心为由,良心不能建立独立和排除决定教义真理的权威。

29.由于为每个信者来说基于服从信仰的理,对接受训导权的教诲,在任何情形下,总不减低忠诚地基本开放。所以神学家要努力了解这教诲的内容、论证和目的。在他一方面要有热烈的、忍耐的反省,而且如果有需要重审他的意见或者其他神学家能提出设难时,他要有准备。

30.虽然神学家竭尽忠诚,难题并没有解决,他有本分使教会训导了解训诲问题的发生,在论证上申述辩解,即使在方法上也可以辩明。神学家应以福音精神去做这一切,并要有解决问题的热忱。这样他提出的设难,可以提供真正的进步,并关心到一种鼓励,使教会训导做教会的教诲时更有深度并更清楚地介绍论点。

在这些事情上,神学家要避免转向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但应该追溯到负责的权威,由于这不是诉诸公共舆论,他(神学家)的贡献是澄清一端道理并能服务真理。

31.在一个严肃研究以后的结论,也可以发生这样的事,没有踌躇留意到训导权的教诲,但神学家的困难依旧存在,由于相反的论据看来更便他信服。面临这样的一个命题神学家感到不能予以知性的认同时,可是他还是有责任开放自己去做更深入对问题的反省。

爱教会的精神可以鼓励忠诚的精神,在这种情形之下,的确是一个很难的考验。这可以为了真理而受难,缄默和祈祷处理之,假如真理实在在作赌注,确然最后还是会有益的。

乙不认同的问题 32.有一种趋势甚至有组织的团体,反对教会的训诲时,多次为教会团体有严重的伤害,使教会予以重视。保禄六世在他的宗座劝谕「以慈父心肠」(Peterna Cum Benevolentia)内,提供了一则到现在还有效的问题诊断(25)。特别他述说反对教会训导时,称做「异议」(“dissent”不认同)时,必须从上面所讲个人的困难分论之。异议的形式可以是多端的。它的近因和远因有很多。

我们这个时代,自由主义的哲学理念思想弥漫,应注意会远两间接的成为反对因素。这里对判断的有效性上产生一种思想,延伸到信赖他个人的力量上去。在这种情形之下,思想自由走向反对传统的权威,被认为是奴役的原因。一个教会训诲到手时,大体上就先天的怀疑内容的真理。终于,认为自由判断了解,会比真理本身还来得重要。我们在这里申述从合法的自由到没有约束当作是寻求真理的忠实必要条件,是很不同的两件事。由于这种需要,教会常把持「没有人在相反自己的意志之下去勉强接受他的信仰」(26)。

一旦公共舆论的力量形成,逼使符合它也有了影响力。通常社会的形式由「大众传播」工具倾向负担规范价值的趋势。观点特殊推动之后,教会仅在公共舆论认为重要的发表她的判断,而且只能同意公共舆论。例如教会训导权可以介入经济或社会的问题,但应该把夫妇和家庭道德的题材给个别去判断。

最后,文化语言的多采多姿本身是一种恩惠,但间接会带来误解而造成异议。

在这些题材上,神学家需要做批判性和妥善考虑过的识别,假如他需要完成他对教会的使命,而又不失去他自己对现世生活的损失,必须有真实主要的成果(参罗12:2:弗4:23),基督的门徒们需要有独立的判断。

33.不认同(异议)有不同的观点。最极端的形式,它对准改变教会去随从由政治社会来的默启的反对模式。更多次它强调,神学家不一定要附和任何教会的训导权,除非训导是无误神权的时候。于是,这类神学上实证主义被采纳,根据这一主张,假如没有以无误神权提出的道理,没有必要遵守的性质,让个人自由去接受或不接受。照这样说神学家能完全自由地怀疑或拒绝教会的训导,非无误的教诲,尤其是道德规范的事例。以这样批判性的反对,他还应有发展一端道理上的贡献哩。

