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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礼部 |
举行圣礼应守的规则(1970) |
一九七O年九月五日 沉鼎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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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礼仪革新的标准谁可送圣体 对于圣经的尊敬妇女不得在祭台上辅祭 对于经文的尊敬祭器祭衣的尊敬 念感恩经是司铎的职责举行弥撒的地方 有关祭饼的制作礼仪经书的翻译 兼领圣血的条件礼仪试验的条件 兼领圣血的仪式结论 引言 遵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礼仪宪章所实施的礼仪改革,特别是对于举行圣体奥迹而着想的。因为「在至圣圣体内,包涵教会的一切神恩,就是说,基督本身,即我们的巴斯卦羔羊,我们的活粮,通过祂藉圣神工化而生活与生化的肉体,赋予人们生命,并邀请、引领他们与祂一同奉献他们自己,他们的劳力以及一切的所有」(司铎职任与生活法令,第五条)。在礼仪聚会中,弥圣撒祭的革新,是整个教会生活的中心,其他的礼仪都应以它为正鹄,礼仪改革的目的,是鼓励灵牧活动以礼仪为基本,并生活于基督的圣体中(礼仪部训令「大公之间」,见教廷公报五六卷,一九六四年,八七八页)。 改革工作,六年中逐步进行,从以前的礼仪,过渡到现在的礼仪,公布了罗马弥撒经书与弥撒规程,以及弥撒总论,提供了更写实更完备的定式,可说为灵牧礼仪开了一条康庄大道。此外,最近公布了弥撒圣经选读,以及罗马弥撒经书所搜集的丰富的定式,为举行圣体大祭更显得多采多姿了。 有权选择经文及非硬性规定的礼节,给与举行礼仪更多的方便和神益,因为它们适应地方环境和教友知识与文化,所以不再需要自己费心寻找,依式举行就是了。 经过逐步修改,达成现在最新的定式,这些定式经过深切的研究,并能适应各种环境,已为大多数神职界和教友们所接受,虽然有些地区尚有操之过激,或迟于接受的现象(教宗保禄演讲,见罗马观察报,一九六九年八月廿一日)。 有些人保守传统,不易接受革新;有些人为了灵牧的需要,以为不须等待公布最后的革新,即可自行尝试,显然操之过激。事实上,有些人依自己的私见,急于完成革新,于是随意加增或减少礼节,以致相反礼仪的特殊原则;使教友的天良受到困扰,而他们自己也阻碍了合理的革新,或使革新难于实行。 因此,不少主教、司铎以及在俗人士要求宗座,加以权威的干涉,以保持、增进礼仪的和合一致,因为这是教友在天主前聚合的固有特征。 礼仪革新委员会,在修改礼仪之初,顾虑到一切环境,不作决定性的制订。 首先邀请主教们的权威合作,因为他们是圣神所设置,以管理天主的教会(宗徒大事录:二十,28),「他们也是天主奥迹的主要分施者,同时在委托给自己的教会中,是礼仪生活的节制人、推行者及保管人」(主教职守法令第十五条)。他们的职责是:节制,领导,鼓励,有时甚至督责,但常该指示和督促合理革新的执行,使教会的整体,在教区,在国家,在全世界,得以一心一德地向前迈进。在这件事上,为了礼仪与信德的密切关系,主教们的工作,是迫切需要的,重视礼仪就是重视信德。 