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圣礼部

论圣礼中的音乐 (1967)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

********** 

绪言
1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对圣乐在礼仪改革中,加以细心考虑,并说明了它在礼仪中的任务;在礼仪宪章中,专有一章,订立了许多原则及法律。

2大公会议对礼仪改革所规定的,现已开始实行,但有关礼仪新规定的规则,及信友主动参加方面,发生了圣乐及其任务的几种问题,应当予以解决,以使礼仪宪章的原则更为显明。

3为此,执行礼仪宪章的委员会,奉教宗的命令,曾详细地研究了这问题,并写了这篇训令。不过,并未收集一切有关圣乐的法律,只订定了现时需要的主要规则,犹如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部所颁由该委员会所拟定,以执行礼仪宪章的训令之继续与补充。

4希望神牧与音乐家及信友欣然接受这些规则,施于实行,同心同德,以达到圣乐「光荣天主及圣化信友的目标」(注1)。

a、所谓圣乐,乃具有形式的神圣与美善,为举行敬礼天主的仪式而作的(注2)。

b、此处所称圣乐,为额我略曲,新旧各种合唱曲,管风琴及其他许可乐器之圣乐,以及贝有礼仪性及宗教性之民间流行圣歌(注3)。

第一、论几种普遍规则
5有圣歌、有各级助察者执行各人的任务、有信友参加,所举行的礼仪,就更为隆重庄严(注4)。因为这样,祈祷更愉快地表达出来,礼仪的奥义,和它特有的圣统性与团体性,也更清晰地表现出来;由于众口一心,更显出众人心同意合,因着圣物的辉煌,心灵更易提向上,而一切礼仪的举行,更能附合在天上耶路撒冷所完成的预象。

为此,灵牧们当专心致意,以达到这种礼仪的举行;并且亦可将配合歌唱举行的圣礼,所特有的任务和角色分配,适当地转用到其他没有歌唱,与信友一起举行的礼仪上去,特别注意,务便有合适而不可或缺的助祭,同时,鼓励信友的主动参礼。

任何礼仪举行以前,凡有关礼仪,或牧职事务,或有关音乐的一切人员,都该在圣堂主任领导下,同心合意地,预先实行练习。

6举行礼仪的真正秩序,除了职务的适富分配及执行外,那就是,任何人「无论司祭或信文,应各按其位,依照事务本身的性质及礼仪的规定,担任一份完整的职务」(注5)。它也要求,任何部份和任何歌曲的意义,及其特有性质,应妥善地加以注意。为达到这目的,首先应该使那些本身需要歌唱的部份,实际以歌唱来表现,但其所用的种类和形式,则当依其性质的要求。

7一切需要歌唱部份,实际以歌唱表现的盛大隆重仪式,与没有歌唱的简单仪式之间,视歌唱所占地位的多寡,可分为许多等级。但为甄别应以歌唱表现的部份,则当由其性质更重要者为开始,尤其由司铎或助祭咏唱而教友应和部份,或由司铎与教友共同歌唱部份,然后,及于其他信友或歌咏团所专属部份。

8几时举行礼仪,当歌咏时,尤其行隆重礼仪,或歌曲困难,或将由无线电或电视广扩时(注6),关于人选,最好选择善于歌咏者。

若不能获得适当人选,而司铎或助祭,又不善于歌唱,可以高声清晰诵读,而不唱困难的部份,但不得只为司铎或助祭的方便而行。

9无论为歌咏团或信友,选择圣乐时,当顾及歌咏者的能力。圣教会于礼仪行动中,并不拒绝任何种类圣乐,只要符合该礼仪行为之精神,与其各部份之性质(注7),且又不阻碍信友之主动参加即可(注8)。

10为使信友更喜欢,更有益地主动参加,当设法使举行的仪式,及参加的程序,依照日期及团体的庆典,尽可能予以适当的变化。

11先当注意,礼仪的隆重,不在乎歌曲之美妙,或礼仪之美观,而在乎庄严虔敬的举行,当顾及礼仪的完整性,即依其各部份的性质,实行其全部。歌曲美妙,与夫礼仪美观,在可能实行时,固可期望,然若剔除、变换或乱行其一部时,就违反礼仪的真正庄严性了。

