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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礼部 |
为妥善实施礼仪宪章(1964) |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绪言
第一章论几项总则
陈雄为译第二章论至圣圣奥迹
第三章论其他圣事及圣仪
第四章论日课
**********第五章为使信友主动参礼、应如何建筑圣堂与祭台 绪言(注) 壹 论本训令的性质 1礼仪宪章,堪称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初结之果,由于它正督导着教会活动中的最卓越部份。凡是牧者及基督信徒愈把宪章的原有精神灼见深切,并甘心付诸实行,愈能获得善果。 2礼仪宪章执行委员会,由当今教宗保禄六世敕令设立,早已着手进行所委的任务,不特履行宪章及敕令内的一切规定,而且提供一切有关这些文件的注释及执行。 3由于兹事极关重要,从开端这些文件各处已妥为实行,捐除了一切或有关于注释的疑义,该委员会奉教宗之命,拟就了本训令,以明定主教团在礼仪上的权限,显然分析在宪章内所笼统地提供了的几项原则,以及值兹即将重整礼仪书籍之时,规定或准许能先实行的几点。 贰 论应注意的几项原则 4凡一切有关推动信友们积极而主动参加,而使礼仪更符合公会议的精神,规定现今即付诸实行。 此外,如果礼仪的一般性改革,依次而进步的进行着,并由灵牧者给信友们用应有教授要理的方式提供解释,那末信友们便更易于接受。 5可是,首先需要的,一般人应明瞭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礼仪宪章,并非单给人提出变更礼仪的形式和原文而已,其实乃训诲信友及激起那传教的工作,使知礼仪为教会活 (注):本项训令之绪言及第一章,前已在铎声廿八期刊出,但因本期增印礼仪专号数百册,故不得已又一并刊出。-编者 动所趋向的高峰,同时又是教会一切力量的泉源,(参见宪章第十条)。因为在礼仪上已有的和将有的变更,无非导致此目的而已。 6此一礼仪化的牧职行动的力量,在于使人以自己的生活阐发巴斯卦的奥迹,在此奥迹内降生了天主子,顺命至死于十字架上,在某复活和升天得了举扬,把自己神性的生命公诸世界,使因罪恶而死亡的人相似了基督,「不再为自己活着,而是为那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着」(格后、V、15)。 此事成之于信德及信德的圣事,即格外的藉着洗礼(宪章第六条)及至圣圣体奥迹(宪章第四七条),其他圣事及圣仪皆与此配合,在教会内把基督的复活奥迹每年作一循环的记念(宪章第一O二-一O七条)。 7为此,虽然礼仪并不包括教会的全部活动(宪章第九条),但该细心注意礼仪与传教工作应相联合,同时礼仪化的传教行动并非与传教工作脱节而成抽象的现象,却与其他的传教工作密切结合而实行。尤其是需要在礼仪与教授要理,内修教育及宣讲道理之间,有一个密切的结合。 论所期望的效果 8主教们及其具有司祭爵位的助手,应渐渐重视共同的礼仪化灵牧职务。这样,能使信友们藉着神圣典礼的完美参与,充沛地汲取神性生命,并成了基督的发酵素和地上之盐以后,把同一的神生向人报道而给人传播。 第一章 论几项总则 壹 总则的实行 9或在礼仪宪章内或在本训令内所有的实施性法则,以及由本训令在重整礼仪书籍出版前所准许或规定的一切,虽然仅属罗马礼而言,但祗要遵守了应守的条件,亦能适用于其他的拉丁礼。 10 凡在本训令内所委托地区的教会当局的一切,该祗由同一当局用合法的法令付诸实行。 