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 在神圣礼仪中若犯了一项弊端,便应视之为真正篡改天主教的礼仪。圣多玛斯曾写道:「凡以教会的名义,却以违反教会藉神权所制定的方式和惯例去崇拜天主,就是犯下擅自篡改之罪」。[278]
170. 为了补救这些弊端,「天主子民,包括牧者与信友的圣经和礼仪培育,至为迫切需要」,[279]好使教会有关神圣礼仪的信仰与纪律,得以正确的表达和领悟。假若此等弊端持续下去,便应依法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以保障教会的精神遗产和权利。
171. 在不同的弊端当中,包括客观上的较严重罪行(graviora delicta)、或严重事故(res graves),以及其它同样需要避免和小心纠正的弊端(abusus)。铭记本训令,特别在第一章所论及的一切,仍必须注意以下各项。
1. 较严重的罪行 [172]
172. 冒犯至圣感恩圣事和感恩祭献的较严重罪行,应遵照「保留予信理部惩处的较严重罪行之规范」来处理,[280]此等罪行包括:
a) 拿取或保存圣体以作亵渎,或把圣体抛弃在地上;[281]
b) 擅自或伪装举行感恩祭;[282]
c) 与没有宗徒传承和不承认司铎圣秩品位的教会团体圣职人员一起,违例举行感恩祭;[283]
d) 在感恩祭中单独祝圣圣体或圣血,或在感恩祭外祝圣圣体和圣血,以作亵渎为目的。[284]
2. 严重事故 [173]
173. 虽然事情的严重性,要按教会普遍的教义和所订定规范来决定,但客观而论,所谓严重事故,常指能危害至圣圣体的有效和崇高性的事而言,即相反本训令先前在48-52, 56, 76-77, 79, 91-92, 94, 96, 101-102, 104, 106, 109, 111, 115, 117, 126, 131-133, 138, 153和168等条所论及者。此外,还应注意《天主教法典》的其它规定,尤其列于法典1364, 1369, 1373, 1376, 1380, 1384, 1385, 1386和1398等条者。
3. 其它弊端 [174-175]
174. 此外,也不该对违反本训令和法律上其它规定的行为,掉以轻心,也应将它们视为应小心予以避免和改正的弊端。
175. 显然本训令内的一切事项,并未包括所有违反教会及其纪律的行为,此等行为均列载于法典条文、礼规,以及其它根据教会训导及完整传统所订定的规则内。对这些如有违犯情事,应依照法律规范予以改正。
4. 教区主教 [176-180]
176. 教区主教「既是天主奥迹的首要分施人,就应时常努力,使托他照管的基督信友,藉举行圣事在圣宠内成长,认识并生活在逾越奥迹内」。[285]教区主教「在其权限内,有权发布礼仪法规,明令遵行」。[286]
177. 主教因有维护全教会统一的责任,故应推行普世教会的共同纪律,并应督促遵守教会的一切法律。他应提防勿使流弊潜入教会的纪律内,
应特别防范有关圣道职、举行圣事及圣仪、崇敬天主和敬礼圣人等方面的流弊」。[287]
178. 为此,教区教长、修会或使徒生活会的高级长上,当获得有关违反至圣圣体的罪行或弊端的可靠消息时,应亲自或透过一位合适的圣职人员,对事件、环境和罪责进行审慎的查究。
179. 违反信德的罪行,以及举行感恩祭和其它圣事时所犯的较严重罪行,必须从速通知信理部,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按普通或固有法律,提出科处或宣告教会刑法的处罚」。[288]
180. 若非此等罪行,则教会教长应按神圣法典的规定进行,需要时科处教会刑法的处罚,尤其要谨记法典1326条的规定。若事态严重,应通知礼仪圣事部。
5. 宗座 [181-182]
181. 礼仪圣事部一旦获得涉及至圣圣体的罪行或流弊的可靠消息,便通知教会教长,好对事件进行调查。教会教长若发现事态严重,便应尽快向该圣部呈交一份案件调查记录,并报告所科处的惩罚。
182. 在较难的案件上,教会教长因他的圣秩而有分于对普世教会利益的照顾,切勿忘记要在请示礼仪圣事部后妥善处理问题。至于本圣部,以罗马教宗所授予的权力,按个别案件的性质协助该教会教长,给予他所需的豁免,[289]或给予他应仔细遵守的指示或规定。
6. 有关礼仪事项之流弊的投诉 [183-184]
183. 每个人在可能范围内,应极力确保至圣圣体圣事免遭任何形式的失敬和扭曲行为,并使一切流弊全然改正过来。这是每个人应承担的一项重大责任,人人都要毫不偏颇地予以实行。
184. 每位天主教徒,不论是司铎、执事、或是基督平信徒,都有权利向教区主教,或向依法与他有同等地位的主管教长,或向享有罗马教宗首席权的宗座,提出有关礼仪流弊的投诉。[290]但在可能时,这报告或投诉宜先呈递给教区主教。当然一切常应在真理和爱德的精神下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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