12依照传统规则、特别依照礼仪宪章,只有圣座能规定普遍原则,作为圣乐的基础;在一定的范围内,各处合法组成的主教团与主教亦有权予以管理(注9)。

第二、论在礼仪中有职务的人
13礼仪行为是教会即聚合而成的圣民,在主教或司铎主持下,所举行的典礼(注10)。在礼仪中,司祭及助祭,因着所领的神品,占有特殊地位;而辅祭者、宣读员、解释员,以及歌咏团的团员,因其服务性质,亦占重要地位(注11)。

14司铎代表基督,主持集会。他高声所念或所唱的经文,是以全体圣民及与会大众的名义而行(注12),大家应肃静恭听。

15信友依照礼仪性质的要求,完备的、有意识的、主动的实行参加,才算善尽自己礼仪的任务;这也是信友,因着圣洗所有的权利及义务(注13)。

这种参与:

a、先当是内心的,即信友的心意该与所念所听的完全适合,并与上天的圣宠合作(注14)。

b、但亦当是外面的,即以身体的动作及姿态,欢呼、回答、歌唱,表达其内心的参与(注15)。

亦当训导信友,听助祭或歌咏团歌唱时,以内心参与致力举心向主。

16在举行礼仪时,最隆重、最欢乐的,是全体以歌咏来表示自己的信仰和热情,因此,当依下面方式推行,因歌咏表示全体信友主动的参加:

a、特别包括欢呼,对司祭及助祭的问候及祷文的回答、颂经句、圣咏、中句及歌曲(注16)。

b、以适当的教导及训练、引导信友日益扩大甚且完整地参加属于他们的部份。

c、若有些歌曲,尤其信友尚未受过适当训练,或所用的乐调,是由几部合唱的,可独由歌咏团负责,只要不阻碍信友所当唱的部份。假如固有或常用经文的歌曲,信友无份歌唱,全由歌咏团包办这是不准许的。

17在适当时间,当保持严肃的静默(注17),信友并不因此为礼仪以外之人,或扪口无声的旁观者;反而以内心的准备,由所听到的圣言,由歌咏及所念的经文,与司祭心神的结合,更密切地与所举行的奥迹相联系。

18在信友中,当特别训练教友善会人员咏唱圣歌,便能更有效地应用于帮助、领导信友的参加(注18)。应该勤奋耐心地使全体信友学习圣歌,同时依其年龄、身份、生活状况、及宗教知识的程度,由幼年小学时,即学习礼仪(注19)。

19按照其对于礼仪的职务,当特别提及圣歌队与歌咏团。它们的任务,由于大公会议关于礼仪改革的规定,更为重要更有分量。因为它们的任务,在于依照歌曲的不同种类,相称地完成专属自己的部份,并帮助及鼓励信友的主动参与歌唱。为此:

a、特在主教座堂,其他大堂、修院及修会学院,当创立并发展圣歌队或歌咏团。

b、在小堂内亦宜设立小歌咏团。

20在大殿、主教座堂、隐修院、及其他大堂所有之圣歌队,历代以来保护、培育珍贵的音乐宝藏,赢得了极大的赞誉;遵守着当权人所承认及批准的特有传统规则,仍应加以保存,为使圣礼的举行更辉煌隆重。

唯歌咏团的领导人与圣堂主任,当设法使信友,至少为他们更容易的部份,踊跃参加歌唱。

21不能成立小歌咏团时,至少富有一二名受过相当训练的歌咏者,领唱简单的圣歌使信友和唱,并领导协助信友的参加。

在有歌咏团的圣堂中,亦该有这类歌咏者,在歌咏团不能参加,而礼仪仍须隆重地举行时,领唱圣歌。

22歌咏团,依照通俗及环境,可由男人、儿童,或单由男人,或单由儿童,或由男人及女人,而且于必要时,可单由女人组织而成。

23依照各圣堂的情形,歌咏团位置应安排如下:

a、该显出它的性质,即是信友团体集合的一部份,并执行特别任务。

b、使其便于执行礼仪职务(注20)。

c、使每一团员在弥撒时,圆满参与,容易去领圣事。

若歌咏团亦由妇女参加,当安置在圣所之外。

24歌咏团员,除音乐训练外,亦应于礼仪与神修方面加以训练,使能善尽礼仪职务;不但加增圣礼的隆重,给信友以善表,且使团员自身获得神益。

25为使艺术及神修训练易于进行,则教区、全国、国际,特别已由圣座批准及屡受推荐的圣乐协会,都当提供协助。

26司祭、助祭、辅祭者、宣读员、歌咏团团员及解释员,尽自己派定的职务时,该发音清晰,以便信友,在礼仪需要时,自然地易于答覆。司祭及各级助祭者,在信友歌咏时,宜与全体信友同声歌唱(注21)。