主教们在教区礼仪委员会的协助下,精密地调查教友对于宗教和社会的情况,照顾他们精神的需要,利用礼仪所赋予的权能,以最适当的方式帮助委托于自己的教友。所以该谨慎思考什么是适宜,什么是相反合理的革新,然后慎重而明智地陈明或调节什么是当行的,认识了环境的必需以后,整个工作就该遵照最新公布的礼仪规则切实进行。 主教有了相当的认识,为神父也有极大的帮助,而且在教统的关系上,更易表现服从的精神,这服从是为礼仪的意义及人灵的圣化所要求的。 因此,主教更能妥善地尽其实践礼仪规则的职责,这些规则在弥撒总论中,已详尽地予以提示,因为弥撒圣祭在教会的生活中是最重要的圣事,它是「统一的象征,互爱的联系」(礼仪宪章:四十七条),为重建规律与秩序,似有提示下列规则与劝导之必要: 礼仪革新的标准 1最近公布的规则,遵照礼仪宪章的原则,已将礼仪中的定式,姿势,和动作加以简化:「礼节应表现庄重朴素,简单明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适合教友的理解能力;一般而论,应不需要更多的解释」(礼仪宪章:三十四条);但在这范畴内,不使越出规定的界限,应使礼仪的外表不失其固有的典雅,这是在教友团体中,为完成举行救恩奥迹所必需的,也应以适当的教理讲解,使教友正确地瞭解被能见事物的幕布所遮掩的奥迹。 礼仪行动的体要,不在乎礼节的尝试或革新,甚或简化礼仪所用的定式,而在乎举行天主的圣言与奥迹,高深地探究其内容,以这种表现来坚定教会礼仪的遵守,少数司铎的孤行独断,不能成为礼仪的标准。 最后应切记,由司铎私见所展开的礼仪革新,丧害教友的尊严,并在举行圣事时,开启各人使用各人仪式的歪风,这将扰乱整个教会的秩序。 因为司铎的职务,亦即整个教会的职务,所以要尽这职务,必须服从教统,与教统互通,并须专心事奉天主而为教友服务,礼仪的特性与圣事的体要,要求教友团体的切实遵守,司铎在敬礼中完成任务,是「基督的辅佐,是天主奥秘的分施者」(格前:四,1),不应采用礼节书上所没有的任何礼节。 对于圣经的尊敬 2在礼仪中所用的经文中,圣经当特别予以尊敬;因为在圣经中天主与祂的子民讲话,基督以现身说法宣布祂的福音(礼仪宪章:七,三三条)。因此: a应竭力励行圣道礼仪,绝不可以其他读物来代替,无论其为教内或教外作家的作品,也无论其摘自古代或现代的着作。讲道的目的是给教友解释天主讲过的圣言,适应于现代的意义。讲道是司铎的职责,讲道时教友不应批评,对话,或其他类似的举动,不可单读一种经选。 b圣道礼仪是圣体礼仪的准备,彼此严密结合,形成一个敬礼行动(礼仪宪章,五六条)。所以彼此不能分离,不得异时异地分别举行。 至于有些礼仪行动,或弥撒以前与圣道礼仪相连的日课部分,如礼节书上有所规定,则当参考已规定的特殊规则。 对于经文的尊敬 3礼仪经文虽由教会制作,亦须予以至高的尊敬:谁也不得擅自改变,取代,删除或加增原文中的任何一节(礼仪宪章:二二条,3)。 a弥撒规程应特别加以谨守,所有业已公开地译成方言的定式,无论什么藉口,即使在唱经弥撒中,亦不得稍加更改。有些部分如忏悔词、感恩经、欢呼词、弥撒后的降福礼,可于不同的定式中,依照礼节的指示,任选一式。 b进堂咏、领主咏,可由罗马弥撒经歌,或由平常弥撒经歌,或由罗马弥撒经书,或由主教团核准的经歌汇集,任意选择。但主教团在选择举行弥撒所唱的圣歌时,不但应注意合乎时节,合乎礼仪行动的环境,而且应注意合乎唱圣歌信友的需要。 c合乎现代人兴趣和性情的圣歌,即使是以新的形式,都是应该提倡的。主教团为特殊的团体弥撒,可制订一个圣歌目录,譬如为青年,为儿童适用的圣歌,然而,不但歌词,而且音调,韵律,以及所用的乐器,都应合乎地方及敬礼的尊严和神圣。 