34.不认同者大体上有各种论证来辩护自己,有两种是最基本的。其中之一,在注疏方面的。据说,教会训导文献不是别的,而是可争论的神学。第二,在神学上采取多元化,有时显然成为相对主义者,把信仰上的纯洁弄成问题。这里,教会训导的介入,出自许多神学中的一种,但没有一种神学能要求成为普遍的规范。为了做教会训导权的对抗和竞争,于是产生神学家们的与「教会训导的相对应」(“parallel magisterium”)(27)。

诚然,那是神学家的责任去正确地诠释教会训导的原文并为达到此日的运用各种注释学上的规则。在这些原则中有一条肯定教会训导的原则,即有从天主而来的特别助佑,有远超过源出自特殊神学来的有效性。在神学上的多元主义所关心的,这是信仰一致性的对象并非散漫的唯一合法的伸张(28)。在信仰上一致的联系本质并显着的标准,信仰表达的多而一致并神学上的多采多姿。多采多姿的最后理由是基督不可名言的奥迹,祂超越任何客观的体系。这不是说有可能接受对奥迹有相反的结论,的确也不是把教会训导所申述的陷于有问题(29)。当问题与「教会训导相对应」时,和牧者们的教会训导本身对立,就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的确,当相对意见成功时,就会伸展到影响公共舆论,有倾向成为人行为的规范。这势必严重地困扰到天主的子民并导致轻视真正的权威(30)。

35.异议者有时也诉求到社会学型论证来辩解基督徒多数的公共舆论,应该是直接而公允的表达「信仰的超性意识」。

事实上,信徒们公共约舆论,不可能纯粹地并单纯地相等于「信仰的意识」(31)。信仰的意识是神学信仰的特质。再者,个人能依附真理而没有错误,是天主的恩惠。这个人的信仰也是教会的信仰,由于天主在教会内保护天主的话。结果,信徒们所信仰的也就是教会所信仰的。于是「信仰的意识」根据它的性质精神和心灵,深度的符合教会「与教会共识」(“sentire cum Ecclesia”)。

虽然神学上的信仰作为信仰而论不能错误,但由于信徒的思想不完全源出于信仰,所以他仍旧能有错误的见解(32)。不是天主子民所有的观念都是和信仰可以相容的。这是所有一切更能使天主的子民,由现代传播工具公共舆论的影响而能迷失正路的。梵二大公会议强调「信仰意识」并天主子民由牧者们的训导来保护,是不可分离,不是没有理由的。这两个实体是不可以分开的(33)。教会训导的介入,担保教会在主的真理内的唯一性。他们帮助她面对公共舆论任意变更的性质上「居住在真理内」,并且是服从天主的话的表达(34)。这些为忠于信仰采取的行动,即使看来会限制了神学家们的自由,但能建立起从真理唯一而来的更深入的自由。

36.不能以信仰行为的自由来辩申有权利异议(不认同)的理由。事实上对真理而言,没有自由不自由的一说,而祇是指每个人在符合道德责任接受真理,则他有自己决定的自由。信仰的行为,由于人走由基督赎世主所救赎,召唤人为天主的义子(参8:15;迦4:5;弗1:5;若1:12)是一个自由的行为,除非是「父所吸引的」(若6:44)不能信从天主,这里人的信仰是对天主献上合理的礼物(参罗12:1)。也像「人的地位」声明所重申(35),没有人间的权威能超越自己权力的限制,以选择采取强制执行的约束来呼吁介入的权利。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

人不能以尊重人权为口号,来反对教会训导权的仲裁。这种行径没有认清传教使命的性质,由主接受任务,为所有的人宣示得救恩的真理。她师法基督的芳,知道「祇有用真理自己的力量才能把真理置于人的思想中,它以礼貌和力量去克服思想」(36)。

37.因天主命令的力量放在教会内,训导权有使命把福音的教诲向前推进。为了尽这种责任,有时可以采取极严肃的尺度,例如为了取缔一位离开信仰道理的神学家,取消教会法予以的使命或把授予的教职加以取缔,或者声明他的着作不符合信仰的道理。以这种方式采取行动时,乃是教会训导寻求忠于自己的职守,保护天主子民的权利,以接受教会纯洁而完整的讯息,不受一种特殊危险的见解所困惑。

