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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会部

修会暨神职团体首长训令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
 
施安堂译
铎声    第88期 7-13页
台北:铎声月刊社,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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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会士」,包括正式有愿的会士与非正式-无愿的会士;所称的「会长」,亦兼指此两种会士的首长。至于无愿的非正式修会,西文为Societas Clericalis,今姑译为神职团体。

译者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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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总修会与神职团体(Societates Clericales),乃不发公愿(Votum publicum)的司铎团体,他们致力于民众的救灵事业,无论其为已重生于基督信仰的信友,或为尚未脱离偶像黑暗而坐于死影中的教外人士,均属不可以言语形容之。他们的生徒,随从圣经的劝谕,轻视世俗,全全献身于主,矢志崇德,唯以拓展天主的神国于地为任务,诚如当今教宗庇护十一世所证实的:「修会修士,实繁有徒,犹如天主田园中之各种果树,蕡蕡其实,结了种种救灵事业的硕果。各种修会与各种团体各有各的辛勤工作的园地,彼此划然不同,但彼此所抱的宗旨则同。这原是人世间最壮丽最动人的一幕呀!天主上智,往往乐于这样措置的:几时人世间发生新的需要,祂即兴起新的修会团体,以应付之」(1)。

2       修会地位之如何高贵,至圣圣父,教宗庇护十一世,教宗最近即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二日向全世界广播,在广播词中,他讲到一总会士时,称男女会员为「我侪特别钟爱的子女」,并说:「你们兢兢业业,惟更高贵的恩宠是图,忠于圣愿,终生恪遵会规,不仅天主诫命,即净配耶稣君王的劝谕与愿望,亦皆敬谨奉行,不稍懈弛;你们用你们的贞洁,用你们的默祷,使教会馥郁吐芳,发扬光大;你们用你们的祈求,用你们的学识,使教会灿烂辉耀,富丽堂皇:你们用你们的讲道劝善,用你们的救灵事业,使教会茁壮繁荣,日见增广。所以,你们实在分沾天主天神的使命;但须知道:你们所怀的宝藏越是贵重,你们也越该小心谨慎而妥善保存,不但使你们的圣召、你们的选择,安稳可靠,还该使你们的净配君王-耶稣,在你们身上,一如在自己的心腹和爱徒身上,找得一些安慰,以赔补那些摈弃祂的不可名言的圣爱者所加给祂的无限凌辱和侮蔑(2)。

3       会士的地位既如是崇高,我们固无怪乎害人救灵的仇敌多方作梗、百般为难;或以甜言蜜语,或以人世福禄,或以肉情私欲引诱他们,致会士变更初志,放弃会士的尊高地位。事实上,会士之不时放弃会士地位,抑且离弃由神品班次所赋予的职务,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情形。他们原自愿进会,领受神品,充任教会圣职;一旦背誓违愿,树立恶表,则为会士全体、为修会本身、为信友群众之如何毒害,谁也无法想像的!为此,本部在圣事部向各地主教训令圣职人选办法不久之后(3),即颁发本训令,以尽我们的天职。本部曾以此事奏禀教宗,蒙教宗特令,裁定公布下列各项,以资提醒,若需要的话,并藉此命令各种修会,各种神职团体的首长,一律恪守毋违!

一     修会培植圣职人员的标准
4       事实本身与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修会的繁荣,乃系于修生的培植,一如花木的美丽乃视其所受的培植而定。于此,我们要记起庇护第九的教训,他向各修会的首长说:「各修会各团体之发展与繁荣,既系于会员之审择及其所受之熏陶,我们不得不力劝你们:凡来求进你们会院者,你们要审慎将事,侦查他们的禀性、天资和品行,并须用心查明他所以要度规律生活的用意、精神和理由才是!」(4)

5       会长经缜密考虑和审择参加初度修会生活的青年后,即须极度留神,按他们的年龄,施以热心事主的教育,兼授以普通中学所授的各种课程(原文为较低级的课程)(5)。「务使初学之前,必须读完通常所谓之人文教育课程;若有重大理由,另须措置者,不在此限」(6);但在此种情形之下,应使该生在开始攻读哲学之前补读之。