第三、论在弥撒中歌唱
27为同民众举行弥撒,特别是在主日及庆节,在可能中,应以歌唱的方式为最佳,甚至同日内可有数次。

28一九五八年的训令第三条,将弥撒分为大礼弥撒、歌唱弥撒及诵念弥撒,依照传统与现行的礼仪规则,仍然维持原定。但为歌唱弥撒,因着灵牧利益,列出参与的等级,这样,将更方便,依照群众的能力,使弥撒配合歌唱而更隆重。

等级分别如下:第一级可单独而行,第二级与第三级可整个或部份举行,但没有第一级,不可举行。为此该经常领导信友更完整地参加歌咏。

29属于第一级者:

a、进台礼:司祭问候及信友应对;祝文。

b、圣道礼仪:福音时的欢呼。

c、圣体礼仪:献礼经,颂谢词,及其对答与圣、圣、圣;正典经的最后圣三光荣颂;天主经及其前后经;主的平安;领圣体后经,礼成式经文。

30属于第二级者:

a上主,求垂怜;天主在天受光荣;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

b信经。

c信友祷词。

31属于第三级者:

进台及领圣体时的游行歌咏。

b在诵读后或书信后之歌咏。

c福音前之亚肋路亚

d 奉献时之歌咏。

e诵谙圣经时,除非以为更好朗读而不歌唱。

32有些地方的习惯,曾经特恩批准,用其他的歌曲代替正式歌本内的进台咏、奉献咏、领圣体咏,依地方主教团的意见,这种习惯仍可保存,只要这种歌曲与弥撒部份、与庆节、与礼仪的节令相吻合。这些歌曲的词句,当由同一地方当局加以批准。

33信友在可能范围内,以容易的应对及其他适当的圣歌,参与「固有」的歌咏。

在「固有」歌咏中,经书诵读后之歌,如进阶经,圣咏应对,特别重要;因其性质,为圣道礼仪之一部份,所以当坐而静听,并在可能范围内,大家参加同唱。

34所谓「弥撒常用歌」,若是乐曲由几部合唱,只要信友不完全被槟弃于歌唱之外,可照常例单由歌咏团或圣歌队与乐器配合而唱。

此外,「弥撒常用歌」,可由歌咏团与信友平分秋色,或将信友分成二队,每队轮唱一节,或依照其他适当分配,把词句分成更长的节段。但在此情形下该注意:

信经,既为信仰的宣示,宜由大众歌唱,或至少让信友参加相当的部份;

「圣、圣、圣」,既为颂谢词的结束欢呼,宜由全体信友与司祭共同歌唱;

「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在分饼时可按需要多次重复,特别在其祭时;宜使信友,至少能参加最后呼求。

35天主经,宜由司祭与信友一齐唱(注22)。若用拉丁文唱,用已经存在的曲调;若以本国文唱,曲调该由地方的合法当局批准。

36在诵念弥撤中,亦可唱「固有」或「常用经」的一部份,并且可在开始时、奉献时、领圣体时、及弥撤完毕时唱其他的歌曲。但这些歌曲,只与圣体有关还不够,且富与弥撤部份、与庆节、及礼仪节令相吻合。

第四、论日课经的歌唱
37咏唱日课,是与其性质更吻合的仪式,它充分地表现出仪式的隆重,亦表示赞美天主的同心合意,也是依大公会议在礼仪宪章的期望(注23);这咏唱的仪式,恳切规劝在歌席或公念日课者切实行之。

