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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大公主义法令 |
Directory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cisions of the Second Ecumenical Council of the Vatican concerning ecumenical matters 王愈荣译 铎声 第59期 26-37页 台北:铎声月刊社,1967 ********** 导言 (一)论大公委员会的设立 (二)论分离教会和教会团体的神职人员所施洗礼的效力 (三)论在公教会内精神的大公主义的推动 (四)论与分离兄弟们在神业上的相通 导言 2除了宗主教与他们的议会所有权力外,并视各处的环境,宗座和主教们有权规定,对大公事宜的具体作法,一如大公主义法令中多处所决定的(请参阅四节八节九节)。在这些事上,必需保持应有的明智,勿使大公运动本身受害,也勿使信友们陷入虚假的和平主义或中立主义(Irenismus,Indifferentismus)。当信友对于天主教会,分离教会及团体的真确教义和传授的修养愈广泛愈坚固,那么这种灵牧的明智也就愈有效力。果真可能发生的危机及损害,也因对教义及传授的正确知识而更易避免。这一知识常因某种无知,虚伪地怕接受时代的适应,而此适应依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思想和法令,为教会的任何革新是不可或缺的。 大公运动就是从这种革新而开始,藉此革新,教会将主基督所传授的真理,更完整而完美地表露出来。每一个信友既然是教会的成员,都该参与这一在真理和爱德上的革新,为能增加信德、望德和爱德,并因他自己在教会内的教友生活,为天主和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而作证。 既然这一运动是圣神所激起(参阅大公主义法令第四节),因此以下所定的指示是为帮助主教们实行大公主义法令,不致「阻碍天主上智的途径,亦不致有损于圣神未来的推动」(大公主义法令第二四节)。 ********** (一)论大公委员会的设立 4此类委员会要与已经存在,或即将成立的大公机构或组织有所联系,并依情形运用他们的帮助;也要协助教区的其他事业以及个人的行动,为使对事情的现况,能彼此交换意见和经验。为使一切都能依照对此事所规定的条例和指示去做。 5在这一委员会的会员中,除了教区神职人员、会士及修女外,依照需要也要加上适当的男女教友,为使有关整个教会的,促进合一的关怀,更清楚地披指出,更有力地得以推进。 6除了委任给他们的其它职务外,这一委员会的工作是: (a)斟酌地方和人事的情形,将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有关大公事宜的法令,付诸实行。 (b)推动大公主义法令,特别是四节中所指出的精神的大公主义,有关举行为基督徒合一的公开和私下的祈祷。 (c)推动公教徒和与他们分离的弟兄们之间的友谊、合作和仁爱。 (d)设法与他们谈话,即会谈,视会谈者的不同条件,用不同的方式,依照大公会议法令第九和十一节的规定。 (e)与分离弟兄们一起推动基督信仰的共同作证,并在教育、道德、社会事业、人的尊敬、教义和艺术方面彼此合作;依照大公主义法令第十二节的规定。(也请参阅教会传教工作法令第十五节)。 (f)任命专家,与教区内的分离教会或团体,从事接触和磋商。 (g)在神职人员和教友的教育和培养以及生活中,支持或激起大公的意识;特别是在修院学生的培养中,宣讲天主圣言和要理时,以及其它在大公主义法令第十节所提及的学科中,要有这种大公意识。 (h)设法与区域性的大公委员会保持联系-对区域性的委员会,在下文即将述及-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适用于教区的环境中。