至于在个别的事情中,应规定在何时间与在何环境中该法令才开始有效,因此在法令生效前应予以合理的期限,使信友们能受实行法令的训练和指导。 贰 论神职人员的礼仪训练 11 甲、在神学院应设礼仪讲座,使一切学生接受应有的礼仪训练;在修院及修会书院,当地主教及修会会长应注意尽先有一位受过适当训练的礼仪专门教授; 乙、教礼仪学科的教授,依照宪章十五条的规定,应尽先接受训练; 丙、为使圣职人员,尤其已经在吾主园地内工作的司铎,接受随后的礼仪训练,应视机设立礼仪的牧职研究所。 12 教授礼仪,应经有关当局在课程所指定的适当时间,并应依照宪章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教学法。 13 应以最完美的方式完成礼仪的举行,因此该遵守下列各点: 一、谨守礼规,适当地实行仪式,在管理人监督之下,先行应有的练习; 二、圣职人员应时常尽行自己品级如六品、五品、四品、二品的礼仪任务,以及释义者与歌唱者的职务。 三、圣堂、祈祷所、一般的礼仪用品及祭衣等,应具有原有的和现今的基督化艺术之象征。 论圣职人员神修生活的礼仪化培养 14 为使圣职人员养成到沛充地参与礼仪的举行,由礼仪中汲取神修生活,并将此神修生活日后传播于人,礼仪宪章依照宗座公文的规定,应在管理人与教授同心和协的合作下,充分实行于修院及修会书院中。欲给圣职人员对礼仪的适当训导,应在图书室内备有大量礼仪书籍,尤其从神学及神修学观点下所着的礼仪书;应多行首要取材于圣经和礼仪的默想和宣讲,并应共同实行配合礼节年度各时期习惯与教规上的仪式。 15 圣体乃整个教友生活的中心,应每日采用合于参与者身分的各种而适合的形式以举行之。(参阅宪章十九条) 主日及大庆节,应偕同一切在堂参与者举行唱弥撒;包有讲道及可能范围内非司铎者的领圣体。至于为司铎们的,当信友们无需他们个别行祭时,在新礼书间世后,可集体行祭。 修道生最好至少在大庆节日,集合在主教座堂围绕主教参与圣体礼。(参阅宪章四十一条)。 16 圣职人员虽然尚未负有诵日课之责的,最好每日早晨公诵或唱赞美经当作早课,傍晚公诵或唱申正经、在日终时则易以补充经,当作晚课。管理人本身在可能内亦应参与此公共诵念工课。此外,五品以上的圣职人员,应规定日间的足够时间,以清偿诵念日课之责。 至少在大庆节日,最好修道生依照时机的许可,在主教座堂公唱申正经。 17 凡依照各地方或会院的规例与习惯所编定的热心善工,该以应有的尊敬而重视之。但该注意,尤其公共举行的圣礼,遵循宪章第十三条之意,和礼仪相调谐而注意礼节年度的时期。 肆 论精修会员的礼仪训练 18 在以上各条,所论圣职人员神修生活上礼仪训练的一切,在遵守了应守的条件之下,也应适用于从事精修的会员。 伍 论信友的礼仪训练 19 管理人灵之牧者,应奋勉设法,将宪章内有关信友的礼仪训练,及其内心和外表主动参与的规定,使信友们就合他们的年龄、身份、职业和宗教教育程度等,殷勤和耐心的尽行,尤应顾到教友精修团体的礼仪训练及其主动的参与;因为他们的职责正是密切参与教会的生活,并供助人灵牧者,适当的提倡在本堂区礼仪化的生活。 陆 管理礼仪事宜的有权当局 20 管理神圣礼仪,属于教会当局;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及礼仪本身及其修改,因修改礼仪仅属教会有权当局。 21 凡改革礼仪及批准一般性的礼仪书,编订为普世教会的礼仪,批准地区当局的决议与断定,以及接受地区当局的提案及申请,都归宗座的权力。 22 依照礼仪宪章及宗座与地区当局法令的规定和精神,管理教区内的礼仪,乃属主教之权。 