教会训导在这种情况下表达这种裁决,完全是依据法定的程序的审讯,对有关的部份提供机宜,把使他的思想可能混淆了解的地力,予以澄清。这一裁决但不涉及神学家的私人人格,只是在他公开表示了的思想上处理。但这些程序的进行,不可以有相反正义和权利的意思。如果有人以此为侵犯人权是完全没有余地的,由于这完全没有搞清楚教会圣统的这些权利,也没有理会教会团体的性质和他的公共利益。再者神学家没有「与教会共识」思想的准备,他明明知道而自由地接受了用教会的名义去教诲而违背了任务(37)。

38.最后,不能用要服从自己的良心来辩护自己不认同(异议)为合法。这是真的,首先由于良心在要做决定时启迪实务的判断,但在这里我们所关心的是宣示道理的真理。在这个案上更进一层说,神学家像每位信徒一样,必须照自己的良心行事,他也有责任培养自己的良心。良心不是独立和不能错误的可能。它是对有责任的选择上,一个道德判断的行为。一个正直的良心适当地受到信仰和客观道德律的启迪,也假定意愿的正大光明去追随真正的善。

天主教神学家正直的良心,不但假定信仰天主的话,他必须研究内涵的富藏,也要爱那得到他的使命的教会,并尊重教会内有天主助佑的训导。建立了良心的最高训导权来相反教会的训导构,意指接受一个自由反省的原则,是不能见容于救恩命脉及它在教会内的递传,也因此和神学的正确了解和神学家的责任是不相容的。信德的宣言并不仅仅是个人研究的产品及对天主的话的自由批判,而是教会祖产的立宪。假如发生了与主教们隔绝分开,他们是看守并保持宗徒传授有生气者,与基督保持联系是在不可弥补的冒险之中(38)。

39.教会起源于父、于、圣神的唯一天主(39),是一个相通共融的奥迹。为了协调她创始者的意愿,她在周围组织了圣统以服务于福音,并以福音而生活的天主子民。随第一个团体成员的模式,每一位受洗者根据他自己各有的神恩,以自己纯朴的心,以道理、生活和敬礼(参宗2:42)去努力一个和谐的合一。这是从教会本质上涌出的规范。为了这层理由,专为国民社会或民主政体所形成的行为标准,不能纯然并简单地应用到教会里。如果已被周围的世俗思想所感染,更少和教会能有关系(参罗12:2)。思想或行为的事用公共舆论投票来解决,用公共舆论的压力来反对教会训导,在神学家中间也用同意权来执行,以维持神学家有「基层」的先知式的发言权,或称独立团体是所有真理的来源,凡此种种都是真理意识及教会意识的极大损失。

40.教会「彷佛是一件圣事,一个记号及工具,即是与天主相通并使所有的人合而为一」(40)。为此追求协调并彼此相通,是加强她的见证和可信性的力量。向「异议分子」的诱惑低头,另一方面讲,是允许「不忠实的酵母走向圣神」开始工作(41)。

诚然,神学与教会训导有不同的性质和使命,不能混淆。但它们在教会内完成两个有生命的角色,彼此应深入了解并彼此丰富,以为天主的子民服务。

牧者们以他们接自基督自己的权威,来尽他们的责任,以能保护这个合一性,并关注从生活上升高的紧张情势,不要趋于不肖的分派。他们权威超越特殊的地位及反对地位者,必须在福音的完整性上合一,那是「和好的话」(参格后5:18─20)。

致于神学家们,因他们特有神恩的力量,他们有责任在合一和真理内,参与建立基督的身体。比过去更需要他们的贡献,以能完成全体天主子民的努力,臻于世界级福传的需求(42)。根据他们研究的性质,如果发生困难时,他们应与牧者们(主教们)以信任的交谈寻求解决问题,以真理和爱德的精神,这是教会的话圣相通功(相通共融)。