最后,也可将有益的资料寄送罗马基督徒合一促进秘书处,这些资料可能有助于他们的特殊工作。 乙、论区域性委员会 8这一委员会负有以上第六节所指出的任务,但属于该区域主教团的权下。 此外,尚有其它工作,今举出几个例子。 (a)执行宗座对此事已公布或即将公布的一切规定和训令。 (b)给予愿意在本教区内设立大公事宜委员会的主教们以建议和帮助。 (c)斟酌情形,对已经存在的机构,或促进大公的创举,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帮助,无论是依照大公主义法令第九、十及十一节所指,为发展教义或学术,或推动灵牧及教友生活的一切机构。 (d)与在各教区以外,但在一国或地区以内的分离教会或团体的主席和大公谘议。从事会谈和磋商。 (e)任命专家,以教会官方的名义,与(d)条中所提及的其他教会的专家们从事会谈并磋商。 (f)视环境的需要,设立一个附设委员会,办理东方教会的大公事宜。 (g)负责每一地区的圣统与宗座的联络。 (二)论分离教会和教会团体的神职人员所施洗礼的效力 10在大公事宜中,对洗礼的重要性,梵帑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如此表示:「祂(耶稣基督)曾亲口明白地训示信德及圣洗的重要(参阅谷:十六,16;若:三,5),同时确认了教会的需要,而圣洗则是进入教会之门」(教会宪章第十四节)。 「对于已经受洗而享有基督徒的美名,但不承认全部的信仰,或不保持在伯多禄继承人领导之下的共融统一的人们,教会自知有多种理由仍与他们相连」(教会宪第十五节)。 「因此凡信仰基督并依法领受过洗礼的人,与公教会虽不完全却有某种共融……凡因信仰而在洗礼中成义的人,与基督结成一体,因此有权冠上基督徒之名﹐而理应为公教会的子女称为主内的弟兄」(大公主义法令第三节)。 「另一面,公教徒必需欢欣地承认并珍视,在和我们分离的弟兄中所有的,出自共同祖业的真正基督教会的价值」(大公主义法令第四节)。 11可见洗礼是圣事性合一的关键,也是一切基督徒之间共融的基础。为此,洗礼的尊严和施洗的方式,为所有基督的弟子都是极重要的事。但是,对这件圣事的正确尊敬,以及对在不同教团所施洗礼的彼此承认,屡次因为对某一个具体情况中所施洗礼的审慎的怀疑而受阻挠。 为使任何一个和我们分离的基督徒,因圣神的恩宠和他良心的指示,要求与公教会完全共融时,避免有任何的困难,今指出以下数点。 12分离的东方基督徒所施洗礼的效力,不得再受怀疑(注二)。因此只要证明领过洗即可。在东方教会中坚振圣事,常由司铎合法地与圣洗同时施行,为此有时在领洗证明书中,每每不提起坚振圣事;因此,似乎不必怀疑已领坚振的事实。 13有关其他基督徒,有时能发生疑问: a有关质素和形素(Materia et Forma):以浸水礼或注水礼或洒水礼,因天主圣三之名而施行的洗礼,本身是有效的(参阅圣教法典第七五八条)。假如某一教会或教会团体的礼节和礼仪书或习俗,规定用这些方式之一而付洗者,疑问的产生只能来自是否施洗者遵照自己的团体的规定。为此,需要也祇须有施洗者,对自己的团体或教会的规定忠信与否的证明。 为求证实此事,普通要有书面的领洗证明,附有施洗者的姓名。也可要求分离教会的合作,广泛的或特别的指出,施洗者是否确实依照批准过的礼书而施行洗礼。 b有关信仰和意向(Fides et Intentio):有人表示施洗者信仰或意向的不足,能对洗礼产生怀疑,要注意: -施洗者信仰的不够,本身说决不使洗礼成为无效。 -应该设想施洗者有足够的意向,除非对他的作基督徒所作的意向,有怀疑的严重理由(参阅一八三三年一月三十日圣职圣部对「只要作基督徒所作的」所作的答覆;一五七六年X省会议引证的,一五七○年六月十九日比约五世批准的会议圣部法令)。 c有关质素的应用(Aplicatio Materiae):在对质素的应用产生疑问的情形下,对这件圣事的尊敬,以及对分离团体教会性质的敬意,在宣布因施洗方式而产生的圣洗的无效性之前(参阅圣教法典第七三七条第一节),先要严肃地审查该教团的习尚和这一洗礼的环境。 