23 依宪章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管理礼仪事宜所属于各种形式的地区主教团,暂时应包括: 甲 依照「圣礼」敕论第十节的规定,全国的主教团; 乙 或业已合法由主教们,或由若干国家的主教们及其他的正权力人所组成的集团; 丙 或经宗座的许可,由主教们或由若干国家的主教们及其他正权力人应组成的集团,尤其当各个别国家主教人数过少,而不得不集合同一言语和同一文化的各国主教。 如果地方的特殊情形引起别的解决时,应提交宗座办理。 24 在上述的集团应召集: 一、定座的主教; 二、宗座直辖的隐修院长及教长; 三、宗座代牧及监牧; 四、教区内以固定式所设立的宗座代理主教; 五、除副主教外,其他一切的当地主教们。至于助理及襄理主教,经多数具有表决权参与主教团者之同意,亦得由主席召集。 25 除有些地方及特殊情形而另作合法的召集外,主教团的召集: 一、若已合法成立的集团,应由有关的主席办理之; 二、由总主教或依法律规定有主席权的主教办理之。 26 主席经会员的同意,订定讨论问题的应守议程,并召开、移调、延期、以及结束会议。 27 表决权归于本训令第二十四条内所述的一切主教,助理主教及襄理主教也包括在内,若在召开会议的文书内另有声明,则当别论。 28为执行合法的议决,应有三分之二的秘密投票。 29 应转呈宗座以便批准的地区当局之议案纪绿,该载明下列各点: 一、出席会议人的姓名; 二、讨论事项的报告; 三、每件议决投票的结果。 这些会议纪录应缮具一式二份,经会议主席及秘书的签署及盖有应有的图章,然后呈交礼仪宪章执行委员会。 30 如果会议纪录所谈的,乃含有关于准用本地语的方式和尺度之议决,则除上条应载明的各点外,依照宪章三六条第三项及「圣礼」敕谕第九条,也应载明以下各项: 一、决议礼仪上用本地语的部份的指明; 二、本地语礼仪原文应缮具一式二份,内一份该发还主教团; 三、对翻译应有批评的简短报告。 31 需要宗座批准的地区当局之议定,在宗座批准后,才能公布实行。 柒 论举行礼仪中各人应守的任务 32 凡关于歌咏团、或教民的部份,倘已由他们咏唱或宣读,嗣后不再由司祭私下诵念。 33 此外,由适当的副祭或辅祭咏唱或朗诵的宣读,司祭也不私下诵念。 捌 应避免例外的待遇 (参阅宪章第三二条) 34 凡对于私人或阶级在礼节或仪仗上的特别待遇,而大公会议予以禁止的一切规定,每位主教,或适应时机的地方性或全国性的主教会议,应注意在自己地区内实行之。 35 此外,人灵牧者应顾到明智与仁爱,以从事于礼仪活动,尤其在举行弥撒及施行圣事与准圣事中,务使信友间的平等显着于外,而避免个别优越的各种外貌。 玖 应简化的几项礼节 (宪章三四条) 36 为使礼仪活动表现庄重朴素,应以下列各点配合现代的精神: 一、司祭与副祭方面向参与的神职班行礼,祗许在典礼开端及结束时; 二、除具有主教神权外,向圣职人员献香,以三击香炉式向左右两边各献一次即可; 三、向祭台献香,应向正在进行圣礼的祭台举行一次; 四、在供给与取回酒水壶、香炉等时,应除免吻手与吻物礼。 拾 论宣读天主的圣言 (宪章三五条第四项) 37 在没有司铎的地区,若逢主日及休假庆节而没有弥撒,应提倡宣读天主的圣言,经当地主教的决定,由六品或受委派的教友领导。 此种宣读几如弥撒中圣言部份的礼仪:一般性言之,应以本地语宣读本日弥撒的书信和福音,在先或在中间唱采取圣咏的歌咏部份;倘主持人是六品,应作经训的宣讲,否则,主持人应宣读由主教或由堂区司铎所指定的演讲词。全部宣读典礼应以信友的公祷经文及天主经结束之。 38 天主圣言的宣读,在盛大庆节的前夕,在将临期和四旬期的若干平日,在主日及庆节,最好应有和弥撒中圣言礼仪部分同样的计画;即使祗有一篇的宣读,也不妨于事。倘有多篇宣读,以致明白透视救赎的史迹,大凡宣读旧约应先于宣读新约,而宣读圣福音成为典礼的最高峰。 39 为使这些宣读典礼成为适当而虔诚的,各教区的礼仪委员会应注意指示和提供适当的方法。 