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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礼部

论特别集会的弥撒(1969)


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          沉鼎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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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言 
    教会灵牧活动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训练信友参加教会集合,使每个人在举行礼仪时,感觉自己与普世教会和当地教会,都彼此相通。有权者为联络、指导、训练、圣化天主的子民,所主持的礼仪集会,是使众人与教会与基督互相结合的标记和工具。(礼仪宪章八十三条)。 

    这点主要的在公共举行礼仪时,尤其在主日与主教一起,或在本堂区的集会中,与代表主教的司铎一起举行圣体大典时,完全表现出来。(教会宪章一条;礼仪宪章四一-四二条;论圣体敬礼训令二六-二七条)。 

    对于特别集会的灵牧照顾,不要视特别集合者为特权份子,或优越界级,不过因特别需要,集中训练教友生活,在这种集会中,准备特别人才,以应付特别需要而已。为达成这个目的,正须要他们热中于公共的神修,传教的义务以及彼此勉励于善的志愿。 

    在这些集会中,灵牧活动的成功,可以经验来证明。如果他们受了好的指导和训练,他们绝不会有害于本堂区的团结,反能使信友彼此接近,彼此受到更深的训练,而有利于传教士的工作。 

    他们由于共同研究基督真理,及勉励圣善操行,而获得活力,因此集合起来共同祈祷。这些祈祷集会,是以公共方式举行的,尤其是宣读及默想天主圣言,举行圣体大典,则是集会的最高峰。 

    目前在这种集会中,特别觉得需要举行圣体大典。所以似乎宜于制订一些原则,以调节这一大典的举行,使它进退有序,端庄肃穆,以彰显神圣敬礼的尊严,而予参礼者以心灵的实益。 

        可以举行圣体大典的特别集会 

    1、主教应缜密考虑一切环境,以判断每一光景是否有足够灵牧理由准许举行圣体大典,或更好以别种敬礼代替之。 

    2、可以准许举行圣体大典的特别集会如下: 

    (a)为一天或多于一天的退省,教义或传教学的讲习会,教友传教的研究会,或相似的集会。 

    (b)本堂区某一小组的灵牧检讨会。 

    (c)离本堂较远的信友,定期集合以受宗教训练的教理训练班。 

    (d)青年学生或职工青年,或在同等环境受同等教育的人士,定期集合以受宗教训练,或适合他们心性的演讲会。 

    (e)一家人围绕着不能离家的病人或年迈人的集合时,可举行圣体大典,否则,他们将终不能有参与大典的机会了,他们的朋友及看护人员也能分享这个大典。 

    (f)为教堂周年纪念,或其他特殊的宗教性机会的集会。 

        为特别集会举行弥撒的地方 

    3、原则上,为特别集会举行圣体大典,应在神圣的地方。 

    4、教会法典第八二二条,第四项;及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灵牧职务」自动手谕第一部分第七条的规定,仍然有效。惟独当地正权人,能准许在神圣地方以外的场所,为特别集会举行圣体大典。在集会的区域没有圣堂或祈祷所,而且没有比某私人房屋或会址更适合的地方,才能准许在那里举行圣体大典。但寝室内常是不许的。 

    在找寻宽敞宜的地方时,私人住宅(家),不得占有优先权。因为这样,正将激起礼仪宪章所不允许的优越阶级的嫌疑(礼仪宪章,三二条)。 

    5、论圣体奥迹的敬礼训令第三条所叙述的基本原则,都该记在心里,尤其是下列的几点: 

    (a)祭献与圣餐属于同一奥迹,以致彼此有紧密的接合,以神学及圣事的约束,互相连系着。 

    (b)没有一台弥撒可算是特别集团的行动,却是教会的公共典礼,司铎实行自己的职务,主持典礼,在整个礼仪行动上,是教会的司祭。 

    (c)无论对于选择举祭的地方,以及与祭人的态度,或对于举祭所用的物件,都须能显示对圣体圣事的尊敬。 

        举行大典的仪式 

    6、为了要使大典的举行,适合于周遭的环境,大典的每一部分,必须有适当的安排,注意下列的一般规律和原则: 

    (a)须竭尽可能,按照特别的光景,鼓励教友参与大典。 

    (b)大典开始以前,可默想一段时间圣经,或适合特别集会性质的精神训话。 

    (c)在开始的训话以外,主礼者宣读圣经以前,可作圣道礼仪的简短引言,在颂谢词以前,略作圣体礼仪的解释,在礼成式以前,还可以说几句话。在圣体礼仪中,其他的间断是不许的。 