14对所有要求与公教会完全共融的人,不分皂白地都附条件的为他们付洗,这一习惯不得通用。因为圣洗圣事不可重领(参阅圣教法典第七三二条第一节),因此,附条件地再授洗是不许可的,除非对已授洗礼的事实或效力有明确的疑问时才可(参阅脱利腾公会议第七组第四法令;圣教法典第七三二条第二节)。 15假如对已受洗礼在严正而确切的审查后,因正当的疑问,必需附条件地重行洗礼时,为表明洗礼只能领一次: (a)施洗者应适当地解释,为何这次要附条件地再行授洗,以及附条件授洗礼节的意义; (b)以简单仪式举行(参阅圣教法典第七三七条第二节)。 16在公教会与分离教会或团体的会谈中,要研讨洗礼神学及实用的整个问题。敦劝是类研讨会,在各区域由大公事宜委员会和其它教会或教会议会共同举行,在可能范围内,对这一事的具体作法,能达成共同的协议。 17为尊重主为新约所建立的入教的圣事,并为清楚指出依礼授洗的必要条件,深盼与分离兄弟的会谈,不要仅限于讨论洗礼有效性的绝对必需的要素。却要着重圣事性记号的完整性,以及新约所指出的象征的事实(即Res Sacramenti);藉此可以使不同教会之间,对洗礼的彼此认可,更容易达成。 18对与我们分离的教会及教会团体的神职人员所施洗礼的公正鉴定,为大公主义极为重要;因这一鉴定,洗礼真正显示是「凡因圣洗而重生者的合一的圣事性锁炼」(大公主义令法第二十二节;教会宪章第十五节)(注三)。因此,希望一切基督徒,设法对主所建立的洗礼,以更大的尊敬和忠心去举行之。 19根据大公主义法令,在公教会可见的共融以外出生而受洗的弟兄,与在公教会内受洗却明明公开背弃公教信仰的人,应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法令,「凡在这些团体(分离教会)出生而充满基督信仰的人,不得责以分离之罪」(大公主义法令第三节);那么既然没有这种罪,假如他们自愿接受公教信仰,他们不需要获得绝罚的赦免,但依当地主教的规定作了信德宣誓之后,加入公教会的完全共融之内。圣教法典第二三一四条之规定,只适用于那些明知故犯叛离公教信仰或共融者,在痛悔后,要求与慈母教会重新和好的人。 20有关赦免绝罚所言,同样也适用于异端的弃绝。 (三)论在公教会内精神的大公主义的推动 用这几句话,大公主义法令作了精神的大公主义的定义,并强调了它的重要性,因此公教信友无论在作祈祷或举行圣祭时,以及在每日的整个生活中,应该常有合一的意向。 每一个公教信友虽则不在分离弟兄之间生活,也时时处处参与这一大公的运动,依照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强调的福音精神,重振全部的教友生活,不排斥任何共同的基督祖业(参阅大公主义法令第六节;教会传教工作法令第三十六节)。 22合一的祈祷宜在特别的时间重行之,例如: (a)自正月十八日至二十五日,称为基督徒合一祈祷周,在这一周内,屡次数个教会和教会团体联合在一起,为合一而向天主祈祷; (b)自耶稣升天至圣神降临,在这几天内,纪念耶路撒冷团体集体祈祷等待圣神的降临,和圣神坚固教会的合一与普世的职务。 此外,例如: (a)在主显节前后,纪念基督显示给世界,以及在教会的职务和统一中的密切关系; (b)圣主日瞻礼五,纪念合一圣事圣体的建立,以及救世主耶稣基督为教会和教会的合一,在晚餐厅所作的祈祷; (c)圣主日瞻礼六,或在光荣十字圣架瞻礼,纪念十字架的奥迹,以及藉十字架召集已分散的天主的子女; (d)复活节大瞻礼,藉此一切基督徒,因主复活的快乐,彼此集合在一起; (e)在可能激励大公主义,或对大公工作有特别效力的会议或较重要的机遇中。 23「公教徒宣时常集体为教会合一而祈祷,此合一,救世主自己在受难前夕曾热切地向圣父求过:使他们合而为一」(大公主义法令第八节)。 因此,众人要以基督在最后晚餐所作的祈祷,为合一而祈求,为使所有基督徒都达到「耶稣基督所愿的完满合一」(大公主义法令第四节)。 