因为教会虽然于礼仪行动中,不拒绝任何种类的圣乐(论圣礼中的音乐训令,第九条),可是不是任何音乐,或圣歌,或乐器,能有相当程度增长教友的热心,及表达基督的奥秘。唱歌是为举行敬礼,所以圣乐该是优美而神圣的(以上训令,第四条),并符合礼仪行为的精神,与其各部分之性质,不阻碍信友的主动参礼,且能于举行圣礼中激发敬意和热情。 主教团,或主教在自己的教区内,能谨慎地准许使用某几种乐器,祗要它们适合地方和团体的性质,而能帮助教友热心,且没有恼人的噪音。 d许多祈祷文可以自由选择,尤其是在平日,可于三十四个主日中任选一个主日的弥撒,或可任选「各项祈祷弥撒」,也可任选「敬礼弥撒」。 此外,在迻译礼仪原文上,主教团能使用特殊的准许(由古罗马传统凝缩或摘要而成的经文,可译成适应礼仪和现代的需要),这准许是一九六九年,一月廿五日,「论礼仪原文的迻译」训令所赋予的(训令第三四条,见铎声总号第七十九期,四十七页)。 e论到选读,除了每主日,每节日,以至于平日都有指定的「弥撒圣经选读」,其他尚有不少以供举行圣事,或特殊情况使用的选读。在特别集会的弥撒中,可由已批准的选读文中,选取更适合的选读(「论特别集会的弥撒」训令,六条e,见铎声总号八二期三页)。 f在弥撒举行中,司铎能向教友极短的说几句话,即在弥撒开始,选读,颂谢词,以及礼成式以前(弥撒总论第十一条)。但在圣体礼仪中,不得致任何训词。上面所提的「说几句话」,是该短而有效,预先有所准备的。如果还有必要的劝告,实在是必要而不至于太麻烦的,则可托教友会长转告。 g在信友祷词中,宜于加增有关地方团体的特别意向,如为教会,为国家,为贫困者祈祷。但应注意,在感恩经中,纪念生者亡者的经文中,不得加入其他的意向。信友祷词中的意向,应预先写就,合乎应求事项的经文。这些经文可委派参加礼仪聚会的一人或多人予以公然诵念。 如善用赋予的权力,便能提供许多祷词,不致于成为私人自己的发明。因此,应劝导司铎们于举行礼仪前有所准备,考虑到有关礼仪的一切,以及教友的神益,并且诚心举行礼仪,不越出「弥撒总论」所规定的范围。 念感恩经是司铎的职责 4感恩经在其他弥撒部分以上,完全属于司铎的职责(弥撒总论第十条)。所以不许下级的辅祭,或教友团体来诵念,因为这是与礼仪的教统性质不合的,祗有职责所在者才该行之。所以感恩经完全由司铎一人诵念。 有关祭饼的制作 5举行圣体圣事的面饼该以小麦制成,依照拉丁教会的古风,该是不发酵的(弥撒总论二八二条)。 虽然为了形状的真实,必须相似真的饮食,分开来交给兄弟,但依照弥撒总论的规定,无论是给教友领食的小面饼,或是该分为几份的大面饼,常该制成传统的形状(同上,二八三条) 真实的相似,形状以外,尤须注意颜色、滋味和重量。为了尊圣体圣事,在制作祭饼时,必须谨慎从事,务使勿失敬于分析;领食时,勿逆意于教友。半生不熟,烘烤过度,已不可食的面饼都应避免。 此外,圣饼的分析,圣体圣血的兼领,或在领圣体时,或在领食剩余的圣体圣血时,都该以对圣体应尽的敬礼而行之(「论圣体奥迹的敬礼」训令,第四八条,见铎声总号五九期,第十七页)。 兼领圣血的条件 6教友领圣体兼领圣血,更能表现饮食的实况(弥撒总论,二四O条)。这种兼领的特许,应遵照弥撒总论二四二条的规定范围,并依照一九七O年,六月廿九日,敬礼部「论扩大领圣体兼领圣血的特许」训令而行之(见铎声总号九四、五期,第五页)。因此: a地方教长不得混统赐以特准,必须由主教团明白规定举行的情况和范围。尤应避免领圣体者的人数过多,而团体应有限制,有秩序,且是同一性质的(训令同上,第三条)。 