41.无论主教和神学家们都要保存在思想里,基督是天父决定性(最后)的话(希1:2),对祂圣字若望观察说:「天主把所有的事一下子就告诉了我们」(43)。就这样,祂是使我们自由的真理(参若8: ;14:6)。同意并席服信赖有训导权保护的教会,最后是导向祂并领导我们到真正自由的境界。

结论 42.童贞玛利亚是母亲并完美的教会形像。从新约正开始时,她就被称为是有福的,由于她毫不犹豫地直接对天主圣言信仰上的同意(参路1:38,45)并保存在心里默想(路2:19,51)。这样她成为所有天主子民帮助的模范和泉源,信任她母爱的照顾。她指示我们如何接待和服务圣言的方法。同时,她指出我们的视线常要注意最终目的,就是她的子耶稣基督为世界所争取的救恩,是我们应向所有的人所宣示的。

在这训令结束以前,教义部殷切地邀请主教们以爱德友谊支持并发展与神学家们的信任关系,并能实践,在他们接纳并服务圣言时,分享同一的精神。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们更容易克服一些在此世人性上的困难。这样,大家能成为圣言及天主子民更好的仆役,这样天主的子民把起初所听到的真理和自由的道理,也存留在子和父内,并获得完成所预许的永福(参若一2:24~25)。

这训令为教义部常会中所接纳,在若望保禄二世教宗的接见中,以部长枢机的签字批准并命令公布。

主历一九九○年五月廿四日主的升天庆节

于罗马教义部 部长若瑟拉辛格枢机(签署)

秘书长雅博波瓦尼总主教(签署)

部份注 1)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8.

2)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lium, n. 12.

3) Cf. St Bonrventure, Prooem. in I Sent., q.2, ad 6: “quando fides non astentit propter rationem, sed propter amorem eius cui assentit, desiderat habere rationes".

4) Cf. John Paul II,”Discorso in occasione della consegna del premio internazionale Paolo VI a Hans Urs von Balthasar". June 23, 1984: Insegnamenti di Giovonni Paolo II, VII, 1 (1984). 1911-1917.

5) Cf. Vatican Council I,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 Fide Catholica, De Revelatione, can. I: DS 3026.

6) Decree Optatam Totius, n. 15.

7) John Paul II,”Discorso ai teologi ad Altotting”, November 18. 1980: AAS 73 (1981), 104: cf. also Paul V1.”Discorso ai membri della Commissione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 October 11, 1972: AAS 64 (1972), 682-683; John Paul II, "Discorso ai membri delta Commissione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 October 26, 1979: AAS 71 (1979), 1428-1433.

8)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7.

9) Cf.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lerium Ecclesiae, n. 2: AAS 65 (1975), 398f.

10)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10.

11)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24.

12)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10.

13)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lium, n. 25;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terium Ecclesiae. n. 3: AAS 65 (1973), 400f.

14) Cf. 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AAS 81 (1989), 104f:”omnia et singula quae circa doctrinam de fide vel moribus ab eadem definitive proponuntur".

15)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25:;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terium Ecclesiae, nn. 3-5: AAS 65 (1973). 400-404; 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AAS 81 (1989), 104f.

16) Cf. Paul VI, Encycl. Humanae Vitae, n. 4: AAS 60 (1968), 483.

17) Cf. Vatican Council I,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Filius. ch. 2: DS 3005.

18) Cf. Code of Canon Law, cc. 360-361; Paul VI, Apost. Const. Regimini Ecclesiae Unisersae, August 15, 1967, nn. 29-40, AAS 59 (1967), 879-899; John Paul II, Apost. Const. Pastor Bonus, June 28, 1988, AAS 80 (1988), 873-874.

19)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n. 22-23. As it is known, following upon the Second Extra- ordinary Synod of Bishops, the Holy Father gave the Congregation for Bishops the task of exploring the 'Theological-Juridical Status of Episcopal Conferences".