拾壹 论礼仪经文的通俗化翻译 (宪章三六条第三项) 40 依照宪章三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使礼仪经文的翻铎成为通俗化的,最好遵守下列的各点: 一、由拉丁礼仪原文应译或通俗化的礼仪经文。圣经摘录的翻译该与拉丁礼仪原文相符合,但若有利用时,绝对许可参阅原始的本文或其他明朗的译文。 二、准备礼仪经文的翻铎,应特别的托交礼仪委员会办理,该委员会即在宪章四四条及本训令四四条所提及的;此一委员会尽可能中,应有一座「礼仪牧职研究所」的辅助。但若没有成立此种委员会,翻铎的任务应委托二、三位主教,去选聘(包括普通教友)精通圣经、礼仪、圣经语、拉丁语、本地语及音乐的人才,以与自己连合;因完美的礼仪经文通俗化翻译,同时不得不配合许多的条件。 三、必要时,应与同一言语临近地区的主教们,协商办理翻译工作。 四、在应用多种言语的国家,所谓通俗化译文应适合各该种言语,并该受有关主教们的特殊审查。 五、凡以本地语向民众宣读礼仪经文的书籍,应顾及到其高尚性,务使此种书籍本身的高尚激动信友,表示对天主圣言和圣物的最大尊敬。 41 在举行礼仪活动时,参加的群众中有一部分的属不同言语的人民,尤其在移民集团,各人堂区集团参加时,以及其他类似的情形中,经当地主教的同意,可用这些信友所熟悉的本地语,惟须依照由该言语地区的教会当局所批准的译文。 42 由司祭及副祭以本地语应唱部分的新编声调,须经地区主管教会当局批准。 43 在礼仪宪章公布前依法批准了的特殊礼仪书籍,并得了宗座特许直至此日,除非有违宪章,仍保持有效,直至礼仪整顿部份的或全部的完成后面另行规定时为止。 拾贰 属于主教团的礼仪委员会 44 由地区当局应成立的礼仪委员会,尽可能中,该由主教们本身中选出;该委员会应由一位或二位主教,连合若干在礼仪及牧职上专家而又个别指定的司铎组成之。 委员会的会员最好每年开会几次,偕同委员会的顾问共同商讨问题。 45 地区当局能随机以下列各点委托委员会办理: 一、依照宪章四O条第一及第二项的规定,推动研究和尝试; 二、在整个地区推行实际工作,以提倡礼仪事项及实行礼仪宪章; 三、准备由全体主教团法令应有的研究和资料; 四、管理全地区礼仪的牧职活动,注意实行全体主教团的法令,以及关于此种一切事项向主教团报告的任务。 五、屡次提供意见,并连合同一地区内经管圣经的、教授要理的、牧职的、音乐的事项以及宗教艺术的机构,又偕同各种非圣职界的修会团体,推动公共的工作。 46 礼仪牧职研究所的会员,及所谓协助礼仪委员会的各专家,切勿拒绝辅助个别的主教们,以推行他们地区内礼仪牧职的活动。 拾 论教区的礼仪委员会 (宪章四五条) 47 在主教监督下,教区礼仪委员会的任务: 一、认识教区内礼仪牧职活动的状况; 二、谨慎奉行由主管当局关于礼仪事项所提出的一切,以及洞悉他处在此范围内所履行的研究和工作; 三、对于一切能供助发展礼仪的实际工作,予以提出,并予以推动。 四、在个别情形中,或为整个的教区,关于礼仪牧职事件提出适当而进展性的计划;介绍或聘请适当人士,他们关于此事能乘机帮助司铎;最后,提供适当的方法和适当的支助。 五、注意教区内对于为推动礼仪的工作,务使同心合作,与其他团体共同予以进行,依照主教团为成立委员会所显示的同样计划。 第二章 论至圣圣奥迹 壹 论弥撒规程 (宪章五O条) 48 在弥撒全部规程修订前,应遵守下列各点: 一、弥撒的固有部份,凡由歌咏班或由信友歌唱或诵念的,司祭私下便不诵念。 二、至于常用经部份,司祭与信友或歌咏班一齐唱或一齐念之。 三、弥撒开端念台下经时,不念第四十二篇圣咏。每逢弥撒前举行一种礼仪活动,一切的台下经都略去不念。 四、在大礼弥撒中,圣体盆常留在祭台上,再不由五品握着。 