b教友在准予领圣体兼领圣血以前,必须切实加以教导,使他们深切瞭解其中的意义。 兼领圣血的仪式 c从圣爵领圣血时,应有司铎,或六品,或四品给领圣血者捧着圣爵。如果没有辅祭神职员,则主祭者应守弥撒总论二四五条所规定的礼节。 教友自己将圣爵彼此传递,或直接走向圣爵领饮圣血,都是碍难准许的。在这种情况上,最好是采用将圣体蘸了圣血送到领者口中的仪式。 谁可送圣体 d首先是司铎应该送圣体,其次是六品圣职员,在有些机会上,四品也可送圣体。宗座可赐予正直而有声誉的人士送圣体的特许,但必须接获为此事的特许状。没有特许状者不得分送圣体,或携捧存有圣体的圣器。 至于送圣体的仪式,应遵照弥撒总论二四四──二五二条,和兼领圣血的特许训令之规定(见铎声总号九四、五期,第五页)。如果送圣体不照传统的仪式,则当遵守宗座所规定的条件。 e没有司铎时,尤其在祈祷所地区,主教由宗座的特许,可委派正直教友或传道员,举行圣道礼仪及分送圣体,但绝对不得诵念「感恩经」。如果认为需要诵念建立圣体的记事,则当于圣道礼仪中用作选读。因此,在上述的教友集会中,举行了圣道礼仪后,接念「天主经」,然后按照规定礼节分送圣体。 f任何选用的仪式,须先注意礼仪集会的性质,和领圣体者的年龄、资格及准备,然后注意是否能合于庄严、热心和尊荣的条件,并且注意避免失敬的危险(兼领圣血训令,第六条,见铎声总号九四,、五期第六页)。 妇女不得在祭台上辅祭 7依照教会内传统的礼仪规则,禁止妇女(少女,已婚者或修女),无论在圣堂,在住宅,在修院,在学校或在妇女团体,都不得在祭台上给司铎辅祭。 依照礼仪规则,妇女能做的事: a除了福音,可宣读经选,利用扩音器司传声之职,使全堂易于听闻。主教团得确切指定适当座位,使妇女能在那里宣读天主的圣言; b诵念信友祷词的意向; c指挥礼仪集会的歌唱,演奏风琴或其他准许的乐器; d宣读礼节的指示,帮助教友瞭解礼节的意义; e尽那为信友集会服务,而素常委托于妇女的责任,例如:在堂门口领导教友就座,整理游行队伍,收集教友的捐献(弥撒总论,六八条)。 祭器祭衣的尊敬 对于祭器祭衣,应特别加以尊敬。虽然对于它们的式样与材料,赋与极大的自由,是为使各国的文化艺术发扬于祭器祭服的制作。但须注意下列各点: a关于敬礼的用品,必须「高贵坚固,合于圣祭的使用」(弥撒总论,二八八条),不得使用破旧庸俗的祭服祭器。 b圣爵圣盘使用以前,必须请主教予以祝圣,并经他审定是否合用。 c「为各级圣祭员通用的祭服是长白衣」(弥撒总论,二九八条)。在苦修士连风帽的会衣上,或在圣职员普通的制服上挂上一修「领带」去共祭,这种妄为是绝对禁止的。仅穿一件世俗礼服,去举行弥撒,或其他神圣行为,如给领圣秩者头上覆手,或施行圣事,或举行祝福,都是绝对不许的。 d在传统所用的材料以外,由主教团决定是否该为祭服祭器采用别的材料;但所有决定应呈报宗座(礼仪宪章,一二八条)。 有关祭服的式样,主教团可规定,并呈报宗座,适合各个地区的必需和风尚的式样(弥撒总论,三O四条)。 举行弥撒的地方 9举行弥撒照例应在神圣的地方(弥撒总论二六O条)。没有地方教长核定的真正必需,不得在圣堂以外举行弥撒。如教长准许,必须注意选一适当的地方,在适当的桌上举行。尽可能,不要在晚餐中或餐桌上举行。 10 为实施礼仪改革,主教应设法使圣所,尤其司铎住宅,都该依照弥撒总论一五三、二八O条,以及论圣体奥迹敬礼训令五二、五七条的规定,妥为布置。 