24神牧要设法使公教信友团体依地方和人的环境,能为合一而祈祷。既然圣体圣事是「表示和完成教会合一」(大公主义法令第二节)的奇妙圣事,宜提醒信友圣体的重要,并劝他们在圣祭中为基督徒的合一,作公众的祈祷(例如在信友祷词或所谓Exteniae祷文中),或举行「为教会合一的任选弥撒。此外,在特别祈求的礼仪中,如(Litia)(Moleben)或类似的祈求中,也适宜为基督徒合一举行此种祈求。 (四)论与分离兄弟们在神业上的相通 26但因这些神益,在基督徒不同的团体中,以不同的方式而存在,为此,在神业上的相通,大致有赖于这一不同性,要以人、教会及团体的条件而讨论这一问题。因此,规定以下数项,在现在的情况下,来处理这一问题。 27应注意彼此供给事物的合法理由(互惠作用Reciprocitas),为使在神业上的相通,以恳挚和仁爱的精神,虽则有限制,但有助于基督徒之间敦睦的进度。为此,极希望在地方的或区的公教教会当局和其他教会当局,对此事从事会谈和磋商。 28在这种互惠作用及彼此的了解较比困难的地方,因为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教团、教派及人士,大公运动和与公教会和好的愿望尚不坚强(参阅大公主义法令第十九节),那么,教区首长或主教会议指示适当的方法,为使在这种情形下,在他们的信友中避免发生模棱主义或改教主义的危机(注四)。希望因圣神的恩宠和教区首长明智的灵牧工作,大公的意识和互相的尊重,能在公教信友和分离弟兄之间成长,而使这些特殊规定能逐渐地被取消。 29所谓在神业上的相通,是指所举办的一切联合祈祷,共用圣物或圣地,以及真正的所谓圣事上的相通。 30所谓圣事上的相通是指参与某一教会或教会团体的任何礼仪,或某一件圣事。 31「礼仪」是指依某一教会或团体的经书、规定或习俗,由该教会或教团的神职人员或代表执行神职时,所举行的礼仪。 B论举行联合祈祷 在法令中,提及不同团体的成员,连同神职人员,「主动的」参加祈祷。有关参加的方式,公教徒方面的,则委托教区首长处理并推动,但应注意以下数项。 33希望公教徒与分离弟兄,为他们彼此间能够且应该合作的任何一件焦虑,而共同祈祷,例如:为促进和平、社会公义、人间的互爱、家庭的尊严和类似的事。与以上情况相同的,还有某一国或团体愿公共地感谢天主,或依需要求祂的助佑,如某国的庆节、公共的灾害、或悲伤的时候,追念阵亡将士的日子。这一共同祈祷,如可能,在基督徒因研究或因活动而集会时,也可举行。 34所举办的联合祈祷应该首先注意基督徒合一的重建。这类举行的主题可以是:教会的奥迹和她的统一,洗礼是合一的圣事性关键,虽然不完善,个人和社会的生活革新,是争取合一的必要途径,尚有其它在第二十二节中所述的题目。 35论集会的方式 (a)这类集会要在所有代表不同教会或团体的,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和合作下为之(比如规定那些人士要参加、选择题目、歌曲、圣经诵读和祈祷等)。 (b)在这种集会中,可以引用任何圣经诵读、祈祷和歌曲,能为所有基督徒表达共同的信仰和精神生活。同时,也可作劝言或讲道或圣经默想,依照对基督遗业的共同承认,而且能达成了解,以促进基督徒间的合一者。 (c)希望这类集会,无论是公教徒或与分离弟兄所举行的,务使「团体祷词」(Oratio Communitaria)能依礼仪运动的指示而为之(参阅礼仪宪章第三十、三十四、三十五节)。 (d)在准备将于东方教会教堂内举行经文时,要知道东方教徒所用的礼仪格式,特别适宜于虔求的祷告。因此,应注意该教会的礼仪程序。 36论集会的地点 (a)应该选择一个为所有参加的人士都方便的地点。务使在该处,一切都庄严而有助于宗教的意识。 (b)虽则教堂或圣殿是每一团体惯于举行本身礼仪的处所,但因需要及教区首长的许可,并非不可使共同举行的集会(如第三十二节-三十五节所述的),在这一个或另一个教团的堂中举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更为适宜。 (c)凡与分离的东方教弟兄联合祈祷,要使所有东方教弟兄视圣堂为公共祈祷最适宜的地方。 37论服装 依照环境和参与人士们的同意,也可应用礼服(Vestis Choralis)。 C论圣事上的相通 (1)论与我们分离的东方教弟兄圣事上的相通 40在公教会和与我们分离的东方教会之间,在信仰的事上,有着密切的共融(参阅大公主义法令第十四节),此外「因在这些个别的教会中,主圣体的举行,天主的教会得以建立并成长」,而且「那些教会,虽是分离的,有着真正的圣事,特别因宗徒的承继,保有神品和圣机……」(大公主义法令第十五节)。因此与这些教会在圣事上相通,圣体也不除外,有着教会学及圣事学的基础,「在适当的环境中,有教会当局的许可」,不但可以而且有时推重。 对于此事,神牧要训导信友们,务使对在圣事上相通的做法,有正确的观念。 41东方礼天主教会法令所规定的,在圣事上相通的条例(见该法令第二十六-二十九节),要依该法令所指出的明智去遵守。该法令中对东方礼天主教信友所作的一切指令,也适用于其他礼的信友,拉丁礼也不例外。 42有关告解、圣体及病人传油等圣事的领受和施行,公教会当局,无论是地方性的或世界主教会议或主教团,不得给予在圣事上相通之权力,除非先与分离的东方教会当局,至小地方上的教会当局商讨而同意后,才可。 43在授予圣事上相通的权力时,必须顾到合法的互惠。 44除了必须的情形外,可视为圣事上相通的正当理由是长期或因特殊情况,实质上或伦理上不可能在自己教会内领受圣事,勿使信友无正当理由而丧失圣事的神果。 45既然在公教徒和分离的东方教徒中,对勤领圣体的习惯,以及领主前的告解和圣体斋的规定不同,因此,必须注意,在实行相通时,不要因公教徒不遵照分离的东方教徒的习惯,而使分离的弟兄引起惊奇或猜疑。因此,公教徒如果依以上情形,合法地在分离的东方教徒处领受圣体,必须尽力遵守东方教会的规定。 46东方教徒,如果缺少自己教会的听告解者,并出于自愿,可以自由地找公教的听告解司铎。在同样的情况下,公教徒也可去与罗马宗座分离的东方教会内告解。在此也该遵守合法的互惠。不过双方要避免引起改教主义的猜疑(注五)。 47公教信友偶然-因以下第五十节所指的理由-在分离的东方教弟兄处,在主日或停工瞻礼日参与弥撒圣祭者,就不必在一座公教圣堂中再参与弥撒。公教徒在以上所指日子,如果因故不能在公教会内参与圣礼,极宜参加东方分离弟兄们的圣体。 48因为如第四十节所述,在公教会及与我们分离的东方教会间,有着密切的共融,因此如有正当理由,可让东方信友在公教婴孩或成人的洗礼中,与公教代父(或代母)一起担任代父母之职,唯须确定受洗者的公教教育以及代父母的资格。公教徒如被邀请,也可在东方教会的授洗礼中担任代父母之职。在此种情形下,基督化教育的责任,在领洗婴孩教会的代父(母)身上。 49在公教会内举行的婚礼中,我们分离的弟兄也可担任嫔相或证人的职务。公教徒也可在与我们分离的弟兄合法所举行的婚礼中,担任嫔相或证人。 50在有正当理由时,公教信友可以参与分离的东方教弟兄的礼仪,例如,因为他所担任的公共职务、亲属、友谊或愿意增进知识等。在此情形下,可以参加公共的应答、歌唱、以及他作客的那个教会的活动。至于领受圣体,应该遵守第四十二及四十四节中的规定。因为以上(第四十节)所说的密切共融,教区首长可许公教徒于被邀请时,在礼仪中担任宣读员的职务。同样分离弟兄们在公教会的礼仪中,也可担任这一职务。 51关于参加不必有圣事相通的礼节时,必须遵守以下数项: (a)在公教徒举行礼节时,任何代表他自己教会的东方教会神职人员(Minister),应该在公教会中,与他同级或地位的公教神职人员的席位,并接受在礼节中的荣誉; (b)当公教神职人员正式参加东方教会的宗教仪式时,在获得双方同意时,可穿着礼服或教会品级的服饰; (c)不过要特别注意东方教会神职人员或教友的想法,他们的传统,这些都能因时、地、人及环境而不同。 