五、密祷经亦称献品上的祝文,在唱弥撒内应歌唱,在其他弥撒内应朗诵。 六、在行祭常典结束的圣三颂,由短句「藉着祂」至「于无穷世之世」,包括「啊们」,应咏唱或应朗诵。念整端圣三颂时,司祭应将圣体与圣爵略行提高,惟不划十字,并最后由信友答以「啊们」而行半跪式礼。 七、在简礼弥撒中,天主经能由司祭与教众一齐以本地语诵念;在唱弥撒中,能由司祭与教众一齐以拉丁语咏唱;如果地区教会当局业已规定,也可用本地语咏唱,惟声调该经同一当局批准。 八、天主经后向主续求的经文,应歌唱或应朗诵。 九、在分送圣体时,应用单念「基督之体」的格式。司祭念此句经时,将圣体略提高于圣体盒上,以显示给领者看到,而他即答「啊们」,然后免除用圣体划十字,即送到领者口上。 十、免念最后福音,弥撒后经亦删除不念。 十一、可单用一位六品,举行唱弥撒。 十二、在需要时,主教可以依照普通司铎格式,举行唱弥撒。 贰 论宣读及宣读间的歌咏部份 (宪章五一条) 49 在有教友参与的弥撒中,宣读、书信及福音应面对教众朗诵或歌唱: 一、在大礼弥撒内应站在经本架前或圣体栏杆前; 二、在唱弥撒或简礼弥撒内,倘由司祭诵读或歌唱,在祭台上或经本架与圣体栏杆前,视地方情形的适宜为标准;倘由其他的人士诵读或歌唱,应在经本架或圣体栏杆前。 50 在唱弥撒内,宣读、书信及福音,如果用本地语,可以不唱而祗宣读。 51 为宣读或歌唱诵读、书信,书信后的歌咏部份以及福音,以下列的方式进行: 一、在大礼弥撒内,司祭坐着聆听宣读、书信及书信后的歌咏部份。书信唱后或宣读后,五品趋前向司祭领受降福。唱亚肋路亚歌中的经语时,或其他的歌而将近结束时,司祭起身,降福六品,然后站在自己座前聆听福音,口吻经本,及讲道后倘应念信经,便开唱信经首句;信经唱毕,除非应领导教友们的集体祷词,便与五六品回到祭台。 二、在唱弥撒或简礼弥撒内,若宣读、书信,书信后的歌咏部份及福音,是由一位合适的宣读员(如以上50条所提及的)歌唱或宣读着,则司祭便依照上述的方式进行。 三、在唱弥撒或简礼撒内,倘福音由司祭本人歌唱或朗诵,那末在唱或朗诵亚肋路亚歌中的经语时,或在唱其他的歌咏将近结束时,前赴祭台最下级前,深度鞠躬着念:「全能的天主」,然后到经本架或圣体栏杆前歌唱或朗诵福音。 四、在唱弥撒或简礼弥撒中,倘一切宣读都由司祭本人在经本架或圣体栏杆前唱诵,而书信后的歌咏部份亦须在同一地点诵读,则福音前「全能的天主」经文可面向祭台念之。 讲道 (宪章五二条) 53 主日及法定庆节有民众参加的一切弥撒内,应有发挥经义的讲道,至于集会弥撒,唱弥撒以及主教弥撒,绝对亦不除外。 在非瞻礼庆日,最好也有讲道,尤其是将临及四旬期的若干平日,以及其他教友常来堂的时机。 54 此处所说的讲道,乃指由经上的原文而加以解释,或采自圣经,或采取弥撒常用经与当日的固有弥撒经中的经文,以说明所举行的奥迹或听众的特殊需要。 55 有时若提出弥撒内应有讲造的一览表,该遵守至少与礼节年度内主要时期和庆节的中心联系(参阅宪章一O二──一O四后),换言之,该遵守与救赎奥迹的联系:因为讲道正是礼仪日的一部分。 肆 论集体祷词即信友的公共祈祷 56 凡在实行集体祷词的习惯之处,应在奉献礼前而念了「请众同祷」之句后,依照每个地区现行的格式举行。司祭或在座位,或在祭台上,或在经本架前,或在圣体栏杆前监督之。至于祈祷的要旨,可由六品或一位唱经员或其他一位合适的职员宣唱,祗要祈祷的绪言以及结束的祝文归司祭诵念。该结束的祝文普通采用「遇各种急迫时」祝文(见罗马弥撒经书各项祝文第十二端),或其他更适合特殊急迫的祝文。 凡在不举行公共祈祷的地区,地区当局能使之实行,祗要遵守上述进行的方式,同时格式须经当局批准。 