6       但会长之审慎机警,在准青年入会时,即应开始,务须不造次,不滥收(7),惟择其有天主圣召的标记,有将能善尽教会职务之希望者(8)方可准予入会进修。唯在准入初学之前,会长更须旁征侧询,查明候选人的身份;若所搜获之证件不够详明,则须设法另向可靠人方面征询补充为要。至于候选人家庭方面的生活,即其父母有无恶习坏行可能遗传子女等等,会长亦不得忽视查明。一言以蔽之,凡有志领受神品的会士,若只有普通修会圣召的标记(9),尚属不够,他们还须具备神职地位的特别标记。因此,圣教法典规定:凡欲入神职班者的初学,与归主者 Pro Conversis (非神职的办事会士)的初学,应分别举行,不得混在一处;否则二者均属无效(10)。

7       初学期满,会长应将修生安置于严守修会纪律的会院内。在那里,他们要特别善度公共生活(11),习练神贫圣德,但须处境适宜,使他们竭力用心攻读他们应读的哲学和神学。会长在这时期内,要格外留神,别使他们松懈进德修行的热诚;诸凡书籍报纸等等,若有碍于他们之进修的,应一律禁止阅读。凡有碍于神职身分之健身操、散心术,亦当予以禁绝。对此,脱利腾公会议曾有过严重的警告:「凡沾有天主圣召的圣职人员,应生活整洁,言行圣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无不端庄持重,充满宗教精神!」(12)此外,会长尚须注意他们的神师,务使神师在修生读神哲学的时期内,因时施教,相机制宜,训导他们,恪遵会规,善度神职生活(13)。这一切的措置,无非使修生们一面求学,一面修德,而终成为品学兼优的神职人员。

8       至于圣经的研究,常该把当今教宗庇护十一世的严重教训,放在心头。教宗说:「凡为教会的圣职人员,皆须穷研深究,精通圣经之学。故本通谕即以此为起点,务期各种会士,不论已领或将领司铎神品者,皆应奋勉从事,精究圣经学问。凡于圣经无相当造诣者,将绝对不能善尽神品圣职。凡献身于主的人,祈祷默观的工作,必为其唯一或至少为其主要任务之一;但若不明信道,不察天主的事理,谁能负斯重任的呢?为此,凡专务默观天上事理而度静隐修生活的人,我们促他们加强注意;谁若忽视神学或遗忘神学知识,欲因其圣学知识之欠缺,能易与天主神交密契而达到神魂超拔的地步,此乃妄想之事。不宁惟是,诸凡讲道劝人,赦免人罪,或出任神圣远征,或日与信友来往,布道施训,莫不希求切实收效,裨益人灵。但若没有精深的圣学修养,怎能使这千头万绪的司铎圣职,裨益人灵呢?」(14)

9       要是青年的此种教育,因重大正当的理由,获得宽准,或因由甲会院转入乙会院,或因准予于其父母处居留而不能完成的,则会长负有严重的良心职责,使他们一面继续上进,一面常留在指定读书的会院内,进德修业,孜孜不倦,直至读完整个的课程为止。同样,谁若获得本部的宽准,在没有读完第四年神学而领受铎品者,也该依照这个办法去措置他们。

10     初度司铎生活的青年司铎,往往比较觉得困难,所以他们刚登铎品,刚读完书后,会长不该弃置不顾,但该在相当时期内,予以特别的照顾。为此,最简易的办法就是:把他们-新铎-设法安插在纪律严整的会院内,按各人之性情,施予特别之训练,叫他们继续研究,力求深造,并须遵守教会法典之规定:「凡修会司铎毕业后,……至少五年内,每年应由博学及认真之司铎,考问各种预经适当指定之圣学课程。」(15)对于这点,会长每五年向本部填报修会情形中,亦应提及:若认为有相当理由而予以豁免参加考试者,亦应注明为要。