52既然「公教徒及东方教分离弟兄之间,有正当理由时,在圣仪、事物及地点上都可相通」(东方礼天主教会法令第二十八节),敦劝公教的建筑、圣堂或公墓以及其它的必需物品,如有教区首长的许可,可以借给分离的东方教司铎或团体应用,假如他们要求而他们又没有可以合法而相称举行圣礼的地方。 53希望公教学校及学院的负责人,给予东方教神职人员便利,使他们能在神业及圣事上,辅助他们在公教学校求学的信友。有关是项辅助,依环境的需要及教区首长的许可,可在公教学校内举行,圣堂也不例外。 54在公教徒管理的医院或其它类似的机构中,负责人应设法不时地报告分离的东方教司铎,(在以上机构中)有他的信友,并许他访问病人,并能庄重地为他们施行圣事。 (2) 论与其他分离弟兄在圣事上的相通 公教徒在类似的情况下,不得要求(领受)这些圣事,除非向一个有效地领受过神品圣事的神职人员。 56不可许与我们分离的弟兄,在弥撒圣祭中,担任圣经宣读员或讲道的职务;同样公教徒也不得在与我们分离的弟兄举行圣餐或主要的圣言礼仪中(担任类似的职务)。在其它活动中,即使是礼仪的,如有教区首长的许可及对方教团的同意,可以参与某些职务。 57除第四十八节的规定外,分离的基督教会信友,不得在圣洗及坚振圣事中,担任礼仪和法律意义的代父母职务。因为代父母不但以亲属或朋友的身份,关于领洗者或领坚振者的公教教育,而且代表信仰的团体,是新教友信仰的保证人。同样,公教徒也不得作分离教会信徒的代父母。不过,因为亲属或友谊的理由,不同教会的基督徒,笃信基督者,可以和一个公教的代父(或公教的代母)一起作为这洗礼的基督徒证人。在类似的情形下,公教徒也可对分离教会的信徒担任同样的职务。在这种情形下,注意基督化教育的义务,本身是归属婴孩受洗的教会或教团的代父(或代母)。神牧务必使信友了解这一规定的福音和大公的理由,避免一切不太正确的解释。 58在公教徒所举行的婚礼中,可以允许与我们分离的弟兄,担任「官方」的证人职务;同样公教徒在分离的弟兄依法举行的婚礼中也是一样。 59在有正当理由时,偶然地,公教徒可以出席分离弟兄的礼仪,就是,或因公务在身、或因亲属或友谊、或因增加知识,或因大公的集会等。除以上所述外,在这些情形下,不禁止公教徒参加自己作客的教团的、公共应答经文、歌咏和活动,只要不是违反公教信仰者。反之,分离弟兄在参与公教会的礼仪中,也是如此。 在是项参与中,切不可允许领圣体,是项参与礼仪,应该使参与者重视我们所有的精神宝藏,并深觉分离的严重性。 60在参与没有圣事相通的礼仪中:其他教会参与礼仪的神职人员,在彼此的同意下,得有相称他们地位的席次。同样,参与其他教会举行的礼仪的公教神职人员,依照当地的习惯,可以穿着礼服。 61假如分离的弟兄在没有适当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的地方时,教区首长可以让他们应用公教的建筑、公墓或教堂。 62公教学校和学院的负责人,务必让其他教会的神职人员,能在神业和圣事上辅助在公教学校求学的他们的信友。是项辅助依第六十一节的规定,也可在公教的建筑物内行之。 63在公教徒管理的医院或其它类似的机构中,负责人应设法通知分离教会的神职人员,在那边有他们的信友并让他们访问病人,而能给予神业和圣事上的帮助。 当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六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接见基督徒合一促进秘书处人员时,此一指令获得批准,并以他的权威加以确认并命令公布实行。任何相反者均不得阻其效力。
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圣神降临节发自罗马。 基督徒合一促进秘书处主席 白雅枢机 秘书 威勒勃朗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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