伍 弥撒内准用本地语部份 57 在民众参与的唱弥撒或诵念弥撒内,地区教会当局能准用本地语言,惟决议纪录须经宗座许可即所谓批准: 一、特别适用于宣读、书信、福音以及集体祈祷; 二、针对地方情形,也适用于弥撒常用经的歌唱部份,如:「上主,求矜怜」、荣福颂、信经、圣圣圣、天主的羔羊;以及进台咏、奉献咏、领主咏和诵读间的歌咏部份; 三、此外,适用于欢呼语、致候语、如:「请看天主的羔羊」,「主,我当不起」,信友领圣体时的「基督之体」,以及天主经与其前的训示和其后的附加经。 凡供礼仪用途的弥撒经书,除本地语的译文外,应兼有拉丁原文。 58 对于弥撒内单独由司祭唱或念的其他部份,准用本地语,仅归宗座之权。 59 人灵牧者应殷勤注意,使信友们尤其非神职的修会人士,关于弥撒常用经内信友应答部份,也知用拉丁文同念或用唱,尤其在用简单声调之时。 陆 一天内能重领圣体 60 凡在巴斯卦前夕弥撒内,或在圣诞夜子时弥撒内已领了圣体的信友,能在巴斯卦第二台即复活主日的弥撒内,或在圣诞节本日的一台弥撒内,重领圣体一次。 第三章 论其他圣事及圣仪 壹 能准用本地语部份 61 地区主管当局,其决议纪录经宗座许可即所谓批准后,能准用本地语: 一、在圣洗、坚振、告解、病人敷油及婚配的仪式中,连圣事的主要经文也不除外;此外,在送圣体时; 二、在授神品中:授各品级开端时的致词,祝圣主教时对被选者的查问,以及一切的训词; 三、在施行圣仪中; 四、在殡葬礼中。 倘有些地区多采用本地语认为更属合适,应遵守宪章第四十条的规定。 贰 应废止已领洗者的补行礼节 (宪章六十九条) 62 在罗马礼仪书第二款第五章内,所载的为已领洗婴孩补行的礼节,凡在第六、十、十五号码内所有的驱魔经文,一律废止。 63 在罗马礼仪书第二款第六章内,所载的为已领洗成人补行的礼节,凡在第五、一五、一七、一九、二一、二三、二五、三一、三五各号码内所有的驱魔经文,都一律废止。 论坚振 (宪章七一条) 64 倘坚振在弥撒内付行,最好弥撒由主教本人举行,使他能穿着弥撒祭衣施行坚振。 凡付行坚振的弥撒,能当作圣神二等任选弥撒举行。 65 依照各地合法的习尚,领坚振者在福音和讲道后而在领坚振前,通常应重宣圣洗的誓愿,倘弥撒前已举行此礼,则不在此限。 66 倘弥撒非由付坚振主教举行,最好主教穿着付坚振应穿的礼服,参与弥撒,至于礼服的颜色可采用当天弥撒的颜色或采用白色。主教本人应讲道,司祭俟坚振礼完毕后继续举行弥撒。 67 坚振礼依照罗马主教礼典所规定的礼节付行;但「我以十字圣号加你印号」的经文后、念至「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句时,应祗作一个十字圣号。 肆 论病人敷油及临终圣体的连贯性礼节 68 病人敷油与临终圣体既然连贯的施行,除非在特殊的礼仪书内己有连惯性的礼节,应遵守如此进行的秩序:进入病人住所,先行洒圣水及念经文,一如敷油的仪式中所载的,然后若需要时,应听病人的告解,嗣即施行敷油礼,最后送临终圣体,至于为送临终圣体所规定的洒圣水礼及其经文、告解、赦罪等,都略去不行。 倘此时颁发宗座降福及临终时的全赦,应直接在敷油前举行,洒圣水礼及其经文、告解、赦罪都略去不必重行。 伍 祝圣主教典礼中的覆手礼 (宪章七六条) 69 在祝圣主教时,在场的主教穿着出席典礼的礼服,都能行覆手礼,惟「领受圣神吧」的经文,应祗由祝圣主教及二位协同祝圣主教诵念。 陆 论婚配的礼节 (宪章七八条) 70 除非正当理由能免行弥撒,婚配圣事应在弥撒内举行,即宣读福音及讲道以后;至于讲道总不可略去。 71 在弥撒内举行婚配时,应常常举行婚配的任选弥撒,即使在「禁时」内亦应如此,或至少依照礼规加念纪念祝文。 72 在可能内,应由本堂司铎或其受委监临结婚的司铎举行弥撒;若其他司铎监临结婚,则行祭司铎必须待结婚仪式完毕后,才能继续进行弥撒。 