11     以上一切的职责,会长若于青年师资方面,审慎选择,不造次,不苟且,惟明智热诚堪膺斯任者是选,那是很容易尽好的。神师暨各科教授之于学生,始终亦应以身作则,恪守会规,力修司铎圣德。须知:教育青年之道,固贵乎立言,而以立行-立表-为尤贵(16)。

二     授予神品前的调查手续
12     根据教会法典关于会士领受神品的规定,修会会长(Superiores Mojores)可为领受神品者,或出解发书(Let﹒terrae dimisoriae)于主教(17),或至少予以证书,以保证自己的神品侯选人(18)。在这保证书内,修会会长不仅证明该生-该侯选人-为所属会院的人,而且对该生的修业期满及具有法定资格等情,均亦予以保证(19)。从此可见,凡主教对自己属下求领神品的非修会人士,所应负培植、考查、审择的严重职责,亦即为修会会长对所属会院准领神品会士的职责,毫无轩轾之分。主教对会长的保证,固然可依法(20)表示不放心,而自行侦询会士,但这是不必要的,反正主教在天主及教会前,尽可放心信任会长的保证,而对于候选人所应受的教育与应有的修养等项,应全由会长负责(21)。

13     事既如此,则保禄宗徒的严重教训,通常是指主教应再三审择神职人选而言,但亦未尝不应视为指会长而言。他说:「不要骤然给他人覆手,而于他人罪上,有你的份子(22)。而对他们-六品副祭-亦应先予查验,若果无可指责,然后可以供职」(23)。圣若望.基所,注解前言说:「什么叫做『骤然』?就是说,不是经过一次、二次或三次查明,就算了事。但该旁征侧询,三思而后审择之才是」(24)。现行的教会法典,乃集圣师与公会议意见的大成而规定说︰「设非主教,由于实际的证据,依情依理的确认为有法定资格之人,不得授予神品;否则,不但本人犯重大之罪,抑且有同他人共负犯罪责任之危险」(25)。

14     据此,各修会、各神职团体的首长,自今以后,均应遵守下列的办法。

初学修士在领受剪发礼与小神品之前,总该先发暂愿,向会长呈上请求书,明言表示其对会士地位与司铎圣召的志愿,同时声明其将永久保持会士生活上加入神职班的决心(26);而该项请求书与声明,要一并藏于档案之中。至于会长非先经过投票手续,查明侯选人的品行、虔诚、端庄、贞洁以及在勤学守规上对神职生活的切慕,切不可准予晋级神品(27)。但要查明这一切的事情,莫善于征询他们的神师,以及其他和他们特别来往,熟悉他们生活品性的人们。然亦不可轻予置信,却须审慎权衡,经贤明思考后,方可予以接受。至于此种侦查的事实及其投票审择的结果,均应缮成书面文件而存于修会的档案中。最后,会长本人或委其他博学明智的人,对候选青年认为可靠的,设法亲身去询问他们,确知他们是明知自愿在会士的身份上求领神品的。

15     关于领受大品的一切手续,修会会长切勿忘却:修生在誓发永愿或大愿(Professio perpetua vel solemnis)之前,不可准其领受大品(28)。凡没有终身愿的修会,会长应严禁发暂愿后未满三年的会士领受大品。凡没有圣愿-公愿-的团体,若有终身或有永久私愿者,则修生应发永久私愿;若没有永久私愿者,则在三整年续发留会暂愿,方得准领大品。

16     修生领受五品之前,会长再应予以查明上述的一切(29)。但最要紧的,是把从前藏在档案处的各项文件,再行审核,和新近关于该生的品行和神业证件,两相对照比较,以查考其初发圣愿之后,对会规之遵守、圣职圣学之进步,究竟有何表示。如是查明之后,会长若认为修生相称合格,绝无法定理由禁其领受神品者,则可给他出「解发书」或证明书,而准予晋级神品,但须恪守教会法典以及各修会会规的一切规定为要。

17     各修会及各团体的会长,在保送修生领受五品之前,除上述(n﹒16)各项侦查外,尚须在相当时期内,径向求领神品的修生,征取亲笔签署,当会长面宣誓的证书。其格式如下:

  「我某即在下面签署者,系某某修会的修生,为领五品事,曾向会长呈交请求书;今在天主前审慎考虑之后,宣誓声明:

[1]     本人之所以求领圣品,及愿负其重任者,绝不出于被迫、威胁、或任何恐吓所致,却乃自情自愿而完全由于本人的自由决定。

[2]     本人承认对该神品所有的一切重任,完全认识得很清楚,但仍自愿接受一切,并立志终身,赖天主之圣佑,敬谨恪遵不违。

[3]     本人对于贞洁与独身律的一切义务,表示认识清楚,但仍坚心定志,赖天主的助佑,终生恪守不渝。

[4]     最后,本人赤诚预许,凡我上司依教会纪律所命的一切,仅按教会法典的准则,将恪遵无违,并愿以言语行为,作为他人修德的表率,庶望克膺重任而获天主所预许的赏报。

如是,我宣誓证明,而我手所抚的天主圣经,作为我的佐证:

某年某月某日 某某亲笔签署」

18     注意:凡有常典愿(大愿)的正规修会(Ordo)会士,应先发过常典愿,然后可以呈交上述会士亲笔签署宣誓的证件。

19     会长按法典的规定,为求领神品的修生所出的解发书或保证书上,应由良心负责,向授品主教证明该修生的一切资格;但授品的主教仍可随意私下向领受圣品的会士征询一切。

20     为修生的领受六品副祭职或晋铎,固不必再事广泛的侦查手续,但会长应机警注意,查考该会士从上次领受神品直到如今的时期内,有无新的变化;对他的司铎圣召有无怀疑之处;或他根本就没有对司铎圣召的表示。如若发生后者的情形,则须再行澈查,就商于贤明者的意见,然后禁予晋级神品,而将全部情形呈报本部,本部则揆情度理,在仰赖天主光照的原则下,予以最后的裁夺。

21     以上一切,均由当今教宗庇护十一世,在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之召见中,听取签署本训令的部长枢机之禀报后,即蒙钦定核准,并令将本训令立即知照各修会各神职团体的首长,一体恪遵毋违!此外,令各会院于每年开始时,向神职会士宣读本训令,并于会长每五年向本部填报会院情形时,亦应提及遵守本训令的状况。

凡违反本训令的任何法令或规定,均告无效。

部长来必克枢机签署

秘书拉布马副署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发自罗马修会圣部秘书


注解:
   (1)见一九二四年三月九日”Unigenitus Dei Filius”教书,宗座公报卷十六,一三三-一三四页)。

   (2)见宗座公报卷二三,第六页。

   (3)见一九三○年十二月廿七日训令(宗座公报廿三卷,一○○页)

   (4)见一八四七年六月十七日”Ubi primum”教书

   (5)见教律五八九条。

   (6)见Pius XI,Ep﹒ap﹒cit﹒p﹒l40

   (7)见一九一三年八月四日庇护十世致道明会总长”Cum Primum”教书,宗座公    报五卷三八八页)。

   (8)教律一三六条第一项。

   (9)教律五四四-五四五条。

   (10)教律五五八条。

   (11)教律五八七条第二项。

   (12)见脱利腾大公会议Sess﹒XXII C﹒I﹒论改革。

   (13)教律五八八条第一项。

   (14)庇赞十一上述教书一三六-一三七页。

   (15)教律五九○条。

   (16)教律五五九条第一项;五八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17)教律九六五条及九六六条第一项。

   (18)教律九九四条第三项。

   (19)教律九九五条第一项。

   (20)教律九九七条第二项。

   (21)教律九七○条;九九五条第二项。

   (22)参阅弟茂德前书:五,22。

   (23)同上:三,10。

   (24)Homil,XV﹒n﹒l﹒

   (25)教律九七三条第三项。

   (26)教律九七三条第一项。

   (27)教律九七三条第一项。

   (28)教律九六四条三月及四月。

   (29)N﹒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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