20) Cf. Paul VI,”Discorso ai partecipanti al Con- gresso internazionale sulla Teologia del Concilio Vati- cano II", October 1, 1966: Insegnamenti di Paolo VI, AAS 58 (1966), 892f.

21) Cf. Code of Canon Law. can. 833; 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AAS 81 (1989), 104f.

22)The text of the new Profession of Faith (cf. n. 15) makes explicit the kind of assent called for by these teachings in these terms:”Firmiter etiam amplector et retineo..."

23)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25;Code of Canon Law, fan. 752.

24)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lium, n. 25, par. 1.

25) Cf. Paul VI, Apost. Exhort. Poterna Cum Bene- volentia, December 8, 1974: AAS 67 (1975). 5-23. Cf. also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 Mysterium Ecclesiae: AAS 65 (1973). 396-408.

26) Decl. Dignitatis Humanae, n. 10.

27) The notion of a “parallel magisterium” of theo logians in opposition to and in competition with the magisterium of the Pastors is sometimes supported by reference to some texts in which St Thomas Aquinas makes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magisterium cathedrae pastoralis” and “magisterium cathedrae magisterialis”(Contra impugnantes, c. 2; Quodlib. III, q. 4, a.l (9);; In

IV Sent. 19, 2, 2, q.3 sol. 2 ad 4). Actually, these texts do not give any support to this position for St Thomas was absolutely certain that the right to judge in matters of doctrine was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of the “officium praelationis”.

28) Paul VI. Apost. Exhort. Paterna Cum Bene- volentio, n. 4: AAS 67 (1975), 14-15.

29) Cf. Paul VI,”Discorso ai membri della Com- missione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 October 11, 1973: AAS 65 (1973), 555-559.

30) Cf. lohn Paul II. Encyc. Redemptor Hominis, n. 19: AAS 71 (1979). 308;.”Discorso ai fedeli -di Managua”. March 4, 1983, n. 7: AAS 75 (1983). 723; "Discorso ai religiosi a Guatemala”. March 8, 1983, n. 3: AAS 75 (1983), 746; “Discorso ai Vescovi a Lima”, February 2, 1985, n. 5: AAS 77 (1985), 874;”Discorso alla Conferenza dei Vescovi belgi a Malines”. May 18. 1985, n. 5: 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 VIII, 1 (1985). 1481;”Discorso ad alcuni Vescovi americani in

visita ad limina”, October 15. 1988, n. 6: L'Osservatore Romano, October 16, 1988, p. 4.

31) Cf. John Paul II. Apost. Exhort. Familiaris Consortio, n. 5: AAS 7491982), 85-86.

32) Cf. the formula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sess. VI. cap. 9: fides “cui non potest subesse falsum”: DS 1534; cf. St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II-II, q.l. a.3, ad 3:”Possibile est enim hominem fidelem ex conjectura humana falsum aliquid aestimare. Sed quod ex fide falsum aestimet, hoc est impossibile”.

33)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12.

34)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Dei Verbum. n. 10.

35) Decl. Dignitatis Humanae. nn. 9-10.

36) Ibid.. n. 1.

37) Cf. John Paul II. Apost. Const. Sapientia Christiana, April 15, 1979, n. 27, 1: AAS 71 (1979). 483; Code of Canon Law, can. 812.

38) Cf. Paul VI, Apost. Exhort. Paterna Cum Benevolentia, n. 4: AAS 67 (1975), 15.

39) Cf. Dogmatic Constitution Lumen Gentium, n. 4.

40) Ibid., n. 1.

41) Cf. Paul VI, Apost. Exhort. Paterna Cum Benevolentia, nn. 2-3: AAS 67 (1975), 10-ll.

42) Cf. John Paul II;;Post-synodal Apost. Exhort. Christilideles Laici, nn. 32-35: AAS 81 (1989). 451-459.

43) St John of the Cross, Ascent of Mount Carmel, II, 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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