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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礼部

关于感恩经及礼仪实验的声明(1988)


Doclaratio circa preces encharisticas et experimenta liturgica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转载中国主推团月志77年5月号 铎声 第278期 78-80页 台北:铎声月刊社,1988   **********

鉴于最近正举行礼仪时的某些创新事项,圣礼部认为必须重申关于感恩经及礼仪实验,曾经颁布而仍然有效的一些原则。因为在此必须讨论的事项关系到全体教会,「好像教会在爱德的联系下,同心合意地前进……,由于礼仪与信仰之间的密切关系,凡是有益于二者之一的事项,也会使另一者受益」(1)。

一、关于应当使用的感恩经,圣礼部认为应注意以下原则,特别由「感恩祭的参与」之公函中所摘录的原则:

1.除罗马弥撒经书中的四式感恩经外,在过去一段时期中,曾经批准了其他的感恩经:有些是为全体教会用的,如「修好感恩经」;有些是为某些国家或地区用的,如儿童弥撒感恩经以及某些主教团为特殊情形所申请并得到认可的感恩经。有些未编印在罗马弥撒经书中的颂谢词也曾由圣礼部批准。

2.这些感恩经及颂谢词的使用,只限于那些被准许使用者,而且是在规定的期限与地方,「其他未经宗座允许而编的、或未经宗座允许而编的、或未经宗座批准的感恩经均不可使用」(2)。

3.宗座基于牧者对合一的爱护,在有关像感恩经如此重要的事项上的管理权,仍为自己保管。在统一的罗马礼中,对合法的请求,并不拒绝予以考虑;对主教团为特殊情况编写并为在礼仪中引进新感恩经、向圣座所做的申请、也将惠予审查;但为个别情形将提出应守的规则」(3)。

二、关于进行实验,圣礼部在「礼仪革新」训令中曾经声明过以下的原则,今天仍然有效:

1.「如果认为礼仪实验确有必要或有益,只有圣礼部能给予许可,而且是书面的许可;实验应在地方有关当局的负责下,并按照清楚规定的准则进行」(4)。

2.「关于弥撒方面,以前为进行礼节革新时所给予的一切实验权力,不再有效。……举行感恩祭所应遵守的准则及方式均宜按照弥撒总论及弥撒规程(Ordo Missae)的指示」(5)。

3.「关于礼仪书中、特别各圣事礼典中所曾指出的适应,应先由主教团更清楚地予以规定,并呈请圣座予以认可」(6)。

4.如果依照礼仪宪章40条的准则,在涉及礼仪结构的改变、或礼仪书中各部分次序的改变时;或在涉及与传统习惯不一样的事项、或涉及新经文的引进时,则在开始任何实验之前,主教团应将详细的计画呈请圣座认可。在等待圣座答覆期间,任何人,即使是司铎,均不得将所申请中的适应付诸适用,也不可擅自在礼仪中有所增减或改变(7)。

5.「这种进行的程序是礼仪宪章,以及此事项本身的重要性所要求的」(8)。至于依照礼仪宪章37~40条,对各民族文化与习尚所应做的适应,圣礼部即将公布一些指导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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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劝各主教团及每位主教,要用适当的理由,明智地导引司铎们遵守罗马教会的统一法则:如此做,是为了教会本身的好处,也有助于礼仪的正确举行」(9)。因为管理、促进保护礼仪生活,纠正弊端,以及把各件圣事及全部礼仪的神学基础讲给托付照顾的子民,都是主教的职责(10)。

圣礼部部长梅耶枢机主教

秘书长 诺艾总主教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发自圣礼部

 

附注: (1)圣礼部,「礼仪革新」第三次训令(一九七O年九月五日)。

(2)圣礼部,「参与感恩经」公函,6(一九七三年四月廿七日)。

(3)同上。

(4)圣礼部,「礼仪革新」第三次训令,12(一九七O年九月五日)。

(5)同上。

(6)同上。

(7)参阅圣礼部「礼仪革新」第三次训令,12;参阅礼仪宪章22,3。

(8)圣礼部,「礼仪革新」第三次训令,12。

(9)圣礼部,「参与感恩经」公函,6。

(10)参阅梵二「论主教牧职法令」,15;参阅一九八五年主教特别会议,最后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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