至少在主日及庆节,他们宜唱日课的一部份,特别是赞颂经、晚课经。

其他神职人员,因求学而同居,或共行退省,或因其他缘故而共同生活,如果他们咏唱一部份日课,亦可很自然地圣化他们的集会。

38除非依现行法令,负有歌席义务及个别特恩仍然有效以外,咏唱日课可采取「逐渐」隆重的原则,如只唱依其性质应唱的部份,如应对、歌曲,而诵念其他部份。

39该邀请信友,并予以训导,使其在主日及胆礼日,共同唱日课的几部份,特别是晚课经,或依地区及团体之习惯,其他时辰经。通常,务使信友,特别是知识份子,适当地教导他们依教会的意义懂清圣咏,作为自己的经文;这样,逐渐引导他们喜爱教会公共的祈祷。

40追随福音圣训的会员,更当受这类特别陶冶,以获神修生活更充沛的效果。在可能范围内,宜唱主要的时辰经,藉以参与教会的公共祈祷。

41照礼仪宪章。并依拉丁教会的古老传统,神职人员在歌席中唱日课,当用拉丁文(注24)。

唯同一礼仪宪章(注25),准许信友们、修女们,或为其他追随福音圣训的非神职会士,采用本地语言念日课,应设法编制本地言语歌曲,以便在唱日课时采用。

第五、论举行圣事、圣仪、圣教年历之特别行为、举行天主圣言及其他神工时的圣乐
42由于大公会议所申明的原则,每次依其性质共同举行礼仪,并有信友主动参加,应比私人所举行的礼仪为优先(注26),因此就该重视歌咏,因为它更能表示举行礼仪的聚会气象。

43几种圣事、圣仪的举行,在整个本堂的生活中,有其特殊重要性:如坚振、神品、婚姻、祝圣教堂或祭台,以及殡葬等,在可能范围内,当有歌唱,使礼仪增加隆重,亦有助于灵牧的效果。但该注意,不可因为隆重而引入俗化、与不合天主敬礼的事物,特别在举行婚姻时。

44亦该以歌咏,使教会年历中有特别性的礼仪更为隆重;圣主日更富隆重,使信友因着复活奥迹的举行,被引到礼仪年历及整个礼仪的中心。

45为行圣事、圣仪、及其他礼仪年历的特别行动,亦宜依照主管当局所订的规则、及每个团体的能力,有适当的本地语言歌曲,使之更为隆重。

46在举行天主圣言及其他神工时,为培养信友的热心,圣乐有极大的效力。

在举行天主圣言礼时(注27),可以弥撒中的圣言礼为标准(注28);在其他热心神工内,圣咏、古今的圣歌、民间宗教歌曲、管风琴及其他适当乐器的演奏,都有很大用处。

在举行热心神工时,特别在举行圣言礼时,亦可采取现在礼仪已不采用,但仍能引起宗教精神、并有助于默想奥迹的圣乐(注29)。

第六、论以歌咏举行礼仪时所应采用的语言,及当保存圣乐的遗产
47依照礼仪宪章,「在拉丁礼仪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继续用拉丁文」(注30)。

但「采用本地语言,多次为民众很有益处」(注31),「决定采用本地语言,以及决定其应用范围的权力,属于地区教会主管当局,其决议案则当呈圣座批准」(注32)。

所以谨守上述规则,依照每一团体的能力,可以采用适当的参与形式。

然而为人灵之牧者,该殷切注意,「使信友们也能够用拉丁文诵念或歌唱,弥撒常用经文中属于他们的部份」(注33)。

48教区首长应考虑,在弥撒采用本地语言之后,是否应在某些圣堂,尤其是位于大城市中,经常有不同的语言的人聚会者,便有一台或数台用拉丁文诵念的,特别是歌唱的弥撒。

49至于在修院中,举行圣祭时,用拉丁文或本地语言,当遵守修院及大学圣部,对修士礼仪培养训令的规定。

遵守福音圣训的会士,在这点上,当遵守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五日「赞颂祭献」宗座诏书,及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圣礼部对会士在日课及团体弥撒时用何语言的训令。

50以拉丁文举行歌唱礼仪时:

a、额我略歌曲,为罗马礼仪所本有,在其他歌曲中,占有主要地位(注34)。依可能的程度宜用标准版本已有的歌曲。

b、「宜出版一种简单的歌本。以供较小圣堂之用」(注35)。

c、其他歌调,单音或复音调,无论是由传统遗产或是新的制作,亦当受人尊重、培养,及应时适当采用(注36)。

51为人灵之牧者,还要依照地方情形,信友的灵牧利益,及各种语言的特性,考虑圣乐遗产中,有些为拉丁文所编的古代歌调,不但用于拉丁语的礼仪中,亦可相宜地用于本地语言礼仪中:因为并不禁止在同一礼仪中,有些部份,用别种语言歌唱。

