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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信部 |
教廷八点指示 |
教廷八点指示<一九八八年五月> 一、天主教教义明白确认只有那些[接受教会的全部组织,及教会内所设的一切得救的方法,同时以信仰、圣事、教会行政及共融的联系,与借教宗及主教们而管理教会的基督结合在一起的人](教会宪章14号),才是教会完整的成员。 二、既然在天主教内罗马教宗是[信仰统一和共融的,永久而又可见的根源和基础](教会宪章18号),那些不承认且与教宗不保持共融的人,无法被视为天主教徒。与教宗的共融,不仅是纪律的问题,更是天主教的信仰。 因此,圣座对在世界各地,历年来一直保持信仰的完整,且忠于罗马教宗的主教、司铎、会士和教友们,怀有深切的敬意,并鼓励他们继续在此信仰上成长。 有关中国,历史上记载一九五七年成立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同时宣布放弃与教宗及圣座的基本关系,宣布天主教教友团体直接由政府管制。 虽然爱国会的某些负责人,最近所采取的一些立场,似乎显示在态度上有某种改变,而爱国会本身倾向于在教会与政府之间担任沟通工具,但不是宗教性的,却是政治性的工具,爱国会的组织文件和其代表的声明都证实此种意向。 况且事实上,爱国会即使在目前还是设法控制每一个教区的主教的挑选和祝圣,以及不同教区团体的活动。 根据以上所说的教义原则,任何一个天主教教友,依照良心,不能接受一个要求放弃他或她信仰的基本成份的社团的原则,即与教会和世界天主教主教团的可见的元首――罗马教宗――不可缺的共融,因教会和主教团没有教宗为首无法存在。 三、自一九五八年以来,由于爱国会的倡导,在中国大陆,没有罗马教宗必要的同意(宗座任命),祝圣了不少主教。 依据教会教义和法律规定,这类祝圣被视作严重的不合法;无论是接受祝圣的和主持祝圣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参阅一九五一年四月九日圣职部法令及天主教法典第一三八二条)。 根据我们手头的资料来判断,上述的祝圣本质上没有任何因素,能造成祝圣本身的无效。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在仔细并充分地审查每一件个案的细节后,才能作确定的判断。 四、有关由未被教宗承认的主教所晋升的司铎所施的圣事,假定他们的晋铎是有效的,那么他们所施行的圣事也有效。 有关参与弥撒和领圣事的合法方面,天主教教友应去找那些忠贞的司铎,即与教宗共融的司铎。 不过,为了他们属灵的利益需求,教友也可以去找其他的司铎,不过得避免坏榜样和危险,看他们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到天主教信仰的完整内涵,即以上所说,要求与罗马教宗的完全共融。 五、第一和第二号所叙述的原则,要求避免与隶属爱国会的主教和圣职人员,有任何〔圣事上的相通〕,因此他们在中国大陆外作访问时,不得邀请他们或允许他们在天主教圣堂或机构内举行礼仪行为。 去中国大陆访问的主教和圣职人员,也应该遵守此规则。 六、教会在中国犹如在其他任何地方,有权利也有义务设立训练圣职人员的修院。 假如无法设立修院或是无法以其他方式,即使是秘密的方式,适当地培育准备晋铎的,那么他们也可以送爱国会管制下所开办的修院,不过唯一的条件是整体的方向和陶成,是依照教会的训导和指导的。 这种办法应该根据当地的环境来评估,也要看是谁在领导这种训练中心。 七、圣书、礼仪书、要理书及其他教科书等,必须是忠实传授教会道理者,才可应用。 八、一切援助必须是用在能维护天主教会正确的教义和信仰精神的事业上。 为了援助无法给予以上保证的人士或事业时,每一个案得根据有关合作的伦理原则来审核。 一九八八年五月 教廷国务院 万民福音传播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