凡祗监临结婚而不举行弥撒的司铎,应穿上短白衣、白领带、及依照地方习尚也披上加 巴,并应讲道。至于天主经后及「PLACEAT」前的祝福,应由行祭司铎颁给之。 73 弥撒内的婚配降福,应常颁给,即使在「禁时」内,并即使一位或二位配偶举行第二次婚姻,亦不除外。 74 在弥撒外结婚礼中: 一、依照「圣礼」敕谕第五号码规定,在礼节开始,应有一篇训词,并非讲道,乃结婚的简单绪言(参阅宪章三五条三目);至于讲道乃在宣读婚配弥撒的书信和福音后,采自圣经中原文而发挥的,因此整个仪式规程排定如下:简短训话,本地语宣读书信和福音、讲道、结婚礼、婚配降福。 二、为宣读婚配弥撒的书信和福音、倘没有经地区教会当局批准的通俗译本,在等待期中可采用由当地主教批准的译文。 三、在书信与福音间绝不禁止歌唱。并极度推荐在结婚礼完毕后而在婚配降福前的信友公共祈祷,依照经当地主教批准的格式,在此格式内能订定为新郎新娘的祈祷。 四、在礼节结束时,即使在「禁时」内,即使一位或二位配偶是第二次结婚,应每次依照罗马礼书第八部份第三章所载,给新郎新娘颁发降福;倘在特殊的礼书内另行降福礼,则不在此限。 75 若在「禁时」内举行婚礼,本堂司铎应教新郎新娘注意这个礼仪时期的特殊性。 柒 论圣仪 (宪章七九条) 76 在二月二日祝福蜡烛,以及四旬斋期开始的祝福枝灰礼中,嗣后祇采用罗马弥撒经书内所载的一端祝文便可。 77 罗马礼书第九部份第九、十、及十一、三章内所载的各项保留祝福,嗣后由一切司铎都能颁给,除了祝福圣堂或公开祈祷用的钟,充圣石用之圣髑布,新的坟地,并除了教宗的祝福,以及新造苦路像:因某乃保留于主教。 第四章 论日课 壹 负参加歌席之责者的应诵日课 78 条订日课完成以前: 一、伽农司铎团体,隐修士,修女以及其他规修会士或会士除集会弥撒外,应每日在歌席上履行日课之责。 上述团体的人士,凡已圣了大品的或庄严的发了愿的会士,除新进会的以外,虽然合法地豁免参加歌席,应将每日在歌席上未清偿的日课,私下个别诵念。 二、座堂的或集合的教务会,除了集会弥撒外,将由公法或特殊法所加诸他们的日课部份,应在上歌席上清偿之。 上述教务会的每位会员,除了一般领受高级神品的神职人员所应念的法定时辰经外,该当把教务会应念的时辰经个别清偿之。 三、在传教区,凡修会人士或教务会会员,经当地主教的许可,因灵牧职务而合法不参加歌席者,得享用「圣礼」敕谕第六号所许的特权。上述的许可,不得由当地的副主教与总代理发给;至于修会的歌席规则和教会的法律另有规定,则不在此限。 贰 论豁免或更换日课之权 79 一切主管当权人享有权力,在个别情形内而有正当理由,能给其属下全部或部分豁免或更换诵念日课的义务。此种权力亦已授给「非豁免」神职修会,或无圣愿约束公共生活之神职社团的高级上司。 论小日课 80 凡一切小日课,非由圣咏、诵读、赞词、祝文所编成,并不注意适合礼仪时刻的时辰经,都不得认为依照日课格式编成的。 81 如果小日课直至目前是合法批准,祗要是依照上条所提及各部编成,也可作为教会的公开祈祷采用。 凡新的小日课能用以作为教会的公开祈祷,必须由宗座批准。 82 小日课译成本地语,为作教会的公开祈祷之用,必须由地区教会当局批准,某议决纪录先经宗座认可。 83 凡给依照会规应诵念小日课者准用本地语的,或豁免和更换诵念义务的主管当局,即每个会员的主管当权人或高级上司。 肆 精修会员应公共诵念日课或小日课(宪章九九条) 84 公共诵念日课或小日课,或其一部份的义务,是出于精修团体的会规规定的,并不除去某权利,以废止第一时辰经和选择在小时辰经中适合于诵经时间的一端(参阅「圣礼」敕谕第五号)。 86 如有神职人士不能用拉文妥善的履行日课的任务,当权人能斟酌个别情形,准许他们使用本地语;这个权力也扩充授与非豁免的神职修会,和无圣愿约束而共同生活的神职团体的高级上司。 