52为保存宝贵的圣乐,并为推行圣乐的新形式,「在修院内,在男女修会的初学院及书院中,以及其他公教学校内,尤其高匹等圣乐学院,应特别重视音乐教育及实施练习」(注37)。特别该研究推行额我略歌曲,因它的特别性质,为圣乐发展的重要基础。

53新圣乐的制作,当符合上列的规则。为此「要具备真正圣乐的特点,不仅使较大的歌咏团能够演唱,同时也应该适宜于较小的歌咏团,并能协助全体信友主动参礼」(注38)。

但为保存圣乐遗产,先该提出符合礼仪改革需要的部份;此外,音乐专家要仔细研究其他部份,是否尚能适合现在的需要;其余不合礼仪行动的性质、不能与灵牧行动调和的部份,可有益地移至其他热心神工上,特别是移作举行天主的圣言礼时用之(注39)。

第七、论为本地语言配制歌调
54在预备要配乐谱的本国译文时,尤其是圣咏,专家们应该注意,每一语言的牲质与文法,每一民族的特征与个性,一方面使译文合乎拉丁原文,另一方面要使译文适宜配合乐谱;对民族传统,以及圣乐的规律,作曲家在制作新曲时,都应密切地加以注意。

地方主管当局,应设法在编译委员会中,有精通音乐及拉丁文与本地语言的人士,自开始时,就戮力同心,一同工作。

55配有乐谱的某些古传的本地译文,虽与合法批惟的礼仪译文不尽符合,地方主管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可以采用。

56为本地语制曲,最重要的,是属于司祭及助祭的曲调;他们或单独唱,或与信友一起唱,或与信友对答。制作这些曲调时,作曲家当考虑,是否传统的拉丁礼仪歌调,可以为本地译文提供乐谱。

57司祭及助祭所用新编的本地语歌调,须经地区的教会主管当局批准(注40)。

58各主教团当设法,使在各处,为一种语言,只有一种译文;并且在可能范围内,为司祭及助祭咏唱的部份,为教友应对及欢呼的部份,有一种或几种通用的歌调,以便利同一语言者一起参加。

59作曲家在从事新制作时,应抱定宗旨,共继承在敬礼天主上,曾供给教会真正遗产的那种传统,应该注意前人制作的种类与特性,并审慎注意礼仪的新法律和新需要,「使新形式从已有的形式中脱胎出来」(注41)。使新的制作,成为教会音乐宝库新的一部份,可与前者媲美。

60为通俗语言采用的新调,固当先作尝试,以达到成熟与完善。唯须避免,藉口尝试,在圣堂中,做出与地方的神圣性、和礼仪的尊严以及与信友的热心不相称的事来。

61为使圣乐适应于有自己传统音乐的地区(注42),尤其是传教区,专家们必须有特殊的准备。因为,问题在乎怎样将神圣事物的意义,与每一民族固有的精神、传统及天性的表现,互相融合。所以从事这种工作者,无论对于礼仪、和教会的音乐传统,抑或对于语言、民间歌曲、以及为其利益而工作的民族天性的其他表现,都应有充分的认识。

第八、论圣乐的器乐
62器乐在举行圣礼时,无论伴奏歌曲,或单独演奏,都有很大的用处。

「在拉丁教会内,要推崇管风琴为传统乐器,它的音韵能给教会礼仪增加美妙的光辉,也能提举心灵向往天主与天上事物。但在地区主管当局的斟酌与同意下,在神圣敬礼中,可准用其他乐器,只要这些乐器适合、或可使之适合神圣用途,符合教堂的尊严,又能切实帮助信友的热心」(注43)。

63采用乐器时,当顾及各民族的特性与传统。但依普通的意见与习惯,只适用于俗化音乐的乐器,应摈弃于圣礼及神工之外(注44)。用于恭敬天主的乐器,当与神圣行为符合,并能增加敬礼的端庄与信友的利益。