近几年所采取的布置,富有达成决定性的形式,但其中有些形式,虽为礼仪实施委员会所驳斥,但仍然存在,这些形式不合礼仪的意义,妨碍举行圣礼的便利、高贵与尊严(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函,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 教区礼仪委员会当努力于教会艺术,如有必要,征询专家及国家的艺术权威,使临时布置获得新工程的图案,如有古迹,须尽量保存,并且尽可能适合新的需要。 礼仪经书的翻译 11 为使信友明瞭革新的礼仪,必须从事将批准的礼仪经书,译成通俗的文字。必须全部翻译,而废除以前所用的特别礼书。 主教团如欲加增其他定式,或加增适应环境的经文,必须呈请宗座批准,且须特别注明,与拉丁原文有所差异。 在这类工作上不可操之过急,必须多人协助,不但神学家,礼仪专家,而且着作家,文学家,都须同心合作,使译文成为有荣誉,有分量,有气势的高雅文献,包涵着许多经文和教训,而且与礼仪的内在意义全完符合,使教友能恒久而有益地使用(保禄六世演讲,见观察报一九六九年二月八日)。 礼书译成方言,应遵守出版的传统规则,不得表露翻译者或着作者的姓名。因为礼书属于教友团体的使用,完全由教统的命令与权力予以办理和公布;这与私人的同意和名义完全无关;否则将会损害权力的使行和礼仪的尊严。 礼仪试验的条件 12 在礼仪上的试验,如果认为是合时而必需时,惟一能赐予准许是敬礼圣部,但必须在规定的准则与地方教长的负责下,书面予以准许。 至于弥撒的举行,为进行改革所赐的一切试验特许,由于改革的完成已完全消失;新罗马弥撒经书出版以后,举行弥撒的一切规则和仪式,已由弥撒总论和弥撒规程提示无遗了,何必还要试验。 在礼书中所提到的适应,主教团该明白规定,然后呈请宗座核准。 依照礼仪宪章四十条的规定,如果需要更广泛的礼仪适应,主教团应审慎研究,调查各该民族的风尚和天赋,以及灵牧上的特别需要。如果认为宜作某些试验,则应确切地划定界限:在某些适合的团体,在某某以特别委任书所指定的贤明者的监察下,准予试行。在举行大礼时却不得试行,也不得将试行的消息加以公布;并当限定试行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然后将经过呈报宗座。在等候宗座的批覆时,不得将适应计划加以实行。论到礼节书上不能变更的礼节结构,或部分的次序,或不合传统的习惯,或采用的新经文,在开始任何一种试验以前,必须将拟定各点的计划呈报宗座。 凡礼仪宪章,和礼仪的重要性所要求的,都当加以遵守(礼仪宪章:四O条)。 结论 13 应该知道,虽然大公会议制定的礼仪改革,直接属于整个教会,但它要求在灵牧会议中,理论和实用方面都应加以考虑,使教友明瞭礼节的意义,而使适应他们的礼仪,能感动他们的心灵而成为生动的。 现今的改革,也展开从灵活而古老的传统中,采取礼仪的祷词。礼仪是表现天主的全体子民的工作,建立在不同等级的辅祭职务上(弥撒总论,五八条)。在礼仪中,整个教会的集合,保持着坚定的统一、力量和权威。 因此,牧者应以信德的精神,放下个人的偏见,单独的私情,欢愉地遵守教会的规律,以身作则地作为礼仪的执行者,以考察,以明哲而有恒的教导,使礼仪改革所期望的一切,能发扬广大,有关现代需要的一切,能脱免败坏礼仪的世俗和幻想的形式。 这一奉教宗命由敬礼部编订的训令,教宗保禄六世,于本年九月三日予以批准,并命令公布,仰各遵照。 教廷敬礼部 部长 贝诺.考德枢机 秘书 步尼尼神父 一九七O年九月五日发自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