87 为得上述的准许所需要的用拉丁文的大困难,该依照申请人身体、道德、智力及精神的情形,而加占定。但这个权力之赏给,单为使人更容易而更虔诚的诵念日课,绝无意违反拉丁礼的司铎应学习拉丁语的义务。 88 依照其他礼仪日课的本地语翻译,全如罗马礼一般,该由该本地语的有关当权人准备和批准,若与罗马礼相同处,先该用已经地区当局批准的译文,然后呈请宗座认定。 89 依照宪章一O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神职人员用本地语履行日课义务的日课经本,也应载有拉丁文。 第五章 为使信友主动参礼、应如何建筑圣堂与祭台 壹 圣堂的布置 90 在新建、重建或改建圣堂时,应审慎注意,务必适合举行圣礼与信友主动参礼的条件(参阅宪章一二四条)。 贰 大祭台 91 建筑大祭台,最好与墻分离,使人容易向其周围绕行,并使圣礼面向民众举行;它所占的位置,务使全体集合的信友自然的注意到而成圣堂的中心。 为建设与装饰祭台本身选用材料,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此外,祭台周围的所谓「司铎席」,应有足够的宽度,使圣礼能方便的举行。 司祭及圣礼职员座 92 依照各圣堂的构造,司祭和圣礼职员座应设在信友能见的处所,使司祭本身真正的视作信友集团的主席。 但,上述的椅座若设于祭台之后,应避免单供主教用宝座的格式。 肆 小祭台 93 小祭台应越少越好;并且依照圣堂构造的尽量许可,最好设置于与圣堂的主要部份相隔的圣所内。 伍 祭台的装饰 94 凡为在祭台礼仪活动应有的十字架与烛台,征求当地主教的意见,也能置于祭台旁边。 陆 论供奉至圣圣体 95 至圣圣事应供奉在坚固与不可移动的圣体柜内,该圣体柜应在大祭台或卓越的小祭台中间;或依照合法的习尚,并在个别的而应经当地主教批准的情形中,也能置于圣堂中极高尚而又依法装饰的部份。 在圣体柜所在的祭台也可面向民众举行弥撒,但该圣体柜必须是小型而合适的。 柒 论经本架 96 为宣读圣经最好备有一具或多具经本架,其布置情形,务使民众明显见到或听到宣读员。 捌 歌咏班及大风琴的处所 97 歌咏班及大风琴的所在地应合适的处置,务使人见到唱经员和奏大琴者能与集合信友联络,并使他们能更合适的履行礼仪的任务。 玖 信友的位置 98 信友的位置应特别的注意处置,使他们能以眼目与精神能合适的参与神圣仪式。最好依照地方的习尚应备有跪凳或坐椅,以应他们之用。依照宪章三二条的规定,为给几许私人保留坐位的习惯,当予以取缔。 此外,应注意,使信友们不特能见到司祭及其他圣礼职员,并能用现代专门技术的工具也能听到他们。 拾 圣洗泉 99 在建设及装饰圣洗池时,应审慎的注意使圣洗圣事的尊严性明白显露,并使处所合适于举行公共的仪式(参阅宪章二七条)。 本训令是由礼仪宪章执行委员会,奉教宗保禄六世之令而拟就,并由该委员会主席雷卡洛枢机呈交圣父的。 教宗用应有的熟思对本训令予以考虑后,经上述委员会及礼仪圣部对此事的协助,乃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引见礼仪圣部长赖罗纳枢机时,用特殊的方式,将本训令的一切与各点予以批准,并以自己的权威予以审定,以及命令公布,使一切有关之人自一九六五年三月七日即四旬期的第一主日,恺切的遵守。 凡与本训令相反的一切事宜,都告失效。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发于罗马 礼仪圣部部长 赖罗纳枢机 礼仪圣部秘书长领卡巴所总主教衔唐德 礼仪宪章执行委员会主席巴伦总主教 雷卡洛枢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