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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对同性恋倾向者准备进入修院或晋铎之圣召之准则


教廷天主教教育圣部训令「对有关有同性恋倾向者准备进入修院或晋铎之圣召之鉴定准则」

导言 根据梵二大公会议的教导,尤其是司铎之培育法令对司铎的培育,教廷教育圣部已颁布过各个不同的相关文件,以推动未来司铎有一种完整适当培育,圣部对于它们各自不同的面向,提供了指示和精确的规则。同时,在一九九九年的世界主教会议,也对在目前的环境中司铎的培育,作了深思熟虑的探讨,设法想在这一个主题上,希望能带来大公会议教理的满全,并使它在当代的世界中,显得更为明确和精准。紧跟着这一届的世界主教会议之后,教宗若望保禄二世,颁布了主教会议后之宗座劝谕:〈我要给你们牧者〉。

在这一个丰富的教导之光照下,目前的训令并不想在所有由于本性之情感或性的问题上,踌躇不前,因为这些都需要经过整个培育期,小心地予以分辨。这要包括有关于一个由于情况所造成之更急迫的问题,就是于那些深深地具有根深蒂固同性恋倾向者,能不能进入修院和晋升圣秩的候选者的问题,给与一些规则。

Ⅰ.情感的成熟和灵性上的父职

根据教会坚定的传统,只有领过洗的男性才能有效地领受圣秩。藉着圣秩圣事的方式,圣神把候选者肖似于一个崭新而特殊的角色,耶稣基督:祭司,事实上,在圣事上他代表基督、头、牧人和教会的新郎。由于这一种肖似基督,神圣祭司的整个生命必须为将他整个的位格献于教会而受到鼓舞,并且是要以一个真正牧灵的爱而享有生命。

因此,要晋圣秩职务的候选者,就必须达到情感的成熟。这一种成熟使得他能够将他自己置于与男人和女人间,能有其正当关系,在面对托付给他的教会团体时,在他身上,可发展一个灵性之父的真义。

Ⅱ.同性恋与圣秩职务

从梵二大公会议开始到今天,教会训导当局的某些文件,特别是天主教教理,一直都有关于同性恋方面的教导。天主教教理是在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倾向作出区分。

对于行为方面,它教导说,在圣经中,这些行为都是呈现为重罪。传统也坚定地认为这些行为本质上就是不道德的,并违反自然律的。因此,这些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被允许的。

关于那些深深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就是我们在某个数目标男人和女人中所发现的,这些客观上也都是脱序的,并且甚至于对这些男人和女人也常常构成一种灾难困苦。这些人必须得到尊重与关怀;人们要以对他们的尊重并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正当的歧视的选项卡。这些人是蒙召要在他们的生命中承行天主的旨意,并将他们所面对的困难痛苦结合于主基督的牺牲。

在这一个教导的光照下,本部在征得礼仪圣事部的同意。坚持有必要清楚地肯定,教会在深深地尊重这些有问题的人之同时,不允许那些犯有同性恋行为的人,和那些显示深深具有同性恋倾向,或支持所谓的同志(淫荡)文化的人,进入修院(司铎培育所)以及领受圣秩。

上面所提述的人,事实上,是发现他们自己是陷在一种情况,即那种严重阻碍他们与其他的男人和女人创建正常关系。由于忽略而使那些深深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领受圣秩,将可能导致许多负面的影响。

无论如何,当一个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有可能只是一种单纯地过渡的难题,比如像一个尚未渡过青少年阶段者的情况,这些倾向则必须在领受执事圣秩前三年时,必须克服这种倾向。

Ⅲ.教会方面要分辨候选者的品质

在每一个司铎圣召中都有两个无法分开的面向:自由自我奉献给天主和做为负责的男人之自由。圣召是天主恩宠的一项礼物,藉着教会,在教会并为教会而接受的。在响应天主的召叫,人因爱而将自己奉献给天主。如果只是单独地渴望成为司铎,这是不够的,并且也是无权领受圣秩圣事的。这是教会的责任|在她的责任下,要为领受基督所创建的圣事之人要定义出它的条件|要分辨那位渴望进入修院之人的品质。如果他被判断为确实具有所需要的品质,在他受培育的期间,就要陪伴他并召叫他达成神圣的圣秩。

未来司铎的培育,在主要的评价上,必须清楚地帮助四种培育的幅度:人性、灵性(超性)、理智的和牧灵的幅度。在这背景上,就必须揭示人性培育的特殊重要性,因为这是一切培育的必要基础。允许一位候选者高级到执事圣秩时,教会必须在其他的人之间证实,他已达到要晋铎之候选者情感上的成熟。

召叫人晋升圣秩职是主教或会长之个人责任。在得到那些受委托而负有培育责任的人所呈现的意见,主教或会长在批准一位候选者晋圣秩之前,必须先要在他们的品质上,做某一种道德上的判断。在这一面向,如果有严重疑点的情况时,他们必须不允许这候选者晋圣秩。

分辨候选者的圣召和成熟也是修院院长和修院的其他教师的一个重大职责。在每一种晋圣秩之前,修院院长必须对教会所要求的这位候选者的品质,作出他的判断。

在分辨晋圣秩的资格上,指导神师也是有重大的责任。虽然他有受到保守秘密的约束,但他在内部的讨论会中,是代表教会。在与候选者的会面交谈中,指导神师必须特别想到教会关于司铎的独身生活和情感上成熟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位司铎的要求,以及帮助候选者去分辨,他是否有这些必要的品质。他有义务去评估候选者之人格所有的品质,并确定候选者是否有表现与司铎职不兼容的性烦恼。如果一位候选者有同性恋的行为或表现深具同性恋的倾向,他的指导神师,像他的告解神师一样,必须劝阻他,要根据良心从晋圣秩的路上退下。

这仍然是可以了解的,候选者本身对他自己的培育,是第一个负有责任的人。他必须以信德而奉献自己给教会作分辨,那位召叫他晋升圣秩的主教、修院的院长、指导神师,以及修院的其他教师、主教或会长委托他们培育未来司铎职责的人。如果一位候选者隐瞒他自己的同性恋行为或倾向之事实而进入,无论任何理由,于晋升圣秩,这是一种严重的不诚实。这种如此不真实的态度并不符合真理、忠贞和效用的精神,而这些特质却是必须是那位相信自己是蒙召,要在司铎的职务上,服务基督和祂的教会的人之人格特征。

结论

本圣部证实有这个必要,就是主教们、会长们,以及所有对追求圣秩圣事的候选者,从进修院到晋铎期间之人格品质,负起完成这一项辛劳的分辨任务。这一项分辨的任务必须在一个观念的光照下完成,而这个观念就是公务司铎职是要符合教会的教导的。

主教们、所有的主教团,以及修会会长们,都必须警醒看待这训令的规则,并且为候选者本身的益处,必须忠实地遵守这训令,并且经常向教会担保一些适当的司铎,真正合乎基督圣心的牧人。

至高无上的教宗本笃十六世,于二○○五年八月一日,正式批准这一道训令并明令它的颁布。

罗马,二○○五年十一月四日,圣嘉禄鲍劳茂纪念日,世界众修院的主保

部长 钱隆.葛罗佐肋乌斯基 枢机主教

次长 J.弥格.米勒CSB总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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