    (d)除了下面(f)与(h)项的规定,以及大典中的讲解员以外,教友不得作任何非难,劝谏等类似的干与。 

    (e)在圣道礼仪中,适合特别集会的宣读文,可由自己在批准的宣读文中选取。 

    (f)福音以前的宣读文,得由与祭者之一人(不论男女),与以朗诵;但福音当由司铎委派之人,或六品来宣读。 

    (g)司铎在宣讲福音时,应说明集会的特别性质,及其与地方和普世教会的联系。 

    (h)可以加增适合环境的信友祷词,但不得完全取消为教会、为世界,为急难中的弟兄及群众,应有的普通意向。与祭者可以提出预备好的正当的特别意向,加入当日的祷词。 

    7、最圆满最完善的参与圣祭,莫过于领食圣体。领圣体兼领圣血的条件,则须依照论圣体奥迹的敬礼训令第三二条规定。在住宅(家)中举行弥撒时,领圣体兼领圣血是不许的。给自己送圣体,或用手接领圣体然后送入口中,亦是不许的。 

    8、为便利在场参与弥撒者,在有些场合加唱些圣歌,该是有益的,但在举行圣礼时,应当遵守有关圣歌圣乐的规律,避免一切能损害礼节的神圣,及参与者的热心。 

    9、以上所提示的仅适用于在圣堂以外的特别集会,特别举行大祭,而不适用于圣堂内为信友群众所举行的弥撒。 

        为特别集会在堂外举行弥撒的条件 

    10、为特别集会在圣堂以外,尤其在私人家里举行弥撒,应守下列条件: 

    (a)第四条所说的准许,可能不准许于主日及庆节。 

    (b)该记住,必须向当地正权教长求得许可。如主礼者不是本堂主任,则当通知本堂主任。然后向主教报告举行弥撒的经过。 

    (c)应该遵守圣体斋的规定;无论如何不能在领圣体以前,举行宴会,如果随后举行宴会,则不得在举行弥撒的同一桌上。 

    (d)成圣体的面饼,该不是用发粉做的,这是在拉丁教会中惟一准许的面饼,不是没有重大理由的。而其形状则应依照传统的制作。 

    (e)弥撒的举行不得迟到夜间。 

    (f)即使是家庭集会的弥撒,如有外人愿意参与,亦不得加以拒绝。 

    11、为保证集会的成功,及获得心灵的实益,必须善为筹备,使弥撒的举行合于尊严神圣的标准。应注意仪式,并遵照礼仪规律,选用适当的用品。因此: 

    (a)弥撒的原文,应取自弥撒经书,或已得批准的增补。一切变易(除第六条所说的以外)都是擅专的,所以应当摈弃。 

    (b)祭台上的设备(苦像、祭台布、蜡烛、弥撒经书、抹圣爵布、九折布、抹手布、领圣体盘),圣器(圣爵、祭盘、圣体盒),祭衣(领布,长白衣,圣索、领带、祭披),无论数目、式样、质料,都该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 

    (c)主祭的礼仪姿态和礼节,以及参与者的态度,都须依照标准弥撒的规定。 

        结论 

    负责管理教友的司牧,应勉励考虑加深这些集会的心灵和教育价值。如果这些集会能领导参与者达致基督奥迹更清楚的认识,在教会团体及公共敬礼中更形团结,以及忠诚地实行爱德和传教工作,它们才是正当的集会。 

    在现今的时代,不表现新奇,就像是时代的落伍者,而这些新奇往往是奇形怪状的,或发明些不伦不类的礼仪形式。修会或教区司铎,如果注意教友的真实利益,就会发现祇有以勇毅不屈的忠诚,承行教会藉训导、规则和组织,所显示的意旨,才能获得耐久圣化的灵牧成功之秘密。 

    任何人越出这条界线,即使能诱人迷醉,亦将在信友间酿成困扰。同时,他们也扼杀消靡自己的司铎职务。 

    这道训令奉上级之命由敬礼圣部制订,将管制为特别集会所举行的各种类型的弥撒,直至教宗另有规定。 

                    敬礼部部长考德枢机(Beno Gut) 

                        秘书步毅尼(A.Bugnini) 

                梵蒂冈发 

            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   耶稣升天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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