64伴奏歌唱的乐器,用以支持歌唱,使大家易于随唱,并使集会更为统一;但它的音量,不可遮住歌声,致使不易听清歌词;司祭或助祭,因自己的职务,高声诵读时,乐器应该停止。

65在歌唱或诵念的弥撤中,管风琴或其他合格乐器,可为歌咏团及信友的歌唱伴奏;在开始时,司祭到祭台以前,在奉献时、领圣体时、及弥撒完毕时,可以独奏。

同样规则,在相似情形内,亦可用于其他圣礼中。

66将临期、封斋期、复活节前三日、以及在追思日课和追思弥撤中,乐器不可独奏。

67弹琴者及其他音乐家,不仅应精于演奏委托他们的乐器,且应彻底认识礼仪的精神,使其任务,即便是临时演奏,能够依照圣礼每一部份的真正性质饰以光辉,并协助信友参加(注45)。

第九、圣乐委员会
68教区的圣乐委员会,在教区内与礼仪灵牧行动一齐推动圣乐,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每一教区,在可能范围内,当设立圣乐委员会,与礼仪委员会,一起工作。

并且有时更好将两个委员会联合起来,由双方的专家组成,使事务易于进行。

若认为更有益的话,希望能由多数教区,成立一个委员会,便在同一地区内,规定同样的行动计划,并使人力更有效地集中起来。

69主教团按照情形的适宜所成立的礼仪委员会(注46),亦应管理圣乐,所以当有精通圣乐的专家。这个委员会不但与教区委员会,且当与本区内其他与音乐有关的团体,取得联系。这项规定亦适用于礼仪宪章四十四条所提及的礼仪传教研究所。

公布词

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六七年二月九日,接见礼仪圣部部长赖罗纳枢机时,批准了本训令,并以其权成加以确认,命令公布;同时规定自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圣神降临赡礼日,开始有效。

任何相反措施不能阻止其效力。

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封斋第四主日发自罗马

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主席     雷伽罗

礼仪圣部部长         赖罗纳

   礼仪圣部秘书长    安多乃利

 

 

附注
1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礼仪宪章,一一二条;教廷公报,一九六四年,五六卷,一二八页。

2参阅庇护十世,一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在忧虑中」自动诏书第二条;教廷公报,一九○ 三-一九○四年,三六卷,三三二页。

3圣礼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圣乐训令,第四条,教廷公报一九五八年,五○卷,六三三页。

4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礼仪宪章一一三条;教廷公报一九六四年,五六卷,一二八页。

5礼仪宪章二八条,教廷公报,一九六四年,五六卷-一○七页。

6圣礼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圣乐训令,九五条,教廷公报,一九五八年,五○卷,六五六-六五七页。

7礼仪宪章、一一六条。

8同上         二八条。

9同上         二二条。

10同上         二六及四一-四二条;教会宪章,二八条。

11同上         二九条。

12同上         三三条。

13同上         十四条。

14同上         十一条。

15同上         三○条。

16同上         三○条。

17同上         三○条。

18圣礼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合一中」训令,十九及五九条,教廷公报,一九六四年,五六卷,八八一及八九一页。

19礼仪宪章十九条,圣礼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圣乐训令一○六-一○八条,教廷公报一九五八年,五○卷,六六○页。

20圣礼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合一中」训令,九七条,教廷公报,一九六四年,五六卷,八九九页。

21同上         四八条b

22同上         四八条g

23礼仪宪章九九条。

24同上         一○一条,一项;圣礼部「在合一中」训令八五条。

25同上         一○一条,二及三项。

26同上         二七条。

27圣礼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合一中」训令,三七-三九条。

28同上         三七条。

29本训令五三条。

30礼仪宪章,三六条一项。

31同上         三六条二项。

32同上         三六条三项。

33同上         五四条;圣礼部「在合一中」训令,五九条。

34礼仪宪章一一六条。

35同上         一一七条。

36同上         一一六条

37同上         一一五条。

38同上         一二一条。

39本训令四六条。

40圣礼部「在合一中」训令、四二条。

41礼仪宪章二三条。

42同上         一一九条。

43同上         一二○条。

44圣礼部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圣乐训令七○条。

45本训令二四-二五条。

46礼仪宪章四四条。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